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定的規範。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下面由小編給大家整理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1

  為了保證我校師生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護師生的身體健康,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指示精神,特制訂我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一、教師飲用水(桶裝)衛生管理:

  1、按有關規定,使用具有食品衛生許可證、準產證等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桶裝水。

  2、兼職供水人員、衛生管理人員必須持有健康證上崗。

  3、提供的飲用水必須在保質期內。

  4、要求供水方定期為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並做好相應記錄。

  5、有固定安全飲用水存放點。

  6、每日有人員對飲水機作保潔維護。

  7、如發現飲用水質異常,立即停止飲用,並通知相關責任單位。

  二、教學樓道學生飲用水(電加熱過濾熱水器)衛生管理:

  1、學校保證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確保向學生供應適溫和足量的飲用水。

  2、學生飲用水作為學校安全巡查時的重點巡查物件之一。對電加熱過濾熱水器要定時檢查維護,並做好相應記錄。

  3、要求學生自備飲水用具,學校不得配置公用飲水用具。

  4、衛生保健教師、班主任及總護導老師負責隨時觀察學生飲水前後的異常情況並及時上報處理。

  5、學校應廣泛利用各種宣傳形式,提示學生科學衛生飲水、自帶飲具及節約意識。

  學校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防止疾病經水傳播,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全縣學校集中式供水、自備水、二次供水。

  第三條三臺縣教體局是學校生活飲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縣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學校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工作,其他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學校生活飲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學校生活飲用水必須與學校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第五條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網覆蓋區域的學校必須全部使用城鎮集中式供水,農村及城鎮集中式供水無法覆蓋區域可以使用農村集中式供水或學校自備水源供水。

  第六條學校自備供水衛生要求(含農村集中式供水)

  (一)水源選擇的衛生要求

  1、水源選擇:

  水質良好、水量充沛、取水點及附近地區衛生狀況良好,便於防護。

  水源選擇應優先選擇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選擇應儘可能遠離汙染源,地面水的取水點應儘可能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2、水源水質的衛生要求: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3838要求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14848要求水源水質經衛生部門監測評價合格。

  (二)水源的衛生防護要求:

  1、以地下水為水源的衛生防護:

  (1)水井周圍30m範圍內不得設定廁所、滲水坑、糞坑或化糞池,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和鋪設汙水管道,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不得施用永續性或劇毒的農藥,並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2)取水設施的衛生要求:儘可能修建取水層在第一不透水層以下的深井,並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臺、井欄、井蓋、排水溝和泵房等設施。

  井壁:上部使用鋼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衛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閉嚴密,下部(含水層部分)為濾水管。

  井臺:井口周圍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徑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臺,井臺表面從中央向四周傾斜,井臺周圍設排水溝。

  井欄:井口的`井壁高出井臺20-30cm。

  井蓋:用不透水材料設易於開啟和上鎖的井蓋。

  井房和泵房:修建專人管理,可上鎖的井房和泵房。

  (3)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過濾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設施周圍不小於10米的範圍內不得修建禽畜飼養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汙水渠道,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狀況。

  2、以地面水為水源的衛生防護:

  取水點周圍半徑100m的水域嚴禁捕撈、停靠船舶、游泳等可能汙染水源的任何活動,並設定明顯的範圍標誌和嚴禁事項的告示牌;

  取水點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不得從事網箱養殖,其沿岸防護範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堆疊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的碼頭,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汙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劇毒的農藥等有可能汙染該段水域水質的活動。

  水源為水庫和湖泊水時,應根據情況,將取水點周圍部分水域或整個水域及其沿岸劃為衛生防護地帶,並按上述要求執行。

  (三)制水、供水衛生要求

  1、應當根據水源水質狀況設定必要的淨化設施、裝置。

  以地下水為水源的應進行沉澱(或澄清)、過濾處理,以地面水為水源的應進行混凝、沉澱(或澄清)、過濾等常規淨化處理。如經常規淨化處理後某些指標仍達不到要求還需進行特殊的淨化處理。

  2、必須採取消毒措施,並保證落實。

  無論水源水是地下水還是地面水,也無論水源水質的好壞,都必須設定消毒設施、配置消毒藥品對水質進行消毒。

  第七條學校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m以內不得有滲水坑、廁所、垃圾堆等汙染源。水箱周圍2m內不得有有汙水管線及汙染物。

  (二)二次供水設施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1、水箱或蓄水池應專用,無滲漏,設定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與屋頂的距離應大於80cm,水箱應有相應的透氣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滿足水箱內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應有蓋(或門),並高出水箱面5cm以上,並有上鎖裝置,水箱內外應設有爬梯。水箱必須安裝在有排水條件的底盤上,洩水管應設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與洩水管均不得與下水管道直接連通,水箱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不影響水的感觀性狀。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學校48小時的用水量。

  2、二次供水設施不得與市政供水管道直接連通,不得與非飲用水管道連線,不得與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連線。

  3、二次供水設施須有安裝消毒設施的位置,有條件的單位應安裝二次供水消毒裝置。

  (三)每半年至少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一次,並進行清洗消毒效果檢測。

  第八條水質檢驗和監測要求

  學校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15)的要求。

  (一)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時,必須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對水質進行全面分析,出具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的水質本底檢測報告與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二)採用自備水及二次供水的學校應儘可能開展日常水質微生物專案自檢,使用氯化消毒而無條件開展水質微生物專案自檢的學校,必須配置餘氯快速檢測裝置,開展消毒效果監測。

  (三)採用自備水及二次供水的學校在水質無明顯變化、無新增汙染源等正常情況下,由衛生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15)和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監測專案和頻次,但每學期不得少於一次。

  第九條學校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工程時,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供水。

  第十條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飲用水管理,自備供水或二次供水的水箱、水池必須加蓋上鎖,防止投毒等意外事件發生。

  第十一條學校應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學校應選擇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水質淨化消毒設施裝置、淨水劑、消毒劑和輸配水管等涉水產品,並向廠家或商家索取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檔案的影印件。

  第十三條學校應建立生活飲用水檔案管理制度。收集儲存生活飲用水法律法規和標準,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平面佈置圖和管線圖,水質監測檢驗報告,管水人員健康體檢及培訓記錄,衛生監督文書,消毒記錄和餘氯監測記錄。

  第十四條學校應建立水質汙染應急處理預案和報告制度。針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汙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範措施。如遇生活飲用水水質汙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必須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以最快的方式報告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五條飲水從業人員每年必須經健康體檢、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證明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十六條教育、衛生應加強資訊溝通與協調,定期與不定期開展學校飲用水衛生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教育、衛生對違反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本規範由縣食品藥品監督局、縣教體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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