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車管理制度「新篇」
用車管理制度「新篇」
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用車管理制度【新篇】,希望大家閱讀與參考。
車輛管理制度【新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了統一管理公司的所有車輛,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確保行車安全,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經費支出,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所說公司車輛是指公司的專車、及公務用車輛。專車系指公司為部分特定人員或部門特配車輛。公務車系指除上述專車以外的所有車輛。所有車輛由行政部統一負責管理。
第二章 車輛管理
第3條 行政部負責所有車輛管理工作,包括車輛調派,維修保養,費用預算、核准、車輛年檢及證照管理,投保、續保與出險索賠及司機管理。
第4條 公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其它特定原因對認定人員根據協議配備工作用專車,實行月費用包乾,額度內憑票據報銷,超過部分個人自理。公司認定特配部門使用的專車費用由公司稽核報銷。
第5條 其他部門及人員原則上均不配置專用車輛,確需配置,須由其部門主管或個人以書面報告形式報公司行政部,由公司總經理審批,經批准同意後方可配置,並嚴格執行費用預算,超出預算的費用需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報銷。
第6條 公司所有車輛原則上必須由公司專職司機(含專車使用人)駕駛,公司其它持有駕照人員駕駛公司車輛公出或私用必須按規定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使用。無駕照人員嚴禁駕駛公司車輛。專職司機應每週定期對公司車輛進行檢查和保養,確保行車安全。
第7條 車輛行駛證,屬專車的日常由專車使用人負責保管,如專車使用人出差或休假,需將專車車輛行駛證及車輛鑰匙交由行政部保管;保險單由行政部統一保管,按車建立資料、費用檔案。
第8條 每車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當班司機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是否相符,與前一次用車記錄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費用明細等,對發生的票據編號整理,以備報銷時核對。
第9條 車輛每日使用完畢和節假日應停放在公司指定場所,並將車門鎖好,將鑰匙交回給行政部保管。 每車設定《車輛加油記錄表》,經手駕駛員在發現車輛油量不夠需加油時,憑公司統一發放的針對每輛車配置的加油卡加油,同時在《車輛加油記錄表》上作好記錄以備查。
第10條 行政部人員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如發現記載不清、不全或者未記載的情況,應通報司機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不聽勸告、屢教屢犯者應給與處分,並停止其使用資格。
第三章 車輛使用
第11條 車輛使用範圍
(1)公司員工在本地或短途外出辦事、聯絡業務、接送。
(2)接送公司賓客。
(3)專車專用。
第12條 車輛使用程式
(1)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度。
① 屬個人使用的專車由使用人自行駕駛,一般不納入調派,如專車使用人出差或休假,專車由行政部調派;屬部門使用的專車使用實行報備制度,只需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 ,由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出車前交行政部備案。公務車由行政部統一調派。
② 公務用車,使用人向行政部提出申請並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說明用車事由、地點、時間等,部門經理簽字後交行政部負責人審批調派。行政部負責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各部門用車不得直接與司機聯絡,不按規定辦理申請者,不得派車。車輛使用申請儘量作到當班用車1小時前申請,下午用車上午申請,次日用車當日申請,夜間用車下班前申請,集體活動用車2天前申請,以便統一安排。
③ 由行政部將《車輛調派單》交與司機,司機根據《車輛調派單》予以出車。
④ 遇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可隨時派車。事後一天內由使用人補辦手續。
⑤ 任何人均依上述程式申請派車,否則不予派車,司機不可擅自出車,擅自出車一次罰款200元。
(2)司機按用車人員的目的地行車。行車前需選擇好最佳路線。對同一方向、同一時間段的派車要求儘量合用,減少派車次數和車輛使用成本。
(3)用車完畢,司機填寫用車實際情況記錄。使用人用車完畢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上簽字確認。
第13條 車輛駕駛人員必須持有駕照,熟悉並嚴格遵守交通法規。
第14條 駕駛人員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的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剎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等現象,應立即報告,隱瞞不報而由此引發的後果由駕駛人員負責。 第15條 駕駛員不得擅自將公用車開回家,或做私用,違者受罰,經公司特別批准的除外。
第16條 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者適當的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造成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員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第17條 駕駛人員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第四章 維修保養
第18條 本公司的車輛的維修保養,原則上按照車輛技術手冊執行各種維修保養,並須按照預算執行。
第19條 車輛維修、保養、加油程式
(1) 司機發現車輛故障或者需要保養時,應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向行政部提交車 輛保養維修申請、申報維修保養的專案及費用預算,行政部會同相關人員進行確認核實後,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送指定維修廠檢修。
(2)維修結束,提車時,送修人應對維修車輛進行技術鑑定,檢驗合格,收回更換的舊部件,並核定維修費用的合理、準確性後,方可在維修廠家的單據上簽字。送修人對費用的真實性負責。
(3)車輛的維修保養應在指定廠家完成,否則維修保養費用一律由送修人承擔。
(4)可自行維修者,可報銷購買材料和零件的費用。
(5)車輛於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急需修理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理,但非迫切需要或者維修費用超過2000元時,應與公司聯絡請求批示。
(6)由於司機使用不當或者疏於保養造成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費用視情節輕重,由公司和司機按照比例共同負擔。
(7)行政部每月負責統一購買汽油,並分配到各車輛油卡上。一律採用油卡加油,非特殊情況嚴禁現金加油。特殊情況(加油卡損壞、加油點網路中斷等)下需現金加油者,向行政部說明原因,得到允許後方可加油。每次加油時,司機需填寫《車輛加油記錄本》,以備報銷時核對。
7、行政部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內容包括:本制度執行情況、車內外衛生、一般保養狀況等。檢查不合格者,對司機或相關責任人處50~200元不同程度的罰款,情節嚴重者取消駕駛員駕駛資格。
第五章 車輛保險
第20條 公司透過商定,確定承險保險公司。
第21條 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統一由公司支付分擔。
第22條 公司車輛投保險種以及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投保險種,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額度。
第23條 一旦出現車輛保險索賠事件,行政部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絡,並儲存好索賠資料。事故處理完畢後,辦理索賠手續。
第六章 違規與事故處理
第24條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犯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後果,由駕駛人全部承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酒後駕車。
第25條 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司機個人(含非專職司機)和公司各自承擔50%,涉及駕照扣分的由當事人負擔。行政部負責每週在網上查詢維章記錄一次,並做好處理。
第26條 各種車輛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髮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並主動與公司取得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公司報告。 第27條 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情況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28條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差額由司機與公司按比例承擔。
第七章 費用報銷
第29條 車輛維修保養及過境/過路費用按憑證實報實銷。司機於每月10日、25日前將所負責車輛當月高速費、過橋費及停車費等票據貼好,連同該車輛行駛記錄本、車輛加油記錄本交行政部稽核簽字後,交財務負責人稽核簽字,最後報主管副總/總經理簽字後,方可報銷。
第八章 附則
第30條 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改時亦同。
小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為合理有效使用車輛,最大限度節約成本,提高使用效率,並確保車輛安全、良好地執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豫N?XW916、豫NC8138、豫N?SH108三輛車。
二、車輛使用管理
1、公司實行定人定車制度,每輛車指定專門的駕駛員負責。
2、車輛管理員負責車輛的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公務車輛的.有效使用。
3、公司所有車輛鑰匙由車輛管理員統一儲存、管理。
4、因公用車的須填寫《公務用車申請單》,申請單必須有用車部門主管簽字,否則車輛管理員有權拒絕派車。
5、車輛管理員對審批透過的用車申請,詳細填制《公務派車單》,並簽字確認;車輛管理人員不在時由綜合管理中心其他人員代簽。
6、駕駛人員出車時應在《公務派車單》上簽字確認,因急事如:送工傷人員就醫、總經理緊急差遣等外出的,也可事後補籤;事前不簽字,事後拒絕補籤的,每人次罰款5元。
7、駕駛員出大門時應將《公務派車單》交予門衛,由門衛簽字後放行;如門衛漏籤則車輛管理員有權對門衛提出批評。
8、車輛管理員在派車時,對相似方向、相似時間的用車申請應儘量安排共用車輛,減少派車的次數和成本。
9、駕駛員在接到出車任務後,必須對車輛進行基本安全檢查;若發現車輛有問題,應及時申請更換車輛;否則由此造成車輛損壞的修理費用或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該駕駛員承擔。
10、根據需要,公司在臨時調整司機與所用車輛時,各車輛使用人員與
司機應服從大局,聽從公司調遣,否則每人次給予20元罰款。
11、駕駛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車輛管理員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否則因此耽誤其它公事的,視情節輕重,每人次罰款5-10元。
12、駕駛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車單投入指定信箱,信箱上鎖,鑰匙由車輛管理員保管。
13、車輛管理員每週一開箱取出上週派車單登記車輛使用資訊,信箱內每缺一張派車單,則對該車指定駕駛員罰款5元,如無法確定駕駛員,則該罰款由小車班負責人承擔。
14、公司所有駕駛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停車場,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下班前或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及時通知車輛管理員並得到批准。否則,每人次罰款30元。
15、駕駛員非工作時間駕車出入公司的,必須在門衛處填寫《非工作時間用車登記表》,並有門衛簽字確認。否則每人次罰款10元並通報批評。
16、非公司專職駕駛員因公用車的,按公司專職駕駛員用車制度管理。
17、駕駛員駕駛非指定車輛的,應做好各種資料的記錄以便計算油耗;否則因此造成資料無法認定的,車輛管理員有權對該駕駛員提出批評。
18、車輛管理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公務用車記錄表》以便對各種資料進行彙總分析。
三、車輛使用費用管理
19、每次出車產生費用時,司機應附上相關的憑證交給車輛管理員。
20、車輛管理員應認真稽核和保管司機的行車記錄,由綜合管理中心經理批准後及時到財務部報銷。
21、由於司機違章造成的費用,由司機全額承擔。
22、車輛管理員應每週核對車輛的實際行駛里程與《公務用車派車單》
中的總里程,將誤差控制在5%以內。否則,應徹查原因並予以糾正。
四、車輛用油管理
23、車輛管理員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24、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5、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車輛管理員批准,並報綜合管理中心備案。
26、車輛加油卡辦理後,車輛管理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損壞,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知車輛管理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7、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員同意並詳細記錄相關加油資料;否則造成加油事實混淆或無法認定的,對該加油人每人次罰款5元。
28、車輛管理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使用記錄,便於月底資料統計。
29、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貼上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否則造成加油資料無法確認的,車輛管理員有權對該駕駛員批評。
30、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記錄本月車輛加油的實際資料,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本月使用前的金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本月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本月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資料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31、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綜合管理中心經理稽核。
32、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3、車輛管理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300元時,及時向綜合管理中心經理申請油卡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申請稽核通過後,由小車班負責人從財務借支現金加油,也可先自己墊付,再憑相關票據到財務報銷。
35、車輛管理員應每月分析一次車輛的百公里油耗,按照百公里耗油標準及實際里程換算出各車輛耗油量。
36、車輛的保養、維修費用參照《車輛維修管理規定》中的相關內容處理。
五、車輛事故的處理
37、司機所駕駛的車輛發生事故後,司機與用車人員應立即通知綜合管理中心,並協助保護好現場。
38、綜合管理中心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派人趕赴事故現場,協助現場人員做好傷員救助、事故現場保護等工作。
39、在交警和保險公司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後,綜合管理中心應派人協助司機做好各項理賠事宜。
40、車輛管理員應在事後將車輛事故的發生、處理狀況及司機人員的懲處狀況編製成《車輛事故報告》報總經理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後按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