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1

  一.業績(50分)

  1.考勤(10分)簽到:上午7:30——8:10下午1:30——2:10(冬令時1:50--2:10)每天座班五節。每缺籤一次扣一分,座班每缺一節扣2分。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寫好請假條調好課雙方當事人簽字,學校批准後方可生效。2.教學常規(10分)

  2、按《徐門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實施方案》評估。

  3.教學質量(30分)按鄉競賽名次平均分五段,每段按分質計算。

  二.政績(50分)

  1.教育科研:凡在本學年度獲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論文,經鑑訂獲省,市,縣級分別獎10,8,6分

  2.學科競賽:凡在教育部門組織的競賽活動中獲市,縣,鄉級獎項的分別獎8,6,4分

  3.體,衛,藝工作:凡完成學科基本任務以外,主動申請代其它學科的,經學校研究分配能夠完成任務的每多一學科獎20分。

  4.校園管理:凡在職責以外主動承擔校園管理工作的(如班主任),獎10分。在班級管理中失分的要減去,減完為止。

  5,優質課:凡參加鄉以上優質課教師,除本人晉級,評先同等條件優先外,分別獎4,6,8分。

  6,凡發現教師亂推銷引起不良反應,經調查核實,實行“一票制”作為末位淘汰物件。

  以上兩項合計得分就是本學年度個人工作的評估,分數的多少作為人事管理的重要依據。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2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不提倡留職停薪,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校教職工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學校分配。

  3、凡要求調入本校工作的教職工經學校考核,行政會研究同意方可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後第一年為試用期,試用期滿考評合格,方可成為本校正式教職工。

  4、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工論處。

  5、凡本校教職工連續礦工一週或累計半個月以上者,以待崗處理。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物件,由政教處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行政值周人員。

  3、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或事後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行政值周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分管副校長批准;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批准;一週以上,由校長簽註意見後,報教育局辦公室批准;中層以上幹部,一律由校長批准。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3天、病假5天以上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一學期事假累計15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績效工資;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准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15天。

  5、女職工的產假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並公之於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15%--20%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具體辦法參照相關評先規定。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後,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見後,由學校行政會議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准。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於鬥爭,事蹟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於開拓,創新善於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後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後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並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為學校籌集資金做出突出成績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對照上述條件,視情況可授予先進工作(或其它榮譽)稱號,或給予單項獎勵。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架,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9、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學校人事管理制度3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務、學生、後勤四個部門進行簽到考勤,分別由校辦公室、教務處、學生處、後勤處具體負責。行政部門包括校領導、辦公室、人事處、計財處、保衛科、基建科、電教網路中心、科研中心、圖書館、工會、團委會等人員;教務部門包括教務處、學前教育系、語言文學系、藝術系、美術系、基礎教學部等人員;學生部門包括學生處、班主任、公寓管理員等人員;後勤部門包括後勤處及水、電、維修、清潔等服務人員。

  各部門要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領導要對本部門的考勤工作負全責,安排一名考勤員負責考勤登記。

  2、學校每月統計全校教職工出勤情況。各部門考勤員必須於每月1-5日將上月出勤情況彙總經主管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處。人事處依據各單位考勤記載核發教職工工資、校內津貼。如發現有考勤上報不實的,學校將追究有關部門考勤主管負責人和考勤員的責任;如發生較大考勤責任事故(主要指無故不及時上報考勤情況、職工曠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隱瞞不報等),要扣發考勤員當月50%校內津貼。

  3、人事處要加強考勤制度的檢查落實,要協同當日值班人員不定期抽查各部門、單位考勤管理情況,發現問題要作記載並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二、請假制度

  1、全校教職工要發揚愛崗敬業精神,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隨意、無故脫崗而影響正常工作。教職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崗工作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假期結束後要辦理銷假手續;請銷假手續須報人事處備案。

  2、教職工請病假在一個月以上者,須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相關住院手續。連續請病假者,應連續交驗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得一次請假而長期休養。

  3、一般人員請假半天以內需經處長或處室負責人批准,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必須經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必須經校長批准;中層幹部請假半天以內需經分管校長批准,請假一天以上需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通知或本單位指派,外出參加有關會議、學習或業務培訓等公務活動,可憑檔案或通知請公假。在請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課程,不得無故耽誤學生課程。

  5、職工探親假處理辦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配偶、父母親異地居住,可以享受探親假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報銷路費。根據學校工作的實際,探親假應安排在寒暑假進行。職工享受探親假,也要辦理請、銷假手續。

  ⑵已婚教工夫妻兩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職工探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職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職工達到法定婚齡結婚,出示結婚證,可請婚假7天,晚婚的(男25週歲及以上,女23週歲及以上),婚假為15天。

  7、教職工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生產,需向學校寫出申請,產假為90天;晚育的(女方24週歲的),增加產假15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30天。產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內。女教職工流產,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兩週,7個月以內流產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請假的,從請假之日起,計算產假總時間。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天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

  8、教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可請7天喪假,家居外地的來往旅途所需時間,可按事假對待。

  9、教職工因疾病需要治療或經醫生診斷需要休息的,經同意後可休病假,請病假必須出具有效病休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財政列資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病假在連續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核發。

  ⑵病假超過連續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xx年的,工資照發,校內津貼停發。

  ⑶病假超過連續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開始按下列標準執行:

  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校內津貼停發;

  工作年限滿xx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校內津貼停發。

  ⑷經醫院診斷的絕症病人,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

  ⑸教職工因工負傷的,病假期間工資、校內津貼照發。除經運城市傷殘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外,傷愈者必須按時上班,並按上班人員考勤並核發校內津貼.

  財政未列資人員請長假期間工資待遇按以下辦法執行:

  ⑴編外人員病事假半個月以上者,停發工資、校內津貼;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者,編內人員予以警告處分,並扣發兩個月的工資及校內津貼,編外人員予以辭退。

  ⑵產假在規定的天數內工資正常發放,校內津貼停發;超過規定的天數同以上病事假處理辦法。

  xx、教職工因私事可酌情請事假,但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如超過15天,扣發第13個月獎勵工資。教職工請病假兩天以上從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從第二天起每天按xx元標準扣發校內津貼;曠工半天扣發50元校內津貼,超過三天扣發全月校內津貼。

  11、教職工無故不參加會議,一次扣xx元,遲到早退者不計發補助。

  12、教職工未經批准而離開工作崗位,視為擅自離職人員,作曠工處理;擅自離職一個月後不返校的,按自動離職處理。各部門應及時將擅自離職人員報告人事處。隱瞞不報將按較大考勤事故追究單位領導及考勤員責任。

  13、教職工違反校紀校規,根據處分情況,分別給予下列經濟處罰:

  ⑴受全校通報批評的,扣發一個月校內津貼;

  ⑵受警告處分的,扣發兩個月校內津貼;

  ⑶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扣發四個月校內津貼;

  ⑷受記過處分的',扣發六個月校內津貼;

  ⑸受到記大過處分,扣發十個月校內津貼;

  ⑹受降級、降職、撤職處分的,按處分後的職級發工資並扣發一年校內津貼。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教育教學工作實績,即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學年度工作任務的情況。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的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和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的情況;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的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的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

  (二)考核結果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優秀比例一般不超過本單位受聘人員總數的15%。

  (三)考核標準

  1、優秀: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有較高的師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工作責任心強,出色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工作任務,在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綜合量化測評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內。

  2、合格: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無違背師德表現,工作負責,業務熟練,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綜合量化測評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現與業務素質一般,基本適應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的要求,工作積極性、主動性不夠,沒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學、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誤,或有輕微違背師德和違紀表現。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性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教育教學、管理服務水平居下游,或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程式,造成嚴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償家教等嚴重違背師德要求的行為。綜合量化測評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應確定為不合格:

  ⑴學年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達5天以上的;

  ⑵學年內因教育教學事故等受通報批評的;

  ⑶實際完成工作量達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違反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學年內受到行政、黨(團)內紀律處分的。

  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學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前一學年度被告誡的人員,在後一學年度仍表現不好的,不再給予告誡期,即定為不合格。

  (四)考核結果的使用

  學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工作人員晉升職務、職稱評聘、獎懲、晉升工資等的主要依據。

  1、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資格;連續2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具有優先被聘任的資格;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推薦參加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當年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2、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根據情況調整工作崗位;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據不同情況,予以降職、低聘;連續3年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

  3、教職工在學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當年不發年終一次性獎金,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調整工作、降職、低聘;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從組織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將其工作關係轉入市人才服務中心;連續2年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辭退。

  4、考核結果與評選先進活動、開展獎勵表彰工作緊密結合。

  四、節日獎、年終一次性獎、單位負擔50%補貼、福利等的發放辦法

  1、節日獎(教師節、春節)

  編內人員:當年確定發放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編外人員:按編內人員發放標準的一半計發

  2、年終一次性獎(第13月工資)、單位負擔50%補貼部分

  僅發放財政列資人員,辦法為:當年應發數額÷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3、福利部分(含端午節、防暑、中秋節、春節等)

  ⑴端午節、防暑、中秋節福利:從20xx年起執行編內、編外人員統一標準,發放之前在崗的享受,不在崗的不享受。

  ⑵春節福利:僅發編外人員,按xx0元標準發放,具體為:xx0÷12×當年實際在崗工作月數

  五、人員聘用制度

  1、正式人員聘用按上級有關政策辦理相關手續。

  2、編外人員聘用由用人部門依據人員編制缺員情況,以及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嚴格控制使用範圍和人數。各部門領導原則上不應聘請與自己有親屬關係的人為本部門臨時工。

  聘用程式為:用人部門申請→人事處稽核並報請分管領導批准→本人填寫編外人員聘用表→部門領導稽核簽字→人事處長稽核簽字→分管校長簽字→校長簽字→聘用表交人事處存檔。

  六、進修學習制度

  1、自20xx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學歷且來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碩士研究生;具有碩士學位且來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學歷來校工作滿八年的教師可申請攻讀博士研究生。

  2、進修時間累計半年、回校工作滿兩年或進修時間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滿三年方可再次申請進修。

  3、自20xx年7月1日起,教職工攻讀碩士、博士研究生,必須嚴格執行報考審批程式,否則學校不予承認。

  4、各教學單位當年報考人數應控制在本部門教師總數xx%以內。

  5、行政兼教學人員應回到對應部門申報。

  6、行政編制人員報考,應該選擇假期學習的形式,學習期間每學期可以享受二週學習假,超過學習假學習的停發5個月津貼。

  7、教師報考碩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報銷學費三分之二、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之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5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4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3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2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xx%。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8、教師報考博士研究生,20xx年7月1日之前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學費全部報銷、住宿費按450元/年報銷、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20xx年7月1日以後報考人員,取得學位後按以下標準報銷:選擇假期學習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報銷學費80%;選擇半脫產學習且能完成全部教學工作量的報銷學費50%;選擇全脫產學習,1年以內報銷學費40%、1年以上2年以內報銷學費30%、2年以上3年以內報銷學費20%。學習期間住宿費450元/年、路費按一學年兩個學期各一個來回報銷運城至進修所在地往返車船費。

  9、教材費、考試費自理。

  xx、編外人員申請攻讀研究生,原則上以全日制統招形式為主,學校不負擔任何費用。畢業願回校工作者,按照當年引進人才有關規定辦理。

  11、教師進修考研申報程式

  個人提出申請→系(部)簽署意見→教務處意見→人事處意見→分管校長、校長批准→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學校與讀研教師本人簽訂協議

  12、報銷讀研費用工作流程

  相關報銷單→攜帶碩(博)士學位學歷證書、讀研協議書到人事處稽核→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審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幹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請或徵得本人同意,由學校人事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到月辦理其退休手續。

  (二)學校原則上不辦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幹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工作年限滿xx年的;

  ②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工作年限滿l0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工人,應該退休。

  ①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的;

  ②從事高空(如架線電工等)、高溫(如司爐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的;

  本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③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滿xx年,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因工緻殘,經地市級醫院證明,並經地市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學校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認定其出生日期。認定的原則是:

  1、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為認定其出生日期和計算年齡的依據;

  2、凡居民身份證填寫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五)退休後的待遇

  1、退休人員從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員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費和保留津補貼(全額)。退休費以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年限滿xx年不滿20年的,按70%的比例計發。

  2、由於教學工作的特殊性,教師到齡退休後,因承擔的學期教學任務尚未完成,不能離開工作崗位者,在該學期內,所任課時按相應職務在職教師發給課時酬金。

  3、符合退休人員提高退休費比例條件的人員,經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費比例可提高5—xx%,但提高標準後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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