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收法制員工作制度

關於稅收法制員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地稅機關的法制建設,進一步規範地方稅收執法行為,提高全省地稅基層執法水平,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地稅系統基層稅收法制員開展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稅收法制員(以下簡稱法制員)是指基層地稅機關(不含縣、市、區地稅局)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各縣(市、區)地稅機關所屬的分局(所)等直屬、派出機構,應確定一名工作人員為法制員,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各項稅收法制工作落實到基層、落到實處。

  第五條 法制員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與合理、效率與公平、公開與公正的原則,做好基層稅收法制工作,規範基層稅務行政執法行為,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全省地稅系統各單位應當積極支援、配合、協助法制員開展稅收法制工作。

  第七條 法制員由熱愛稅收法制工作,熟悉和了解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熟練掌握稅收及相關業務技能,法律觀念和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的綜合素質及組織協調能力的地稅機關幹部擔任。

  第八條 法制員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按上述要求確定,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法制員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上級地稅機關批准;因病、因事暫離工作崗位的,可以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能夠勝任的人員代理,同時報上一級地稅機關備案。

  第九條 法制員的基本職責和任務,主要是對基層地稅機關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稽核把關、監督檢查、承辦有關涉稅法律事務和稅收政策性工作。

  1、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簡易程式除外)的稽核把關

  (1)執法人員調查終結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製作《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連同檢查工作底稿等資料,一併交法制員稽核。

  (2)法制員應從以下八個方面進行稽核,包括: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資料是否真實可靠、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調查取證是否符合法定程式;擬處罰意見是否適當;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的內容是否全面準確;文書使用是否得當;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3)法制員稽核發現問題的,退還執法人員更正;未發現問題的,簽署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4)處罰告知後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制員應當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進行稽核,認為確需改變擬作出處罰決定的,提出建議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2、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的稽核把關

  (1)對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由執法人員將有關情況資料送交法制員稽核。

  (2)法制員應從以下八個方面進行稽核。包括: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採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的條件是否具備;凍結納稅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價值是否與應納稅款相當;是否屬於單價在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是否有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文書使用是否規範、執法程式是否合法;其它方面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等。

  (3)法制員稽核發現問題的,退還執法人員更正;未發現問題的`,簽署意見後按規定程式上報審批。

  3、稅務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

  (1)基層地稅機關自收到上級地稅機關受理的稅務行政複議通知書及複議申請書副本10日內,法制員應當按照要求做好以下工作:調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收集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及有關資料;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政策法律依據;作出行政複議的書面答辯,製作《答辯書》;做好參加行政複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2)基層地稅機關收到上級地稅機關行政複議決定後,法制員應當認真督促執行。對於維持原稅務處理決定的,督促複議申請人依法履行義務;對於撤銷、變更原稅務處理決定的,應當積極協助被申請人履行復議決定。

  (3)對於本單位發生的稅務行政訴訟案件,法制員應當於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向上級地稅機關報告,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參加應訴的各項工作。包括:認真審查起訴狀副本,查閱有關案件資料,提供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委託訴訟代理人,積極配合訴訟代理人辦理有關訴訟事項;協助訴訟代理人做好提交答辯狀、擬定代理詞和法庭辯論提綱等工作;對本單位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的,協助訴訟代理人做好上訴的各項工作;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真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對於因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在納稅人提出賠償要求後,法制員應認真審查。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依法履行賠償義務,並向有關責任人追償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費用。

  (5)法制員應按照上級規定和要求,做好稅務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4、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

  (1)對於達到標準應由上一級地稅機關進行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法制員應當協助執法人員將案件有關資料收集整理齊全。

  (2)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案件,法制員應按照審理程式,填寫《重大地方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將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報送上一級地稅機關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

  (3)經上一級地稅機關審理並作出決定的重大稅務案件,法制員應當督促執法人員做好決定執行工作。

  5、稅收執法檢查組織實施工作

  (1)法制員應結合工作實際,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執法情況組織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不規範或違法的稅務行政執法行為。對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或重大稅收違法問題,應及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上一級地稅機關處理。

  (2)對於上級地稅機關佈置開展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執法檢查等,法制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認真組織開展,除牽頭擬定具體實施方案、積極協助組織開展檢查外,對於上級地稅機關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進行整改。

  6、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

  (1)按照上級關於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部署和要求,法制員應積極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認真研究、細化、落實本單位稅收執法責任制各項工作。

  (2)對於透過各種執法檢查、評議考核、群眾舉報等途徑發現的執法過錯行為,法制員應當協助本單位負責人按照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和上級的決定,實施過錯責任追究。

  7、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的學習、培訓及稅法公告工作

  (1)法制員應按照上級關於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學習培訓工作的部署要求,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經常性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學習培訓活動,增強全體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提高依法處理涉稅業務事項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準確的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確保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正確貫徹執行到位。

  (2)法制員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稅法宣傳活動,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涉稅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諮詢服務。

  (3)對於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法制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時組織有關工作人員在辦稅服務場所進行公告。

  8、稅收政策法制調研工作

  (1)法制員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本單位稅收政策法制調研活動,積極撰寫、整理和上報調研報告、資訊,為各級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2)法制員應根據稽核把關過程中發現的稅務行政執法方面的問題,深入分析研究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運用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不斷督促本單位執法人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將對基層法制員的教育培訓,列入系統幹部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定期對法制員進行稅收法制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不斷更新法制員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條 上級地稅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加強對基層法制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利用現代化資訊科技,加強資訊溝通和經驗交流,為基層法制員提供必要的學習、工作交流方式和條件。

  第十二條 對基層法制員的考核,實行年度綜合考核和系統法制機構專項考核的辦法;綜合考核納入各級地稅機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統一進行;專項考核由上級地稅機關的政策法規機構組織進行。

  第十三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對認真履行職責、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法制員給予表彰獎勵,在本轄區予以通報表揚,同時將先進經驗予以推廣。

  第十四條 對法制員的執法過錯行為,按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山東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依照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局備案。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 20xx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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