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制度

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制度

  我國將建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制度,建立可追溯系統。下面,小編分享一篇關於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編碼制度給大家!供大家參考閱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要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並建立可追溯系統。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信部、環保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日前聯合印發《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對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設計生產、回收主體、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等做出了具體規定。

  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推廣應用工作有序推進。考慮到動力蓄電池的生命週期,預計未來數年,我國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將出現大規模退役,並進入回收利用環節。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強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規範,明確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指導相關企業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此舉有助於培育良好的再利用體系,防止走其他廢棄物治理走過的“先亂後治”的老路。

  據介紹,《技術政策》中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包括鉛酸蓄電池。在行業管理辦法出臺前,有關部門將對動力電池的各個環節進行指導性管理和監督。

  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責任主體的確定上,《技術政策》明確了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其中,電動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安裝在整車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指系統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其銷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整車生產企業售後體系之外)的動力電池。

  新版《技術政策》明確提出將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構建起電池回收再利用的可追溯體系。據悉,具體編碼工作由生產企業負責,國家汽車標準化主管部門將盡快制定動力電池產品編碼標準;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要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電池產品進行編碼,並建立可追溯系統。編碼應具有與產品的唯一對應性,標識在動力電池產品顯著位置,且具有較高牢固性。考慮到部分廢舊動力電池仍有一定容量,可適用於電動腳踏車、電網儲能電站等行業,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梯級利用,以提升資源利用率。

  “目前,我國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保有量還比較少,相關回收利用體系還沒有有效建立起來,回收利用技術工藝還不成熟,暫不宜進行強制性管理。”該負責人表示,《技術政策》目前只是一個引導性檔案,沒有做出懲罰性規定,但有關部門將採取積極措施,激勵、鼓勵廣大企業參與到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中。

  據悉,國家鼓勵企業對動力電池採用收取押金、回購、以舊換新等措施,提高消費者交回廢舊動力蓄電池的積極性,同時探索將廢舊動力蓄電池納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金”徵收範圍。此外,國家將在現有資金渠道內對梯級利用企業和再生利用企業的技術研發、裝置進口等方面給予支援,鼓勵企業不斷提升技術水平。

  附:《技術政策》全文

  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引導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有序回收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環境汙染,促進資源再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迴圈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關於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技術政策。

  第二條【制定目的】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檔案,目的是指導企業合理開展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的設計、生產及回收利用工作,建立上下游企業聯動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技術政策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動力蓄電池設計、生產及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回收、利用和最終處置等活動。本技術政策所稱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

  (一)經使用後剩餘容量及充放電效能無法保障電動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後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二)報廢電動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經梯級利用後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生產過程中企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含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組和單體蓄電池。

  第四條【總體要求】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的原則實施。

  第五條【責任主體】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和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以下簡稱“梯級利用企業”)應分別承擔各自生產使用的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責任,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負責回收報廢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第六條【部門職責】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製定與本技術政策相關的管理政策及技術標準,加強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動力蓄電池設計和生產

  第七條【綠色設計】電動汽車設計應遵循動力蓄電池易拆卸原則,確保動力蓄電池能從整車上安全、環保的拆卸。動力蓄電池設計應符合《汽車禁用物質要求》(GB/T30512)的規定,採取無毒無害化設計,並儘量使用再生材料。國家鼓勵動力蓄電池結構設計標準化,提高通用性,以便於梯級利用。

  第八條【拆卸、拆解資訊】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提供其銷售的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拆卸技術資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提供其銷售的動力蓄電池的拆解技術資訊,並及時更新,必要時應提供技術培訓。

  第九條【電池產品編碼和追溯】國家推動建立動力蓄電池產品編碼制度。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對所生產(或進口)的所有動力蓄電池產品進行編碼,並確保編碼與電池產品具有唯一對應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應將裝配在整車上的蓄電池產品編碼與整車建立對應關係,確保動力蓄電池的流向可追溯。從事動力蓄電池更換業務的售後服務企業、電池租賃企業等應建立資訊登記制度,確保新更換到車上的電池流向可追溯。

  第三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

  第十條【回收網路建設】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下同)應在具有電動汽車售後服務網點的地級行政區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務網點(或委託其他具備回收條件的機構)負責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鼓勵多家企業透過委託代理或與回收企業、再生利用企業合作等形式,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路,降低迴收成本,提高回收網路執行效率。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告其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網點的地址、聯絡方式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回收資訊統計和上報】電動汽車及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梯級利用企業負責統計本企業回收(或委託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型別、型式(蓄電池包、蓄電池模組或單體蓄電池)、數量、重量、去向等資訊,並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的相關資訊。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當及時在“全國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訊管理系統”中準確填報其拆卸回收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型別、數量、重量、去向等資訊。

  第十二條【回收企業條件】從事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動汽車售後服務商或其他機構;

  (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指定(或授權)的電池銷售商、動力蓄電池換電(或租賃)企業或其他機構;

  (三)梯級利用企業或其指定(或授權)機構;

  (四)具備動力蓄電池拆卸所需技術、裝置、人員等相應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五)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

  第十三條【電池交售】電動汽車使用者更換動力電池時,應當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條規定的回收企業處拆卸動力蓄電池,並將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電動汽車租賃公司、公交車公司、計程車公司等集團使用者可按有關要求回收本企業內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並及時將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回收企業。回收企業應向符合國家法規要求的梯級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交售廢舊動力蓄電池。

  第十四條【拆卸要求】回收企業從電動汽車上拆卸動力蓄電池時,應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則,並嚴格按照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所提供的拆卸技術資訊進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有專門的場所,貯存場所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當地消防、環保、安全部門的有關規定,並設有警示標誌,且應設在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倉庫及高壓輸電線路防護區域以外。廢舊動力蓄電池貯存應避免高溫、潮溼,保證通風良好,正負極觸頭應採取絕緣防護。廢舊動力蓄電池多層貯存宜採取框架結構並確保承重安全,且能夠合理裝卸。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運輸應遵守國家有關電池包裝運輸法規和標準要求,採用恰當的包裝方式,儘量保證其結構完整,採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防腐蝕等安全防護措施,並制定應急預案。出現電解液洩露、經診斷有過充電經歷、電壓或電阻不在正常範圍及經濫用試驗的電池宜先進行放電處理後進行運輸。

  第十七條【放電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放電可採取物理和化學兩種放電方式。對外殼完好的動力蓄電池宜採取物理放電,物理放電應採用專業放電器或自動放電系統,應對熱能散發環境做好隔熱、導熱或熱轉換措施。對受損嚴重、無法連線放電器的廢舊動力電池採取化學放電,化學放電應採用吊裝裝置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搬運入放電液中,同時應收集放電液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理或交由相關環保處理企業處理。

  章 廢舊動力蓄電池利用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