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工會法》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係,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學校有關規章制度。

  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5、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工作。

  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 校長室要積極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援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幹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20—3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工會法》執行。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5、有權對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

  1、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4、密切聯絡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佈實施。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

  2、負責徵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大黃堡朝陽裡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生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

  一、總則: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的領導,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二、任期:

  教代會每3至5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三、成員: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四、召開:

  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透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代會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透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六、其它: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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