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公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確保教學、科研、管理、後勤保障及其他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共貴州師範大學委員會貴州師範大學關於加快推進公車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校黨政發〔20XX〕1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使用財政撥款經費、科研經費、學校自籌經費及社會捐款等資金購置的並以貴州師範大學名義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均為學校公務車輛,必須依照本辦法納入學校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範、監督公正的管理原則,建立動態精細化的管理系統,實現對學校公車從採購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切實做到實時的賬賬、賬實、賬事相符,確保公車用於公務。

  第二章公車購置

  第四條學校需購置公車,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首先提出預算申報計劃、採購立項申請;其次在經學校相關部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安排落實經費;最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未經批准未按程式,各學院(教學部)、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公務用車。

  第五條因學校公車編制有限,原則上不鼓勵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確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在符合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及課題來源方的預算批覆的前提下,須由科研專案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購報告,經科研管理部門稽核,計財處核實經費,學校領導審批,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

  第六條車輛購置後,購車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貴州師範大學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流程》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入賬,並與學校簽訂公車使用承諾書,承諾承擔用車過程中因使用者違反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而引發的法律、經濟、安全、民事等責任,降低學校公車執行費用和責任風險。

  第七條細化學校公車執行費用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公車執行費用。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車輛,由科研專案負責人承擔車輛使用執行等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學校公務車輛應明確專人駕駛,購車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負責制定落實並經常檢查考評駕駛員職責。因工作需要,中層幹部駕駛公務車,須按學校有關檔案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公車管理

  第九條學校公車實行統一監管與分類歸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公車的統一購置、入庫登記、車輛清查、調撥調劑、統計報告、使用監管和辦理報廢處置手續等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對其統一排程使用的校公務用車進行管理;各單位使用的公車,由各單位負責管理;科研經費購置的'公車,由該科研專案負責人負責管理;後勤保障用車由後勤服務集團負責管理;產業開發用車由科技與產業發展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各自使用和分類歸口公車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學校公務用車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歸口管理範圍內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和單位使用的公務用車排程、使用、保管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辦理本部門歸口管理的車輛交通執行管理費的繳納、車輛年審等;

  (四)負責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範教育、培訓、考核等。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使用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應落實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把好用車安全關,合理使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公務車輛及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變賣、丟棄報廢,違反以上規定,後果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駕駛學校公務車輛發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車輛被盜時,車輛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及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向保險公司、學校保衛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口頭和書面報告。

  第四章公車處置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經鑑定達到報損、報廢條件的或由於交通肇事需報廢的車輛及其車輛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等,須交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收回按有關程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置。

  第十五條學校各類公務用車,因各種原因需變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按相關程式辦理報批處置手續,並根據批覆及時作出下賬和賬務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使公務用車受到侵害、損壞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學校研究決定。

  學校公務用車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規範公務車輛管理,嚴肅公務用車紀律,控制學校支出,根據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和學校公務車輛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2、學校公車由學校辦公室進行日常校內工作排程。

  3、建立公車使用記錄制度。明確記錄使用時間、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等,因應急使用公車,使用後,相關人員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嚴禁公車私用,駕駛員未經學校辦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車。因擅自出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其本人承擔。

  5、駕駛員應愛護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和行車安全。

  6、公車不使用時段須停放學校內,嚴禁將公車停放在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

  7、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辦公室,必要時報告校長,並保護好現場,待學校有關人員到達後進行處理。如有人員受傷,應立即送受傷人員去醫院搶救治療。

  8、公車校外借用由校長室批准。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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