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合同管理制度(精選12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管理制度 篇1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開頭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於雙方的簽署日期。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審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糾紛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檔案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合同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3.職責

  3.1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3.2 公司辦公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3.2.1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3.2.2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3.2.3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3.2.4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

  3.2.5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3.2.6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3.2.7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4.合同的簽訂

  4.1合同的主體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及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其他部門、機構、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簽訂合同。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4.2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4.3合同的內容

  4.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4.3.2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4.3.3數量: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報、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4.3.4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4.3.5價款或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匯)、託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4.3.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4.3.6.1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4.3.6.2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4.3.6.3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託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4.3.7合同的擔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4.3.8合同的解釋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4.3.9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4.3.10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4.3.11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4.3.12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4.4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4.4.1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4.1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專業資格證書留存。

  4.4.2各業務部門在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簽訂的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4.4.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4.4.4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辦公室一份備案。

  合同管理制度 篇3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主要是信譽及資

  三、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四、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八、財務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4、及時督促業務員回收款項,年內回款率達到90%以上的,給予適當獎勵。

  合同管理制度 篇4

  一、為加強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公司各部門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三、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四、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五、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情況,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六、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八、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必須採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字。

  九、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十、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絕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二、經濟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批後,方能正式簽訂。十

  三、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5

  村級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置、工程專案的發包形成的經濟關係,必須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的訂立

  1、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經營專案處置時,必須透過“五議五公開”民主決策程式進行競標。

  2、標的物的承受方可以是本組織內或本組織外的個人、個人合夥、農戶、聯戶、專業隊組、集體經濟組織和法人單位等,在簽訂經濟合同時應當具體寫明。

  3、處置方和承受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鎮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當為當事人簽訂合同提供指導服務。

  4、簽訂書面合同時鎮紀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全程監督。

  5、已經訂立的經濟合同,村委會要及時登記造冊,並將收取的合同款項及時存入“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

  二、合同的鑑證

  簽訂的經濟合同需要鑑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供合同文書、合同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縣級農村經濟合同管理機構申請鑑證。

  三、合同的登記

  合同的承受方將其承受專案的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者,與第三者簽訂的轉包合同,以及將其權利和義務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者,與第三者簽訂的轉讓合同須經發包方書面同意,由承受方在一個月內向處置方所在地農村集體“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同時提供原承包合同(原承包合同經鑑證或公證的,包括鑑證或公證證明)、轉包合同或轉讓合同文字、發包方書面意見、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稽核符合登記條件的,應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同時在轉包或轉讓合同文字上註明。

  四、合同的檔案管理

  農村集體經濟合同一式四份,村委會、承受方、鎮紀委、鎮“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各一份。合同檔案鎮“三資”委託代理服務中心應指定專人統一管理,並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受損。對所有應當儲存的合同檔案要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編號歸檔儲存。

  合同管理制度 篇6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載明委託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許可權、代理期限等事項,並加蓋單位公章。委託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許可權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專案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籤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檔案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彙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託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專案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採購合同和裝置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並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合同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合同管理總則

  1、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預防、減少和及時解決合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及其所屬各單位與各法人單位、其他經濟組織、自然人或相互之間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資產轉讓合同、服務合同、保險合同等。

  3、簽訂書面合同範圍 除即時交割銀貨兩清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

  4、合同管理原則 合同管理必須遵循依法辦事,預防為主,層層把關,跟蹤監督,及時調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參照有關政策。

  5、保守商業秘密 管理、參與合同工作的一切有關人員,應當為公司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章合同運作程式

  1、申請。有關生產的物資採購及維修的申請按公司有關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其他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經濟事務應當由經營部提出書面《合同專案申請書》,應寫明合同專案目的,專案內容及要求,專案意向及思路和合同金額,報請總經理審批。

  2、起草。《合同專案申請書》經審批後,由經營部對業務內容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負責起草、擬定合同文字。

  3、稽核。合同文字起草擬定好後必須及時報送總經理,由總經理對送審合同文字及相關材料進行合法性稽核。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給予辦理審批手續。對於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要求的,提出稽核意見,按《合同稽核規定》的稽核意見處理程式辦理。

  4、簽訂。經總經理稽核後,由辦公室負責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5、履行。由經營部具體負責其承辦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

  6、監督。由總經辦、經營部、生產部、質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部門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合同質量的履行。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7、歸檔。合同履行完畢,由辦公室按本制度規定做好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三章合同管理職責

  1、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司法辦的主要合同管理職責

  1)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條例,依法保護本公司的合法權益。

  2) 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負責制定、修訂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監督的工作。

  3) 審查合同,對送審合同文字進行合法性審查,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 依法處理本公司的合同糾紛。

  5) 做好合同統計、歸檔、保管工作。

  6)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2、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 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本部門的合同,並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管理。

  2) 嚴格審查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並儲存相關資料。

  3) 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具體負責擬訂合同條款或合同文字,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中業務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確保合同規範和正確。

  4) 經營部應統籌安排合同擬籤時間,必須按規定給總經理留出合同稽核時間,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出現問題合同。

  5) 6) 合同簽訂後,應當及時將合同文字原件辦公室存檔備案。 經營部對所籤合同,認真負責執行,並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與其它各有關部門聯絡,儲存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資料並做好履約記錄,發生問題及時向總經辦通報。

  7) 經營部的業務合同承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經營部應把其與合同有關的資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等材料收回,由經營部確認後,辦公室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8) 負責本合同的登記、統計、歸檔工作。

  3、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1) 嚴格按照制度對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和公章進行管理和使用,並設專人管理。

  2) 嚴格按照合同審籤程式執行,審查合同稽核與審批手續是否完備,未經司法辦稽核和未經公司領導審批的合同,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符合條件的才可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3) 做好合同專用章和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遺失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4) 不得隨帶公章、合同專用章或已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應按合同審籤程式辦理《帶章外出審批表》和《空白法律文書審批表》稽核備案,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的使用工作。

  5) 做好與合同有關資料的登記歸檔工作。

  6)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4、監督履行部門職責

  1) 公司合同監督履行的部門主要由總經辦、質檢部、生產部等職能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及部門按照公司有關制度規定和部門職責要求負責監督合同標的、質量的履行。

  2) 監督履行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驗收或商檢程式辦理,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的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 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合同監督履行部門應及時派員對合同標的、質量進行跟蹤監督,確保質量要求達到約定標準,發現問題及時要求合同承辦部門糾正,切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公司利益。

  4)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通報總經辦。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避免公司經濟損失。

  5) 做好並儲存監督工作記錄、履約記錄及有關資料存檔工作。

  第四章合同審籤管理

  1、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進行。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2、需要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進行委託,並對委託代理人的活動進行監督。洽談、簽訂合同的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必須按合同審籤程式經司法辦對委託事項和具體許可權稽核備案,報總經理審批後,方可由辦公室加蓋公章。

  3、經營部將合同文字擬定好後必須送交總經理稽核,未經審不得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4、所有合同都應按順序由辦公室統一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

  5、合同及其有關的書面材料,應當語言規範,字跡(符號)清晰,條款完整,內容具體,用語準確、無歧義。

  6、訂立合同,必須完備合同必要條款。合同必要條款一般包括對方單位名稱,數量和要求,價款和報酬,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7、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也沒有行業標準的,按實現合同目的的約定標準。有樣品的應當封存樣品,由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交由各部門主管負責保管。

  8、訂立依法可以設定擔保或者對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沒有把握的合同,應當要求對方當事人依法提供保證、抵押、留臵、定金等相應形式的有效擔保。對方當事人提供的保證人,必須是法律許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對對方當事人的保證人的主體資格和清償債務能力要參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審查。

  9、對外簽訂合同,要明確選擇糾紛管轄地,併力求選擇本公司所在地法院。

  10、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應當親自在合同文字上簽名蓋章。

  11、簽訂合同,應當加蓋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嚴禁在空白合同文字上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12、總經辦應對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定期組織檢查、抽查等方式,對相關經營部的合同訂立程式、合同履行、合同制度執行、有關合同材料歸檔等工作進行檢查,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反饋檢查結果。

  第五章合同審籤程式

  1、簽訂合同

  1) 對法人必須審查原件並保留蓋有公司法人公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影印件(必須有最近年檢章)。

  2) 對非法人經濟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法律規定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範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註冊地。

  2、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

  1) 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

  2) 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

  3) 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代理許可權或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簽訂合同前,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應當仔細審查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資料,必要時應到簽發部門進行驗證或進行實地考察,以防對方當事人偽造或變造證明材料。對方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明資料中所使用的當事人名稱、印章等內容必須完全一致。

  5、簽訂合同前,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合同文字起草定稿後,由總經理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由辦公室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並做好登記存檔工作。

  6、需外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前(商談擬定階段),由經營部的合同主辦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或者確定擬用合同文字後,附《帶章外出審批表》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進行合法性審查後統一編寫合同編號(若擬用對方當事人格式合同可使用其編號),由合同承辦人員報送總經理審批,然後由辦公室負責人稽核簽字加蓋部門章,並派專人帶章陪同合同承辦人員共同外出,並做好登記工作。

  7、由辦公室負責監督執行帶章外出簽訂合同的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使用,《帶章外出審批表》上應當註明帶章外出期限,帶章外出事由、許可權、交還時間等內容,並由合同承辦人員與行辦帶章人員簽字,辦理完畢後,由辦公室負責將此表備案。

  8、合同文字原件應不少於四份。合同承辦人應將簽訂後的合同文字原件及時送交辦公室和財務備案。

  9、下列資料不能作為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的證明資料,但可歸入合同檔案儲存,以備考查。

  (1) 名片;

  (2)廠家介紹、產品介紹等資料;

  (3)各類廣告、宣傳資料;

  (4)各類電話等通訊工具號碼;

  (5)對方當事人提供的未經我方合同承辦人見證而複製的或未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資料。

  第六章合同稽核規定

  1、公司總經辦負責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稽核。合同法律稽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稽核原則。

  2、稽核內容。合同稽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稽核:

  1)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應採用標準合同文字。

  2) 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①單位名稱;

  ②標的;

  ③數量;

  ④質量;

  ⑤價款或者報酬;

  ⑥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⑦違約責任;

  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3) 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3、經營部應嚴格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實質性條款擬定合同,並對合同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經營部對經稽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對合同形式和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製作審查合同筆錄,應提出稽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通知合同承辦部門報送總經理審批。

  5、稽核意見反饋。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及有關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合同制度的,由合同稽核承辦人員提出稽核意見並製作《合同稽核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複核後,送達經營部進行糾正,並將送審合同文字原件及相關材料退回經營部。稽核意見正確的,經營部應當糾正。糾正後應當及時報送合同稽核部門複核。

  6、稽核意見審批。經營部對稽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與合同稽核部門充分溝通協商,力求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經營部應當自收到《合同稽核意見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或者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由合同稽核部門將爭議的主要問題、經營部意見、合同稽核部門意見及處理意見和理由一併製作《合同稽核意見報告》,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

  7、稽核意見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後,合同稽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意見書面反饋至經營部,經營部和合同稽核部門應當按審批意見執行。

  8、經營部未向合同稽核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直接向分管領導申請複議協調的,必須提出書面意見,寫出不予採納和堅持自己意見的理由和依據,報請分管領導籤批意見,然後提請法定代表人決定並作出書面批示,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9、任何影響合同訂立的指示和表示都應當對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負責,必須提出書面意見並提請法定代表人籤批意見後,方可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執行。

  10、稽核重大經濟合同應召開合同稽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稽核制度。

  11、稽核期限。經營部應及時將擬定合同送交合同稽核部門進行稽核,統籌安排擬定、稽核、簽訂時間,不得耽誤稽核時間。嚴禁在本部門擬定合同時間安排很充足,而報送合同稽核部門稽核時間緊迫的情況出現,以保證稽核質量,防止問題合同出現。合同稽核部門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稽核。對於重大複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應急合同不得少於一個工作日。

  12、應急合同應當由公司分管領導直接安排合同稽核部門稽核,合同稽核部門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或提出稽核意見。

  13、經營部的合同承辦人員未按規定給合同稽核部門預留稽核時間,耽誤稽核期限不能保證稽核質量的,除給予罰款外,由責任人承擔不利後果,公司將向經營部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14、合同簽訂後,經營部應當及時將一份合同文字原件分別送交合同稽核部門存檔備案和財務部門作為收付款物的依據。

  15、檔案管理。合同稽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並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稽核意見的複製文字予以歸檔。

  16、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稽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七章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1、合同履約管理

  1) 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合同承辦單位、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其訂立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履行應當在書面合同稽核簽訂後方可履行,不得先履行或履行完畢後再簽訂書面合同。先簽訂,後履行,能使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按照雙方權利義務和約定履行合同及承擔責任,避免法律風險。特殊情況應經司法辦稽核備案,報請法定代表人批准。

  3)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問題,合同承辦人要及時處理,必要時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實地調查合同標的情況和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

  4) 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關於加強物資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接收標的必須經過嚴格的驗收或商檢程式。對不符合制度和合同約定的標的應在法定期限內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5) 合同結算必須透過本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對合法有效的合同,財務部門必須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結算。對未經合法授權或超許可權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有權拒絕結算。

  6) 凡與合同有關的來往文書、電傳、信函、電話記錄都應作為履約證據留存。對我方當事人的履約情況,除妥善儲存有關收付憑證外,還要做好履約記錄。我方當事人收到對方當事人透過郵遞方式傳送的與合同有關的法律文書時,應當連同信封一併收存。

  2、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 對方當事人作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變更接收人時,必須有書面變更協議。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而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2) 我方當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時,應當及時收集有關證據,並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3) 發現對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合同承辦人應當催促對方當事人採取有效補救措施,收集、儲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及時向總經辦報告。

  4) 我方當事人因故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說明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請求對方書面答覆的期限,儘快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

  第八章合同糾紛處理

  1、合同糾紛管理

  1) 為解決合同糾紛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和期間內進行。

  2) 發現對方當事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犯罪活動時,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彙報,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3) 合同承辦部門、人員應配合好公司司法辦參加仲裁或訴訟。

  4) 合同糾紛發生後,可以透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

  2、合同糾紛處理程式

  1) 發生合同糾紛,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分管領導,並通報總經辦。經營部應當及時提供解決糾紛所需的相關材料。

  2) 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3)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一個月),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總經理。

  4) 在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對於可能因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應當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5) 合同糾紛發生後,應當依法採取一切措施,積極收集、整理有關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應當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6) 向法院提供原始證據時,必須先行復制,並請求法院的承辦人員出具證據收執。

  第九章合同資料管理

  1、檔案資料內容下列資料可以作為合同檔案:

  (1)談判記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報審及批准檔案;

  (2)對方營業執照(影印件)、稅務登記證(影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影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檔案;

  (3)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證明資料影印件;

  (4)對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辦人的職務資格證明、個人身份證明、介紹信、授權委託書的原件或影印件

  (5)我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6)對方當事人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主體資格證明資料的影印件;

  (7)雙方簽訂或履行合同的往來電報、電傳、信函、電話記錄等書面材料和視聽材料;

  (8)登記、見證、鑑證、公證等文書資料;

  (9)合同正本、副本及變更、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

  (10) 標的驗收記錄;

  (11)交接、收付標的、款項的原始憑證影印件。

  2、合同資料歸檔、統計與管理

  1) 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須統一編號,由辦公室妥善保管。

  2) 合同承辦人辦理完畢簽訂、變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項手續後十日內,應將合同檔案資料移交辦公室。

  3) 辦公室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按合同編號整理,由司法辦主任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臵、銷燬、遺失。

  合同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xx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各項具體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與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1、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外派員工。

  2、各子公司參照本管理制度並結合自身情況制定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三、職責劃分

  1.綜合服務部

  1.1代表總經理與公司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2負責勞動合同的文字製作、簽訂、保管等具體工作;

  1.3組織公司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等工作;

  1.4負責對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或提供諮詢服務;

  2.用人部門負責人

  2.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3.分管副總經理

  3.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稽核;

  4.公司總經理

  4.1負責勞動合同簽訂、續簽、解除、終止的意見審批;

  四、程式與內容

  (一)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

  1.新員工勞動合同簽訂辦理時間原則上為入職當天,最遲不超過入職後一個月;

  2.除特殊崗位外,所有新員工的勞動合同均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新員工勞動合同試用期管理

  1.根據勞動合同的型別,新勞動合同的試用期: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合同期限為3年,其中試用期為3-6個月;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期限為1年,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2.新員工試用期結束後,綜合服務部有權組織對新員工的試用期考核,考核不能透過者,公司有權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

  (三)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

  1.勞動合同的續簽或終止依照下列程式辦理:

  1.1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40天,綜合服務部應統計出待籤人員名單;

  1.2綜合服務部應與用人部門負責人就待籤人員工作表現進行溝通,並就續簽或終止達成一致意見;

  1.3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5天組織用人部門及各相關領導審批,填寫《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審批通過後組織當事人談話,對同意續簽的員工在原合同到期前30天發放《勞動合同續簽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勞動合同續簽的手續辦理應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前完成;

  1.4對不符合續簽條件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於原合同到期前30天組織當事人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要求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1.5對個人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綜合服務部應瞭解具體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對決意不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按合同終止方式處理;

  1.6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綜合考慮續簽人員原合同的期限、在司連續工作的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限、已簽定固定勞動期限合同次數等因素最終確定;

  1.7對勞動合同終止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

  1.新員工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需給出書面意見;

  2.對不符合公司用人標準或崗位要求的已轉正人員(經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後仍不符合崗位要求),經用人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領導與綜合服務部研究後可提前解除勞動關係,必要時,用人部門應書面提出不符合的說明;

  3.對需要提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併發放《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

  4.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綜合服務部應組織進行談話,瞭解相關情況,視情予以挽留,如員工決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按公司離職手續規定辦理;

  5.對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人員的補償標準按國家或北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

  1.員工職務、薪酬、工作地點、工作條件等法定保護內容發生變化,應履行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2.對需要進行勞動合同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組織當事人進行談話,就變更的具體內容與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併發放《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由員工簽字確認後回收存檔,相應的變更手續應於談話後一週內辦理完畢;

  3.對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會同用人部門解釋,打消當事人顧慮,對決意不同意變更的人員,綜合服務部應充分了解情況,並將情況上報公司領導研究決策;

  4.對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變更請求,綜合服務部應詳細瞭解情況,及時上報公司領導,並於受理後一週內反饋。

  (六)勞動合同檔案管理

  1.勞動合同的文字按部門分類儲存,並建立勞動合同登記臺賬以便查詢。

  2.勞動合同應隨時保持更新,對已過期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替換。

  (七)勞動合同的書寫規範

  1.勞動合同中書寫的字跡應清晰明確,不得模糊不清或塗改;

  2.勞動合同中'任職崗位'的填寫統一分為三類:'管理類'、'技術類'、'非技術類'。

  3.勞動合同中時間的填寫應準確,前後一致,合同簽署日期不應超過生效日期的30天。

  五、附則

  1.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並報總公司審批後執行。

  合同管理制度 篇10

  一、目的

  為明確銷售合同的審批許可權,規範銷售合同的管理,規避合同協議風險,確保銷售合同的執行,減少合同糾紛,降低風險,保障公司利益。按照本公司相關管理制度授權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產品銷售合同全過程的管理。本制度規定了銷售合同評審、簽定、履行、修改、糾紛處理、評級考核及合同檔案管理事項及要求。

  三、職責

  1、銷售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的簽訂、修改及糾紛處理。

  2、市場部負責產品銷售合同評審、下訂單及合同管理。

  四、銷售合同審批及簽訂

  1、合同的簽訂書寫應規範化、具體化,字跡清晰、工整,不得塗改,經手人必須簽字,否則不予製作銷售合同;客戶簽名不清時,銷售人員應向客戶詢問確認後在合同上用鉛筆以正楷字進行標明。

  2、銷售人員與客戶就購買產品達成銷售意向後,應填寫《合同簽訂申請單》,報銷售經理稽核,經銷售經理對配置、價格及付款方式按許可權審批。

  3、符合公司訂金支付標準,正常的產品標配成交條件且訂單金額在200萬以下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經市場部經理籤批後即可蓋章執行;非正常訂金支付標準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蓋章執行;無訂金等與標準成交條件不符的《合同簽訂申請單》須經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蓋章執行。

  4、《合同簽訂申請單》經相關負責人籤批後,市場部銷售內勤可根據此單製作產品銷售合同,銷售人員可與客戶簽訂產品銷售合同。

  五、合同檔案管理

  1、銷售合同訂立後,銷售人員將合同正本交市場部內勤建立客戶檔案,影印件送交財務部等相關部門,客戶資訊輸入客戶電子檔案。

  2、銷售合同檔案(銷售合同正本、合同簽訂申請單、產品訂單、排產單等相應單據)由市場部內勤統一管理。

  3、市場部內勤按照公司編號標準編號歸集,並建立檔案目錄。

  4、合同責任人或相關人員查閱合同檔案,須經市場部經理同意,並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六、銷售合同的修改

  1、銷售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簽定合同時所不能預料的情況而導致合同難以執行下去時,可以由銷售人員與客戶商談解決方法,並就解決方案簽字進行合同的修改。

  2、未經公司許可,銷售人員不可擅自與客戶修改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或進行口頭承諾。否則,由銷售人員自行承擔後果。

  3、銷售合同發生變更或者解除時,必須與客戶協商,達成一致後以書面形式確定,由雙方簽字確認,同時報公司財務部門備查。嚴禁在原合同上進行更改,嚴禁將原合同私自銷燬。

  七、合同糾紛處理

  1、發生合同糾紛首先必須採用協商的方式解決。

  2、確實協商不成涉及賠償、起訴等方式解決的,由銷售部將情況寫明上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轉由公司法律顧問負責指導及辦理相關事宜。

  八、附則

  1、本制度若與公司章程、合同管理規定等上級管理制度有衝突的,依照公司級規章制度要求執行。

  2、本制度由市場部負責編制和修改,經主管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後發生效力,由市場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准、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並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准;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檔案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檔案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係,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式是否符合規定,程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築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裝置、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並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合同訂立的程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式

  對方資信情況稽核—→要約邀請—→要約資訊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准—→簽章。

  3、透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式

  市場調查—→標書製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准—→簽章。

  4、裝置、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諮詢(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字—→審查—→批准—→簽章。

  第十一條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範、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範;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資料電文合同資訊可以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資訊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並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資訊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對於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託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託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許可權;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衝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後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並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儘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後,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並視情況提出防範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准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併報送,根據批准人的要求對採納部分和不採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併存檔。

  第二十條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採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併儲存。

  第二十一條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二條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託,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並在授權範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准的程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裝置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稽核總造價後,經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註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後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後報班子會透過。

  3、採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裝置及其配件的採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後,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最後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准程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後,報主管副總經理批准後,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透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並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後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後,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後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儘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合同變更、解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檔案、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並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鑑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以公司名義鑑訂的一切合同,如採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檔案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於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許可權執行,屬於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託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託,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各授權委託人在被授權的範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透過,總經理簽字批准,並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改進;由於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並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檔案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合同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合同管理,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學的名義,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學校對外簽訂的合同可分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短(一年以下)、標的金額較小(50萬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週期較長(一年以上)、標的金額較大(50萬元及以上)或事項重大抑或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政策等,堅持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守信的原則,符合學校的相關規定,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利用學校合同損害學校利益。

  第五條 學校合同實行統一指導,分級分類歸口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合同審查小組對重大合同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審計處、各業務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歸口部門)負責人和學校法律顧問組成,黨政辦公室主任任審查小組組長。

  合同審查小組職責主要包括:

  (一)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會籤;

  (二)對標準合同範本進行審定。

  第七條 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負責合同法律事務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調法律顧問對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進行稽核;

  (二)協調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重大合同的談判和籤

  訂,並召集校內相關部門參與解決合同糾紛與調解、仲裁與訴訟活動;

  (三)監督有關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 國資辦負責學校合同的統一指導和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報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二)稽核合同文字格式和主要內容及簽訂程式;

  (三)參與合同糾紛調解、仲裁等活動;

  (四)管理合同專用章;

  (五)監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字以及相關材料的保管和備案。

  第九條 學校各業務歸口部門根據其職責範圍,分類歸口管理相關合同的稽核和管理工作。各歸口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合同管理的責任人。歸口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合同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金額10萬元及以上的技術服務、技術開發專案須進行風險評估,重大專案或涉及較高專業技術合同條款要聘請有關專家、財會人員和法律顧問參加論證或評估;

  (二)稽核專案相對方主體資格及信用狀況;

  (三)稽核合同基本條款的完備情況;

  (四)稽核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投標檔案或談判內容一致,是否符合學校規定;

  (五)負責法定代表人授權簽署合同及授權管理制度的落實;

  (六)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有稽核責任;

  (七)協調處理合同糾紛;

  (八)監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條 合同承辦單位(人)負責其職責範圍內合同的相關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核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以及簽約代表的合法身份,並進行調查和驗證;

  (二)負責合同談判、起草、會籤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根據合同履行中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或建議;

  (四)對合同項目的經濟性、可行性、合法性及價款的合理性等負直接責任;

  (五)及時上報和處理合同糾紛。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審查與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的訂立除即時結清方式以外,均應採用書面形式。透過傳真、信函、電子檔案等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的,應當簽訂確認書,確認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條 為規範格式,合同原則上應採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的合同文字,沒有合同文字的,學校國資辦統一制定標準合同文字,並經學校合同審查小組審定。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人)根據學校制定的標準合同文字和學校相關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進行談判的,應及時向歸口部門和國資辦報告;合同談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專業支援的,承辦單位(人)應聯絡學校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協調法律顧問參加。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完成後,承辦單位(人)應當填寫《河南大學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字報送歸口部門審查,重大合同經歸口部門初審,黨政辦(法制工作辦公室)和學校法律顧問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後,報請專案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五條 合同涉及到承辦單位(人)之外其他部門的,需經其他部門審籤。涉及金額5萬元及以上的經濟利益合同需經校財務、審計部門審籤。

  校財務部門主要審查經濟類合同條款是否符合財稅法律、法規、準則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財經政策和財務管理規定,合同款項支付是否有經費來源保障,資金結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審計部門主要審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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