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
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1
水電是學校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等最基本的必不可缺少的物資資源。為加強管理,保證水電裝置安全、正常執行,合理使用,減少浪費,維護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使全體師生養成安全用電、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的良好習慣,依據《電力法》、《水資源管理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學校的水電設施包括水龍頭、高低水箱、閥門、管道、消防栓、燈泡、日光燈、插座、開關、路燈等。是學校固定資產的一部分,由後勤管理處和使用部門共同管理,使用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後勤管理處負責維修和安全檢查,並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賠償”的管理原則。
第二條學校水電管理部門應認真抓好對全校供水供電裝置、設施的執行維護工作,嚴格執行有關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巡視制度,確保安全供水、供電,杜絕各類事故發生。對於突發性故障,水電管理部門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確保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第三條水電管理人員應嚴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明確為師生、員工服務的思想,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嚴禁以權謀私、違者從嚴處理。
第四條水電管理人員有權到各部門,各使用者檢查用水、用電情況,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其正常工作,嚴禁以任何藉口對水電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保障水電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水電設施維修管理,採用計劃維修,巡迴檢修和使用者報修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一)自然損壞,必須有舊物存在,經維修人員驗證後,交舊領新,予以維修更換,沒有舊物存在,按人為損壞或丟失論處。
(二)人為損壞,由責任人員負責修復或支付維修費用,交費後,方予維修。丟失的水電設施應按市場價賠償,並支付安裝費用,如損壞嚴重,無法修復,按丟失論處。
(三)公共場所、電設施自然損壞,由使用部門及時申報,經後勤管理處批准後進行維護或更換。人為損壞的由負責人賠償,查不到負責人的,由使用人分攤損失。
第六條任何部門或個人一律不準使用電熱器具燒開水(另有規定的除外)、做飯、取暖,違者沒收電熱裝置,並給予0。1元/瓦罰款或紀律處分。因教學、科研工作需要或特殊行業(醫療)等使用電熱器具者,必須報校領導批准,後勤管理處備案,發給使用許可證。不辦理使用許可證者,按違規論處。
(一)所有人員必須要水、電設施的設計功能正確使用,禁止私拉亂扯電線。因違章使用,導致設施損壞,由負責人所在單位追究其責任,拿出處理意見,經校領導批准後,由後勤管理處維修。
(二)各辦公室、教室、宿舍的照明用電設施,均由學校統一安排,禁止擅自加裝電燈或加大功率。未經批准者,沒收用電設施,並處50元罰金,造成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第七條各部門科研、創收和各承包戶基建施工單位用水、用電,均按表計量收取水電費。如發現偷用水、電,一次罰款500元,兩次兩倍,依次類推。
第八條使用者水、電錶出現誤差或損壞,應及時申報後勤管理處,由後勤管理處派人送去校驗或更換新表,費用由使用者自理,無故不報者,水、電按歷史最大用量2倍收取。不準私自更換、改動水電錶,違者按偷用水電論處。
第九條各部門辦公室、教室、宿舍要節約用電,節約用水,水電設施損壞,及時申報維修,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滴、漏、跑、冒”和長流水現象,水電維修人員、宿管員等要加強責任心,認真檢查,同時各部門應經常對所屬人員進行節水、節電教育,對於長明燈,長流水現象,後勤管理處不定期進行檢查,並進行通報,情節嚴重者,每次給予50元罰金。造成損壞的,按違章使用論處。
第十條各處室、系部辦各種培訓班,必須到後勤管理處核定用水、電量。辦理用水、用電手續,否則不予供水、電。
第十一條竊用水、電按下列方法計算確定:
(一)在學校供水、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管接線用水用電的,所竊水、電量按私接裝置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二)以其他形式竊水、竊電的,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所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所竊水量按相應口徑水錶單位時間最大流量乘以實際竊用時間計算確定。
(三)竊用水、電時間無法查明時,其竊用時間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計算,對每日竊電時間:電力使用者按12小時,照明使用者按6小時計算。
第十二條竊用學校水、電者,除按上述規定補交水、電費外,還應承擔補交水、電費三倍的違章使用水電費。對拒絕承擔違章責任的,水電管理部門將依相應管理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因違章用水用電或竊電或竊水、電造成水、電設施損壞的,責任者必須承擔水電設施的修復費用或進行賠償。因違章用水、電導致他人財產、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權要求違章者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監督水電使用者遵守學校水電管理的規章制度。對檢舉、查獲竊用水、電或違章用水、電的有關人員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學校相關部門另定。
第十五條學生宿舍用電按《學生宿舍用電管理條理》執行。
第十六條水、電費各種賠償和罰金,均按後勤管理處開具的交費通知單,到學校行財處交納。
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2
一、各部門負責人是日常水電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其所在部門有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負責人應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
二、各部門需要新增或更換水電裝置,須向後勤中心書面申請,由後勤中心報處領導批准後,方可更換或新增。
三、幹部、職工要愛護水電裝置,養成節約用水用電的良好習慣,杜絕“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
四、各部門發現水電故障應及時向後勤中心報修,由後勤中心安排專業人員維修。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水電管線進行維修改造。
五、嚴禁亂拉亂接水管和電線。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處水電,必須經後勤中心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納水電費用。
六、嚴禁使用電爐和自備大功率電器裝置,違者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使用不當、違規操作、亂拉亂接水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用水後沒有關閉水閥或無人在崗時未關閉電燈、電器,造成水電浪費的,每發現一次,扣除當事人或部門負責人當月工資20元。
八、水電管理部門應盡職盡責,保障各部門水電正常供應,因責任心不強、管理不善,造成斷水斷電,影響日常工作的,應追究水電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九、後勤中心是水電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水電裝置的.安裝、維護、費用收取、結算、日常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
學校後勤水電管理制度3
為了加強對水電資源有的效管理,更好地為學校教學、生產及師生員工生活服務,根據有關用水用電管理規定,並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管理辦法。
水電的供應管理
第一條水電供應首先應確保師生員工學習、生活和教學的基本需要,同時又要做到計劃用水用電,節約用水用電。
第二條水電管理部必須加強對供水供電設施的管理、出現故障要及時排除,以確保水電正常供應、杜絕水電浪費。
第三條學校各單位、施工單位、租賃門面的水電設施不得自行轉讓給他人使用,如確屬需要應到水電管理中心辦理批報手續。
第四條學校各單位、施工單位、租賃門面因事業發展,需水電增容時,應到總務處水電管理部辦理申請手續,經批准後方可施工。
第五條為了對突發性故障做出有效反應,水電管理部應隨時檢查水電執行情況,經常與供電公司和供水公司取到聯絡,對停水停電情況及時發出通知。
水電使用管理
第六條教學、辦公、生產、生活直接耗用以及為此提供直接或間接服務的水電耗用屬合理用水用電範圍。包括照明用電,動力用電、飲用水、衛生用水、教學實驗用水用電、生產用水用電。
第七條以下情況屬違章用水用電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接用電源及安裝任何電器。
(二)、利用工作之便改變原電源埠用途從事燒水、做飯、取暖等。
(三)、利用公共用水洗滌私人用品(不包括學生和住單宿舍的教職工)。
(四)、未經允許將本單位用水用電設施借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章用水用電行為。
水電工程管理
第八條學校內任何單位(包括施工單位)未經水電管理部同意,不得私自拉管接線。
第九條如需更換、移位、拆遷、拆除、停用和新裝、改裝電氣線路及用水裝置,必須按水電管理申報程式提出申請,經水電管理部稽核,報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完畢後,經水電管理部派出工程技術人員進行驗收,申報手續不完整和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電。
第十條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專案工程竣工,施工方需向水電管理部移交水電、竣工圖一份,以備維修管理使用。否則水電管理部有權不予接水接電。移交驗收以後,水電管理部門應做好日常維護、保修工作。
第十一條學校的供水工程及輸變電工程由水電管理部協調施工,以便以後維修管理。
第十二條,凡因人為因素造成倒杆、斷線、挖斷電纜、損壞變壓器,掘斷水管而導致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甚至造成人身傷亡的,除對肇事者按實際損失額處以經濟賠償外,並視情節輕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
水電計量及收費
第十三條表計管理
(一)凡屬於計費的使用者均應在不同的供水點和受電點安裝計量表,每個水、電錶作為一個計費單位。難以分裝水電錶計量的,經雙方協商可用其它方法解決。
(二)計量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是水電管理部負責。
(三)臨時用水用電(指用水用電時間不超過15天)的使用者,一般應安裝計量表。對未安裝計量表者,應按水錶流量或用電裝置容量、水電使用時間、用水用電類別計收水電費。
(四)使用者對水電計量表應負責管理,如因使用者責任造成計量表損壞,應由使用者賠償或負擔修理費外;另測算使用水電費按2倍計收水電費。由於使用者原因需要移動表位的,工料費由使用者負擔。
(五)由於計量表裝置有誤。倍率不符合等原因,造成計量不準,需要退補水電費的,可按照用水用電記錄及其它有關資料,雙方協商解決,使用者按正常使用月份交付水電費。
第十四條水電費收取
(一)水電管理部建立水電抄表、稽核、收費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水電管理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不斷增強服務意識。
(二)水電管理部應強化水電費回收管理,定期抄表收費;使用者應按水電管理部門確定的水電費及時繳納,逾期不交者加收滯納金,滯納金從水電管理部門發出繳納款通知單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電費總額千分之五計收。
(三)水電管理部應及時清理欠款,對連續二個月不交水電費的使用者可作停水停電處理。
(四)對租用學校房產的單位和個人的水電費,水電管理部直接向承租單位或個人收取水電費。
違章處罰
第十五條違章私自接電線、燈頭,對違章者提出批評,並及時拆除電線。
第十六條對寢室繞過電錶接線用電、改裝電錶接線或偽造、或啟動電錶封印,以及採用其他方法使電錶計量不準的違章用電行為,按容量及實際使用時間追補電費,並按追補電費的3—6倍處以罰款。如違章用電起始日期無法查明時,至少以六個月計算。由於違章用電造成供電裝置損壞和重大責任事故,除負責賠償外,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對錶前用水私自改動表前供水管道和水錶位置,或用不正當方法使用水錶停滯執行、失效或損壞的違章行為,除追繳水費外,每次應處以水費3—6倍的罰金。
節能管理
第十八條學校各單位應加強節能管理,加強宣傳教育,並採取有效的節水節電措施,推廣節能產品。
第十九條嚴格控制使用電熱裝置。確係教學、生產及後勤生活需要的電力空調器、電爐、大型加熱裝置等,必須事先向水電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並備案。
第二十條學校各單位應管理好屬於本單位的水電設施,發現跑、冒、滴、漏應及時報修;發現私拉亂接電線甚至竊電等行為應及時舉報。
水電日常執行管理及設施維護
第二十一條水電管理部應保障學校的水電正常供應,加強對校區水泵房、蓄水房配電房、開閉所等附屬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做好泵房機組、高(低)壓配電櫃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按有關行業規定做好泵房工、值班電工的上崗培訓;組織學習有關安全規程、執行管理規程。並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並付諸實施。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授權總務處水電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