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精選10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檔案的系統管理,實現檔案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更好地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凡公司、各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材料,必須集中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已有。
第二章 檔案管理體制
第三條
1、統一管理原則:公司檔案實行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把公司檔案資料據為己有。
2、保守秘密原則:員工都有保守檔案秘密的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任何人不得洩露或者非法利用所知悉的檔案機密。
第四條 公司檔案分為:文書檔案、財務檔案、各項規章制度檔案、工程技術檔案各專案資料、圖紙資料、建設工程、拆遷檔案等其他資料。
1、與公司財務有關的資料由財務部保管。未經董事長許可,任何人不可動用。
2、有關文書、各項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由辦公室保管。
3、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變更、監理、洽商、裝置廠家的資質檔案及其往來資料以及設計院、勘察單位之間往來資料、採購的裝置、材料說明書、檢驗報告、質量保證書等,由工程部自行歸檔保管。
4、銷售部方面資料:由銷售部保管對外簽定的廣告、策劃合同等。銷售人員在合同簽署完畢後,辦公室應保留一份售樓商品房合同樣本,永久儲存。
5、前期部方面資料:專案立項申報資料、徵地、拆遷批覆、國土規劃、城市規劃、政府及主管部門批文、覆函、證件等前期技術資料,由前期部自行歸檔保管。
6、拆遷部方面資料:徵地、拆遷批覆等檔案資料,由拆遷部自行歸檔保管。
7、各部門向辦公室移交檔案時,應同時移交相關檔案的電子文件。歸檔範圍外的請示、報告、計劃、總結及一些重要資料影印件等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第五條 各部門形成的檔案材料等由本部門負責歸檔管理,辦公室有責任對各部門的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因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檔案材料交接清楚,才能離職。
第三章 檔案的歸檔範圍
第七條 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公文、圖紙、合同、技術資料、簿冊、圖表、報表、憑證、聲像、電腦碟片、榮譽實物等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檔案均屬歸檔範圍。
1、部門含部門以上的各種計劃、方案、規劃,各種重大決議和各種重要通知、通報,及各種公文、會議紀要、大事記等。
2、各種工程圖紙、設計變更通知書等工程資料。
3、各類工程檢測、鑑定報告。
4、各種協議書、合同書,各種技術資料,和各種裝置檔案及說明書。
5、公司年初財務預算報告及年終財務報告,各種財會報表及原始憑證、帳冊及其管理方面的檔案材料。
6、公司各種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
7、公司各種管理規章制度。
8、公司各種註冊、登記證件、政府批文,各種法律證照、公證檔案。
9、公司各種電子圖紙、圖表及有儲存價值的電子文件。
10、公司的重大奠基、慶典、新聞釋出會等儀式和具有重要價值的社會活動,及用於營銷策劃廣告的照片、錄音、錄影、電子檔案等聲像資訊資料。
11、公司發展大事記,和董事長親自起草或修改的重要文稿。
12、其他需要歸檔的重要檔案。
第四章 檔案的借閱管理辦法
第八條 凡需借閱公司檔案者,均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籤批後方能借閱。
第九條 借閱的檔案密級與領導籤批
1、公司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借閱、查閱需辦理相關手續,經部門經理簽字,董事長助理或總經理審批後,可辦理借閱、查閱手續。
2、重要檔案及財務檔案,須由董事長批准,方可借閱。
第十條 借閱檔案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依據《檔案借閱審批單》,為借閱人調出所需檔案並記錄檔案借閱資訊。借閱檔案者應愛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塗改、勾畫、剪裁、抽取、拆散或損毀,確因工作需要摘抄、複製,須經董事長助理或總經理批准。歸還的檔案要進行檢查、清點,經檢查無誤方可辦理手續。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逾期不還者,檔案管理員要及時催還。
第十一條 公司檔案借閱查閱只供公司內部各部門。檔案借閱時間為3天,如需延長,須辦理續借手續。逾期不還者,檔案管理人員須及時催還。借閱檔案須妥善保管,若有遺失,將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承擔一切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借閱檔案須妥善保管,若有遺失,將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報公司領導批准後,責令其賠償損失。借閱者必須嚴守公司機密,絕不能將檔案資料內容外洩;由於洩漏機密而給公司造成損失者,將按規定對其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在職人員調離本公司時,需按檔案室要求整理已形成的檔案材料,退還所借檔案,經檔案室審查無誤簽字後,才能調離。
第十三條 加強檔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盜、防火、防潮等工作,定期檢查檔案保管工作。
第五章 檔案的銷燬
第十三條 辦公室每年對公司檔案進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儲存的資料。
第十四條 對已失去作用或已超過保管期限的檔案資料,經辦公室確認,報董事長助理、總經理審批,並進行登記後予以銷燬。
第十五條 銷燬時要有二人監督,銷燬檔案須使用碎紙機或焚燒的方式,嚴禁將要銷燬的檔案作為它用,或作廢紙出售。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100元-5000元罰款處理,若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毀損、丟失或擅自銷燬公司檔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公司檔案。
3、塗改、偽造檔案。
4、未及時上報歸檔或管理不善的檔案管理者。
5、未按手續辦理借閱,外帶者或越級查閱者檔案管理者同罰。
6、洩露公司檔案機密者。
7、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補充。 對未盡事宜,辦公室隨時調整更新。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2
一、總則
1、為加強本公司檔案工作,充分發揮檔案作用,全面提高檔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護及利用檔案,為公司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檔案,是指公司從事經營、管理以及其他各項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公司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公司檔案分為受控檔案和非受控檔案。
3、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檔案的系統完整公文上的各種附件一律不準抽存。結案後及時歸檔。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檔案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燬。
二、檔案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專人負責檔案材料的管理。
2、檔案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門或經辦人員負責整理,交總經理審閱後歸檔。
3、一項工作由幾個部門參與辦理的,在工作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由主辦部門或人員收集,交行政部備案。會議檔案由行政部收集。
三、歸檔範圍
1、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典型發言、會議記錄等。
2、本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3、本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請示、批覆、會議記錄、統計報表及簡報。
4、本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檔案材料。
5、本公司職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檔案材料。
6、本公司的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四、歸檔要求
1、檔案質量總的要求是:遵循檔案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檔案之間的有機聯絡,區別不同的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
2、歸檔的檔案材料種數、份數以及每份檔案的頁數均應齊全完整。
3、在歸檔的檔案材料中,應將每份檔案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覆、轉發檔案與原件,分別立在一起,不得分開,文電應合一歸檔。
4、不同年度的檔案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總結放在針對的最後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會議檔案放在會議開幕年。
5、檔案檔案材料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檔案材料應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覆在前,請示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印件在前,定稿在後;其它檔案材料依其形成規律或特點,應保持檔案之間的密切聯絡並進行系統的排列。
6、案卷封面,應逐項按規定用鋼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晰。
五、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1、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分類、歸檔等工作。
2、按照歸檔範圍、要求,將檔案材料按時歸檔。
3、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努力維護公司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六、檔案的利用
1、公司檔案只有公司內部人員可以借閱,借閱者都要填寫《借閱單》,報主管人員批准後,方可借閱,其中非受控文件的借閱要由部門經理簽字批准,受控文件的借閱要由總經理簽字批准。
2、檔案借閱的最長期限為兩週;對借出檔案,檔案管理人員要定期催還,發現損壞、丟失或逾期未還,應寫出書面報告,報總經理處理。
3、必須嚴格保密,不準洩露檔案材料內容,如發現遺失必須及時彙報,追求責任。
4、不準拆卷及任意抽、換卷內檔案或剪貼塗改其字句等;不得任意摘抄或複製案卷內容,如確有需要,必須經領導批准才能摘抄或複製。
5、必須愛護檔案,保持整潔,不準在檔案材料中寫字、劃線或作記號等。
6、不準轉借,必須專人專用。
7、用畢按時歸還,如需延長借閱時間,必須通知檔案管理人員另行辦理續借手續。
七、本制度即日起開始執行。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檔案工作,促進檔案工作為企業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企業應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明確管理檔案的部門或人員,提高職工檔案意識,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條企業檔案工作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管理的企業制定本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五條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檔案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鑑定、銷燬、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並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導本企業各部門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監督、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含境外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六條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企業各部門負責歸檔檔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定期交本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
第八條歸檔的檔案材料應完整、準確、系統。檔案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能耐久儲存。檔案材料整理符合規範。歸檔的電子檔案,應有相應的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儲存。
第九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檔案保管期限,劃定檔案密級。
第十條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安全保管,並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秘密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登記造冊,按有關規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後進行監銷。
第十二條企業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有關報表。企業認真做好對國家和社會有儲存價值的檔案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檔案現代化應與企業資訊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企業檔案部門應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為政府有關部門、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準確的檔案。
第十六條企業提供利用、公佈檔案,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應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國有企業破產,破產清算組應妥善處置破產企業檔案;國有企業分立,檔案處置工作由分立後的企業協商辦理。
第十八條企業對在企業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而造成檔案材料損失的,或對檔案進行塗改、抽換、偽造、盜竊、隱匿和擅自銷燬而造成檔案丟失或損壞的直接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國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企業檔案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4
檔案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1、公司檔案工作實行二級管理。其中:一級管理是指公司綜合處的統籌管理;二級管理是指各處及各部門的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2、公司檔案業務歸屬綜合處,由綜合處指定人員兼職負責。各處、各部門指定人員兼職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3、公司檔案管理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公司檔案工作制度、條例統一管理公司的檔案;各處、各部門的檔案管理人員應參照公司的有關管理規定做好工作,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門或本單位的檔案資料。
4、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檔案管理規定,認真細緻地做好檔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發揮檔案資料的作用。
5、公司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對二級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每年對二級檔案管理進行一次檢查驗收。
歸檔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企業開發、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及工程建設等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檔案資料均屬歸檔範圍。
2、凡屬歸檔範圍的檔案資料,均由公司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擅自留存。
3、歸檔的檔案資料,原則上必須是原件,原件用於報批不能歸檔或相關企業須保留的,綜合處儲存影印件。
4、凡公司業務活動中收到的檔案、函件承辦後均要及時歸檔;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檔案、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備查。
5、業務活動中的有關請示報告及上級領導批覆,屬付款性質的,由財務處儲存原件;屬人事問題的,由勞資員儲存原件;屬工程專案的,由工程處儲存原件。其他重要報告,在企業資料歸檔範圍內的,連同有關資料由經辦人整理後移交檔案室。歸檔範圍外的請示報告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6、由公司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應保留三份原件,主管經理儲存一份,財務處及業務處室各儲存一份。特殊情況只有一份原件時,由財務處儲存原件。
7、公司級的收文、發文等文書資料均由綜合處歸檔。
8、其它體系認證要求儲存的記錄、檔案均按規定儲存。
檔案保管制度
1、公司辦公室應有存放檔案的專門庫房,各處、部門應根據儲存檔案數量,設定存放檔案的箱櫃,並具備防火、防潮、防蟲等安全條件。
2、歸檔資料要進行登記,編制歸檔目錄。
3、科學地編制分類法,根據分類法,編制分類目錄;根據需要編制專題目錄,完善檢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4、檔案要分類,分卷裝訂成冊,保管要有條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學。
5、庫存檔案必須圖物相符,帳物相符。
6、檔案管理人員要熟悉所負責的檔案資料,瞭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規律。
7、根據有關規定及公司實際情況,確定檔案保管期限,每年年終據此進行整理、剔除。
8、經確定需銷燬的檔案,由檔案管理員編造銷燬清冊,經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會審批准後銷燬。銷燬的檔案清單由檔案員永久儲存。
9、嚴格遵守檔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檔案流失的防護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員調離崗位前必須做好資料移交工作,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檔案借閱制度
1、檔案屬於公司機密,未經許可不得外借、外傳。外單位人員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不得借閱。
2、借閱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須經檔案所屬部門負責人批准。借閱檔案材料,屬借閱部門經辦的,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借閱非本部門經辦的檔案材料,須經綜合處處長批准。閱檔必須在辦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攜帶外出。需要借出檔案的,須經綜合處處長批准。
3、借閱檔案,必須履行登記、簽收手續。
4、借出檔案材料的時間不得超過一週,必要時可以續借。過期由檔案管理員催還。需要長期借出的,須經綜合處長報經理批准。
5、借出檔案時,應在借出的檔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標明卷號、借閱時間、借閱單位或借閱人,以便查閱和催還。
6、借閱檔案者必須妥善保管檔案,不得任意轉借或影印、不得拆卸、損汙檔案,歸還時保證檔案材料完整無損。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7、借出檔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丟失時,要及時追查,並報告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財務檔案的科學管理,建立財務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財務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洩密,使其規範化、系統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財務部門是財務檔案的具體負責部門,財務檔案管理工作分為六大類,包括會計檔案管理、年度報告及審計資料管理、資金檔案管理、預算檔案管理、日常往來檔案、決議檔案管理、合同檔案管理。其中每部分需依據具體情況進行詳細分類。
第二章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會計檔案管理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的專業資料,是記錄和反映公司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
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它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附表、附註和文字說明,其它財務報告。
4.其它類: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銀行餘額調節表、其它應儲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
第四條每月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專人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檔案依據分類,分別儲存,憑證按月整理儲存,次年初將本年賬簿存檔。
第五條應指定專人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檔案櫃由專人負責分類整理,檔案櫃鑰匙由專人負責保管。
第六條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按公司借閱審批流程,經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不得在會計憑證上塗畫,不得拆封、抽換會計檔案。
第七條財務部門負責設定會計檔案查閱登記清冊,及時登記查閱人或者複製人的姓名、部門、日期、查閱內容、歸還日期等。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5年、25年、永久5類。
第九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條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報董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式銷燬:
1.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的會計檔案名稱、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2.集團總裁、財務總監在會計檔案銷燬冊上籤署意見。
3.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銷燬會計檔案,財務總監與董事長辦公室人員共同監銷。
4.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字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公司總裁。
第十二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獨立抽出立卷,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為止。
第十三條計算機電子財務文件,原則上應當打印出書面會計檔案進行儲存,同時刻錄成光碟進行備份保管。
第十四條公司分立,會計檔案由分立後的一方統一保管,另一方可查閱、複製與其業務有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移交業務相關方儲存,並按規定辦法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合併,原單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
第十六條公司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財務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第三章年度會計報告及審計資料管理
第十八條年度資料包括年度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這些報表及資料應依據時間、類別分別由專人保管。
第十九條年終報告、審計、驗資報告應長期儲存,分別裝訂,註明名稱、日期等。如公司內部單位或股東等需要查閱或複製,
第二十條年度報告及審計資料原則上不予外借。需經公司借閱審批流程批准,資料保管人需記錄發放或借出時間、姓名、部門、數量等,並由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第四章資金類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資金類檔案包括資金日報、資金週報、資金計劃,資金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報告、資金臺賬、融資臺賬、員工薪酬資訊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資金類檔案按月度、季度、年度進行分類保管。
第二十三條融資臺賬資訊記錄須完整,因融資業務而簽定的合同及協議必須將原件整理歸檔。
第二十四條資金類檔案的管理應執行公司保密制度。
第五章預算檔案管理
第二十五條預算檔案包含月度、季度、年度預算與年度預算方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行情況等,涉及收入、成本、費用及資本性支出等方面。
第二十六條預算檔案按年度分類保管。年度預算應永久儲存。
第六章日常往來財務檔案、決議檔案管理
第二十七條日常往來財務檔案分為內部往來財務檔案及外部財務檔案兩大類。其中內部往來財務檔案包括各子公司、各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發放的檔案,包括“內部請示報告”、“內部通知”“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等;外部檔案包括公司同外單位之間的所有國、內外往來檔案。
第二十八條日常往來財務檔案應依據內容進行分類儲存,如內部規章制度,審計往來檔案等等;外部往來財務檔案應依據往來單位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九條公司內部往來財務檔案或外部財務檔案亦需依據時間順序存檔,以年度為限,以前年度檔案需另行存放。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依據集團合同管理規定建立合同臺賬,進行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按合同性質進行分類儲存,編制合同清單,每季度清理一次,如有遺失、毀損,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可在財務部門查閱合同文件,確因工作需要借出查閱,須按公司借閱審批流程,經批准後,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以影印件借出。
第三十三條合同文件須指派專人負責。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董事長辦公室批准後生效,自生效之日起開始實施。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6
一、目的
加強檔案管理,規範公司檔案的收集、歸檔程式和方法,確保公司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系統性。提供符合公司需求和保證管理體系有效執行的證據。
二、適用範圍
1、公司內部經營形成的各種資料。
2、外部政府機關、行業部門形成的與公司經營或行業有關的公文、通知、批覆等資料。
三、術語和定義
1、檔案:指公司過去和現在各級部門及員工從事業務、經營、企業管理、宣傳等活動中所直接形成的對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賬冊、憑證、報表、電腦碟片、聲像、膠捲、榮譽實物、證件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2、檔案管理:就是指檔案的收集、整理、鑑定、保管、統計、提供利用等活動。
四、職責
1、行政部:
1)負責公司檔案的集中管理和制度執行及檢查工作,並負責督促指導部門檔案管理;
2)建立健全公司檔案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和檢查執行情況;
3)收集、整理、分類、鑑定、統計、保管公司的檔案和其他資料;
4)負責公司檔案的利用和銷燬管理,監控檔案利用和銷燬的全過程,確保公司檔案的安全;指導公司的檔案管理工作;
5)提高檔案資訊的利用效率,促進資訊傳遞和溝通;
6)負責組織學習和培訓檔案管理辦法、使用知識。
2、其他各部門相關人員:
1)負責在工作變動時,做好或協助移交工作,並及時通知行政部;
2)向行政部移交合同或檔案資料原件或影印件;
3)負責本部門檔案資料或合同影印件的日常收集、標識、貯存、保管、利用、歸檔;
4)財務管理部負責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獨立建檔保管財務檔案資料;
3、各部門檔案主管人員
負責部門檔案的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
1)批准對自己部門資料或合同影印件的處置;
2)負責對本部門檔案管理的監督檢查。
5、各公司總監/副總
負責對檔案管理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批。
五、工作程式
1、檔案資料的收集
1)各部門相關人員負責對本部門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合同及檔案資料進行收集,並編制部門《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
2)各部門檔案、合同等資料原件需要儲存的,各部門分別進行整理,並編制《移交目錄》,每季度向行政部移交。
a)歸檔範圍及移交時間:每季度結束後次月10日前。
b)檔案資料的標識行政部及各部門對各自保管的檔案資料編號,編號規則見《公司檔案管理規定》。
c)檔案資料的日常管理:
⑴電子類合同或其他需要保管的電子檔案,應當及時存放於檔案室指定電腦硬碟內或製作專門光碟進行編號儲存;
⑵檔案、合同資料要登記詳細資訊,並編制《檔案(合同)管理記錄目錄》,以便檢索利用;
⑶檔案資料、合同要科學排列,按編號順序存放於檔案盒內,並加以標識,整齊排放在檔案檔案櫃中。
d)檔案借閱
⑴借閱檔案要履行借閱手續,填寫《借閱審批單》。借閱檔案原件只限在公司內,不能帶出;確因工作需要將檔案帶出公司的必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和行政部批准,且只帶影印機,不帶原件;
⑵檔案外借一般只借影印件,需借原件者須經總經理批准,借閱的檔案交還時,必須當面點交清楚,如發現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報告直接上級;
⑶借閱檔案用完後,應及時送還,如超過借閱時間,須重新辦理手續;
⑷借檔人必須愛護檔案,嚴禁擅自塗改、汙損、勾畫、剪裁、抽取、拆卸、調換、摘抄、翻印、影印、攝影,不得轉借或損壞行為,如發現一次罰款200-2000不等的罰款元。情節嚴重者,按《檔案法》和《保密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⑸非本公司職工或單位需查閱檔案時,必須持單位介紹信或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經本公司高管領導批准後,方能在閱覽室閱覽,不可將檔案帶出檔案室。
e)檔案銷燬
⑴對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檔案,銷燬時,必須寫申請銷燬報告,編制銷燬目錄,報部門經理和部門分管副總鑑定,最後報總經理的批准,方可銷燬。
⑵執行銷燬任務時,必須由行政部人員監銷,監銷人不得少於二人,並在銷燬目錄上簽字。最後,把銷燬目錄和部門經理、部門分管和總經理的批准手續檔案,一併存檔永久儲存。
2、檔案管理細則
1)檔案資料的歸檔範圍
⑴公司對外發出的公文,如給政府的請示報告類公文等;
⑵公司收到的公文,如政府職能部門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條例、規定、命令、決定、決議、指示、計劃、核准檔案、證書等檔案;
⑶本公司與其他單位來往的文書及權益文書等;
⑷公司領導的批示、指示等;
⑸重要的會議材料,包括會議的通知、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
⑹反映公司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工作日記、工作備忘等;
⑺公司的各種工作計劃、計劃考核/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及簡報;
⑻本公司與有關單位、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檔案正本及過程材料;
⑼本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員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本公司員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檔案材料等人事檔案資料;
⑽本公司釋出的各類廣告、宣傳材料;
⑾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⑿外出公務活動(如學習、考察、調查研究、參加會議等)所獲得或形成的檔案資料;
⒀財務檔案資料;
⒁各種實物檔案;
⒂其他具有利用和儲存價值的檔案資料。
3、檔案資料的歸檔要求
⑴歸檔的檔案資料必須完整、真實、準確,如請示和批覆、影印本和正式稿和附件等必須齊全。
⑵一般資料按一份原件歸檔,重要檔案和高使用率檔案可以根據需要,按二份原件存檔。經辦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留存影印件或影印本。如因業務處理需要,原稿須由經辦部門保管,應經總經理批准後妥善儲存,行政部以影印本歸檔。
⑶聲像檔案攝錄必須詳細記錄事由、時間、地點、主要人物、背景、攝錄者,歸檔聲像資料必須是原版,在清晰、完整的特殊情況下可歸檔複製件。
⑷電子檔案應有相應的紙質檔案、資料一併歸檔儲存,並做好電子檔案儲存裝置資訊的備份工作。
⑸各種實物檔案(獎品、獎盃、錦旗、獎章、證書、牌匾、饋贈品等)必須原件歸檔,並保持其完好無損。
4、檔案資料的歸檔時間
⑴即時歸檔下列檔案(含電子、聲像資料等)應在傳閱、辦理結束或取得後即時歸檔:
a)公司規定的密級檔案;
b)重要檔案,如政府批文、核准檔案、證照等;
c)合同、協議書等正本及過程資料;
d)公司幹部任免的檔案材料以及關於職工獎勵、處分、考核的檔案材料;
e)其他認為需要即時歸檔的資料。
⑵定期歸檔
a)部門應在每月底前整理歸檔當月檔案,編制檔案清單交行政部;
b)部門每年3月底前歸檔上年度檔案與資料,並移交公司行政部;
⑶電子聲像檔案的歸檔
a)重要電子聲像檔案應實時進行、隨辦隨歸。
b)一般電子聲像檔案歸檔應定期完成,一般每三個月一次製成光碟離線保管。
c)每年3月底前必須向行政部移交上一年度的所有歸檔電子檔案資料集,行政部核實後刻錄成光碟等載體離線保管。
5、檔案交接
⑴部門內檔案交接部門檔案管理人員(兼)工作變動或離職的,要填寫《檔案移交清單》,由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接收人核實無誤後簽字,行政部見證。
6、檔案移交公司的流程
a)移交前,應對破損、字跡擴散或紙張太小的'檔案進行修裱、複製或加邊,對大小不一、長短不齊的檔案摺疊理齊。
b)採用碳素墨水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或鉛筆填寫,要求字跡工整、清楚、準確。
c)結合文書材料的形成時間、彼此聯絡進行排列。批覆在前,請示在後;正件在前,附件在後;正本在前,定稿在後;結論在前,依據在後。
d)經辦部門檢查檔案或檔案,編制移交清單;
e)行政部根據移交清單,查收案卷與檔案,並與部門每月提交的檔案清單核對;
f)檔案完整、齊全且符合公司要求,移交紙質移交清單及電子檔移交清單,確認無疑後雙方在移交清單上(一式兩份)簽字,雙方各儲存一份;
7、檔案保管
⑴檔案編號
a)檔案按類別應賦予統一名稱,其名稱應簡明扼要,以充分表示檔案內容性質為原則,並且要有一定範疇,不能籠統含糊。
b)檔案分類各級名稱經確定後,應參照《檔案分類編號表》,將所有分類各級名稱及其代表數字編號,用一定順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閱。
c)檔案分類編號內應預留若干空檔,以備將來組織擴大或業務增多時,隨時增補之用。
d)檔案分類及編號的增補、修訂等由行政部結合工作和部門要求,組織實施修訂。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e)建立《檔案目錄》存於案卷盒內,便於查閱。
8、附則:本辦法由公司行政部制定並負責解釋。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企業境外檔案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杈益,滿足境外資產監管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作為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專案部、辦事機構等(以下統稱境外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檔案是指境外單位在研發、生產、經營、管理或專案合作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檔案材料。
第四條境外檔案工作應當在遵循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本著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有利於工作、有利於保密、有利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原則,以企業資產關係為紐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確保境外檔案完整、準確、有效、系統和安全。
第五條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在設立境外單位時應當在公司章程或協議中明確檔案歸屬、流向、使用、移交等事項,確保中方權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與人員
第六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境外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按照工作職責,結合實際情況,為境外檔案的應急管理提供必要協助;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境外檔案工作納入境外投資、資產、合作專案管理內容;海關為境外檔案出入境提供通關便利,境外檔案出入境制度由國家檔案局會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並實施。
第七條投資主體或母公司負責本企業境外單位檔案工作監督、指導。
第八條境外檔案工作應當有明確的分管領導、歸口管理部門、專職檔案人員。
第九條境外檔案工作主要內容:
(一)編制檔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檔案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制度;
(三)指導檔案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負責檔案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統計、利用和資訊化等工作;
(五)組織檔案宣傳、培訓、研究和業務交流工作;
(六)負責境外檔案移交工作。
第十條境外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定期接受檔案業務培訓;一般選用中方員工。
第十一條境外單位工作人員有保護境外檔案的責任和義務。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檔案材料移交手續,並清退借閱未還的檔案。
第三章檔案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十二條境外單位檔案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移交工作應當納入業務工作流程,納入業務工作或專案計劃,納入業務部門職責範圍和業務人員崗位責任制,納入考核體系和獎懲制度。
第十三條境外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依據所在國家、地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結合境外業務實際制定,並報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審批。資本結構或主營業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完善。
第十四條境外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歸檔範圍及時收集整理,按規定期限向檔案部門移交進行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將應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十五條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歸檔檔案材料形成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完整、準確、系統,使用耐久、可靠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二)歸檔檔案材料為原件;因故無原件的,將具有憑證作用的複製件歸檔並作出說明。
(三)電子檔案與其元資料一併歸檔,檔案格式符合電子檔案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要求。
(四)非紙質檔案與其文字說明一併歸檔;外文檔案材料若有中文譯文的,應當一併歸檔;沒有中文譯文的,譯出標題和目錄後歸檔。
(五)歸檔檔案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頻繁的和有專門需要的可適當增加份數。
第十六條管理、建設專案、裝置儀器、科研開發、產品及業務、會計、人事等各類檔案材料,參照國內同類檔案材料的歸檔時間並結合境外業務實際定期歸擋。歸檔檔案目錄在歸檔完成後1個月內報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境外單位業務資訊系統應當具備電子檔案歸檔管理功能,符合電子檔案管理要求。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行政事務管理,理順公司內部關係,使各項管理標準化、制度化,提高辦事效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文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員應保證經辦檔案的系統完整(公文上的各種附件一律不準抽存)。結案後及時交專(兼)職文書人員歸檔。工作變動或因故離職時應將經辦的檔案材料向接辦人員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帶走或銷燬。
第三條凡本公司繕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兩份列印的正件與附件、批覆請示、轉發檔案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辦公室統一收集管理。
第四條檔案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保證原始資料及單據齊全完整,密級檔案必須保證安全。
第五條歸檔範圍:
1、公司的規劃、年度計劃、統計資料、科學技術、財務審計、勞動工資、經營情況、人事檔案、會議記錄(包括會議的通知、報告、決議、總結、領導人講話、典型發言、會議簡報、會議記錄等)、決定、委任書、協議、合同、專案方案等具有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
2、本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以及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3、本公司的歷史沿革、大事記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動的剪報、照片、錄音、錄影等。
第六條檔案的借閱與索取:
1、借閱檔案要認真填寫《借閱檔案登記薄》。
2、借閱檔案必須愛護,保持整潔,嚴禁塗改,注意安全和保密,嚴禁擅自翻印、抄錄、轉借、遺失,如確屬工作需要摘錄和複製,凡屬密級檔案,必須由總經理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一般內部檔原因總經理辦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錄和複製。
3、歸還檔案時,檔案管理人員要嚴格檢查,如發現遺失、汙損、或隨意塗改情況的,要追究借閱者責任,並及時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第七條檔案的銷燬:
1、任何組織或個人非經允許無權隨意銷燬公司檔案材料。
2、若按規定需要銷燬時,必須編制《檔案銷燬清冊》,屬密級檔案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銷燬,一般內部檔案,須經公司辦公室主任批准核對清楚後方可銷燬。
3、經批准銷燬的公司檔案。檔案人員要認真填寫、編制銷燬清單,由專人監督銷燬。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機關)檔案工作,推進機關檔案科學、規範管理,豐富國家檔案資源,為各項工作提供有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機關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機關檔案,是指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查考、利用和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機關檔案工作是檔案工作開展的基礎,是國家檔案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機關檔案工作是機關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是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科學決策、提高治理水平的必要條件,是保護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維護機關歷史真實面貌的一項重要工作。
第四條 機關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負責中央和國家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統籌協調、制度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和檢查。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檢查職責時,以進入相關場所檢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等方式開展。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應當根據本專業的管理體制,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指導下對本系統和直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中央、地方專業主管機關進行監督、指導時,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原則。
第五條 機關的全部檔案應當集中、統一管理。機關檔案管理應當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便於檢索、利用和開發。
第六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檔案工作納入整體規劃、和考核體系,與業務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實施、同步發展。檔案工作所需的基礎設施配備和維護經費,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經費,檔案資訊化建設經費,檔案宣傳、培訓等其他經費應當列入機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機關應當建立由分管檔案工作的單位負責人、辦公廳(室)(或承擔該職能的其他綜合辦事機構,下同)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檔案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本機關、本系統檔案工作重大事務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 機關應當按規定設立檔案工作機構。不具備檔案工作機構設立條件的機關,應當指定檔案工作負責部門。檔案工作負責部門的名稱應當反映檔案工作屬性。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辦公地點相對集中且條件成熟的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多個機關可以成立聯合檔案工作機構,對相應機關的檔案進行集中管理。
第九條 機關檔案工作機構或檔案工作負責部門(以下簡稱機關檔案部門)應當配備與工作量相匹配的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機關檔案業務工作。機關文書或業務部門應當指定人員,承擔相應部門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機關應當建立以機關檔案部門為中心,由相關人員組成的機關檔案工作網路。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可以綜合考慮工作量等情況,配備適當數量的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十條 機關檔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檔案工作,並將規範本單位、本系統檔案管理的基本制度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檔案工作發展規劃或計劃;
(三)對機關各種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和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對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四)負責管理機關的全部檔案並提供利用,協助做好機關政府資訊公開工作;
(五)負責機關檔案資訊化工作並統籌機關及所屬機構檔案資訊一體化工作,推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和電子檔案、電子檔案規範管理;
(六)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執行年度制度,定期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負責組織檔案業務交流和檔案工作人員培訓,開展檔案宣傳、活動;
(八)對檔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違反檔案管理要求的部門或個人,向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機關透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輔助實現檔案工作基本任務的,應當嚴格限定社會化服務範圍,嚴格稽核服務供方的資訊保安保障能力和業務資質,並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和檢查。機關檔案業務社會化服務限於檔案整理、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紙質檔案數字複製件全文識別、電子檔案管理技術支援等輔助性工作。社會化服務應當符合《檔案服務外包工作規範》(DA/T68)規定。
第十二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為機關正式在編人員,且政治可靠、遵紀守法、忠於職守,具備勝任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熟悉機關工作,具備檔案管理、資訊管理等相關知識背景,並定期參加業務培訓。不具備前述知識背景的檔案工作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十三條 檔案工作人員調離崗位或退休的,應當在離崗前辦好交接手續。涉密檔案工作人員的調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 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機關應當分別設定檔案辦公用房、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和檔案庫房,並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檔案庫房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別設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根據載體型別分割槽設定。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設定庫房以外其他檔案用房時,可以按照辦公、整理、閱覽等基本功能分割槽設定。
第十五條 檔案辦公用房面積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執行。閱覽用房面積應當滿足不同型別檔案閱覽需求,適應涉密檔案與非涉密檔案分割槽閱覽的需要。檔案庫房面積應當滿足機關檔案法定存放年限需要,使用面積按(檔案存量年增長量×存放年限)×60m/萬卷(或10萬件)測算。檔案數量少於2500卷(或25000件)的,檔案庫房面積按15m測算。整理用房、展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伺服器機房等用房面積應當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第十六條 檔案用房宜集中佈置,自成一區。檔案辦公用房選址應當便於檔案庫房管理。檔案庫房選址應當防潮、防火、避免陽光直射,利於檔案保護。檔案庫房不應設定在地下或頂層,地處溼潤地區的還不宜設定在首層。檔案庫房不得毗鄰水房、衛生間、食堂(廚房)、變配電室、車庫等可能危及檔案安全的用房。
第十七條 檔案辦公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規定,整理用房、閱覽用房建築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檔案庫房內不得設定其他用房和明火設施,不應設定除消防以外的給水點,其他給水排水管道不應穿越庫房。檔案庫房的裝具佈置、門窗設定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JGJ25)規定。
第十八條 檔案庫房應當根據需要配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密閉五節櫃、密集架、光碟櫃、底圖櫃等檔案裝具,不得采用木質櫃、玻璃門櫃等裝具。檔案整理臺、檔案梯、移動置物架、檔案盒、裝訂用品等配備應當滿足工作需要。檔案庫房配備的檔案裝具應當與檔案庫房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相匹配。庫房採用密集架的,樓面均布活荷載標準值不應小於8kN/m或按檔案裝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九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溫溼度監測調控系統,安裝漏水報警裝置。檔案庫房不得使用電阻絲加熱、電熱油汀及以水、汽為熱媒的採暖系統。儲存重要檔案或具備條件的,應當安裝恆溫恆溼裝置,必要時可配備通風換氣、空氣淨化裝置。
第二十條 檔案庫房應當配備消防系統。根據檔案重要程度和載體型別的不同,可以選擇採用潔淨氣體、惰性氣體或高壓細水霧滅火裝置。檔案庫房應當安裝甲級防火門,配備火災自動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檔案庫房應當安裝全封閉防盜門窗、遮光阻燃窗簾、防護欄等防護設施,可以選擇設定智慧門禁識別、紅外報警、影片監控、出入口控制、電子巡查等安全防範系統。整理用房、閱覽用房、檔案數字化用房應當設定影片監控裝置。
第二十二條 機關應當按照檔案資訊化要求,建設或配備能夠滿足庫房現代化管理、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需求的基礎設施裝置。智慧庫房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漏水監測、消防報警、安全防範、影片監控等系統整合管理以及其他智慧管理需要。檔案數字化、電子檔案及電子檔案管理基礎設施裝置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五章要求。縣級或形成檔案數量較少的機關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配備基礎設施裝置的,應當滿足溫溼度調控、消防、安防和資訊化工作的基本需求。
企業檔案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為明確管理責任,規範管理行為,確保各類檔案資料及時歸檔、完整儲存並得到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管理原則
公司檔案實行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集中統一管理與部分專用性檔案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組織
公司綜合管理部設專門的檔案室並配備專人管理檔案,各部門明確由專人兼管檔案工作。
三、檔案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一)綜合管理部負責制訂公司檔案管理制度、保管檔案、建設檔案管理系統。
(二)財務部自行做好日常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綜合管理部給予配合。
(三)其他部門由部門檔案專人對檔案進行收集、整理,並交至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員立卷歸檔。
四、檔案管理人員職責
(一)負責收集、整理、分類、鑑定、保管各類檔案,做到收集齊全、整理科學、鑑定正確和保證質量,並按時接收和移交檔案;
(二)凡本公司印發出的公文(含定稿和正件與附件、批覆請示、轉發檔案含被轉發的原件)一律由綜合管理部統一收集管理。
(三)做到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公司制度辦事。
五、歸檔公司檔案室資料
(一)上級機關發來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決定、決議、指示、命令、條例、規定、計劃等檔案材料;
(二)本公司的請示與上級機關的批覆;
(三)本公司對外的正式發文與有關單位來往的文書;
(四)本公司反映主要職能活動的報告、總結;
(五)本公司制訂的計劃、方案、統計、財務、工作總結;
(六)綜治工作材料;
(七)本公司與有關單位簽訂的合同、協議書等檔案材料;
(八)本公公司各種證照及所獲各種榮譽、獎勵資料;
(九)本公司職工勞動、工資、福利方面的檔案材料;
(十)具有儲存價值的電子文字、圖片、音像、影像資料;
(十一)會計憑證,會計活動帳薄和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六、檔案的收集與歸檔
(一)承辦部門或主辦人應及時將辦理完畢或經領導人員批存的檔案材料,收集齊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門檔案管理員歸卷。
(二)凡是直接記述和反映公司、部門活動的,具有現實的和長遠查考價值的檔案材料(文字、電子檔案、圖樣、照片、實物等),均須歸檔儲存。
(三)管理性檔案在分類立卷時應做到:分年度、分類別、分級別。黨政檔案要分別組卷,密級檔案要單獨立卷。組卷時按內部特徵為主的六個特徵進行組卷,儘量把永久、長期、短期三種保管期限檔案材料分開組卷。
(四)在歸檔的檔案材料中,應將每份檔案的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覆、轉發檔案與原件、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檔案,分別立在一起,不得分開,文電應合一立卷;絕密文電單獨立卷,少數普通文電如果與絕密文有密切聯絡,也可隨同絕密文電立卷。
(五)綜合管理部定期對各部門檔案材料的歸檔工作進行檢查。
(六)各部門在次年三月向檔案部門移交管理性檔案,需付卷內目錄,移交目錄一式二份,交接雙方清點核對,並履行簽字手續。
七、檔案的保管
(一)公司(或部門)管理的檔案應有專櫃儲存,確保完好不丟失。
(二)做好電子檔案、底片、錄音錄影帶等特殊載體檔案的保管工作;
(三)檔案工作人員應確保檔案的質量,對破損和變質檔案,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補和複製。
(四)公司綜合管理部不定期檢查各檔案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五)每年對檔案進行一次清理,清除不必要儲存的材料以及對破損和褪色的材料進行修補和複製。
八、檔案的借閱
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填寫查借閱檔案登記表,如期歸還,歸還時驗收登出。凡利用者都應按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查閱機密以上級檔案,需經公司(部門)負責人批准,原則上不外借,確因工作需要,應當天歸還。
(一)檔案借閱限一週內歸還,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辦理續借手續;
(二)借出和歸還檔案時,應辦理清點手續,由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與借閱者當面核對清楚;
(三)檔案如有丟失、損壞或洩密,須立即追究當事者責任;
(四)調走、辭退人員,必須清理移交檔案檔案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五)原則上不對外借閱檔案,外單位需查閱檔案資料者,須經總經理批准,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借閱。
(六)歸還檔案時應保證檔案材料的清潔、完整、安全,不得丟失、隨意摺疊、拆散、剪裁或擅自銷燬,嚴禁對檔案隨意更改、塗寫。
(七)傳真件需存檔時,應將影印件連同原件一起存檔,以防原件字跡消失。
(八)未經公司董事長授權,任何部門或個人無權公開檔案。
九、檔案室保密制度
(一)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辦事。
(二)凡使用保密檔案資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三)凡借閱“絕密”“機密”級檔案資料應經分管領導審批,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出。
(四)外單位查閱、借閱密級檔案,須經綜合管理部主管領導審批,報分管領導批准,方可提供。
(五)秘密檔案不得私自存放,贈送並轉借他人,個人外出攜帶機密級以上檔案應妥善保管,若洩密要追究洩密者責任。
(六)檔案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在公開場所談論保密檔案內容,不得將保密檔案帶出室外和借給他人。
十、檔案的鑑定與銷燬
鑑定檔案儲存價值,確定保管期限及銷燬檔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行。公司檔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確定保管期限的原則是:
(一)反映公司主要職能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的,具有長遠利用價值的檔案定為永久儲存;
(二)反映公司一般經營活動,具有較長時間利用價值的檔案定為長期儲存,其期限為16―50年;
(三)對公司在一定時期內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檔案,定為短期儲存,其期限為15年以內。
(四)檔案的鑑定由綜合管理部主管、各部門指定檔案管理人員和綜合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合作完成,並採取對每份檔案直接鑑定的辦法。鑑定中發現檔案不準確,不完整,應及時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修改、補充。
(五)經過一定時間後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或者原有情況已發生完全改變,其檔案失去儲存意義的,經檔案人員或原經辦人員提出,本公司綜合管理部和部門審查同意,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銷燬。
(六)經批准銷燬的檔案,檔案人員必須列出清單,銷燬檔案的批准人、監銷人都要在銷燬檔案清冊上簽字。
十一、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綜合管理部。
十二、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