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學校考勤制度

初中學校考勤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初中學校考勤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初中學校考勤制度1

  為保證教學質量和教學秩序,特制定學生考勤制度。學生在校上課、自習、集體活動都要嚴格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雖請假但未經批准,或超過假期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一、考勤

  1、任課教師 負責檢查學生的出勤情況,認真填好每節課的《班級日記》中出勤情況表

  2、各班設立考勤班長一人,協助教師做好考勤工作,負責本班學生考勤,每天早上填好考勤記錄,並將本班考勤情況及時反饋給班主任 和任課教師,任課教師應予記錄備案。

  3、政教處每月進行一次學生考勤彙總。

  二、請假規定

  1、學生在校期間,因故不能出勤的應由本人事先與班主任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應說明理由,填寫請假單,無論請假天數多少,班主任都要首先把好關,並在假條下簽字後到政教處審批。

  2、學生請病假須有醫院檢查證明及家長簽字證明。先由家長書面申請,三日內可由班主任批准,超過三日由政教處審批。

  3、因病不能上大課間操的'必須親自向政教處請假,由政教處主任開具假條,值周檢查如沒有假條的按曠課處理。

  4、學校實行封閉式管理,課間遲到、中途有事、有病外出等均應向任課教師報告原因,未經同意不準私自離開課堂。同時向班主任請假允許後開具假條到政教處審批並進行登記,門衛見到班主任和政教處主任的簽字假條方可放行。

  5、嚴格履行請假手續,請假者本人填寫請假條,逐級審批,口頭請假無效。請假期滿後必須到政教處消假,學生確因特殊原因(急病或急事)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事先及時來電話與政教處、班主任聯絡,說明情況徵得同意方可請假,事後辦理補假手續,不補辦手續或補假未批准者均按曠課處理。

  三、缺勤處理規定

  1、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三分之一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2、病假累計達一學期正課的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手續,復學時應辦理復學手續,由學校視程度予以編班上課。

  3、曠課處理

  (1)學期內有曠課行為者,不能評為文明學生,其綜合素質評價降等,取消各類先進評選。

  (2)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下列情況者,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A達8學時者,給予通報批評;

  B達16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C達24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D達4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E達56學時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初中學校考勤制度2

  為了穩定教學秩序,嚴格勞動紀律,規範管理程式,依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 記錄考勤起止時間

  每學期從學生開學之日起,到期末教師放假之日止,按學校的作息時間表、課表及各種輔導和值班安排表進行考勤。

  二、 請假

  (一)事假:教職工每學期事假限定在5天以內,每次請假不得超過2天,每月請假不得超過2次,全校每天請假不得超過2人,請假除扣除月工作考核分數外,每學期累計5天以內者 ,不扣錢;6至10天者每天扣10元;10天以上者,每天扣15元,期末一次兌現。

  (二)病假

  1、教職工因病,需持地段醫院以上診斷證明辦理請假手續。

  2、超過三天以上的連續病假,需按有關規定辦理齊全手續後方可請假離校治療,否則按曠工論處。

  3、長期病假由上級批准後方可休假,並按有關規定落實待遇。

  (三)婚、喪、產假按有關檔案規定辦理手續。超過部分割槽分不同情況記錄考勤,其中以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為前提,婚、喪、產假需事先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安排後方可准假。經學校同意的函授假,每期不超過5天者,可按出勤對待,不扣月量化分數,但不得享受滿勤待遇,超過5天者,須按事假對待。

  三、曠工及處罰

  1、凡未上崗或未按時上崗者,一律視為曠工。

  2、曠工每天扣除日均工資,按月兌現。

  四、考勤記錄辦法及標準

  1、開學第一週和期末最後一週,考勤按平時的2倍計。

  2、無故不按時參加集體活動(如例會、教研活動、組內聽課、師生大會、升旗儀式等)的,每次按曠工0.5天計;若事前請假的,計假0.5天。

  3、凡無故不上課的,每節記曠工0.5天;若事前請假的,計假0.5天。

  4、無故不上一節輔導者(含晨讀、早讀、晚自習、晚練等),記曠工0.2天;事前請假者,計假0.2天。

  5、雙休日護校原則上不準請假,值班未到崗者,按曠工論處。

  五、請假手續

  1、2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3-5天的由校長審批,6天以上的按有關程式逐級上報。連續請假連續計算。

  2、必須提前請假。凡捎假、口頭請假、電話請假一律無效。要認真填寫假條,先安排工作,寫清起止時間,由頂崗人簽字同意後,由分管領導審批,交教導處登記,凡內容及手續不全者,按誤工曠課論處。假滿返校後,要及時到教導處銷假,否則按超假曠工論處。

  3、請假超假,一般不予補假,確實原因特殊,由當事人申請經校委會研究同意後方准予補假。

  4、學校領導請假由校長審批。教職工請假由分管領導審批。各部門幹事請假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再由分管領導審批。

  六、其他規定

  1、教學崗位由教導處檢查登記,安全崗位、宿舍管理由保衛處檢查登記,後勤工作由總務處檢查登記,其他活動由活動組織者、經辦人、帶班人員檢查登記,做到周公布,月小結。週末統一交教導處彙總,落實兌現。。

  2、全期未請任何假者,視為滿勤,學校設立滿勤獎。

  3、對於全期事假在5天以上、曠工在2天以上或病假在15天以上者,取消各種評優資格,年度考核一般不能定為優秀格次,晉級提拔受限。

  4、其他未涉及事項,比照相近條款執行。

  本制度解釋權屬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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