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學校教代會的制度

關於學校教代會的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黨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思想和《工會法》、《教師法》、《教育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利的落實,加強學校的民主建設,充分發揮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維護教職工權益,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有關規定,學校在實行校長負責的同時,建立健全教職工大會制度,特制定本試行細則。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民主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照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促進學校民主建設,加強教代會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

  第三條 成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教代會的換屆和召開,批准教代會會議方案、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等。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教職工代表培訓經費等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 教代會支援校長行使管理學校的職權,校長保證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第六條 教代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定期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重大科研專案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教學裝置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作出相應的決議。

  2、透過學校的改革方案、教師培訓進修計劃、教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3、透過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4、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並提出獎勵和任免建議:對工作卓有成效的幹部,教代會可以建議予以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幹部,建議上級給予處分,直至加以撤換。

  5、建議主管部門任免學校行政領導時,應考慮教代會意見。教代會根據主管部門的部署,推薦學校領導人的人選。

  第八條 校長要負責處理教代會的有關提案,並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 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教代會複議或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應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校長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仍按校長的決定執行,同時可以報告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凡是本單位享有政治權利的正式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根據總名額按教職工人數比例由教師、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應有領導、教師、職工各種成員參加。代表要體現代表性、群眾性,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得少於代表數的75%,領導幹部不得超過25%(同等條件下女性教職工優先)。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責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選舉教師、職工負責,學校教師、職工有權按程式監督或撤換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後,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應予補選代表。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以行政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審議學校工作和評議行政人員,有權對學校行政人員進行諮詢。

  3、因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業務和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教職工正確反映教職工的.意見的要求,認真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並帶動教職工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教代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制定召開教代會的方案,提出教代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會務工作和組織工作。

  2、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宣傳教育,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培訓代表。

  3、組織專門工作小組進行調查、研究,檢查監督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教育動員教職工貫徹落實教代會決議。

  4、主持召開教代會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5、聽取、處理代表和教職工意見、建議、申訴,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6總結交流民主管理經驗,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徑,開展民主管理理論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會資料檔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會主席團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教代會召開之前應召開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主持,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審查小組、會務組等工作組,同時由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候選人,在預備會表決產生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應包括領導、教師、職工,其主要職責為:主持會議,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對各項方案審議的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會討論、透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在大會決議和決定;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問題。

  第十八條 教代會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服務質量和社會效益為重,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確定議題。

  第十九條 教代會每年召開1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項,經校長、校工會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教代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時,必須有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教代會召開的議程:大會委員核實出席人數並宣佈大會議程;大會委員致開幕詞;校長作工作報告;學校中層領導作專題報告;提案徵集報告;代表分組討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提案提交校長及有關部門;民主評議學校行政幹部;召開主席團會議,討論會議期間有關事項;透過決議,大會委員致閉幕詞。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任何人無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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