電子政務及電子公文操作管理辦法
電子政務及電子公文操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電子政務和電子公文管理,進一步規範電子政務和電子公文流程應用,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電子政務使用者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凡涉密內容嚴禁釋出。第三條機關各部門要將電子政務設為計算機網頁的首頁,並堅持每天上班後,以個人名義登入電子政務,以便隨時檢視有關通知、公告。
第四條辦公室安排專門人員接收新鄉河務局釋出的通知、公告,並將所接收到的內容按正式檔案運轉方式運轉。
第五條各部門要及時更新電子政務工作動態欄目。
第六條電子公文運轉要嚴格按照收、發文流程運轉,各環節操作人員要對所經手的'公文進行嚴格把關,避免發生紕漏。
第七條電子公文發文流程
1、上行文流程
擬稿→部門負責人核稿→辦公室負責人把關→主管局領導審閱→局長簽發→文印室登記編號排版→辦公室秘書稽核傳送
2、下行文和平行文流程
擬稿→部門負責人核稿→辦公室負責人把關→主管局領導簽發→文印室登記編號排版→辦公室秘書稽核傳送。
第八條電子公文中“部門負責人”指各部門正、副職,公文一般由分管此項工作的負責人稽核;如果擬稿人是部門負責人,則提交給另外一名負責人稽核;如果僅有一名部門負責人,且該負責人為擬稿人,則提交給本人,由其本人負責稽核(這是公文流程中必須的一步)。
第九條擬稿人在送紙質文件交辦公室稽核、局領導簽發時,要同時提交電子公文,否則,辦公室、局領導不予受理。擬稿人有協助局領導完成電子公文處理的義務和職責。
第十條部門負責人、辦公室核稿人員和局領導在對電子公文稽核後,需填寫意見並儲存,否則,電子政務系統將不記錄稽核過程。
第十一條關於公文附件。附件如果是擬稿人所寫,為便於修改,要將附件直接附於正文之後,不必用“增加附件”的方式,以避免修改時的繁瑣;如附件是上級或下級來文,可點選“增加附件”新增。如擬稿人將其所擬附件作為附件新增,各環節經手人員如需對附件進行修改,在修改前,要首先將該附件另存到指定位置,修改後將該附件作為附件新增,不可直接在附件上修改,因為電子政務系統無法儲存所修改內容。
不可將正文作為附件新增,也不可有附件而不予新增,否者,辦公室要將該文退回擬稿人。
第十二條關於公文會籤
檔案如需多個領導會籤,已簽署意見的領導,要點選“轉交相關領導”,向其他領導傳送,最後簽署意見的領導點選“送秘書”,轉交給辦公室負責人。
第十三條如果傳送錯誤,在收文者尚未開啟該檔案之前,可將該檔案收回。
第十四條電子公文收文流程
長垣秘書登記→提交辦公室主任擬辦→長垣秘書→領導1→領導2→領導3(直至全部領導閱畢)→長垣秘書→傳送至辦理部門→傳送至長垣秘書→結束。
第十五條局領導閱畢收文後,要將公文傳送至“長垣秘書”,而不是傳送給具體的辦公室人員。
第十六條各部門收文人員在收到檔案後,要及時將檔案存於本人計算機,為公文的下一步處理做準備,並將收到的檔案通知本部門負責人批辦。然後將檔案傳送至“長垣秘書”,以便辦公室人員能夠及時將該檔案釋出到電子政務首頁。否則,檔案將滯留本部門而無法得到釋出。對不及時處理電子公文的各部門收文人員,將給予通報批評,並作為工作差錯列入本部門年終考核。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