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現在社會,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
為規範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提前半小時以上(特殊情況可在上班後5分鐘至半小時時間段內)進校園,下班一律在靜校半小時後出校園。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學校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衛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人力腳踏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進入校園必須下車推行,
(二)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腳踏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校園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騎車;不準扶身並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學生必須年滿12週歲並在法定監護人同意且簽署安全責任狀後方可騎腳踏車上學,並按學校規定進行管理。
四、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二)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駕車者承擔。
(三)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此規定由嶽塘區友誼學校負責解釋並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後,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2
為確保校車的安全執行,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按照市綜治辦、市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暨安全文明校園建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教育局、市交委、市公安局交管局《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的通知》(武綜辦發[xx]3號)要求,制定本制度:
1、成立學校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負責領導、督促、檢查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每月進行一次校車執行情況檢查,並作好記載。
2、簽訂校車租賃合同。聘用校車駕駛員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經交管部門進行資質稽核合格。校車行車時間、路線和停靠站點,經交管部門稽核確認後執行。
3、建立校車檔案,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建立教師跟車管理制度。派專人每日跟車,負責清點乘車人數、維護乘車秩序與安全。制止超員、無證駕駛和酒後駕駛。跟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安全日誌。
5、定期對學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學生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乘坐校車的相關規定。每學期不少於四次。
6、經常督促駕駛員檢查車輛安全狀況,保障行車安全。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培訓,增強駕駛員安全責任感。每學期不少於兩次。
7、建立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3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除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後果自負。
(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總務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說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0)司機全月安全行車,未出交通安全事故,給予每月獎勵100元。
(21)總務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公務派送校車事項規定
(1)分配各部門使用的汽車,只配合使用部門的工作用車。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用車,除指定專項用途者外,一律經總務部主管同意後使用,否則,由用車人員及司機共同擔負經濟責任。
(2)車輛出外辦事必須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況例外)填寫申請派車單必須經部門領導審批,交到總務處審批派車。
(3)未經部門領導審批申請單,一律不放行。
(4)本學校人員因公務用車外出辦事必須有隨同人員,達到二人以上方可申請派車,未滿二人外出辦公務一律不派車(財務例外)。
(5)本學校教職工外出辦公務的未能達到派車的人數,需要坐公共汽車報銷車費,先經部門領導稽核和總務部門稽核必須說明事務,回校把車票上報校領導簽名向財務部報賬憑票實報實銷。
(6)財務部對不適當用車或未經領導批准的用車和坐車,應堅決拒絕報銷,並退回給當事人員用校車的追收車費。
(7)休息日公務用車必須經校長同意方可派車。
10、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總務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裡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接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學校、部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為等。
11、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家長態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主管。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其接走學生。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4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衛藝科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並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校配合鎮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4,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5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並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並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並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範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並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後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並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並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絡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絡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執行,校車車主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後,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裡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範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實驗小學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裡。
二、實驗幼兒園教職工的小轎車不得在本校校內車棚停放,電瓶車、摩托車應從實驗幼兒園大門口進出。
三、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五、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六、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七、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腳踏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央門廳透過。
八、准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九、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十、因違犯本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違規者本人承擔。本
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7
近兩來,隨著學校辦學規模的擴大,對外往來的增多,進入校園的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家車輛不斷增多。各類車輛頻繁進出,給校園管理帶來了壓力。為維護校園良好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師生員工人身安全和校園財產安全,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營建良好的校園環境和停車秩序,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出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部通行的車輛。
二、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車輛進出
1、所有進入校門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必須減速緩行,進出校門應主動接受門衛檢查,經同意後登記,方可進出。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一律出示“車輛通行證”進出。
2、無牌無證車輛嚴禁進入校園。
3、凡在校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一天向學校申請,經同意辦理手續後由學校通知門衛放行。學工處事先通知校警、門衛人員具體時間、路線等,避開學生上學放學和自由活動時間。
4、沒有特殊情況,禁止來校的其它外來機動車輛駛入。
5、車輛載物出門,一律門衛工作人員檢查,放行。
6、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進出校門校警要主動疏導,確保暢通。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禁止鳴笛,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嚴禁超車;在遇學生上下課人流高峰時,機動車應主動避讓,嚴禁與學生爭道。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駕駛證照必須年檢有效,並與所駕駛的機動車型相符;嚴禁酒後駕駛。
3、摩托車、電動車、助力車嚴禁在校園內行駛;上、下班使用者必須按指定位置停放。
4、基建、維修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發證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地點,嚴禁在禁行區域和道路上亂停亂放。
2、因辦理公務或來校指導工作等需要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由學校校警指揮車輛按指定路線慢速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地點。
3、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
4、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5、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學工處批准。
三、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二)進出校門時,須下車推行,載物出門時,憑物品出門證放行。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帶人,不準雙手脫把或手中持物;不準扶身並騎,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四)所有非機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地點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
(五)嚴禁學生騎車上學。
四、管理辦法
(一)上學放學時,執勤教師在校門口維持秩序,管制車輛、路隊。
(二)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由公安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
(三)在校園內行駛的車輛,造成對學生傷害的負主要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賠償。
(四)對無牌無證,或擅自進入校園以及在禁止通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各種車輛,除教育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五)校警負責檢查校園內的非機動車,對違規的車輛停放、行駛等,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無視校園規定的,加鎖暫扣,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六)對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者,必須學習校內車輛管理規定後方可領取車輛,嚴重違規者除學習規定外,還須其交納費用,並交公安機關處理。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8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後,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A樓和B樓北幕牆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後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9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範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並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准。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准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後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0
為加強車輛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由學校總務處管理、由校長排程。駕駛員應根據學校領導的安排,完成行車任務。
二、駕駛員在正常工作時間,隨時作好發車準備,保證隨調隨到,準時發車,工作之外的時間中,服從學校領導安排,準時發車。
三、未經學校領導同意,駕駛員不得隨便出車或把車交給他人駕駛。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遵守交通法規及監理部門的規定,安全行車,做遵紀守法的文明駕駛員。
四、車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收車或離開車時,須關好車燈,鎖好門窗方能離開。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排程,保持通訊聯絡,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五、學校經常進行車輛維修,保證車輛的效能良好。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六、經常清理車內外衛生,保持車輛的內外整潔與美觀。
七、駕駛員下班後,車輛除次日有接送任務、擔任班車外,應停放在規定的地點。學校車輛禁止公車私用。
這一管理制度可能還存在不當之處,望同仁們指教!
學校車輛安全的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於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貼上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範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資訊。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後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佈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稽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範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執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絡。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稽核同意後,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並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登出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准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於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