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
農業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用工是指為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需要而臨時使用的一線生產工人。
第二條公司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使用和管理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用工數量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作息時間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季節變化和工作內容及時進行調整。
第三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品行端正,無不良記錄;
2、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
3、有勞動能力,能勝任工作;
4、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第四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品行端正,熱愛公司,謙虛謹慎,服從管理,勤勞好學,忠於職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熟練掌握生產技術,努力完成生產任務。
第五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生產技術部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責令賠償損失,直至停止工作處理。情節嚴重,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予以辭退並在一年內不得重新錄用。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服從管理的;
2、品行不端,有搬弄是非,拉幫結派,散佈謠言,酗酒鬧-事,聚眾賭博,打架鬥毆,製造混亂行為之一的;
3、有盜竊公司財物行為的;
4、不遵守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的;
5、上班時間幹私活、聊天、磨洋工的;
6、經反覆培訓,不能掌握技術規範,無法勝任工作的;
7、不能按時完成生產任務,經批評教育仍然不改正的;
8、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或生產工具,造成生產資料浪費或者無法使用的;
9、因故意或過失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
10、有其它不適當行為,不適合繼續在公司工作的。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工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
1、曾經在公司工作過,無不良行為記錄,工作受到大家認可的.;
2、熟練掌握種植和管理技術的;
3、有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經驗的;
4、有操作機械資質和經驗的;
5、居住較近,生活方便的。
第七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的工資報酬由生產技術部根據工作任務量情況和市場用工薪酬行情確定,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對於技術要求不高,能夠量化計資的,優先使用按數量計資的方法;對於有一定技術要求或者工作任務不好量化的施行按天計資。部分生產和管理任務可以經總經理批准後對外施行總體承包。工資發放一般在階段性工作完成後統一核算發放;工作週期較長的,一般按月在次月初(6號)發放。
第八條公司用工實行登記制度。生產技術部應按照作息時間要求,對工人上下班情況進行登記。工人應自覺簽到。遲到早退的,由生產技術部進行批評教育或處以50元以下罰款。未經批准上工的不予登記,不發工資。工人有事請假的需要提前一天申請並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第九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需要使用機械作業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熟練掌握技術,生產過程中嚴格按規定操作,注意生產安全,因故意或過失造成自己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操作人員應予以賠償。
第十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司生產工具,用後及時歸還。故意或過失造成生產工具損壞的,應予以賠償。苗木、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要根據生產需要領取,合理使用並妥善保管,故意或過失造成浪費或導致生產資料無法使用的,應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生產作業和田間管理工人應自覺接受技術培訓,並嚴格按照生產技術部確定的技術標準生產作業。對未能按照技術標準生產作業的,責令返工,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十二條對能夠保質保量完成生產任務的工作組和工人,生產技術部應予以表彰;特別優秀的,報總經理批准後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公司按年度對錶現優秀的工人進行表彰。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本規定自公佈之日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