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

  根據國家教委釋出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校師生員工以及來我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的師生員工,應持有本校的工作證、學生證或學校發放的其它有效證、章進入學校。

  第三條:學校招用的臨時工和校內的暫住人員,進校後應立即到保衛處登記,辦理暫住證和臨時出入證,並交納證件成本費和抵押金,憑證進入學校。

  第四條:國內新聞記者來我校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並事先徵得學校辦公室同意後,方可進入學校採訪。

  第五條:外籍人員來我校進行公務、業務、採訪活動,須持省、市有關部門的批件,經外事部門同意後方可進入校園,在外事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活動。

  第六條:外來人員進入本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我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學校的校園管理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應向學校保衛部門報告,由校保衛部門按照規定處理。

  第七條:學生不得在學生公寓內留宿校外人員,特殊情況須留宿校外人員的,應當事先報請舍務管理部門批准。學生公寓內嚴禁留宿異性。違反以上規定的,學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權責令留宿人員離開學生宿舍,並視其情節報保衛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處理。

  第八條:嚴禁在校園內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學校工作人員進行侮辱和誣陷,不得隨意到工作人員的辦公室或宿舍內進行糾纏,不得干擾他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制止,學校保衛處應採取有效隔離措施。並對已經造成後果的,由保衛處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同時,人事部門或學生部門也要根據其情節,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十條:不準在公寓區、教學區進行妨礙正常生活及教學秩序的文體活動。不得在公共設施上亂塗、亂寫、亂刻、亂貼、亂畫;不得損壞花草樹木;不得損壞公私財物。

  第十一條: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宣傳部或保衛處同意。對於張貼、散發違揹我國法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未經批准,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定臨時或永久性建築物。不得擅自設定和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和取締;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由後勤管理處組織拆除,費用由設定、安裝者負擔。

  第十三條: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需報請學校有關部門批准,學生需報請校團委或學生處批准。申請中應註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地點、責任人姓名和安全措施等,並報保衛處備案。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十四條: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五條: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違反以上規定的,學校保衛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外來機動車輛進入學校須經門衛同意,並進行登記。車輛進校後,應按照指定路線限速行駛,不準鳴笛。入校車輛一般不準在校內過夜,確需過夜的,需經保衛處批准到指定地方存放。本校機動車輛凡是不執行任務的,應當停放在車庫、車場內,不得在校內其它地方停放。本校師生員工的自用車輛,應按學校規定的地點存放。外來車輛應在門衛登記,經許可後進入學校,並按指定地點存放。違反以上規定的,師生員工有權制止並報告學校保衛處,保衛處有權按照《長春大學校園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進入校園的`外來青少年(包括學校家屬子女)違反本規定的,保衛處除對當事人按照規定處罰外,同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學校和家長。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並由保衛處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2

  為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及安定團結的局面,營造和諧校園氛圍,確保校園安全,保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校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內的人員應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門衛工作人員核驗。門衛登記核驗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交通大學工作證、校園卡、學生證及身份證、軍官證、護照等。門衛工作人員對進入校園的人員實行抽查登記,對不配合登記工作的人員,門衛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園。

  二、駕駛非機動車出入校門時應減速慢行,經過門崗時行駛速度不得高於5km/h。門衛工作人員對駛離校園的非機動車實行抽查登記制度,被檢查人應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積極配合門衛工作人員登記。

  三、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應遵守交通標示有序入校。攜帶大件、貴重物品出校,需向門衛工作人員出示物品放行證,經門衛核查後方可離校。

  四、駕駛20人座以上(含20座)客車、貨車(載重在1.8噸以下的微型貨車除外)、施工車輛必須由二級單位報保衛處備案後方可在指定校門入校。

  五、運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機動車輛,須符合《上海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並須由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報保衛處登記備案,同時每次進入校園前報告學校安全與環保辦公室,進入校園後按指定線路行駛,限速15KM/H。

  六、攜帶寵物、危險品禁止進入校園,嚴禁翻越圍牆。

  七、境內外新聞記者進入校園採訪,須持相關證件或介紹信至學校宣傳部備案,經宣傳部批准報備後方可在校內開展新聞採訪工作。

  八、境外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等活動,須經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九、校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相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校園公共秩序,文明禮貌,互敬互愛,舉止得當,服從學校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從事與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不得干擾和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公私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十、愛護公共設施、花草樹木,嚴禁擅自動用和損壞通訊、電力、消防等設施、裝置。

  十一、車輛在校園內行駛,駕駛員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及警示標誌,行駛速度不得高於30km/h,車輛行駛過程中禁止超速和鳴笛。

  十二、學校教室、會議室、報告廳、禮堂、體育場館等場所不得隨意外借。如需借用,必須經管理單位稽核批准,併到保衛處備案。

  十三、在校園開展三天以上的建築或維修活動,施工方應當按照流程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特殊場所或路段臨時施工的,需報請保衛處批准。

  十四、告示、通知、啟事等張貼物,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學校有關機構同意。

  十五、在校園內組織集會、演出、講座、報告等各類大型公共活動,或超過600人參加的跨校性活動,組織者須在十五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明確安全責任人,完成報備程式,獲得批准後方可進行,以確保活動安全、有序。

  十六、集會、演出、講座、報告、宣傳等活動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各項法律、規章。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利,不得干擾學校正常秩序。

  十七、不得參加未經批准的集會、遊行、演講等活動,不得鼓動、串連家長或其它社會人員進行非法的上訪或者衝擊,圍堵辦公場所的活動。

  十八、組織社團,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團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

  十九、凡在校內從事商業、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有合法證照,經學校批准後在指定的地點,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合法經營。

  二十、禁止在校園道路上擺攤設點,禁止串樓推銷商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以各種名義在校園內從事有經營性質的產品介紹、展覽、廣告宣傳、電腦網咖、遊戲廳等活動。

  二十一、學生宿舍不得私自轉讓、轉租或留宿他人,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留宿的,須經學校宿管部門批准,經保衛處許可並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宿舍內不得使用大功率電器或私拉亂接電線。

  二十二、校園內禁止各種宗教、迷信和違法活動。

  二十三、嚴禁賭博、吸毒、酗酒肇事、打架鬥毆、複製和傳播非法書刊或音像電子製品。嚴禁窩藏、買賣劇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二十四、嚴禁私藏、攜帶或買賣管制刀具、槍械。

  二十五、應當自覺遵守計算機資訊網路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資訊網路安全的活動,不準在網上釋出,轉帖各種不良資訊。

  二十六、不準在校園內亂塗抹、亂刻劃、亂張貼、亂扔雜物(含建築垃圾)。

  二十七、不準在球類、旱冰、滑板等場所外進行相應的活動。

  二十八、不準在校園內的湖、河中游水,不準擅自在校園內漁獵。嚴禁在校園內飼養家畜家禽和寵物。

  二十九、禁止在學校燃放煙花爆竹。

  三十、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一、本規定解釋權屬上海交通大學保衛處。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為了貫徹執行教育部頒發的《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加強校園治安管理,創造穩定良好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妥善處理涉及校園秩序管理的各種問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校園秩序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好本部門人員,共同做好校園治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體師生員工以及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證學院大局的穩定。

  第五條: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佩帶校徽或持有學院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及其他有效證件,否則,保衛部門有權拒絕其進入校內。

  第六條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院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在通知學院黨委宣傳部後,方可進入學院採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院採訪,必須持有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在進校採訪前與學院黨委宣傳部聯絡,經許可後方可進入學院採訪。

  第七條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院進行正常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上級有關部門同意並告知學院後,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院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後,由學院辦公室安排活動。

  自行要求進入學院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經過學院辦公室批准後,方可進入學院。

  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院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登記手續後進入學院。

  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院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規章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安全。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院保衛處報告,保衛處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院。

  第九條學生宿舍的管理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各系配合管理,學生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校外人員,更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此款規定的,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

  第十條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院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未經學院有關部門批准,不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

  對於張貼、散發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誣陷他人的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情節輕微的,學院保衛處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在校園設定臨時或者永久建築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定、安裝者應當報請學院相關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設定、安裝。

  除職能部門外,使用學院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院黨委宣傳部批准,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院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違反規定的,學院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定、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定、安裝的,學院有關部門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定、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在學院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舉辦3日前向學院保衛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目的、人數、時間、地點和負責人姓名,保衛處在舉行前24小時內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反對我國法律確立的四項基本原則,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公民的權利。

  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5日前分別向學院保衛處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姓名,保衛處在活動舉行3日前將審批決定通知組織者。

  講座、報告內容不得違反四項基本原則,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校園內禁止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它干擾學院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違反前款規定的,學院相關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離開校園。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或其他人員,學院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保衛部門報請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我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最佳化校風、學風,加強精神文明的建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集會、遊行等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二條:師生員工對有關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透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所有人員舉行集會(指非學校、管理部門、教學單位組織的正常的學生或學術活動,下同)、遊行必須按法律程式和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條:校園內禁止書寫、張貼大小字報。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外國留學生如需在聖誕節等帶宗教色彩的節日舉行活動,需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簽署意見後,報校長辦公室批准,且只能在外國留學生範圍內舉行。

  第五條: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批;涉及校外人士的講座、報告等活動,組織者應當在72小時前向學校主管部門遞交申請,由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校黨委宣傳部稽核。申請中應寫明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以及場地的安全措施情況。學校主管部門應至遲在舉行時間4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

  第六條:各單位組織的活動,安全問題實行“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並應就活動安全措施報保衛處備案。

  第七條:全校師生員工均應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維護學校的正常秩序和社會穩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破壞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安排進行的教學、科研、工作和其它活動。

  第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的,學校有關部門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對組織者、策劃者和不聽勸阻的參加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法犯罪者送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部門可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章治安安全規定

  第九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所有學生一律不準佩帶和私藏管制刀具。

  第十條:所有師生員工應加強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和睦相處。校園內禁止酗酒、吸毒、賭博、打架、鬥毆、聚眾喧譁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

  違反第九條、第十條者視其情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對偷盜公私財產者,除移送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外,是本校臨時工的,還要追究臨時工的負責人和擔保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國內新聞記者人校採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採訪介紹信,經黨委宣傳部、學校辦公室同意後,方能在校採訪。

  第十四條:外國記者和港澳記者及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進入學校採訪或進行其他活動,必須持省、市政府外事部門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並徵得學校辦公室(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同意後方能按指定物件進行採訪。

  第十五條:校園內各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崗位責任制,不得采用違反安全措施的方法進行操作和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校園內禁止亂接電源、私拉電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章用電用火。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故擅自動用和損壞消防器材及設施。

  違反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者,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治安處罰。

  第四章校園秩序管理

  第十八條:所有人員應愛護校內公共設施,禁止踐踏草坪、攀摘花枝、在校園內遛狗等行為;人人都有義務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九條:在校內使用計算機網路,應遵循國家和學校關於網路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傳播虛假和有害資訊。

  第二十條:車輛駛人學校,必須按校內交通標誌行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並遵守學校關於車輛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需在校園內從事宣傳活動、擺攤設點,須經學校辦公室同意,校黨委宣傳部稽核透過,保衛處指定地點.,方可進行。未經允許禁止在校內從事宣傳活動、擺攤設點,一經發現,學校有關部門有權取締。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學校保衛處。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預防火災,保護學校公共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校轄屬的行政、教學、科研、校辦產業等部門(以下簡稱單位)均應依照本規定實行安全防火責任制。

  第三條學校防火安全工作實行校、院系(部、處、所、中心)、科室三級管理責任制。

  (一)校級設立防火安全委員會,由校長(法人代表)確定一名副校長或副書記兼任主任(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等有關消防法規、條例。主持校防火委員會工作,定期召開防火工作會議,研究全校安全防火責任制的宣傳、教育和落實等項工作。

  2、負責選擇配備防火幹部,建立防火工作機構,組織領導各院、系(部、處、所、中心)建立各部門、各工種、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實行目標管理,狠抓三級落實,把防火安全工作與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組織領導全校防火安全檢查,聽取防火工作彙報,研究解決存在的重大問題;審定學校年度消防經費預算和消防裝置、器材的購置計劃及消防經費的開支;審定學校重點防火部位。

  (二)院(系)、部(處)、中心)級設立防火領導小組,由各二級單位確定一名副職兼任組長(防火負責人)。責任是:

  1、領導本單位的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上級防火部門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制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火災隱患,對解決不了的須及時書面報告校防火辦公室。

  2、主持本單位防火領導小組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有關防火工作會議精神,研究解決防火責任制的落實和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活動;組織義務消防分隊的學習和演練。

  3、對本單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及時組織人員撲救。事後要進行分析研究,分清責任,吸取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4、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所屬樓房,場所的消防裝置和器材進行定期保養、檢查,並將本單位的防火工作情況經常向主管領導和防火辦公室彙報。

  (三)科、室級防火負責人,由行政領導兼任。每個實驗室、辦公室均須設安全員;各學生班設防火安全(治保)員。其主要責任是:

  1、積極貫徹上級機關和學校有關防火安全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經常檢查防火情況,及時解決火災隱患,對於解決不了的,書面報告上一級領導。

  2、對本單位的師生員工進行經常性的防火安全宣傳教育,提高他們的防火安全意識,掌握防火安全常識,熟悉滅火基本方法,做到人人會報警、個個會滅火。

  3、負責檢查和保管好配備在本室的各類消防裝置和器材,不得挪做它用。

  4、發生火災,立即報警,積極撲救,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查明原因。

  5、積極支援義務消防隊員活動,注意發揮安全員在防火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宣傳有關防火規定,對違章用電、用火等情況及時制止並提出批評。

  第四條學校防火安全委員會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機構,下設防火辦公室(以下簡稱防火辦),設在校保衛處治安科,是全校防火安全管理的承辦部門。具體責任是:

  (一)執行消防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規範,根據所在地防火安全辦公室和公安消防機關的要求,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履行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做好防火安全工作和一年兩次檢查驗收工作。

  (二)在教職工、學生中開展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開展形式多樣的群眾性的防火安全競賽活動。對新到校的教職工、學生要及時開展防火安全教育,對分到防火重點部位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做好崗前防火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三)組織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章,防止和消除火災隱患,對暫時難以消除的火災隱患,必須採取臨時應急措施,確保安全。對公安消防機關和當地防火委員會檢查驗收及平時走訪中指出的隱患,負責制定限期整改的措施,並將改正情況上報。

  (四)、完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檢修保養;嚴格重點部位防火自動控制系統管理,設專人負責維護管理,確保防火裝置和器材完好。

  (五)建立防火檔案,審定防火重點部位,制定落實防火安全管理措施,定人定點管理。

  (六)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要求值班巡邏人員身體健壯,責任心強,掌握防火和滅火知識,能夠獨立及時發現和處理不安全因素。

  (七)建立和管理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義務消防訓練,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對發生的火災事故積極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火災事故的查處工作。

  (八)負責與校內各單位和來校承包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隊、民工隊簽訂防火責任書;按本規定明確各自的防火責任,負責對在防火工作中的功過人員提出獎懲報告,上報主管領導和校防火委員會討論批准。

  第五條明確學校防火安全重點部位。凡被確認為防火重點部位的,務必按本規定嚴格管理,明確防火責任人和崗位責任人,防火制度健全,有完善的消防裝置和滅火應急預案。

  第六條嚴格用電、用火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認真遵守《石油大學(北京)用電管理規定》和其他防火規定,一切電器裝置、儀器、儀表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規定,嚴格按照規程操作,經常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故障,用後務必切斷電源。

  (二)嚴禁私自拆卸公用電器裝置和私自改裝線路。凡安裝大型用電裝置,必須取得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同意。凡電器線路發生故障須經科研與裝置處或後勤總公司工程動力維修中心修理。

  (三)嚴格遵守使用液化氣操作規程,對裝置、閥門和管線要經常細心檢查,發現漏氣務必及時修理,以免發生事故。禁止在校內亂堆亂放、任意處理易燃物品,禁止在樓道內、室內燃燒廢品。凡在校內燃燒物品,必須報保衛處審批,發給“明火證”後,方可用火。

  (四)嚴格對校內文化娛樂場所及圖書館、實驗室、科學會堂、電教中心、計算機房、加油站、液化氣站等防火重點部位的管理,嚴禁煙火,嚴格執行用電管理規定,嚴防靜電引起火災事故。

  第七條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一)嚴格按照國務院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建立購買、運輸、保管、領取、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等管理制度,並設專人負責、分類管理、手續齊全、帳物清楚。

  (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庫房、料場、實驗室等處所嚴禁煙火和使用60瓦以上燈泡,要安裝防爆燈,開關要在室外,以免發生火災事故。

  第八條嚴格對消防裝置、滅火器材的維護管理。

  (一)消防裝置、器材(包括各類滅火器、消火栓、水龍帶)均屬專用裝置,不準挪作他用。由保衛處治安科和所在單位共同負責管理,檢查維修、保養、使其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二)全校教職工、學生、家屬都有保護消防裝置器材完好的責任,發現破壞或偷盜消防裝置的嚴加制止,並及時報告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佔用、掩埋地下消火栓,私自拆卸消防裝置。如因特殊情況,必須經校保衛處同意。

  第九條獎懲

  (一)對認真貫徹執行學校防火安全責任制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防火負責人,成績突出的,在年終總結評比中,推薦為學校或地區防火安全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二)對違反本規定或其他有關防火安全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單位或個人予以處罰。

  對不按本規定建立或履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而發生火災事故的,給予警告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予單位主管人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改正。

  (三)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重不落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罰款。

  1、違章用火、用電、無人管理,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嚴重不落實,導致發生火災的。

  2、防火重點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實,受到地方消防部門警告的。

  3、存在火災隱患,不向學校防火辦報告,或不按防火辦及公安消防機關要求採取措施的。

  4、發生火災不報警或隱報火災損失,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十條校防火辦或公安消防機關,一經發現我校隨時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令其停工、停產、停業,並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一條校防火辦,依據本規定處罰時,必須開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印製的處罰單據,罰款統一交校財務處。

  第十二條被處罰的單位必須在接到處罰裁決書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繳納罰款。逾期不接受處罰,不繳納罰款,每超過一日增加罰款10到30元。

  第十三條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校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於xx年12月修訂,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校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二級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立各級、各崗位、各場所、各部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檢查、監督和指導二級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單位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批准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與二級單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稽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牽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七)協助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七條學校保衛處為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是學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業務主管機構,對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實施檢查、監督與考核,下設安全科(南北校區分設),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並報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製作並組織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監督檢查校內各二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狀況;

  (四)加強和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處理校內消防設施、器材的報警,組織對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五)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並監督檢查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

  (七)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與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八)組織管理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並對其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九)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十)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範工作,做好技術防範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臺賬;

  (十二)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資訊資料,定期向學校主管領導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十三) 與公安消防部門進行對接,並協助其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相關單位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後工作;

  (十四)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委託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學校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熟悉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貫徹執行消防法規,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符合消防法規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按照學校預算規定研究確定本單位年度消防經費預算;

  (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和專(兼)職消防安全員隊伍,並將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的具體工作計入其年度總工作量,組織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四)確定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組織與下屬機構和崗位、場所、部位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組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並督促其落實;

  (五)組織制定本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組織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各類問題;

  (六)組織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學校二級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實施和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負責擬定本單位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制度及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組織實施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經費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防火檢查、火災隱患整改以及消防安全工作臺帳和檔案資料建設工作;

  (四)具體負責組織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管,防止丟失、防止遭人為破壞,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的暢通;

  (五)具體負責組織建立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隊伍、義務消防員隊伍,並組織做好其培訓工作;

  (六)具體負責在師生員工中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消防技能的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消防預案的實施與演練;

  (七)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協助單位消防責任人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善後處理工作;

  (八)接受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根據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及時做好消防隱患整改工作。

  學校二級單位其他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宣傳、教育和管理職責。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十條學校二級單位須明確消防安全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及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及規定;

  (二)具體做好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臺帳和檔案資料建

  設工作,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和完善;

  (三)具體負責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檢查,負責對本單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的使用與管理,同時對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如實做好記錄並妥善保管備查;

  (四)及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本單位主管領導,並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相關活動,組織初始火災的撲救;

  (六)聯絡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安全資訊的上傳下達,積極配合學校組織開展的日常檢查、督促工作;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八)協助公安消防以及學校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

  第十一條消防安全責任範圍和區域的劃分,按照“誰管理、誰負責”及“誰使用、誰負責”等原則,學校各二級單位對本單位使用、管理的樓棟(層)或房間負責,公用週轉住房由學校房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學生宿舍由大學生園區服務中心負責,公用教學樓由教務處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其他公用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單位和後勤服務總公司共同負責;凡是消防安全責任劃分不清的樓棟(層)或房間,由使用方提出,相關職能部門和學校消防管理職能部門參與,召開協調會,明確樓棟(層)或房間具體消防責任範圍和責任人。

  第十二條學校後勤管理部門負責全校輸電線路、供電裝置、設施的防火工作,負責消防地栓、壁栓等的維修、保養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宿舍的防火安全是學校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學生宿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及其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學生宿舍管理部門應與學生及宿舍管理人員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工作方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健全防火檔案;

  (三)建立有學生參與的義務消防組織,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組織消防演練;

  (四)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嚴格用火、用電管理,禁止違章使用明火,禁止違章私自接拉電線,禁止使用熱得快、電磁爐等高功率電器,禁止超負荷用電;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的暢通;

  (六)加強夜間宿舍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四條教職工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管理,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7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一、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二、教師要以《守則》、《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為依據,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並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三、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欺侮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因教師的言行不當而導致學生髮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後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四、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後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五、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專案,亂訂教輔資料,亂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六、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

  七、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好大掃除,教室後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生一定要留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回家,留意交通安全;

  八、值班的教師、領導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值班職責,上下午均提前30分鐘上班,加強上課前的巡視和課間巡視,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避免事故的發生;

  九、若發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同處理。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一、校長是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安全工作政策的宣傳、教育、落實,牽頭制定單位的安全工作制度,張羅安全經費,確保單位安全。

  二、分管校長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具體負責學校的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工作制度並檢查彙報落實情況,及時對學校安全工作提出建議和不斷完善治理措施。

  三、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的直接負責人,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教育、治理,及時處理本班學生髮生的安全事故,推薦任命班級安全乾事,抓好班級安全制度的落實,重大題目及時報告,配合學校有關部分抓好安全工作。

  四、行政值日職員均有安全責任,要按照學校對安全工作的分工,各負其責,處理好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維持好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

  五、任課教師要樹立“教書育人,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上課時間內的學生安全,課前盤點學生人數,發現題目及時與班主任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溝通,積極完成學校交給自己的安全工作任務。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9

  為加強我校消防工作,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確保全校師生生命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門負責人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

  (二)、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要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後勤、保衛人員定期進行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及時發現、派查、消除火災隱患和建議。

  (四)、針對各部門的特點,採取不同的防火措施,並經常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

  (五)、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並設防火標誌,實行專人嚴格管理;

  (六)、校內要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在各種出口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制訂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1、學校教職員工應自覺維護校園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2、車輛、行人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和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3、機動車在校園內慢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校園的交通標誌,校內不準超車。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4、因參加校內舉辦的各種活動,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須經校辦批准,併到門衛處備案。按指定的時間、時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場地。

  5、腳踏車、電瓶車的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轉彎前須減速慢行,向後瞭望,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

  (2)超越前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的行駛;

  (3)不準二人以上共乘腳踏車、電瓶車,不準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4)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樓內或辦公室內。要依次、整齊地擺放在停車場內。不準在車行道、人行道和其它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6、學生放假乘車的車輛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機動車的證件、號牌齊全、車況和機件良好。

  7、學生乘車時在值周老師的管理下,有秩序的排隊上車。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為了加強和規範我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證正常的教學、教研和學習秩序,保障公共財產和教師、職工、學生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市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各班級、辦公室、功能室工作學習的師生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針,積極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我校的法人代表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班班主任是本班消防安全的具體責任人,負責本班教室的消防安全工作;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師具體負責所處室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各班主任、教師應當在的安排下,根據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落實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抓好各種具體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

  四、學校要積極開展消防工作,校長應當履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第六條規定的職責。

  五、班主任、各室負責人是本年級辦公室、本班教室、本功能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校長負責,按照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和安排,實施和組織落實相關的消防安全職責。

  六、微機室、實驗室、儀器保管室、辦公室、宿舍五個部門,是我校的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按照學校的消防工作要求,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按照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落實。

  八、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教學活動中凡需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的,一定要先報告學校進行消防備案,設安全放臵處所,明確專人保管,建立使用卡,嚴格使用管理。

  2.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劇毒物品及有害菌種統一由學校設倉貯存,不準私自貯存。

  3.學校任何地方不準貯存汽油、柴油。

  4.領用劇毒危險物品時,需經校長同意,兩人一同領取,違反規定的保管人員應拒絕發放。.領用劇毒危險物品不能超過教學需要的使用量限額。如需較大使用量的,學校須報市局有關科室負責人籤批同意並備案。

  九、臨時動火審批制度

  1、教育教學活動中需要動火,必須報請學校審查批准,作好防火安全準備措施,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揮,才能進行動火。

  2、動火完畢要當即清理現場火種。

  十、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及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因此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對其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直接責任人,將視其情節的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十一、本制度適用於規範和指導本單位的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職能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規及有關職能部門的規定辦理。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體師生的人身安全,確保校園環境的整潔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規定:

  1、加強對師生的交通安全法規教育,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2、摩托汽車、腳踏車、助動車、電瓶車停靠在學校指定位置內,不得隨意停放。

  3、校園內禁止騎腳踏車。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腳踏車。滿12週歲的學生要騎腳踏車必須申請考核透過,在規定位置停放。

  4、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

  5、學生進出校門在指定區域內行走,不準奔跑打鬧。

  6、門衛、值日教師要管理好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7、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要注意慢行觀察,並減速慢行。

  8、開家長會等各類活動時,門衛應在場指揮車輛定點有序停放。

  9、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腳踏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10、教職工駕駛機動車進入校園的,在學生上學、放學時要高度警惕,避免發生碰撞事故。

  以上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如有違犯,學校安全領導組按相應的條例追究責任。

  大學校園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1、進入校園內的腳踏車,實行分散定位停放管理。腳踏車持有者必須按學校規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

  3、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人。

  4、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為偷竊行為。

  5、發現腳踏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校保衛處協同查處。

  6、機動車進入校園一律不準鳴號,並減速慢行,載重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小路、草地,防止損壞環境、綠化。

  7、機動車進校園應服從校門衛人員的指揮,按指定位置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8、機動車的車門,駕駛員應及時將其關鎖好,錢包、貴重物品不要放在車內。除重大活動外,平時車輛均由車輛持有者自行看管。

  9、校園內人員較多,行車時駕駛員應特別注意安全,防止撞人、撞物。

  10、本校大小汽車每天應進庫停放,不要露天停放。

  11、車庫應配齊消防器材,駕駛員應及時關鎖好門窗,嚴禁火種進入,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12、來校辦公務的外來車輛,經門衛人員與相關領導聯絡並獲得同意後,可以入校。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3、非行使公務的車輛,應事先由有關人員與門衛聯絡,做好登記,方可入校。無特殊情況,非經允許,計程車嚴禁進入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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