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選12篇)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範本(精選12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車輛管理規章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為了加強麵包車的管理,節省運輸費用開支,特作如下規定:

  一、麵包車由廠辦公室統一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鑑於業務需要,原則上作接待客戶及協作單位之用,並作廠級領導公務用車。

  三、各部室、車間如因生產經營需要使用麵包車,應提前一天填寫“使用車輛登記表”,並經廠主管領導簽名後,交給辦公室安排使用。非廠級領導如無接待任務或帶貨,一般不安排使用麵包車。

  四、為了節約開支,要求各級領導配合,力求安排正常工作日用車,休息日、節假日使用麵包車,使用部門須持“使用車輛登記表”經廠長簽名後交由辦公室安排。司機以“使用車輛登記表”為依據,填報加班表。

  五、在上班時間員工因工傷或患急病,要送醫院緊急治療的,均可以先用車,事後補辦手續。

  六、外單位如借用麵包車,須經廠辦公室同意後才能辦手續借出。

  七、廠領導用車由辦公室協調安排。

  八、因公載貨用車(貨物40公斤以上)由廠主管領導籤批,辦公室安排。

  九、所有面包車路橋費、保管費由廠主管領導稽核,交廠長審批,由財務部報銷。

  十、希各車間、部室切實配合執行以上規定。如違反規定派車的,其費用由派車人自付,如違反規定私自開車的,其費用由司機自付。

  十一、麵包車在晚上和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規定放置廠區。

  十二、麵包車出入廠均需進行登記,有關登記工作由保衛部門安排門衛配合做好。

  十三、凡廠休息日,包括節假日,麵包車開出廠,司機必須交給門衛有廠長簽名的《使用車輛登記表》,門衛才能放行。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車公營的管理,保證正常的生產秩序,使車輛執行有章可循,維護企業信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公司所屬公營車隊及相關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排程紀律

  第三條各公營車隊應配備專(兼)職公營車輛排程員。應班駕駛員應提前30分鐘憑安檢合格證、駕駛員上崗證,經排程核實後發放牌證。

  第四條車輛在始發站不能正常應班的,駕駛員須及時報告,經車隊確認同意後,另行安排車輛頂班。

  第五條節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級指定的特定運輸任務,駕駛員必須服從排程員的統一排程。

  第六條駕駛員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停放。

  第七條完成當日行車任務後,應向公營車隊彙報車輛執行情況,交回三聯單、牌證及其他交接工作,並完成車輛的清潔工作後按指定地方停放車輛。

  第三章執行規定

  第八條車輛必須按規定懸掛客運班線牌,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客運附加費繳訖證、運管費繳訖證、養路費繳訖證、行駛證以及其他各種證件,否則,被查處的罰款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車輛應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營運,不得脫班、蹋班。

  第十條執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駁,確需繞道執行的,應及時向公營車隊彙報,車隊接到彙報後,應及時做好運力調整及班次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車輛接駁及費用結算:車輛在執行途中確因拋錨、路阻、肇事無法繼續執行時,除駕駛員必須就近電告應班站外,同時所有車輛必須無條件接駁。

  1、共營線路車輛順路捎帶的,一律不實行結算。

  2、接駁手續的辦理:另派車接駁的,在接駁現場由被接駁司機寫出地點、時間、車號、載客情況便條、交接駁車司機帶回車隊填開接駁清單作為結算依據。共營線路車輛實行互相對駁的,由雙方司機在對方三聯單上籤注接駁地點和時間作為計算班次的依據。

  第十二條蹋壓班的處理:公營車隊從事快班工作全體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確保正班正點執行。

  凡駕駛員不服從排程安排或無故蹋壓班的,按該班單邊全程80實載率予以賠償,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嚴禁中途上客或裝執行包;嚴禁以車謀私;嚴禁工作人員的親屬、朋友無票或持無效票乘車;嚴禁內部員工無票乘車。

  第十四條駕駛員不得以節約燃油而降低服務質量。

  第四章牌證管理

  第十五條班線牌、進站(證)等牌證由公營車隊排程員負責日常保管、發放。

  第十六條當班駕駛員按規定的排程室報班時領取班線牌、進站卡(證)等牌證;向車隊申領車輛行駛證、規費繳訖證及加油專用本,當次(天)任務完成後或應及時交回,並實行簽字制度,無論是向排程室領取牌、證還是向車(分)隊領取的證件,在車輛執行時,駕駛員都必須按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班車誤點、脫班、停班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並按該班次全額收入的80補償。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200元,第二次扣罰XX元。若造成了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款,經查證屬實,按實際收入票價3-5倍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不服從排程室的統一排程,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行車路線行駛或私自改變執行線路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並可視情予以解聘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未及時報告導致塌班的按塌班論處,或拒絕接駁的,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200元,並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營運牌、證遺失、被盜,責任人應無條件承擔所有補辦費用,另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

  第二十五條因駕駛員原因造成旅客投訴或報紙、電臺、電視臺公開批評的,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並視情給予解聘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因車隊、車站及排程管理人員失職造成駕、乘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造成的損失及處罰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處罰,由公司運輸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處罰,罰款全額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屬公司,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切實加強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綜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規範、嚴謹的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機動車輛使用性質,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證照申辦、年審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證照及手續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並由專人負責編號、存檔;

  2、公司機動車輛年審、證照年審、新車上戶、車輛保險等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並由專人負責辦理,各車輛駕駛員配合辦理;

  (二)機動車輛排程與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務車由公司辦公室排程和管理;公司部門用車須報公司辦公室同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排程;

  2、公司貨運車由公司辦公室和零售部協同排程和管理;日常排程主要由零售部負責管理;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用車的使用,由該站主管部門進行排程和管理;

  4、公司送氣摩托車由零售部排程,分派的駕駛員(送氣工)自行管理;

  (三)機動車輛安全與維護的管理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的日常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專職駕駛員負責,如部分車輛無專職駕駛員,則由臨時駕駛員負責對車輛的安全與維護,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監督與管理;

  2、公司送氣摩托車的安全與維護由分派的送氣員自行負責;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槽車、貨運車)必須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或存車處;

  第二條機動車輛考核辦法

  (一)公司公務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各部門公務用車須向公司辦公室申請用車,公司辦公室須登記用車部門往返地點和派員人數,稽核同意後方可派車;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嚴禁公借私用,公司員工如需私用必須向其主管部門說明,由部門主管報公司辦公室稽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派車,且油耗費用自理;如違反本條例而發生公車私用行為,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3、公司公務車凡公休日時間,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車場地。如個人需用,須報總經理同意後方可使用,且一切費用自行承擔,違者罰款300元;

  4、公司公務車(包括儲備站公務車)外借須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同意;如違反本條件則考核違規人員100元;

  (二)公司貨運車的考核辦法

  1、公司貨運工作,駕駛員須有運輸往返地點和油耗記錄,每日的派車記錄統計須由零售部負責人稽核並簽字;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2、公司貨運車油耗、公里數,由零售部負責人每月底向公司辦公室統計報表;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槽車油耗的考核辦法按公司貨運車考核辦法執行;

  (三)機動車輛相關費用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月油票由公司辦公室統一購買和發放,辦公室須根據月油耗統計表和油耗定額,報總經理審批方可購買;對超定額部分,報總經理批准後,進行考核;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每期的油票由部門負責人領取,油票報領表須有部門負責人核定並簽字後發放;如違反本條例,則考核違規人員30元;

  3、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事故考核及處理辦法由該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第三條交通事故及理賠的管理及考核辦法

  1、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而造成交通處罰事件,則由違章駕駛人員自行承擔交通罰款;

  2、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駕駛員如因自身違章、違紀駕駛行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公司則有權扣除該事故駕駛員的保證金,並根據用工雙方簽定的駕駛責任書,追究責任人相關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3、公司機動車輛(公務車、貨運車、槽車、摩托車)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賠償或懲罰,根據交通管理事故鑑定報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關規定執行;事故造成的機動車輛經濟賠償按保險公司有關理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未盡事宜

  1、公司對公務車、貨運車油耗的定額,由公司測算後下達指標,進行考核;

  2、儲備站公務車、槽車的油耗定額,由儲備站自行制定,報公司備案;

  3、本考核辦法,未盡事宜,將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車輛系公司管理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 車輛管理與使用

  第三條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處統一管理、統一排程,並實行“一人一車制”。車鑰匙統一放在綜合管理處。任何人不得直接指定駕駛員或私自利用備用鑰匙出車。

  第四條 車輛的附帶資料,除行駛證、保險卡、附加稅告知證由駕駛員隨車攜帶外,其餘均由綜合管理處統一保管。隨車攜帶資料由車輛責任人保管,不得遺失。如車輛交接或移轉時應辦理移交手續,隨車攜帶資料一併移交。

  第五條 本公司人員因公外出需要用車時,應填寫經部門負責人核准的《車輛使用申請單》報綜合管理處,綜合管理處將根據公務的重要性安排車輛。未辦理申請的,綜合管理處不予安排。

  第六條 每輛車內均設有《車輛使用記錄表》,供駕駛員記錄車輛使用詳細情況,駕駛員應認真填寫,並於每月1日將《車輛使用記錄表》報綜合管理處。

  第七條 車輛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除公司許可自駕者外)。駕駛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包括:水箱、油量、機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

  第八條 車輛在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安全。

  第九條 駕駛員不得將公務車開回家,不得公車私用或將車擅自借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出車期間,車輛應停放在安全位置。晚上車輛駛回後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

  第十一條 駕駛員出車的(除出差一天以上),必須當天把車輛開回公司車輛停靠地。

  第三章 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車輛的維修、保養由公司統一安排。未經許可,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修理、保養,否則費用自理。

  第十三條 需要維修、保養的車輛,由駕駛員提出申請,經綜合管理處稽核批准後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駕駛員申請,維修保養後憑有效單據報銷。

  第十四條 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它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綜合管理處彙報並請求批示。事後再補辦申請手續。

  第四章 車輛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駕駛以致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所發生的罰款及責任由責任駕駛員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中發生車禍,除及時報案外,還應即刻與公司綜合管理處聯絡。綜合管理處除即刻派員前往處理外,還應即刻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第十七條 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車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一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特殊情況需報銷的,駕駛員應寫書面情況說明並由用車人證明,報經總經理特批。

  第五章 駕駛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駕駛員應絕對服從公司領導和綜合管理處的管理,認真、熱情地做好公司領導和各部門及公司客人的安全駕駛工作。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需要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用車的,駕駛員不得無故推諉。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遵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如在唐山本地出車不能及時趕回公司簽到、簽退的,應及時告知部門負責人,否則按違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十三條 駕駛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享受公司手機費補貼者必須24小時開機,否則取消手機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出借等行為,經教育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五條 駕駛員應保持清潔的車內衛生,禁止車內吸菸。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區(以下簡稱市建成區)範圍內設立車輛清洗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是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市規劃局審查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新建、擴建、改建方案,負責會同市工商局對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在市建成區內選址建設車輛清洗站(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手續,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經市環保局依法審批後,方可進行建設。

  第五條 嚴禁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建設車輛清洗站(場)和開展車輛清洗服務,嚴禁任意排放清洗機動車輛所產生的汙水、汙泥、油汙等汙物。

  第六條 車輛清洗站(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興建隔油池、沉澱池、排水溝等配套設施,防止汙物汙染環境。

  第七條 新建車輛清洗站(場),應向市規劃局申請規劃定點。

  從事車輛清洗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有關規定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並提交該專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等有關資料。未經市環保局、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稽核透過,工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 車輛清洗站(場)須按規定標明營業範圍及名稱等內容,做到文明清洗,講究衛生。

  第九條 市建成區車輛清洗站(場)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並依法處罰:

  (一)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和綠地進行車輛清洗服務的;

  (二)擅自向城市道路及其他公用設施排放汙水、汙泥、油汙等汙物的;

  (三)侵佔、拆毀、損壞及其他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

  第十條 對不符合要求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市環保局提出整改意見;對不具備車輛清洗條件、擅自佔道清洗車輛、擅自排汙汙染路面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城管和行政執法部門、工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對車輛清洗站(場)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廣大市民或單位可以向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投訴。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和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6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生產經營、廠內運輸、其他運輸活動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交通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各單位負責所在區域運輸車輛的統一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3.2 各生產單位部室對轄區範圍內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負責。

  3.3安全環保部負責各單位、相關部室交通安全管理的監督。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禁止將車輛轉交給他人駕駛,如需要經主管人員許可。

  4.2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1)工作認真負責,沉著穩重。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取得相應駕駛資格,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後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

  4.4 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區外。

  4.5 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在無劃分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廠區道路

  5.1 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誌,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 廠區交通主幹道限速為15公里/小時,轉角處、十字路口、進、出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3 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在廠區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設施應設定必要的反光鏡、限高標誌、限速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或標誌。

  5.4 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定必要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所在單位辦理手續,且通知相關部門備案。

  5.5 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7

  一、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 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 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 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排程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 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 行政部對審批透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並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資料。

  2.2.4 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2.2.6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稽核,稽核無誤後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 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 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後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 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排程,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排程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 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 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上海市路況、路名。

  2.3.5 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儲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 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2.3.8 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 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後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准後方可。

  2.3.10 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並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 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 部門間車輛呼叫應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 車輛用油管理

  1、 職責

  1.1 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 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 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 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 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資料統計。

  2.6 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貼上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 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資料,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餘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資料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 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稽核。

  2.9 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稽核。

  2.10 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 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 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稽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稽核。

  3.3 車輛油卡充值申請稽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 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稅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後一週內將充值增值稅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 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稅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 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 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 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專案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透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透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鑑定、稽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稽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於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後,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 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稽核後,可用其它發票衝抵報銷。

  1.2 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瞭解罰款原因,屬於駕駛員出於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稽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 車輛事故理賠是基於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鑑於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 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絡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3 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儘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 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爾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傳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 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 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7 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切實加強乘車學生的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乘務員、司機及學校的職責,確保學生乘車安全,保障學生接送工作有序、平穩地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學生專用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學校校長任組長,分管校長任副組長,由一名中層幹部(政教處處主任)具體負責。

  2.學校負責乘車學生的報名、稽核、編排工作,協助公交公司辦理好乘車證、簽訂《學生乘車協議》,每月對乘車學生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

  3.班主任要配合學校做好學生乘車費的收繳工作,有針對性地對本班乘車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讓學生弄清乘車班次,準時乘車;聽從安排,有序上車;車上安靜,文明乘車;等車停穩,安全下車。

  4.學校負責把乘車站點和接送時間通知給乘車學生和學生家長,並安排好足夠的人員維持乘車學生的上下車秩序,做好乘車學生的點名與交接工作。

  5.學校行政定時跟車,每週不少於2次。要關心校車工作,瞭解乘務員、站點、學生紀律及值日老師的情況;協調乘車學生家長的有關事宜,並將乘車家長的意見及時反饋給公交公司。

  6.學校定期召開乘車工作會議,共同探討學生乘車管理問題,遏制各類事故發生。

  7.學校重視乘車學生的紀律考評,每月一次,考核結果列入學生綜合評定。學期末,學校對學生乘車情況進行總結,並評比表彰一批優秀乘車隊員。

  8.學校加強與乘車學生家長聯絡,使家長明確監護人職責,配合學校做好乘車學生接送工作。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9

  為加強公務車輛(以下簡稱公車)的使用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嚴格用車制度,做好車輛的維修、保養,確保行車安全,節約各項費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公車的日常管理由駕駛員、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共同負責。

  1、機關車輛實行定車定人管理,駕駛員必須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年審、保險和交納養路費等工作,精心愛護車輛,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持車容整潔,使車輛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性能狀態。嚴禁擅自將公車外借,嚴禁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2、公車必須在單位定點的加油單位使用IC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專卡專用,車輛油耗必須與車輛的技術引數及所執行的公里數相符。

  3、公車保險必須在定點保險機構和險種範圍內辦理。

  4、車輛使用費用的管理:

  (1)車輛的例行保養、清潔按實際費用給予報銷。

  (2)車輛修理實行定點維修。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向分管領導請示,維修金額在1000元以下的向綜合科提出,經同意後實施。除應急情況外,駕駛員不得擅自購置配件或先修後報。維修費用一次一報。

  (3)過路(橋)、停車費用報銷時,應填寫報銷憑證並寫清楚起訖地點,一月一報。

  (4)在定點加油單位以外加油的費用不予報銷(出差等特殊情況除外)。

  5、公務用車,用車人必須向車管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提出申請,由車管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統一排程,統一派車。

  6、派車本著“先領導後一般、先急後緩、先遠後近”的原則進行,車輛緊張安排不過來時,用車人不得無理取鬧。因公赴外地開會、出差、學習的,原則上不予專程接送。

  7、所有公車全部安裝GPS衛星監管系統,每輛車兩張卡,分別由綜合科負責人和駕駛員保管,凡用車必須刷卡。出車前駕駛員到綜合科負責人處領取機動卡,車輛發動後五分鐘內必須刷卡。

  8、非工作日用車,駕駛員需事先填寫《非常規用車申請表》,經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出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9、未經申請批准出現非常規用車的,駕駛員需在出車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非常規用車事後說明表》,經車管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審查通過後,視為常規用車,否則視為違規用車。

  10、駕駛員在出車任務完成後,及時將車輛駛入指定地點停放,並向派車人彙報出車情況。未實行定點停放的,視作違規用車。

  11、不準動用公車接送子女學、親屬上下班及辦其它私事,未經審批私自出車的,視為違規用車。

  12、公車使用情況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季度對公車使用情況在本單位公示欄進行定期公示。

  13、凡被發現公車私用的,按每公里1.00元向當事人收取用車費用,還將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寫出書面檢查,全辦通報,並將處理結果報市紀委監察局備案。

  14、下列情況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1)違規駕駛公車的;

  (2)私自出車、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4)酒後駕駛車輛的;

  (5)公車在工作之餘,未按規定及時進入單位指定地點停放造成損失的;

  (6)有其他違反車輛管理規定的。

  15、給予駕駛員出車以每公里0.1元的車公里補助,年終一次性領取;

  16、駕駛員一年中未發生交通違章而被處罰的或處罰數額低於400元的,給駕駛員以400元差額部分的獎勵。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出入廠人員、車輛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所有進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三、職責

  1、所有人員及車輛按本制度執行。

  2、門衛值班人員按本制度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內容

  1、人員出入管理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必須寫明事由,返回後在門衛處核籤返回時間,如不能返回時寫明理由,方可離開。

  2、就餐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的非管理人員除上下班時間出入外,嚴禁出入大門,確因有事,門衛人員必須和部門領導取得聯絡,方可出入,門衛嚴格監督檢查,如無證明,不允許出入大門。

  3、員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廠。

  五、車輛出入管理

  1、送貨車輛憑送貨單等憑證進入廠內,需要時過磅稱量,然後聽從門衛或保管員指揮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貨,非本公司貨物進廠時在門衛處登記以便離開時方便清點,確認。

  2、拉運糠醛的車輛一律憑裝車單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裝重量不得大於車輛行駛證規定的運輸重量。

  3、外來人員或車輛出廠,經檢查無攜帶物資,即可放行,但應進行登記。如有物資攜帶出廠,應辦理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4、上班前與下班後,非加班工作人員不得在廠內逗留。

  5、倒班生產工人可按倒班規定時間提前30分鐘入廠,交班後30分鐘內離廠。

  6、非工作時間入廠要經車間主任同意,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廠,由門衛電話通知。(包括本廠人員)。外來辦事人員或車輛入廠是要經相關部門或人員同意,並進行登記後方可進入,否則不予放行。

  8、任何部門人員,車輛出入工廠必須無條件接受門衛的檢查與指揮,否則公司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8、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9、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10、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11、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12、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14、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15、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16、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車輛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廠區範圍內(含廠區外堆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作業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2.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排程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排程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排程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排程部、安全部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排程部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排程部、安全部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6.3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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