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防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防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和《江西省氣象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支援市、縣(區)氣象主管機構依法開展監督和管理活動。
第五條、市、縣氣象主管機構在市、縣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的領導下,負責組織管理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具體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稽核、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和雷電災害的調查與鑑定工作。
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區),其防雷減災工作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
建設、安全監督、規劃、房產、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的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裝置損壞等。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湧保護器以及其它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七條、下列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高層建築、建築高度12米以上的廠房以及15米以上的煙囪、水塔;
(二)賓館、會堂、體育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大型公共建築物;
(三)油庫、液化氣儲氣站、煤氣儲氣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設施等易燃易爆設施以及糧棉等重要物資倉庫;
(四)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五)程控系統、衛星接收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
(六)重要的航空地面導航設施;
(七)電力、通訊、廣播電視設施;
(八)其他易遭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第八條、防雷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防雷標準和設計規範,並經氣象主管機構稽核。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提交稽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安裝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場所和設施的基本情況;
(二)防禦直擊雷、感應雷、雷電波侵入裝置的設計方案、施工圖紙;
(三)綜合佈線圖;
(四)採用的防雷產品技術性能資料。
第九條、氣象主管機構收到防雷裝置設計方案稽核申請和資料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經稽核同意的方可交付施工;經稽核不符合國家防雷標準和設計規範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由建設單位修改後重新報審。
第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稽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方案施工;需要修改設計方案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重新報審。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檢測單位按照以下階段分段檢測,檢測合格再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基礎接地體(樁、承臺、地梁)焊接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二)分層柱筋引下線、均壓環、外牆金屬門窗以及玻璃幕牆等電位連線完成,澆混凝土之前;
(三)天面避雷網路、避雷帶、鐵塔等金屬物體安裝焊接完成時;
(四)防雷產品安裝完成時。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竣工時,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防雷裝置。
第十四條、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對檢測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使用單位必須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有專人負責,並主動配合定期檢測,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報市、縣氣象主管機構所屬防雷減災機構處理。
第十六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從事設計、施工和檢測。
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和檢測的專業人員,應當經培訓合格,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氣象主管機構委託的具有法定資格的防雷檢測機構應當定期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有關單位或個人應予配合。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照規定建立相應的雷電災害報告制度,除重大災害事故須緊急報告外,應在雷電災害發生後5日內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報市氣象主管機構,由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人員進行調查、鑑定並建立檔案。當年雷電災害情況彙總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和省雷電防護管理局。
第十九條、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江西省氣象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採取防雷措施而未採取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防雷標準和設計規範採取防雷措施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應當接受定期檢測的單位拒絕接受法定檢測機構檢測的,由市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第三十一條(五)項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絕改正的,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爆炸、火災、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範圍從事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