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範本(通用8篇)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範本(通用8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為了規範各專案的垃圾管理,為廣大業主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小區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裝修物垃圾、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三大類。

  1.1裝修物垃圾:是指裝修房屋所遺棄的廢料且不容易清運對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廢漆,廢料,碎磚塊、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雖然暫時報廢或遺棄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檔案類、塑膠類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是指無法經處理回收利用,需交由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塵渣類、排汙廢渣、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定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定: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定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以各專案實際情況而定劃分的定點區域。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 裝修物垃圾類區存放各專案業主裝修所遺棄的廢棄裝修物等

  2.2.2 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可經過自己處理後迴圈利用的垃圾

  2.2.3 不可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區存放不能處理回收利用的和須經市政廢品回收站處理的垃圾(菜葉、果皮)等垃圾。

  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專案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並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割槽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各專案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在每棟樓前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並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各專案垃圾在被輸送過程中,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處理不當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2

  根據政府的要求,為加快推進學院生活垃圾分類與源頭減量制度的實施,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強化學院在落實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制度的示範帶頭作用,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包括: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食堂垃圾(包括:剩飯剩菜,菜根菜葉、廢棄油指等廚餘垃圾)。

  3.有毒有害垃圾(包括: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包括:塑膠類、瓜皮果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5.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宿舍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員工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室設定不同種類的垃圾袋(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房內,統一由後勤處安排越溪環衛所處理。

  4.食堂垃圾:剩飯剩菜等廢物由食堂指定專人集中處理,廢棄油脂由相關證照齊全的專業人員集中回收。廚餘垃圾學院委託專業公司專門處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放置在紅色垃圾桶,收集後交物業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6.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7.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學工處、團委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後勤人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集體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3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1.1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檔案類、塑膠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築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矽藻土、含汙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汙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定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定:公司的垃圾存放採用定點設定的方法,並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於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岩棉類、矽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週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築垃圾、動物屍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並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佈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並透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迴圈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膠、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餘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並向社會公佈。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管理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餘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乾水分後再投放至易腐(廚餘)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採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後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定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並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築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並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定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並在顯著位置公示設定佈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範、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範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並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並於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佈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託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裝置檢測機制,並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範。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誌,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並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裝置;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裝置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裝置實行日常養護,並規範作業;

  (六)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並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佈局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範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汙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迴圈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採用焚燒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範,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採用的技術、裝置、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採用高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裝置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裝置執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並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並將相關統計資料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檢測計劃,委託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汙染物排放線上檢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並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汙染物排放資料;

  (六)汙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正常執行;

  (七)建立環境資訊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資料、環境檢測等資訊;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並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並逐步實施電子聯單資訊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並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並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並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採取有效的汙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於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於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匯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合理佈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並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定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併設定。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資訊。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定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佈局規劃和設定要求,透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群等場所設定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採用押金、以舊換新、設定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透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採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酒店、餐飲、旅遊、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遊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遊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遊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並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並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願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執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並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後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資訊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資訊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資訊,並與相關部門實現資訊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罰款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裝置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誌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裝置,或者收集、運輸裝置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汙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臺賬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裝置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並保證設施、裝置執行良好的,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群、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群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援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迴圈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佈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的政府批准後實施。

  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徵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的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專案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建設專案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徵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並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採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汙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定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誌》規定的標誌,便於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採取措施防止環境汙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傢俱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佈,並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

  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築,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託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範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範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定並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汙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彙總資料並錄入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淨菜上市和潔淨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透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託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裝置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並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迴圈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迴圈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透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准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並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援農民採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餘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採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製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於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並按照規定報送資料、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汙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線上監測系統,並將資料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資訊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5

  1、目的

  為了規範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檔案適用於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職責和許可權

  3.1裝置部門為本檔案的編制歸口部門。

  3.2槽窯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裝置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危廢垃圾的處理工作。

  3.4物控辦分部負責生產垃圾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4、工作程式

  4.1垃圾分類

  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情況,分為固廢垃圾、危廢垃圾、生活垃圾、生產垃圾。

  4.1.1固廢垃圾

  碎玻璃灰、被汙染的碎玻璃、廢耐火材料(爐灰、耐火磚、保溫棉)。

  4.1.2危廢垃圾

  廢濾芯、廢機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於:剩餐、塑膠包裝盒、辦公廢舊紙張等。

  4.1.3生產垃圾

  廢舊鋼材、廢舊無價值備件、廢舊材料、廢包裝材料(廢紙、廢鋼帶等)。

  4.2垃圾定點存放及管理

  4.2.1固廢垃圾

  1)公司固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碎玻璃堆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裝置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固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固廢垃圾存放點。

  4.2.2危廢垃圾

  公司危廢垃圾存放點在河北浮法,裝置部負責運送到存放處並處理,由河北浮法負責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點為原料配料樓南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裝置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專人運至生活垃圾存放處。

  4.2.4生產垃圾

  1)生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袋裝庫,由物控辦統一管理和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生產垃圾存放處,分類放置。

  4.3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種垃圾存放點必須明確標示,以便快速識別,防止人為失誤。

  4.3.2垃圾存放點及各部門使用的垃圾鬥或者垃圾桶必須進行顏色區分並且進行定置,固廢用紅色,生活垃圾用黃色,生產垃圾用綠色。

  4.3.3各部門必須及時將本區域產生的垃圾運送至中轉站,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項

  4.4.1夏季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蠅,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或者由保潔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

  4.4.2為防止產生過多的垃圾,公司全員應該進行清潔生產,如:利用二次紙、儘量用OA辦公、進行精細化生產操作防止產生落板灰塵、精細點檢、維護裝置等。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6

  為全面貫徹《xx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全力推進我區生活垃圾分類示範區建設,根據中共xx區教育委員會、xx區教育局關於印發《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現制定我校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一、工作要求:

  1、完善硬體設施建設,校園內、教室、辦公室裡擺放垃圾分類回收箱,並做好統一標識。

  2、各教室垃圾分類工作由班主任、衛生委員負責,辦公室垃圾分類由室長安排值勤表,落實對垃圾分類的監督執行。

  3、每天定人、定時、定點進行垃圾清倒工作,把各類垃圾投放到學校的指定地方,然後由學校統一處理。

  垃圾投放地點:

  1、幹垃圾、可回收物投放點在2號樓背面

  2、溼垃圾投放點在3號樓教工飲水間

  3、有害垃圾投放點在食堂大門右側

  垃圾投放點開放時間:

  每日中午12:30——12:45

  下午15:30——16:00

  週五中午12:15——12:50

  4、提倡綠色辦公,減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

  5、做好源頭減量工作,學校門衛不再收取教師私人快遞包裹。

  二、工作保障:

  1、學校工會、學生髮展中心、總務處將分別對教室、辦公室、垃圾投放點進行監督管理並及時反饋。

  2、所有監督管理和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學期考核指標中。

  建設小學垃圾分類管理條例於20xx年6月1日開始試運轉。本條例於20xx年9月20日第xx屆三次教職工民主管理大會表決透過。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7

  一、各單位的職責

  部門一:環保部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現場檢視並進行審批

  2、監督檢查各清運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並進行考核

  3、監督檢查接收車間對制度的遵守情況並進行考核

  4、接到硫磺申請後對垃圾進行外運、外賣;

  許可權:1、審批權2、考核權3、考核權4、負責

  部門二:接收車間

  職責:

  1、對各車間清運物料進行審批

  2、接收各車間的垃圾並其清運過程進行監督

  3、負責整理各車間清運單據,並每季度向環保科報送

  4、對清運車間不遵守制度的情形向環保科提出處罰建議

  5、根據現場情況向環保科提出外賣外運申請

  許可權:1、審批權2、監督權3、負責4、建議權5、建議權

  部門三:清運車間

  職責:

  1、負責將規定類別的垃圾分類後按時間規定運抵現場並根據擺放要求自行卸車

  2、對接收車間的接收工作進行監督

  許可權:

  1、負責

  2、監督權

  二、清運物件

  公司現在可接收的垃圾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車間無法使用但具備一定經濟價值的物品;另一類為大宗的油泥和鐵鏽。細分為以下12類

  ①保溫岩棉:只准有岩棉、矽酸鋁毯、玻璃絲布,岩棉一律入池,由清運車間人為推平,不得灑落地面;

  ②廢舊保溫鐵皮:保溫拆下來的鏽蝕鐵皮,鋁皮不得摻雜在內

  ③廢舊保溫鋁皮:保溫查下來的變形鋁皮,鐵皮不得摻雜在內

  ④助劑編織袋:編織袋內不得有助劑、汙油以及其他雜物,編織袋統一裝入一個編織袋或捆綁壓實後清運

  ⑤木質包裝:不得有除木頭之外的其他雜物(如紙箱、石棉板等),裝置木包裝按面拆分且確認無鐵構件後清運

  ⑥廢舊膠管:僅回收廢舊膠管,塑膠類不得摻雜在內。

  ⑦廢舊塑膠:除桶類之外的零散塑膠製品且經環保科驗收確認,如無法使用的電纜皮、塑膠部件等

  ⑧廢舊儀表線、電纜線:需環保科確認無法進行使用,並由分管總監簽字

  ⑨金屬部件(長度和直徑≤50cm)廢舊金屬纏繞墊片:分為碳鋼類和不鏽鋼類,其中纏繞墊為不鏽鋼類

  ⑩已確認無法再利用的門、窗:木製類、鐵製門窗拆散後放於所對應回收站內,其他材質現場按類放置

  注劑桶及油漆桶:確保無油、無注劑及其他雜物,根據桶的大小、材質進行放置,且要直立放置。

  ⑿油泥及鐵鏽按危險廢物處置,申請環保科按危險廢物流程處置。

  三、放置標準

  所有垃圾都是由內向外進行放置,裡面放置高度與垛牆齊高後在向外擺放;一個空間內放置兩種垃圾的中間留有1。5米的距離;各類垃圾的放置位置見附圖;

  四、清運流程

  週三清運車間聯絡環保部現場確認並審批;週四清運車間在14點—17點(隨公司時間進行相應調整)到接收車間登記和審批,接收車間18點前根據簽單情況,把清運車間分為上午和下午兩個批次,並透過OA傳送到各車間;週五清運車間根據接收車間的時間要求進行清運

  五、處罰規定

  1、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1000元

  ①夜間私自存放的

  ②現場隨意無組織放置,且不聽接收車間勸告的

  ③清運物中夾帶衛生清理垃圾等無價值垃圾的

  2、有以下情況的每次罰款500元;

  ①不經過接收車間,在無接收車間人員監護情況下進行存放的

  ②存放後不處理現場衛生的

  ③不符合分類規定,如相互之間有夾帶的;不符合存放規定的,如裡面未放滿就向外面放;需要進行深埋未進行深埋或埋深不夠的

  ④外來施工隊清退車間垃圾,清退車間人員不到場的

  ⑤清退垃圾的數量與種類與簽單不符的

  ⑥不按規定時間進行簽單或清退垃圾的(有主管總監特批的書面申請除外)

  垃圾分類管理規章制度 篇8

  為確保校園環境清潔衛生,培養全校師生員工的環境保護意識,積極主動參與垃圾分類處理活動,養成良好習慣,建設文明綠色校園,特制定垃圾分類管理制度。

  一、學校垃圾的分類:

  1、可回收垃圾(指:紙類、塑膠類、金屬類、玻璃類等能變賣的垃圾)。

  2、有毒有害垃圾(指:廢舊電池、廢日光燈管、實驗室過期藥品、廢舊電器等電子垃圾)。

  3、不可回收垃圾(指:塑膠類、瓜皮果殼蛋殼、建築垃圾和其他清掃垃圾等)。

  4、綠化帶的落葉、雜草、草皮等垃圾。

  二、垃圾分類處理的辦法:

  1、學校在公共場所和主幹道邊同一位置設定兩種垃圾箱,一種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種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師生必須按有關要求將垃圾放入相對應的垃圾箱內,各班各部室設定不同種類的垃圾箱(紙盒),按要求分類投放處理。

  2、廢紙及廢紙品、塑膠飲料瓶以及能變賣的其它塑膠;易拉罐、玻璃瓶及能變賣的其它可利用的廢棄物均必須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部室清掃的不可回收的垃圾必須統一集中倒入學校指定的垃圾池內,統一由學校安排指定運送到村垃圾填埋場。

  4、有毒有害垃圾和廢舊電子垃圾交學校集中統一處理,並做好相關記錄。

  5、落葉、雜草、草皮等清掃後集中到學校花圃統一填埋做堆肥處理。

  6、建築垃圾等由施工單位妥善處理。

  三、垃圾分類處理措施:

  1、德育處、少隊部要充分利用升旗儀式、班會、板報、櫥窗等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讓全校師生員工充分認真垃圾分類處理的優點,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做到人人參與,人人有責。

  2、加強對分類垃圾的及時處理,學校要按相關要求把好關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反映,並提供垃圾分類設施裝置的物質保障。

  3、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私自處理,焚燒垃圾,輕者批評教育,重者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相關處理,並追求有關責任。

  4、對本制度執行良好的班級或個人,學校每學期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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