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精選4篇)

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精選4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精選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物件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透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透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透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透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2、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3、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裝置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透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透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2

  為了全面落實素質教育和新課程改革的`精神,根據省、市關於教師校本培訓的有關精神,加強對校本培訓工作的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1、業務進修制度:

  要求教師每週利用業餘時間到圖書館、閱覽室或網路系統進行自培自練;同時,積極鼓勵教師參加各種學歷和非學歷的教育和培訓。

  2、分層培訓、整體推進制度:

  針對我校教師教齡結構和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層培訓。共分為三層次:年輕教師培訓、骨幹教師培訓、名師培訓,分別制定相應的培訓目標和計劃,層層遞進、環環相扣 。

  3、校本教研培訓制度:

  教研組開兩週集中半天時間,確定主題,由專人主講,學習教育教學理論,最新教改動態,探討教育教學體會;組織全組成員按照學校工作要求有序組織集體備課,技能培訓,三課彙報課、研究課、示範課,活動和課題研究 。

  4、活動考勤制度:

  在開展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的過程中,將設定考勤登記表或手冊,對全體參加教師進行嚴格的考勤,無故曠缺者作為曠課處理。

  5、學分登記制度:

  參加校本培訓和校本教研的教師,教研處和教研組共同根據教師參加培訓的數量和質量進行整理評定,上報縣教育局和教師進修學校按校本培訓規範性學分登記辦法申請相應的學分。

  6、過程督查制度:

  學校對校本教研和培訓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抽查。強化六種工作態度:積極主動參與態度;一切為了學生態度;團隊合作態度;勤於研習態度;善於反思態度;合理利用業餘時間豐富自己專業的態度。堅持做到勤學習、勤鑽研、勤反思。

  7、資料建檔制度:

  學校對開展的校本教研和校本培訓活動以及教師參加該活動的各種資料,做好建檔工作,將課程理念、教學觀、學生觀的認識和變化、收穫和感悟記錄下來,做好教師個人專業成長過程資料的積累。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3

  為確保本培訓班的順利開辦和教學質量,特制定以下規章制度,望全體學員共同遵守!

  一、學員們可以先來免費試聽1—2節課,確定學習時,必須先預交學費後再學習。

  二、培訓期間,學員們務必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違紀者給予批評處理,嚴重者立即開除,並不退學費。

  三、學員們不得半途而廢,為確保教學質量,中途停學者不退學費。

  四、學員們必須按規定時間準時上課,每天不超過規定的學習時間;為不影響其他學員的學習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如需要請假,則必須經過主管老師同意方可;學員無故曠課者,老師不再為其專門補課。

  五、學員們未經老師同意,不得隨意動弄教學器材。教學器材全部屬於私人財產,有意損害者,加價賠償。

  六、培訓期間出現其它事故,按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4

  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是五原縣教育局嚴格審批,允許辦學,並具有教學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為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加強學校、民辦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各位學生學好樂器的同時,也希望和祝願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決定進一步規範、強化安全管理。特與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以下簡稱乙方)擬定以下責任。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長音琴行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長音琴行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長音琴行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透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學樂器並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麼去彈奏,怎麼把握節奏、音準、感覺,每節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餘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課都會有新內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裡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裡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裡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生意外後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後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後一節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長音琴行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後服務(免費上門除錯、安裝、保養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除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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