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精選12篇)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精選12篇)

  在當下社會,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1

  (1)為加強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防範,達到安全事故發生後快速反應並提升事故處理能力,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防止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辦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築業安全生產公約》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有序的組織搶險工作,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救援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一切行動都要把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減少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在專案部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專案部各部門和各協作隊切實履行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管理、救援、處置工作。

  3、預防為主,言行結合。切實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3)成立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落實責任,分工負責。現場應急救援在專案部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下,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事故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發生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根據需要協調外協互助力量及當地救援力量進行應急救援。

  (4)專案部安全部負責指導、協調應急救援的建設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特種救援裝備資料庫和呼叫制度,保證應急狀態時呼叫。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要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裝備。

  (5)專案部安質部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佈局。專案部相關部門應依法建立完善專業救援隊伍。專案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要掌握應急救援力量,形成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體系。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2

  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的檔案精神,確保我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時,能及時有序地組織開展搶救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據《連城縣教育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校發生的各類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包括在校內發生的火災事故、建築安全事故、飲食衛生安全事故、教學設施安全事故、突發性事故的現場,也包括組織校內外重大活動時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路上交通安全事故及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現場。

  二、組織領導

  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在、縣府和縣教育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服從縣政府、縣教育局的領導、指揮和排程。

  成立“城關中學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黃水洲

  副組長:胡求南、周貴義、馬燕、官京亮、江景亮

  成員:羅興群、錢盛東、江道滿、詹湘乾

  江盛均、華紀儀、謝美琴、黃小龍

  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落實縣府處置重、特大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指揮部的決定,參加或配合本校重、特大事故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具體的搶險、救助方案和措施,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

  三、管理原則

  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後,在縣府、縣教育局的統一領導下,由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趕赴現場,協助上級有關部門調查事故現場情況,開展積極有效的搶險救助工作,並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四、報告事故原則

  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後,按規定要求做好事故報告工作:

  (一)凡發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傷亡情況或初步估計的經濟損失情況,用電話直接報告辦(電話:8930680)、縣府辦(電話:8922491)、縣教育局辦公室(電話:8922252),由縣府辦上報市政府。

  (二)凡發生一次性死亡3—9人(含3人)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重大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初步原因、傷亡或初步估計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報告縣教育局辦公室和縣府辦,由縣政府、縣教育局分別在6小時內上報市政府、省教育廳。

  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學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無條件趕赴事故現場,並立即將上述事故內容上報。

  節假日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若無法按上述要求與縣教育局辦公室聯絡報告,則應直接報告縣教育局應急處理工作小組組長、副組長。

  五、現場指揮

  根據國家規定,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現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其他人員必須服從現場最高負責人指揮,根據指揮部的決定採取相應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確保安全事故搶救工作的有序進行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事故調查

  重、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在事故發生後60天內完成。學校應當積極配合,協助事故調查。安全事故調查工作必須遵循“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查清追究不放過、職工沒有得到教育不放過、安全隱患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七、為防範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

  各年段、各班級、各職能部門必須認真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不斷強化學校安全教育,真正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尤其是要加強安全事故隱患的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在報告縣教育局的同時,要建立檔案,制定防範監控預案,確保重、特大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控制,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八、其它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本預案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3

  一、學生安全應急疏散路線:

  學生安全應急疏散按照就近、安全、快速的原則安排疏散線路,具體安排如下:

  到達南操場空地後,以最快的速度以班級為單位按週一出操升旗隊形站好。班主任、科任教師、班長迅速組織好各班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並及時上報現場負責領導,學校教師、學生會幹部協助維持秩序

  二、緊急疏散訊號:

  1、警報:當事故發生時第一目擊者報告在校領導並針對現場情況做出應急處理(警報由門衛或政教處發出)

  2、預案啟動:學校領導、教師、學生當聽到學校電鈴以三次二短一長哨音發出緊急疏散訊號;無電源時,用哨音訊號以三次一長二短哨音發出緊急疏散訊號;緊急疏散訊號從開始,應連續不斷,直至全部人員撤出危險場所方可停止。

  三、疏散要求

  1、接到緊急疏散訊號後,班主任立即回到自己的班級聽從統一指揮,任課教師就近組織身邊的學生,堅決執行學生生命第一位的原則。

  2、教師得到疏散的命令後,把住門口,組織學生從前、後門各兩行、接上一個班級的排尾按順序撤離班級,學生首尾相顧安全轉移。

  3、緊急疏散是一件分秒必爭,人命關天的事情。要做好學生的工作,要求學生要鎮靜,絕對不能慌張。

  4、在疏散過程中要求一切行動聽指揮,嚴禁說話、擁擠,嚴禁動手推搡,嚴禁奔跑搶先。

  5、各班下撤到指定位置後,排隊站好。

  6、學校領導到場後,應立即根據情況進行組織自救和呼救。

  四、報告順序:

  1、各樓梯口負責教師負責安排學生撤離順序,保證樓道暢通,教育學生注意安全。到達指定地點後檢查清點人數,並嚮應急疏散小組老師報告,各班級學生全部到齊後,應急疏散小組老師向本組組長報告,應急疏散小組組長報告總指揮。

  2、各班班主任在學生疏散集結點迅速組織好本班學生,整理好隊伍、清點好人數,不允許學生擅自離開隊伍;對沒有到場的,要做好登記,並及時上報現場應急疏散小組,疏散小組長上報現場指揮。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4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安全工作的檔案精神和校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學校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學校師生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安全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學校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校醫協助)外,按規定程式上報教體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學校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學校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區教育局和當地政府。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學校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區教育局和相關職能部門;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區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區教育局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物件

  學校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

  在校園範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學校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學校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洩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學校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裝置重大安全事故:指學校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裝置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學校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校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學校違反《食品衛生法》,翫忽職守、疏於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學校或其學生遭受洪水、暴雨、雷擊、颱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學校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學生打架鬥毆或打群架或帶管制器具進校園,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12)學生髮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3)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學生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4)學生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絡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學校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5)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麼方式造成學生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學生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有集體(3人及以上)私自出走的準備的、有計劃和準備重害他人或集體群毆準備的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學生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物件: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基層幹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和政教處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政教處、校安保辦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1.預計或者發現重大事故(包括外來暴力侵害事故)即將發生,在現場的任何一名教師或者學生要立即報告學校的老師、班主任或者學校領導,直到校長得知。知情不報者將嚴肅處理。

  2.學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①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②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③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區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④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重大事故發生後,學校要立即將事故情況分別報區教育局和當地公安機關,並馬上派人員到達現場,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隨後向區教育局主管科室報送文字材料。

  3.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有意破壞現場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七、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

  事故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學生(班級)、教師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同時通知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妥善做好善後工作。必要時可通知公安、安監、衛生、保險等部門,給予支援和幫助。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5

  安全工作是學校的重要工作,為了妥善處理學校的重大事故,使不利因素降低到最低程度,加強教師管理,增強保護意識和防範能力,保證學生健康、安全、和諧全面的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界定

  1、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人身傷害,並造成流血及其它嚴重後果。

  2、不論何因造成的師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可能產生惡劣影響。

  3、校園內各類貴重裝置設施遭自己損壞、盜竊、人為破壞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式

  1、報告主體為責任人。若首先發現的非責任人,原則上應通知責任人,如情況緊急,必須充當臨時責任人。

  2、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如遇學生受傷,要親自及時把學生送往學校醫務室,由醫務室進行診斷和處理,如果醫務室要求送醫院,要由責任人立即送往醫院救治,並及時聯絡學生家長。

  3、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以最快速度上報年級組長以及當天的行政領導、校級領導。

  4、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

  5、校長室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

  6、校長室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出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

  7、處理結果備案歸檔。

  三、對未履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人員的處理。

  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遇避、推諉、掩蓋等情況者,與當月級部考核掛鉤,如果造成嚴重後果者取消當年評優評先。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6

  為了切實做好學校安全工作,加大校園安全的監管和防範力度,努力營造安全、有序、穩定的校園環境,規範各種校園安全事件的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杜絕各類安全事故,全面建立“平安校園”,特制定我校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責任追究制度。

  一、領導機構:

  為了確保該項工作的認真、嚴肅、規範、實效,學校特成立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組成: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事故認定:

  學校對安全事故分為三類:教學事故,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和財務損壞事故。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要由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專人對出現的事件進行認真、詳細、準確、客觀的調查取證,並提交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並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影響進行事故性質的分析、認定,確定事件性質。

  三、事故追究:

  對學校出現的各種安全事件的性質一旦經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分析、研究、認定為安全責任事故,並分清事故的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分管責任和協管責任等責任範圍,再根據學校制定安全責任事故追究程式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1、追究程式:

  教學事故:

  教學事故責任追究程式: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教學副校長——校長

  學生人身傷害(亡)事故:

  學生人身傷害(亡)故責任追究程式: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教導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安全副校長——校長

  財物損壞事故:

  課任教師——班主任——年級組長——總務主任——安全辦公室主任——分管總務副校長——校長

  2、責任追究:

  對安全事故的當事人視事故範圍、性質、責任和影響進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追究形式分為:班級扣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三類,具體標準由學校安全事故認定、追究工作小組認定、實施。

  本制度內容不盡之處將在具體實施過程不斷加以補充、完善,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7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學校發生食品中毒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4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2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24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透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事故調查處理程式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制定事故應急處理程式:

  1、學生在課間活動中,追逐打鬧、跌倒碰傷、撞傷、互相間撕打扭傷等所引起的傷害,首先把學生送到學校衛生室進行簡單處理;如傷害較重,及時把學生送往附近的醫院治療;同時通知監護人到醫院配合治療,做好受傷學生家長的穩定工作,並及時調查事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辦法。老師事後主動為學生補課,辦理傷害事故的賠保事宜。

  2、在體育課上擅自行動或運動不當等造成的傷害,除現場急救外,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受害者送到附近醫院治療,並通知其監護人。待事故調查清楚,分清責任後,再提出處理辦法。

  3、學生在上學、放學途中,發生傷害,學校在獲悉情況後,要立即組織人員赴現場瞭解情況,組織急救,通知監護人,並及時報警。

  4、若有學生在校食用午餐後或飲用水後發生不適,應由學校教師立即護送到附近醫院診斷治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若大面積發生學生不適情況,學校應立即組織搶救,並向衛生、防疫、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保護現場及48小時留樣食品;及時上報,2小時內分別向所在地衛生監督所、教育主管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衛生監督所調查取證;如為疑似人為投毒,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5、學校房屋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地帶,就地組織搶救,並撥“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及時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6、場地、設施等給學生帶來傷害時,立即就地組織急救,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7、組織學生外出參觀和社會實踐活動等引起傷害時,就地組織急救,並撥打“120”,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將學生送醫院治療,同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

  8 、校內任何發現火情的人應及時撥打“119、110”,在消防人員未到達之前,學校應及時疏散學生到安全地帶,儘量避免人身傷害;如為疑似人為縱火,必須及時報警,控制人員流動,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8

  為加強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校園政治安定和治安穩定,保證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誰主管,誰負責”及“一票否決”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要遵循上級規定,堅持原則,實事求是,注意政策,區別對待,公正處理。

  二、責任追究的範圍

  直接責任人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下列問題必須追究責任。

  1、對上級有關部門及學校有關安全保衛工作方面的規定,通知等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2、對上級安全檢查及學校安全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或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不正確對待,拒不整改的。

  3、因宣傳教育管理不到位,防範不力,疏忽大意,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有進行非法活動的,部門領導排查不力或隱瞞不報的。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責令直接責任人寫出書面檢查,由學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根據具體情況賠償經常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三、責任的認定

  1、部門領導責任認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門領導責任

  (1)安全防範管理教育不到位,安全防範措施不落實,造成經濟損失的。

  (2)安全保衛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3)部門發生火警、火災、盜竊、傷亡、投毒及罷餐、罷課等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按有關規定下達的隱患整改通知的要求進行整改的。

  2、直接責任人責任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

  (1)管理不善,疏忽大意,沒有落實安全防範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2)違反操作規程,引起火警,火災等治安災害性事故的。

  (3)宣傳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發生罷餐、罷課的。

  (4)發生案件不向部門領導、保衛處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9

  為了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確保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使我校的安全隱患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制度。

  1、實行網路式上報制度。成立由校長任組長,德育主任、後勤主任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的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各班應成立相應的安全小組,一旦出現問題,層層上報,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採取安全保護措施。

  2、建立門衛登記制度,外來人員必須登記,有外來人員需進校時,門衛必須與被訪人聯絡,徵得同意後方可進校。

  3、每班每天早晨要檢查班級學生的出勤情況,對未出勤的學生要查明原因,記錄備案,不明原因的立即上報。

  4、嚴格規範教師、學生請假制度,上班時間教師、學生出校門時,必須報經教務處、班主任批准,方可出入。

  5、學校每天安排值日教師,處理並記錄值日期間的偶發事件特殊情況向校長室報告。

  6、各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廚房及其它重要場所,應按統一規定落鎖,以防外人入內,本校學生亦應按規定出入。

  7、上課時間不會客。發現陌生人在校內活動要進行查問,發現形跡可疑的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

  8、各班級要經常利用班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各種安全知識教育。如:飲食衛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豐富學生的安全知識,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

  班級內、校內出現較大安全事故分別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及時向校長室報告;出現一般安全問題由班主任、行政值班負責登記並處理。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10

  一、學校應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果斷處置各類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採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二是要採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三是要採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關閉校園。

  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確定責任,並迅速處理事故。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常活動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學校安全事故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協調下,由學校負責處理。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四、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應根據事故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校可酌隋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並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後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後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五、學校應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以保障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賠償。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六、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學校事故(含學生校外意外傷亡事故)無論責任屬於誰,無論事故發生地點和責任歸屬,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遲報、漏報甚至瞞報。嚴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等,以及危及社會安定的重要事件,均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情況複雜時,可先簡單後詳細,或根據事故發生及處理的進展情況,分階段上報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11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部門的考核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部門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翫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災事故。

  4、傳染病事故。

  5、實驗室事故。

  6、體育活動事故。

  7、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門、各年級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本年級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並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部門、各年級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並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門、各年級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瞭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並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後,部門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部門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學校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制度 篇12

  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並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並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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