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管理規章制度

教育經費管理規章制度

  一、 學校的一切收費納入鎮(處)教委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努力增收節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二、 鎮(處)教委經費收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小學300元以下,中學500元以下,由校長審批,小學300元以上(含300元),中學500元以上(含500元),需支審批表,報鎮(處)教委副主任審批。

  三、 各項收入來源,要求合法,符合規定的範圍標準,使用財政統一的.收費票據,禁止以任何名義向學生亂收費,嚴禁非財務部門收取、存放資金。

  四、 各項收入的原始憑證,經主管人稽核後,並有經辦人、驗收人和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入帳,否則不予報銷。

  五、 會計、出納要錢帳分開,分工明確,盡職盡責,保證資金安全,管好用好各項經費。

  六、 各項專用資金要嚴格按規定提取,分別單獨核算管理,做到專款專用。

  七、 嚴格控制借款,特殊情況須經領導批准,並在規定時間收回或結算,因出公差借款要在返回三日內結清。

  八、 學校實行帳務公開,按時公佈經費收支情況,鎮(處)教委對所屬單位的財務作定期進行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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