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2018年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1 目的
為規範企業員工獎懲方法,做到獎罰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xx集團公司全體在職員工。
3 職責
3.1 行政部負責按公司行政制度對全體員工執行獎懲;負責受理各部門提報的獎懲申請;
3.2 各部門主管負責提報部門員工各項考核的獎懲申請;
3.3 行政部經理負責懲罰專案的最終審批;
3.4 總經理或授權人員負責獎勵專案的最後審批。
4 管理要求
4.1 獎勵分為五大類:
a. 嘉獎
b. 記功
c. 記大功
d. 調薪
e. 晉升。
4.1.1 嘉獎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嘉獎:
a. 完成任務及時出色者;
b.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c. 助人為樂,熱心服務,義務奉獻,有具體事實者;
d. 具有優秀品德,可為公司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者;
e. 對公司財物能悉心愛護,表現突出者;
f. 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達優者(考核主管);
g. 能夠為公司獻策獻力,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
建議,並被採納者;
h. 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能顧全大局,對其它部門工作給予大力支援協助者。
4.1.2 記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和/或產生直接經濟效益在500~5000元之間者,予以記功並獎勵300元。
a. 全年度嘉獎達到五次者記功一次,由行政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b. 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採納,經濟
效益;。
c. 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者;
d. 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機應變,措施得當,具有功績者;
e. 從事對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行為者;
f. 檢舉或制止違規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經營管理或質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貢
獻者;
g. 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者;
h. 員工連續一年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後授予全勤記功獎;
i. 對提高公司的聲譽有特殊功績者。
j. 大膽實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者。
4.1.3 記大功
有下列事實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或/和直接經濟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記大功,並獎勵800元。
a. 全年度內記功達到五次者記大功一次,由行政部統計後,直接報總經理批准;
b. 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不避災難,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
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者;
c. 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採納施行,
成效卓著者;
d. 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貢獻者;
e. 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4.1.4 調薪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事實),予以調薪,增加工資。
a. 達到晉升條件,但暫時職位沒有空缺者;
b. 一年內記大功達到兩次及以上者;
c. 工作成績突出,但尚不足以晉升者;
d. 工作性質發生變化,工作量有較大增加者;
4.1.5 晉升
對工作認真負責,業務水平高,能起模範帶頭作用,管理水平和協調能力突出的員工,可予以升職,並享受相應的福利待遇。
a.晉升條件
① 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術能力;
② 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資歷;
③ 相應的管理水平、敬業精神和協調能力;
④ 職位所需的相關培訓;
b.晉升程式
① 副總級以下人員,可由本人或其主管提出申請,上級主管簽署意見,呈交行政部核實經總經理批准後實施,必要時,可由總經理直接予以晉升委任。
② 副總及以上級別人員,由總經理或以上人員提議,經董事會討論核定後予以實施。
c.晉升的員工接到調職通知單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d.凡因晉升變動其職務,其薪酬自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e. 年度內有記大過行為者,取消晉升資格。
4.2 懲罰
懲罰的種類有六種
a. 警告
b. 記過
c. 記大過
d. 工資降級
e. 降職
f. 開除、
4.2.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⑴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10元罰款
a. 質量記錄填寫有錯漏者,且造成輕微後果者。(每次)
b. 不符合定置管理標識要求,有錯標、漏標、擺錯或亂擺現象者(每宗);對追查
不到責任人的,將處罰該部門主管。
⑵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30元罰款
a. 由於工作失誤、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輕微者;
b. 不能適時完成工作任務,情節輕微者;
c. 佈置的工作,但屆時未完成造成輕微後果,事後無合理解釋者;
d. 擅離職守,閒遊或上班打磕睡者;
e. 丟失質量體系檔案或管理檔案者 (責任人不清時,由主管承擔);
f. 責任心不強,缺乏敬業精神,情節輕微者;
g. 對專檢專案,質檢員由於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誤檢或漏檢,情節輕微者(注:
生產人員由於自檢不嚴,產品質量欠控制,處罰措施相同)。
⑶ 以下警告予以責任人50元罰款
a. 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b. 在公司內喧譁或口角而影響正常秩序,製造糾紛或不和諧之氣氛的,情節輕微者;
c. 不服從主管合理安排及指導,情節輕微者;
d. 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e. 任何違背質量體系檔案運作要求的行為,情節輕微者;
f. 不能嚴格控制成本,造成輕微損失者;
g.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不能接受不同意見,情節輕微者;
h. 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i. 在任何時間內,借給(用)他人廠牌進出公司者;
h. 違反一切安全用電制度者;
i. 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工作無關的事情,或在上班時間內幹私活者;
j.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但尚未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生產員
工及質檢員等同處理)
⑷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0以內的,可處以實
際損失100%的處罰,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2 記過
警告五次作為記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1~3000元之間者,予以記過。
⑴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100元的罰款
a. 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b. 本部門或本車間的定置管理不合格者(考核到主管);
c. 未經許可擅取同事或企業財物,情節輕微時,除追繳原物品或賠償原物品價值外,
另處以100元的罰款;
⑵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200元的.罰款
a.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情節嚴重者(嚴重不合格、屢犯或拒不改善);
b. 工作中酗酒,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d.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浪費,雖尚未造成重大損失,但情節惡劣者;
e. 缺乏團隊協作精神或敬業精神,不能聽取別人意見我行我素,影響相關部門運作,
情節惡劣,但尚未構成辭退的;
f. 故意損毀塗改重要檔案或公物者;
g. 機器、車輛、儀器等具有技術性的工具,非經負責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構
成損失者;
h. 製造事端,引起爭鬥或有打架行為的;或行為粗暴、侮辱其他員工的;
i. 有嚴重的失職行為的;
j. 更改或偽造企業通告的;
⑶ 以下記過予以責任人300元的罰款
a. 由於工作失誤或拖延或責任心原因,影響到相關部門的工作,情節嚴重者;
b. 造謠中傷,散怖謠言及不正確或含有惡意的事,而有損他人的尊嚴的;
⑷ 成品出廠後,引起客戶投訴的,若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由此產生的所有售後服
務費用,對責任人依據4.2.1(5)或4.2.2(5)或4.2.3g條款處罰,並記過一次。(注:若屬專檢專案,由於質檢員質量控制不嚴,所罰費用由質檢員承擔70%;生產人員承擔30%;因客觀原因質檢員無法發現的製造不良,引起客戶投訴的,由生產者承擔全部處罰金額。)
⑸ 由於失職等責任原因,直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301~3000元經濟損失者,可在300元的基礎上,加罰超出部分10%的處罰(多人責任造成時,按責任大小分攤),以上條款如出現與本條款有衝突的,以本條款為準。
⑹ 因責任心不強致使圖紙(或工藝等)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技術人員,將分
別依據4.2.1(5)或4.2.2(5)或4.2.3g條款予以處罰(注:①若尚未造成損失者予以警告,並罰款30元;② 稽核人按技術人員處罰金額的20%進行處罰)。
4.2.3 記大過
記過五次作為記大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或/和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者,尚未構成開除的,予以記大過
a. 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曠工累計超過4天者,如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
不予開除的,將記大過一次,給予一次性罰款200元;
b. 擅離職守,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c. 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d. 不服從工作安排,使公司因此蒙受重大損失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e. 因疏忽大意,致使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的,情節嚴重,但尚
未構成開除者,可處以500元的罰款;
f. 在成本控制方面,造成嚴重浪費,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但尚未構成開除的,可處
以500元的罰款。
g. 由於疏忽大意等責任原因,給公司造成3000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尚未構成
開除的,其處罰金額由公司給予裁決;以上條款如出現與該條款有衝突的,以該條款為準。
4.2.4 工資降級
有下列事實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工資降級處理。
a. 達到降職條件的,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降職者;
b. 一年內記大過達到兩次,公司給予一次改正錯誤的機會,不予以開除的
4.2.5 降職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況),予以降職
a. 對於嚴重違反紀律或者有嚴重失職行為,使企業利益受重大損失,不宜繼續擔任
現任職務者;
b. 管理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c. 技術水平不足以勝任者;
d. 敬業精神和團隊協作能力不足以勝任者;
e. 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f. 違背體系運作要求,雖多次糾正,但無有效預防措施或預防措施不當者;
g. 精減機構
4.2.6 開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可能不僅限於以下情形)予以開除,並視必要訴諸法律
a. 對同事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或毆打同事或相互毆打,情節惡劣者;
b. 偷竊或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經查實者,情節較嚴重者;
c. 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足以構成開除的;
d. 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e. 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f. 一年中記大過兩次者;
g. 連續曠工兩天或每月累計曠工超過4天者;
h. 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i. 吸食毒品者;
j. 偽造或盜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使公司名譽、利益、形象
受損害者;
k. 攜帶刀槍、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者;
l. 故意洩露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m. 參加非法組織者;
n. 擅離職守或不服從工作安排,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開除者;
o. 擅自操作機器、車輛、儀器等技術性工具,構成重大損失者;
p. 凡違犯法律,導致公司聲譽或業務受損者;
q. 利用職權受賄的,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r. 因不採取主動措施或措施不當,影響生產進度,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足以構成
開除的。
4.3 員工功過相抵消規定
公司員工的同年度功過可以抵消,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具體規定如下:
4.3.1 嘉獎與警告抵消
4.3.2 記功五次或嘉獎五次,抵消記過一次或警告五次
4.3.3 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五次,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五次
4.4 說明
4.4.1 公司設立專項資金,專款專用,行政部每月公佈一次資金的去向,以及結存,確保資金的合理利用;
4.4.2 “獎勵申請單”填寫時要說明獎勵的原因,行政部認真核實獎勵事實,並簽署意見呈請總經理批准後予以實施;
4.4.3 “處罰通知單”填寫時要說明處罰原因及處罰結果,行政部、行政部認真核實後直接交財務部予以實施;
4.4.4 財務部根據經審批的“獎勵申請單”或 “處罰通知單”予以實施獎懲,處罰在當月的工資中體現,獎勵金以現金支付;
4.4.5 一項事故或責任,若牽連到多個部門或個人,可依據情節罰金分攤罰金;
4.4.6 若獎勵事項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獎金按參加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4.4.7 若各部門對獎懲不公或獎罰不明現象,可在3天內直接向行政部投訴糾正,投訴最終仲裁部門為總經理;
4.4.8 隨公司管理的不斷深入,將逐步制訂出具體量化的考核方案,作為本制度補充和完善。
4.4.9 本制度推行中,可根據實際情況,公司將進行必要的修改。
5 相關檔案
5.1 《員工手冊》
6 記錄表格
6.1 獎勵申請單
6.2 處罰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