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學校採購業務管理制度

  學校物品採購使用管理制度為做好學校物品的採購、發放、使用、保管工作,下面給大家分享學校採購業務管理制度,歡迎借鑑!

  學校採購業務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原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的採購行為,加強學校的物資採購管理,根據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物資採購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著對學校負責、降低採購成本的目的,加強對物資採購的管理工作,使採購過程中的決策、價格監督、質量檢驗等工作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

  第三條 採購原則

  1. 採購過程實行“三比”(即比質比價比服務)的採購原則。

  2. 採購實行“三審一檢”(即採購計劃稽核、價格稽核、合同及票據稽核和質量檢測)的控制原則。

  第二章 採購的計劃管理

  第四條 學校各部門所需的物資用品,單價或批次採購預算在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需填報詳細的物資採購計劃,附採購申請報告,報送縣級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根據所掌握的情況進行分類分口把關,核實彙總後,再根據庫存情況確定、編制採購計劃,經主管部門決定後由校長審批執行。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購買儀器、裝置等金額較大的物資,必須由黨政聯席會議和相關部門負責人透過會議或其它形式實行集體決策,增加透明度。

  第六條 嚴把進貨渠道關,本著科學有效、公正公開、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在比貨、比價、比信譽、比售後服務的基礎上實行定點採購。

  第三章 採購過程管理

  第七條 後勤處要廣泛收集所採購物資的質量、價格等市場資訊,掌握主要採購物資的資訊變化情況,進行比質、比價採購。對單項或批次採購預算達到萬元以上的物資採購,具備招標條件的,一律實行招標採購。

  第八條 對需要招標採購的物資,由後勤處編制招標檔案,由學校領導安排成立招標工作組,根據採購物資的特點,臨時組建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標,評標人員採取不固定的方式進行組合。

  第九條 物資採購按照“先考察,再比較,後確定”的程式進行,對所購物品至少要考察三個以上廠家的同類產品。從質量、價格、售後服務等方面進行認真比較,充分論證,確定所購物品。

  第十條 後勤處對每次招標檔案及投標單位的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做好資料儲存,凡參與招標人員對招標有關事項嚴格保密,工作人員不得將投標單位的報價及招標情況私自洩漏。更不得有損害學校利益的情況發生。

  第十一條 學校採購物資,在與供貨商談判價格時,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參加談判定價,價格質量監督組參與,最終購買價由校長決定。

  第十二條 採購人員將物資採購回來,由價格質量監督組成員憑發票審查實際採購價格和質量,驗證簽字後,校領導方可簽字報銷。

  第十三條 價格質量監督組定期向學校黨政聯席會議彙報監督實施情況,並提出有關意見或建議。

  學校採購業務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院採購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學院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採購管理和服務招投標管理辦法》、《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等上級有關規定,本著“保證質量、節約開支、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院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和科研、貸款、捐贈等其它配套資金進行的採購行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係指學院各單位以購買、租賃、委託、僱用、開發等方式有償取得的貨物、服務及工程的行為。

  第四條  採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19號)等有關規定,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學院應當在獲得省級財政部門核准後,依法開展采購活動。其中採購進口機電產品且屬於必須進行國際招標範圍的,在採購活動開始前也應當辦理進口產品核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集中採購的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招標。

  第六條  採購應當按照批准的採購預算執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院成立採購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採購工作的院領導任組長,成員由院辦、財務、監審、資產管理中心部門負責人組成,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與。主要負責對學院採購專案經費、採購計劃、組織形式、採購方式、招標檔案、合同文字、資金支付等環節進行合理性、合規性審查和監督;負責制定學院採購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負責研究解決採購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必要時上報學院研究確定。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資產管理中心,由資產管理中心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八條  學院資產管理中心是學院採購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執行國家和學院各項採購法規和制度,負責擬訂採購招投標管理規定,負責稽核採購專案的採購方式,負責組織擬訂學院集中採購專案的採購檔案,參與集中採購專案的合同審查、參與集中採購專案的驗收工作,參與大型採購專案的專家論證等工作。

  第九條  學院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專案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採購專案的調研、立項、專家論證與審批工作,協助採購預算的編制,提出採購標的物的選型,提供採購專案的技術引數及採購方案,組織採購專案驗收工作。

  第十條  學院紀檢監察審計處是學院採購活動的監督機構,獨立監督學院採購活動,受理採購投訴,確保採購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

  第三章 採購計劃、立項審批

  第十一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根據學院發展規劃、實際工作需求提出年度採購計劃,經相關部門稽核彙總,報學院有關領導或辦公會議批准。

  第十二條 採購專案必須進行專案立項和審批。專案立項由使用部門提出,專案歸口主管部門稽核,分管領導審批後,報院長批准。各類立項申請表詳見附件一(1)(2)(3)(4)(5)(6)。

  第十三條 學院各採購申報部門根據審批的採購計劃及採購立項,合理安排採購計劃時間,明確採購需求引數,詳細填報採購申請材料,報送採購部門組織實施採購等事宜。

  第四章 採購範圍及標準

  第十四條  納入學院資產管理中心集中組織採購管理的採購專案範圍及標準:

  (1)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限額以上的採購專案;

  (2)目錄內限額以下單項或批次採購貨物、服務類預算金額3萬元(含)以上,工程類5萬元(含)以上的採購專案;

  (3)目錄外單項或批次採購貨物、服務類預算金額3萬元(含)以上、工程類5萬元(含)以上的採購專案。其中屬於上級(即政府集中採購部門或省主管部門)集中組織的採購專案,由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學院各有關採購申報部門的申報資料負責稽核並定期彙總後,向上級有關採購申報工作;其餘的由學院資產管理中心根據學院各有關採購申報部門的申報資料,定期彙總後集中組織採購。

  第十五條  學院各採購申報部門應當做好納入學院集中採購專案的採購計劃工作,做好所有采購專案的年度採購預算,定期將屬於集中採購管理範圍的採購專案申報資料歸集後報送學院資產管理中心組織集中採購(原則上行政辦公裝置、辦公用品每季度報送一次,其餘採購專案每月報送一次)。

  第十六條  納入學院各部門自行組織採購管理的範圍及標準:單項或批次採購貨物、服務類預算金額3萬元以下,工程類5萬元以下的採購專案,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在充分的市場調研和詢價基礎上合理選擇採購方式並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案主管部門稽核,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資產管理中心和紀檢監察審計處稽核確認,報分管採購工作院領導批准後,自行負責組織實施採購。

  目錄內單項或批次採購貨物、服務類預算金額3萬元以上(含)以及工程類5萬元以上(含)且按照上級規定可以由學院自行組織集中的採購專案,若確實因時間緊、專業性強、技術要求特殊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等原因,可以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在充分的市場調研和詢價基礎上合理選擇採購方式並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案主管部門稽核,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資產管理中心和紀檢監察審計處稽核確認,報分管採購工作院領導批准後,自行負責組織實施採購。

  第五章 採購方式及管理

  第十七條  依法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管理和省級主管部門集中採購專案管理的採購方式必須嚴格服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按照上級規定可以由學院自行組織集中採購範圍的採購專案,由學院資產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委託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實施採購。或根據學院採購專案的實際需要經學院招投標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由資產管理中心組織實施校內採購。

  學院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服務及工程專案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一)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邀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

  1.採購專案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範圍的供應商處採購的;

  2.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採購專案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後未能成立的;

  2.非學院所能遇見的原因或者非學院拖延造成招標所需時間確實不能滿足使用者緊急需要的;

  3.技術複雜或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4.因藝術品採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採購的;  2.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採購的;3.必須保證原有采購專案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四) 採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採購專案,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五) 對採購零星、需求頻繁且金額不大,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提供的貨物、服務及維修工程等採購專案,可以實行協議、定點採購。 屬於協議、定點採購的專案,原則上也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定點單位。

  第十九條  對時間緊、專業性強、技術要求特殊和不可預見因素較多的採購專案,採購專案申報部門要求變更採購方式的,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提出申報,經專案主管部門稽核,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資產管理中心和紀檢監察審計處稽核確認後,報分管採購工作院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屬於學院各部門自行組織的採購專案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在充分的市場調研和詢價基礎上合理選擇採購方式並提出書面申請,經專案主管部門稽核,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資產管理中心和紀檢監察審計處稽核確認,報分管採購工作院領導批准後,自行負責組織實施採購。

  第二十一條  採購專案若需預先設計採購方案的,採購專案申報部門不能單方面向委託設計單位作有關承諾,專案設計方案中不得設定影響採購公平的.限制性條件。在採購過程中,設計單位與其它供應商應同等對待。對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數額大的採購專案,須安排外出考察的,應在採購之前進行。

  第六章 採購合同簽訂與履行

  第二十二條  已經確定中標商或成交供應商的,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事項組織簽訂採購合同。

  第二十三條  凡學院集中採購專案,中標商或成交供應商確定後,資產管理中心應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中標通知書或成交通知書,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根據招標、中標投標等檔案負責組織擬訂採購合同,資產管理中心協助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擬定並稽核採購合同。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經院辦、合同內容相關的部門、財務處、紀檢監察審計處審查並會籤後,上報有關分管院領導審批。採購專案申報部門負責人根據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學院簽定採購合同。

  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報送合同會審或審批時,應當同時將與採購合同簽訂有關的招標檔案、中標人投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單一來源採購檔案及中標通知書等提供給會籤稽核部門、審批領導審查。其餘辦理有關合同簽訂注意事項,按照《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合同管理辦法》(閩交院辦〔2012〕84號)有關內容執行。

  第二十四條  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報專案主管部門、財務處、紀檢監審處、資產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長期供貨合同及以“服務” 為標的的採購合同,合同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

  第二十六條  學院採購若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需經原合同稽核、會籤審查的相關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經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院長批准後才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條  中標商或成交供應商未能及時、足額交納履約保證金並簽定保證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中標權,並按有關規定將採購合同授予第二中標人。

  第二十八條  在不違反上級有關採購規定的前提下,以“服務”為標的的採購合同到期後,經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充分市場調研、詢價、考核的基礎上,供應商確能嚴格履行合同、市場價格穩定的,同時遇到特殊緊急情況時,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專案主管部門稽核,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報院長批准後方可續簽合同。

  第七章 採購驗收及預付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院採購的專案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負責組織供貨單位、採購專案主管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採購部門、財務及紀檢監審等部門參與驗收,驗收應當簽署驗收報告書(詳見附件二(1)(2)),所有參與驗收成員必須簽字確認。

  第三十條  為確保資金安全,採購過程中原則上不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按上級有關規定,確因數額巨大、進口裝置等特殊採購專案需要支付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採購專案,由採購專案申報部門提出申請,採購專案申報部門分管院領導同意,採購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報院長審定後才能在採購檔案中加以明確說明。

  第八章 採購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院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是學院採購工作的獨立監督部門,依法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採購專案的調研、論證、稽核、立項和審批等情況。

  (二)採購專案的資訊釋出或招標情況。

  (三)供應商的資質和業績等稽核情況。

  (四)評標和定標情況。

  (五)採購專案的合同簽訂和合同執行情況。

  (六)採購專案的驗收、付款和售後服務落實情況。

  第三十二條 監督的主要方式:

  (一)參加採購工作的相關會議。

  (二)審閱採購工作的相關報告、合同、檔案等材料。

  (三)檢查或詢問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採購工作中的有關情況。

  (四)對採購違紀違規行為提出糾正或處理意見。

  第九章 採購行為責任

  第三十三條 採購行為應當接受紀檢監察審計部門和群眾監督,應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條例、法規及學院財經紀律,按照規定的程式執行。採購經辦人員應遵守有關工作紀律,不得收受任何回扣、賄賂及索取好處費。

  第三十四條 採購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視情節給予相關責任人責令限期整改、警告、行政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應當採取規定方式而擅自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五條 在採購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視情節給予限期整改、警告、行政處分、調離工作崗位、撤職、辭退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與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於個人工作失誤,給學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學院使用國外組織及個人的投資或贈款進行採購,投資或贈款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採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原學院有關規定的條款與若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若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不符或相矛盾時,按國家及省主管部門的相關政策法規執行並適時對本辦法有關條款調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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