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臨聘人員管理制度

學校臨聘人員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臨聘人員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以下簡稱臨聘人員)的管理,使其規範化、制度化,充分調動臨聘人員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的需要,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聘人員是指在編內人員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的情況下,為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的正常開展,聘用的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等工作的編外人員,不納入學校編制管理。

  外聘教師、服務外包人員、退休返聘人員、兼職人員、學校臨時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員、勤工儉學的學生等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臨聘人員的管理原則上要採取勞務派遣的方式,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四條、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共同遵照執行。

  第二章、臨聘人員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校長辦公會為學校臨時用工制度的決策組織;人事處為學校臨聘人員的管理機構;各用工單位為學校臨聘人員的具體管理部門。

  第六條、學校按照“宏觀控制,分層(類)管理”、“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實施臨聘人員的管理。

  (一)用工單位按照“少用、精用”的原則,根據學校發展實際制定用工計劃,人事處負責核定各單位用工計劃,制定勞務派遣預算方案,經學校審議通過後,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

  (二)勞務派遣公司由學校統一公開招標確定,學校與中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書。

  (三)各用工單位負責臨聘人員的招聘工作,具體包括考核(基本情況、面試及行業准入證書等)和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家庭情況等)等內容。確定符合條件人員後,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手續。

  第七條、學校臨聘人員相關組織機構的職責劃分。

  (一)校長辦公會職責

  負責審定全校性臨時用工管理政策、用工計劃、工資福利待遇等重要管理事項。

  (二)人事處職責

  1、制定學校臨聘人員相關管理規定;

  2、核准用工單位用工計劃、編制預算方案;

  3、負責公開招標相關業務,與中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服務合同書;

  4、督促用工單位對有關勞動糾紛、重大事故進行處理。

  5、監督、檢查、指導用工單位執行學校政策情況。

  (三)用工單位職責

  1、嚴格執行學校有關臨聘人員管理辦法的規定,確保學校建設與發展順利進行,保證學校和臨聘人員的權益不受損害。

  2、制定本單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規定、崗位職責及考核辦法。

  3、負責臨聘人員的招聘,並辦理有關手續。

  4、承擔本單位臨聘人員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5、負責臨聘人員上崗前的技術及安全培訓,並提供相應的安全保護。

  6、定期對臨聘人員進行思想政治、規章制度、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教育。

  7、處理與臨聘人員之間的勞務糾紛。

  第三章、臨聘人員的招聘

  第八條、各用工單位必須在學校核準的用工計劃範圍內按規定程式招聘人員,嚴禁超範圍進人。如學校有調整和安置人員到崗後,臨聘人員相應的衝減。

  第九條、用工單位如需調整次年用工計劃,應在每年下半年提交人事處彙總後,報校長辦公會審批。

  第十條、臨聘人員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品行端正;

  (二)年齡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三)符合聘用崗位所需的學歷、任職資格條件和履行崗位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

  (四)適應崗位要求的相關條件;

  (五)臨聘的外地人員,需在本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第四章、考勤、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各用工單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依法用工,規範管理制度。有其他特殊情況須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曠工人員按照實際曠工天數,扣除當月相應天數的工資;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校可以通知勞務派遣公司解除勞動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屬於曠工:

  (一)未履行請假手續,又無特殊情況不到崗的;

  (二)假期已滿,但未能申請辦理續假或申請續假未經批准而離崗的;

  (三)經查明,請假理由不屬實的。

  第十三條、臨聘人員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政策。

  第十四條、用工單位負責本單位臨聘人員的工作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用和解除關係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臨聘人員的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工資不低於石家莊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社會保險由勞務派遣公司與個人共同承擔。

  第十六條、用工單位在每月20日前填寫好《石家莊學院臨聘人員工資發放表》,報人事處稽核備案,人事處彙總後,由勞務派遣公司統一發放。

  第六章、勞動爭議

  第十七條、臨聘人員因待遇等問題有爭議時,由學校協助勞務派遣公司進行調解。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學校及用工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精神,積極探索多種用工形式,並建立適合學校特點的多種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30日《石家莊學院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石院政[20xx]5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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