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高溫作業安全規章制度的總結
1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
為搞好單位高溫作業的安全防護工作,保障員工人身健康和安全,使企業管理規範化、制度化,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制度》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於本單位的所有員工和外來施工人員。
2、由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高溫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的實施與監督。
3、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才能上崗。
4、凡是新、改、擴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5、高溫車間應採取有組織的自然通風,合理安排進風口和排放口。
6、企業對產生高溫的作業場所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每三年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並將檢測和評價結果予以公佈。
7、在高溫作業場所附近,應設定員工休息室。
8、按制度給高溫作業人員提供茶水、淡鹽水、人丹、風油精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9、給高溫作業人員發放符合國家制度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如阻燃服、護目鏡、面罩等。
10、企業應安排接觸高溫的從業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1、職業病的管理和診斷按國家有關制度標準執行。對疑似或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應進行積極治療。
2高溫作業安全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1 總則
1.1 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防止高溫對人體的危害,改善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條件,預防中暑,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提高勞動生產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高溫作業職業衛生管理的作業管理,作業環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職業衛生教育。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存在高溫的作業場所。
2 作業管理
2.1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溫措施,必須與主休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2 車間內作業場所夏季允許氣溫上限,應按當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同作業場所與室外允許溫差之和計算;如某些作業場所的氣溫,在採取一般降溫措施後仍不能達到要求時,允許溫差可加大1-2℃。
2.3 根據不同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築條件,應從生產、建築方面的實際情況,採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
2.4 在生產中凡能放散大量熱量的生產過程和操作過程,對新建工程應採用機械化、自動化操作,非自動化、機械化的舊有廠房應儘量加以改進。
2.5 通風
2.5.1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自然通風,機械通風,確保崗位職工高溫期間的安全工作
2.6 清涼飲料與防暑藥品的供應。
2.6.1應按規定供給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人員茶水、含鹽汽水等清涼飲料及防暑藥品。
2.6.2 鹽汽水含鹽量一般採用0.1-0.2%。鹽汽水水溫以8-12℃為宜。
2.6.3 鹽汽水等飲料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2.6.4飲水量以少量、多次,並根據個人需要自由飲用為宜,不應暴飲。
2.7 暑季作息時間
2.7.1 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工作中應多次輪換作業,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2.7.2 在暑期,不應占用職工的業餘時間,並應按上班班次調整單身同班次職工住宿。
2.8 應為露天作業的職工設定防陽光暴曬的休息場所。
2.9 個人防護
2.9.1 應發給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職工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
2.9.2 凡從事高溫作業職工,應發給防護眼鏡。
2.9.3 應給高溫作業職工設定儲存和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設施。
3 健康管理
3.1 健康檢查
3.1.1 凡屬新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前,必須進行全面系統的體檢,如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應嚴禁參加高溫作業。
3.2應建立高溫作業職工健康檔案,並由企業的職工衛生管理部門或醫療單位儲存和管理。
3.3 如遇發生中暑時,應就地搶救。對重症中暑患者應就地搶救後立即送往醫院。
3.4 對確診為中暑者,應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業病管理。
4 職業衛生教育
4.1 就業前教育
4.1.1 凡屬首次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上崗前必須接受就業前職業衛生教育。
4.1.2教育內容包括: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正確的作業方法,在作業時防止高溫危害的措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發生中暑時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4.1.3 經教育後,透過考試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參加高溫作業工作。
4.2 就業中教育
4.2.1 參加高溫作業的職工在就業期間,必須繼續接受本崗位的職業衛生教育。
4.2.2 教育內容包括:
(1).本崗位接觸高溫的特點及高溫對健康的危害情況;
(2).本崗位高溫危害應採取防暑降溫措施的知識和應用等。
4.3 提高教育
4.3.1 凡從事高溫作業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科長)、廠長以及車間安全員、安全部門的安技人員,都必須接受職業衛生的提高教育。
4.3.2 教育內容包括:
(1).高溫對人體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2).有關防暑降溫的衛生法規和檔案;
(3).中暑時搶救的組織與操作技術。
5 附則
7.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安全管理部。
3高溫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一 般 規 定
第一條 高溫作業係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大於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於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的作業。]
第二條 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GBZ 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三條 建設專案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GBZ1-20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安全、職業衛生和工會等部門應制定計劃,採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並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防暑降溫裝置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並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 術 措 施
第六條 應儘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第七條 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溼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改進措施。
第八條 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儘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裝置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採取隔熱措施。
第九條 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區域性送風裝置。
第十條 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採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第十一條 對於高溫環境中的狹小房室,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使室內熱輻射強度小於700W/m2、氣溫不超過28℃。
第三章 保 健 措 施
第十二條 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第十三條 發現有中暑症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第十四條 對高溫作業者,應按有關制度供給含鹽清涼飲料,並符合衛生要求。
第十五條 對熱輻射強度較大的高溫作業員工,應提供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如防護手套、鞋、護腿、圍裙、眼鏡、隔熱服裝、面罩等。
第四章 組 織 措 施
第十六條 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儘量避免加班加點。
第十七條 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GB 4200《高溫作業分級》的制度,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採取輪換作業等辦法,儘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第十八條 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於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第五章 審 批 和 管 理
第十九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由施工作業基層單位生產技術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審查合格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經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簽字蓋章後,由二級單位主管安全生產領導簽字蓋章(蓋單位行政章)。
第二十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是高溫作業的憑證和依據。不得隨意塗改、代簽,應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其中,一聯由進行高溫作業的基層單位儲存;一聯留存二級單位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第二十二條 《公司高溫作業許可證》儲存期限為1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