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擔保的制度

關於員工擔保的制度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範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後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並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後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 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於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 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 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之後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 擔保人擔保額不低於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並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並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 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稽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影印存檔。

  第十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 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資訊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後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並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准後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五.保證金

  第十六條員工若沒有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為其擔保,可按照員工本人自願原則向公司交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不得低於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保證金”可用股金進行衝抵,不足部分交納現金。員工離司後,公司連本帶息返還。本金中現金部分按銀行同期定活兩便存款利率計息,股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因主、客觀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

  離職)賠償金先從其“保證金”中扣除後,不足部分再由員工償還公司。

  六.附 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工作會討論透過報董事會審批,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附件:《擔保書》

  擔保書

  擔保人 系 省 市(縣)人,自 年 月 日起就職於 。本人自願為 同志在河南恩湃電力技術限公司特殊崗位工作期間提供經濟擔保,凡因該同志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由本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注:本人出具該證明後願意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對我提供的個人資訊進行核實,如有不實,本人願承擔一切責任。

  擔保人工作單位及聯絡電話: &nbs

  p; 被擔保人工作部門及聯絡電話:

  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被擔保人固定住所地址:

  擔保人電話: 被擔保人電話:

  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被擔保人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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