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2020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公務用車紀律,提高公務用車使用效率,根據《關於徐彙區教育系統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徐教委(20xx)15號,現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宛平中學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一、公務用車使用範圍
(一)公務用車使用僅限於以下公務活動:
1、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相關公務;
2、緊急檔案資料或重要物資等運送;
3、參加各類會議和學術交流;
4、接待市、區和外省市人員考察調研用車;
5、學校集體活動;
6、接送學生校外活動用車;
7、因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公車的,應由學校黨政領導同意。
二、公務用車使用程式
1、公務用車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調配和安排使用。
2、使用公務用車必須提前一天到校辦填寫用車申請單,寫明日期、目的地、使用人和用車事由。
3、申請單由分管領導稽核、校長審批、總務處做好統籌安排;行政幹部使用公務用車由人事處和校辦稽核、審批。
4、處理緊急公務,可先安排用車,但事後相關用車人須補辦上述手續。
5、公務用車出上海市,須經區教育局審批。
三、公務用車管理:
1、駕駛員每次出車必須填寫《宛平中學公務用車使用臺賬》,詳細記載出車情況,出車記錄是校車駕駛員報銷過路過橋費、停車費、油料費的依據。
2、駕駛公務用車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自覺加強車輛技術知識和安全行車知識的學習;嚴格做好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的車輛例行檢查與保養,保持車容整潔,確保車況良好與行車安全。
3、公務用車在完成出車任務後一律停在學校;法定休息時間無公務時,公務用車應在學校停放,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4、將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情況列入校務公開內容,每學期定期公示。
四、責任追究
1、學校黨政領導為公務用車管理的第一負責人。黨支部和紀檢組織要加強對學校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並將其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
2、嚴禁公車私用,不得將公務用車用於非公務活動。
3、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執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
4、領導和其他個人不得使用公務用車上下班。
5、不得將公務用車用於婚喪喜慶、探親訪友、度假休閒、接送親友、學習駕駛等活動。
6、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除個人承擔用車費用外,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級出臺公務用車改革新政,則按上級政策執行。
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2
一、總則
1、公用車輛管理堅持在校長領導下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的原則。
2、公用車輛調派堅持合理性原則,優先考慮教育教學中心工作需要。
3、公用車輛使用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
4、認真落實上級"公車封存"規定。
二、車輛調派
1、各科室申請公務用,需提前到辦公室登記,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2、公務用車嚴禁私用。如遇特殊情況(如危重病人、學生急病等)可酌情處理。
三、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
2、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每次出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行車安全。
3、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式安排修理。
4、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
5、駕駛員報銷車輛費用票據,由辦公室主任稽核簽字,報校長籤批。
四、車輛保養及維修
1、車輛維修,由駕駛員向辦公室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到4S服務店安排維修。
2、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由駕駛員報辦公室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
3、駕駛員未經同意,不得擅自修車、換件的。
4、駕駛人員應按車輛保養規定做好車輛日常保養工作。
五、油料管理
1、車輛加油費用的支付方式按照財務規定執行,辦公室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統一安排加油。
2、辦公室不定期對公用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
六、責任追究
1、對不服從排程或聯絡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主任分別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責令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3、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情進一步追究責任。
6、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7、駕駛員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未經同意,擅自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七、本制度解釋權歸學校辦公室。
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3
一、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車輛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嚴禁超車。
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為保證師生的人身安全,學生放學15分鐘後車輛方能駛離)。
二、凡車輛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保安人員查驗,經同意後登記,方可進出。
除公務車外,凡教師私家車輛上下班時必須由本人親自駕駛,不得他人代駕,如當值保安發現,車輛禁止進出校園。
三、需進入校園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的相關車輛,一律由學校保安人員指揮停放。
負責接待來訪人員的部門負責人,需在來訪人員車輛到校前通知安保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確保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課間活動時間。
(如發生意外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
四、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並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五、目前學校臨時停車位為22個,其中1個為學校公務用車停車位(學校公務用車停放固定位子)。
因學校停車位有限,如遇車位停滿後,晚來的車輛須自行找車位停車。
六、本校教師車輛及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准後方能停放。
七、禁止在校園內清洗機動車輛,學校公務用車除外。
八、此管理規定由學校解釋並執行。
本規定自20xx年5月23日起執行,如與本規定相牴觸者,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按景行小學潭中校區相關制度處理及期末績效量化扣分。
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範公務車輛管理,嚴肅公務用車紀律,控制學校支出,根據省、市有關檔案規定和學校公務車輛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2、學校公車由學校辦公室進行日常校內工作排程。
3、建立公車使用記錄制度。明確記錄使用時間、使用事由、使用人、批准人等,因應急使用公車,使用後,相關人員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4、嚴禁公車私用,駕駛員未經學校辦公室安排,不得擅自出車。因擅自出車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由其本人承擔。
5、駕駛員應愛護車輛,確保車況良好和行車安全。
6、公車不使用時段須停放學校內,嚴禁將公車停放在居民住宅區或公共場所。
7、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必須立即報告學校辦公室,必要時報告校長,並保護好現場,待學校有關人員到達後進行處理。如有人員受傷,應立即送受傷人員去醫院搶救治療。
8、公車校外借用由校長室批准。
9、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學校公車使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公車管理,提高車輛使用效率、控制成本、規範行車安全行為,確保教學、科研、管理、後勤保障及其他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中共貴州師範大學委員會貴州師範大學關於加快推進公車管理改革的實施意見》(校黨政發〔2013〕12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是使用財政撥款經費、科研經費、學校自籌經費及社會捐款等資金購置的並以貴州師範大學名義進行登記上牌的車輛均為學校公務車輛,必須依照本辦法納入學校進行統一管理。
第三條:按照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配置合理、使用有效、處置規範、監督公正的管理原則,建立動態精細化的管理系統,實現對學校公車從採購到處置全過程管理,切實做到實時的賬賬、賬實、賬事相符,確保公車用於公務。
第二章:公車購置
第四條:學校需購置公車,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審批程式。首先提出預算申報計劃、採購立項申請;其次在經學校相關部門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報學校領導審批,計財處安排落實經費;最後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未經批准未按程式,各學院(教學部)、各單位不得自行購置公務用車。
第五條:因學校公車編制有限,原則上不鼓勵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確因科研工作需要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車輛,在符合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及課題來源方的預算批覆的前提下,須由科研專案負責人提出立項申購報告,經科研管理部門稽核,計財處核實經費,學校領導審批,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程式辦理報批和採購手續。
第六條:車輛購置後,購車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貴州師範大學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流程》進行固定資產登記入賬,並與學校簽訂公車使用承諾書,承諾承擔用車過程中因使用者違反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而引發的法律、經濟、安全、民事等責任,降低學校公車執行費用和責任風險。
第七條:細化學校公車執行費用預算編制,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嚴格控制公車執行費用。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車輛,由科研專案負責人承擔車輛使用執行等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八條:學校公務車輛應明確專人駕駛,購車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負責制定落實並經常檢查考評駕駛員職責。因工作需要,中層幹部駕駛公務車,須按學校有關檔案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公車管理
第九條:學校公車實行統一監管與分類歸口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全校公車的統一購置、入庫登記、車輛清查、調撥調劑、統計報告、使用監管和辦理報廢處置手續等工作。學校辦公室負責對其統一排程使用的校公務用車進行管理;各單位使用的公車,由各單位負責管理;科研經費購置的公車,由該科研專案負責人負責管理;後勤保障用車由後勤服務集團負責管理;產業開發用車由科技與產業發展中心負責管理。
第十條:各歸口管理部門和單位,負責各自使用和分類歸口公車的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公務用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學校公務用車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實施歸口管理範圍內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二)負責本部門和單位使用的公務用車排程、使用、保管和維護保養等工作;
(三)負責組織辦理本部門歸口管理的車輛交通執行管理費的繳納、車輛年審等;
(四)負責加強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行為規範教育、培訓、考核等。
第十一條:公務用車使用單位(科研專案負責人)應落實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作為第一責任人應嚴格把好用車安全關,合理使用車輛,充分發揮車輛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公務車輛及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自行保管,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抵押變賣、丟棄報廢,違反以上規定,後果由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駕駛學校公務車輛發生交通肇事或得知車輛被盜時,車輛使用單位責任人(科研專案負責人)及當事人必須在24小時內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向保險公司、學校保衛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口頭和書面報告。
第四章:公車處置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經鑑定達到報損、報廢條件的或由於交通肇事需報廢的車輛及其車輛行駛執照、號牌、證件等,須交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統一收回按有關程式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置。
第十五條:學校各類公務用車,因各種原因需變賣、轉讓、報廢等處置的,須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批准後,按相關程式辦理報批處置手續,並根據批覆及時作出下賬和賬務調整。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使公務用車受到侵害、損壞的單位和個人,學校有權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學校研究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