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範本
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範本
一、定義
保稅倉庫是指經海關批准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貨物的倉庫。
(一)保稅倉庫按照使用物件不同分為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
1.公用型保稅倉庫由主營倉儲業務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專門向社會提供保稅倉儲服務。
2.自用型保稅倉庫由特定的中國境內獨立企業法人經營,僅儲存供本企業自用的保稅貨物。
(二)保稅倉庫中專門用來儲存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包括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備料保稅倉庫、寄售維修保稅倉庫和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
1.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是指符合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倉儲規定的,專門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他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保稅倉儲服務的保稅倉庫。
2.備料保稅倉庫,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儲存為加工復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裝置及其零部件的保稅倉庫,所存保稅貨物僅限於供應本企業。
3.寄售維修保稅倉庫,是指專門儲存為維修外國產品所進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稅倉庫。
二、管理規定
(一)保稅倉庫的設立
保稅倉庫應當設立在設有海關機構、便於海關監管的區域。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並透過保稅倉庫網上備案系統向海關總署備案。
1.經營保稅倉庫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3)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
(4)具有專門儲存保稅貨物的營業場所;
(5)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儲存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
(6)經營備料保稅倉庫的加工貿易企業,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
2.保稅倉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符合海關對保稅倉庫佈局的要求;
(2)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和辦理業務必需的其他設施;
(3)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計算機管理系統並與海關聯網;
(4)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保稅倉庫管理制度、符合會計法要求的會計制度;
(5)符合國家土地管理、規劃、交通、消防、安全、質檢、環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
(6)公用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倉儲經營權;
(7)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容積最低為5000立方米,並具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8)寄售維修保稅倉庫面積最低為2000平方米。
3.審批程式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應當向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倉庫主管海關受理申請時應收取以下單證:
(1)《保稅倉庫申請書》;
(2)《保稅倉庫申請事項表》;
(3)可行性報告;
(4)經營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影印件;
(5)稅務登記證影印件(國稅和地稅);
(6)股權結構證明書影印件(合資企業);
(7)開戶銀行證明覆印件;
(8)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覆印件,以及擬開展保稅倉儲的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屬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
(9)申請設立的保稅倉庫位置圖及平面圖;
(10)倉庫管理制度;
(11)對申請設立寄售維修型保稅倉庫的,還應收取經營企業與外商的維修協議;
(12)經營企業財務制度與會計制度;
(13)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14)其他需要的相關材料。
企業申請設立保稅倉庫時,如倉庫已建成或租賃倉庫經營的,海關應一次性收取以上所有單證、檔案;如保稅倉庫尚在建設中的,以上第(8)、第(13)項單證可緩收,在倉庫驗收時收取。
倉庫主管海關負責稽核倉庫經營企業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件,根據以下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海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2)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簽收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僅存在文字性、技術性或者裝訂等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並簽章確認。
倉庫主管海關受理企業申請後,於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填寫《海關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審批表》將審查意見和相關材料報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應自收到倉庫主管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直屬海關應當自作出同意設立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報總署備案。
4.保稅倉庫驗收
(1)經批准設立的保稅倉庫,海關應根據企業申請,在批准設立後1年內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收取下列單證:
①企業驗收申請;
②消防驗收合格證書;
③產權證明,租借房屋的還應收取房屋租賃合同(申請時已收的除外);
④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
(2)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保稅倉庫驗收不合格的,該保稅倉庫的批准檔案自動失效。
(3)保稅倉庫驗收合格後,經海關注冊登記並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方可投入運營。
5.保稅倉庫註冊編碼為10位字元,前5位為保稅倉庫所在地國內地區程式碼,第6位為企業經濟型別程式碼,第7位為保稅倉庫類別程式碼:“D”公用保稅倉庫、“E”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F”寄售維修保稅倉庫、“G”(暫空)、“H”其他專用型保稅倉庫、“I”備料保稅倉庫,第8至第10位為順序號。
(二)保稅倉庫管理
1.保稅倉庫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海關對保稅倉庫實施計算機聯網管理,並可以隨時派員進入保稅倉庫檢查貨物的收、付、存情況及有關賬冊。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會同保稅倉庫經營企業共同對保稅倉庫加鎖或者直接派員駐庫監管,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為海關提供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3.保稅倉庫實行分類管理及年審制度(目前尚未實行)。
4.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負責人和保稅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海關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海關監管規定,接受海關培訓。
5.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賬冊,真實記錄並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倉庫月度收、付、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並定期以計算機電子資料和書面形式報送主管海關。
6.保稅倉庫經營企業需變更企業名稱、註冊資本、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前向直屬海關提交書面報告,說明變更事項、事由和變更時間。變更後,海關按照保稅倉庫設立的條件對其進行重新稽核。
保稅倉庫需變更名稱、地址、倉儲面積(容積)、所存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等事項的,應當經直屬海關批准。
直屬海關應當將保稅倉庫經營企業及保稅倉庫的變更情況透過保稅倉庫網上備案系統報海關總署備案。
7.保稅倉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經營保稅倉儲業務的,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經營企業未申請的,海關注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不參加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海關注銷其註冊登記,並收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保稅倉庫因其他事由終止保稅倉儲業務的,由保稅倉庫經營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海關稽核後,交回《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並辦理登出手續。
8.保稅倉庫的延期
《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保稅倉庫經營企業辦理倉庫延期手續,倉庫主管海關應當在《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要求企業提交以下資料:
(1)保稅倉庫延期申請;
(2)《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證書》;
(3)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4)《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註冊登記證書》;
(5)保稅倉庫庫址、土地使用權證明檔案或者租賃倉庫的租賃協議、租賃土地建倉庫的租賃協議。
海關應當在保稅倉庫註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海關對不再具備保稅倉庫設立許可條件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9.保稅倉庫的撤銷與登出
保稅倉庫經營企業以隱瞞申請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設立保稅倉庫行政許可的,由倉庫主管海關書面報告直屬海關,經稽核通過後撤銷企業的經營資格。
倉庫主管海關應在撤銷保稅倉庫前要求企業辦結庫存貨物的徵稅、退運、放棄或銷燬手續。
保稅倉庫撤銷、登出後,倉庫主管海關應及時登出相應電子賬冊。直屬海關應在辦結保稅倉庫撤銷、登出手續後30日內,透過“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網上備案系統”向總署備案。
10.保稅倉庫的核查
倉庫主管海關可根據保稅倉庫的監管需要以及企業經營管理等情況,對保稅倉庫採取盤查、抽查、巡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在實際核查中,可視情況交叉、綜合運用三種核查方式。
(三)保稅倉庫貨物管理
1.保稅倉庫應當按照海關批准的'存放貨物範圍和商品種類開展保稅倉儲業務。
(1)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准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
(2)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