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公司員工獎懲制度範本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 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 獎勵

  第六條 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 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八條 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 處罰

  第九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翫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貪汙、盜竊、行賄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洩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

  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十三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四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十六條 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十七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十八條 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稽核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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