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員工辭職的管理制度
廠員工辭職的管理制度
第一節 辭職規定
一、因種種原因不能繼續在公同工作而產生辭職意願,需公司提出辭職申請。
二、辭職者按公司規定必須提前1個月向所屬部門主管遞交《辭職申請書》要求內容具體、實事求事,寫清辭職原因、理由,履行辭職審批程式。
三、辭職審批程式:
1、普通員工;組長——車間主任——部門主管——廠長
2、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部門主管——廠長——總經理
四、辭職者經上述程式審批完畢後,將審批好的'《辭職申請書》交廠長報總經理備案,自批准日起到招進同等職位新員工為止到公司辦理相關離廠手續。
五、因特殊情況如:結婚、參軍、喪事及發生緊急意外事故可考慮提前辦離廠手續。
六、未履行完公司規定工作承諾期限(注;所有進廠員工工作承諾期限均為一年,進廠時有約定期限和因重病不能工作者除外)申請辭職者工資結算80%
七、沒有充分的辭職理由申請辭職,除履行上述程式辦理外,工資結算60%。
八、認真履行公司規定工作承諾,完成承諾者工資結算100%。並且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九、編造理由、矇騙公司領導申請辭職者,如被查出,不予辦理辭職手續,如產生無理取鬧、消極怠工、騸動是非行為公司將給予違紀開除之處罰。
第二節 辭退規定
一、辭職因種種原因達不到公司工作要求標準,公司將給予辭退處理。
二、一般構成辭退原因的條件如下:
1. 不能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者。
2. 操作水平不過關,經技術培訓仍達不到標準者。
3. 工作消極,做事不專心,不團結同事,沒有上進心,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4. 大錯不犯、小錯不斷,耍老油條作風者。
5. 在試用期不能適應本崗位工作被辭退的員工,按試用期工資100%結算
(注:試用期為一個月)。
三. 被辭退者由部門主管填報辭退通知書,寫清辭退原因,上報廠長或總經理
備案後執行辭退決定。
四. 被辭退者經調查在日常工作中如沒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者,工資結算工資80%,如經調查有對公司造成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工資結算6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