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精選5篇)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精選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精選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1
一、存放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屬易燃易爆物品,經營場所應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和電源,要保持乾燥和通風。
2.經營場所要設專用貨架擺放煙花爆竹產品,不同類別商品,分開放置,垛堆高度應嚴格控制,防止傾倒墜落。
3.保持煙花爆竹貨架周邊整潔,不堆放雜物,禁止與易燃物品混放。
4.經營場所應配備合格的滅火器材,放置於顯眼易取處。
二、購銷管理要求
1.煙花爆竹經營應嚴格按照國家要求,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產品。
2.檢查購買的煙花爆竹是否配產品合格證書、安全標籤以及其他說明書等。
3.煙花爆竹購進和銷售前,均應檢查包裝物是否完整,有無破損、漏藥現象,不得購買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
4.檢驗合格的產品應做好上架登記,不合格產品應及時退回供貨商處理。
5.銷售人員應做好銷售登記,每天核對煙花爆竹存量,如發現貨品丟失,應及時報銷售負責人。
三、安全操作要求
1.銷售人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要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2.搬運煙花爆竹產品時,不得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現場應遠離熱源與火源。
四、事故處理要求
1.發生事故後,要迅速切斷電源,立即報警。並開展搶救傷員、疏散人員、滅火等應急措施。
2.初期少量火源應用乾粉滅火器滅火,或用溼棉被、溼布等覆蓋燃燒區,使其窒息或減少火勢。
3.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將起火點附近的可燃物和其他物品搬移至安全地帶。
4.要防止火勢向周邊蔓延,同時防止火星濺向其他易燃物品。
5.注意火災現場動態,對有可能發生爆炸需要緊急撤退時,應立即停止滅火,疏散所有人員至安全地帶。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2
1、經營場所內禁止明火,如違章吸菸、生活用火以及外來人員攜帶火種,一經發現應立即勸阻。
2、經營場所顯眼處,應張貼安全警示標誌及安全告知,銷售人員各負其責,如發現隱患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報告。
3、確保經營場所周邊安全暢通,如有物品堵塞通道及出口,應及時清理。
4、每天徹底檢查經營場所有無火種、火源,以及用電電源是否關閉。
5、定時對消防器材進行安全檢查,禁止擺放過期的消防器材充數,保證消防器材安全有效。
6、定時檢查經營場所內用電線路,避免因線路老化、摩擦造成漏電、短路引發火災事故。銷售人員嚴禁在銷售點大棚內居住,要實施24小時值守,做到禁菸、禁酒,禁使用熱得快、電暖氣等電器。
7、定時組織銷售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適時組織應急疏散演練。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3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監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所在鄉鎮的監督檢查。
三、倉庫、門市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並定期更換。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籤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建立煙花爆竹購銷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倉庫、櫃檯內嚴禁吸菸。
七、倉庫、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報告。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4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範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和省安監局《山東省頒(換)發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工作實施方案》(魯安監發〔2015〕60號)、《濟寧市城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市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要確定一名銷售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兼任銷售現場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購銷管理制度;
(二)存放管理制度;
(三)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四)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五)搬運操作規程;
(六)應急處置措施。
第九條 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註冊;
(二)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三)零售網點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同一場所銷售;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相對獨立,與其他櫃檯的距離不小於1米,並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主要負責人、銷售人員必須參加安監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並取得上崗資格。
(五)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製作的標識;
(六)配備2個(含2個)以上的水劑(基)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七)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 零售網點菸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三天銷售量,且總量不得超過50箱、價值總量最多不超過1.5萬元;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牆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定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菸;
(三)禁止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 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 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 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採購本市批發單位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 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佔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 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臨時銷售網點在銷售期結束後,必須在3天內將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按原進貨渠道,辦理統一保管或退貨事項。
第二十二條 禁止零售網點在節日售貨大棚、展覽展銷會、超市、購物廣場、批發市場、娛樂場所零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三條 嚴禁零售網點在商住混合樓的儲存用於銷售的煙花爆竹產品。
第二十四條 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洩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溼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五條 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並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並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花炮廠安全規章制度5
1、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取得所在地縣安監部門頒發的《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憑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2、從業人員應具備與零售煙花爆竹相關的安全知識後,方可上崗。
3、做到一證一店(點),嚴禁一證多店(點)或走街串巷流動銷售煙花爆竹;嚴禁銷售煙花爆竹違禁品和“三無產品”(無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無產品合格證)。
4、必須設專門的銷售專櫃,並與其它櫃檯保持安全距離,周邊四鄰無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銷售專櫃;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放,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15箱(合450kg);不得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5、按規定到所在地專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其他部門進貨或代銷,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
6、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嚴禁在櫃檯、禁菸區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7、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安監、供銷等部門的管理,接受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