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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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店經營實際,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第一負責人,對本經營場所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制定以下制度:

  組織新入職員工學習《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要求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並能夠貫徹執行。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並建立培訓檔案。

  及時將食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政策對員工進行培訓,對掌握情況進行考核。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採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

  一、公司嚴禁採購下列部分有何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替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檢查預包裝食品包裝的標籤是否表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採購食品時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檔案。注意生產日期或儲存期等食品標識,不應採購快要到期或者超期食品。禁止採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禁止採購的不合格食品。

  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的證明檔案。

  採購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卓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規定的,不得進口。

  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食品進貨允收期制度(允收期指商場、超市進貨日期距離該食品生產日期的最長期限)。

  商場、超市經營的食品或用於食用的贈品,均需要按照保質期確定食品的允收期,到貨食品早進貨查驗時應當在允收期規定的範圍之內,超過允收期限的不予收貨。

  食品允收期界限劃分為:

  (一) 保質期16天以上的,允收期為保質期的50%;

  (二) 保質期8天以上15天以下,允收期為生產日期後3至4天;

  (三) 保質期少於7天的,允收期為生產日期後2至3天。

  (四) 蔬菜、水果、鮮肉等無明確保質期的初級農產品由食品經營者按照保持品質的原則自行確定保質期,並依照前款規定確定允收期。

  (五) 進口食品可根據情況自行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臺賬)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 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貨採用計算機管理,須建立電子臺賬。進口食品確保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者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二) 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者廠商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櫃,按照供貨商、進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內容,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落實臺賬管理。

  (三)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三、從業人員體檢合格證明應隨身攜帶,以備檢查。

  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由專人負責儲存並隨時更新。

  食品退市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街道行政部門公佈的不合格影片資訊,要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著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商場、超市應當與其供貨商在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上參照規範簽訂《不合格食品退市處理合同》。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自覺履行食品停止銷售、銷燬或者無害化處理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食品檢查、貯存、運輸制度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的規定:

  一、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存放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期的食品。

  二、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食品,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裝置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食品銷售管理制度

  一、商場、超市應當建立“臨時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制度,規範臨近保質期限食品的集中陳列和銷售。

  商場超市應當將“本區食品為臨近保質期食品,請消費者購買後在保質期內食用完畢”的提示語在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示。

  二、商場、超市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前,將臨近保質期限食品放入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集中陳列和銷售:

  (一)食品保質期為1年以上的,期滿之前45天:

  (二)保質期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滿日前20天;

  (三)保質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滿之日前15天;

  (四)保質期30天以上不滿90天的,期滿之日前10天;

  (五)保質期16天以上不滿30天的,期滿之日前5天;

  (六)保質期少於15天的,期滿之日前1至4天。

  三、商場、超市應當在每天閉市前對臨近保質期限食品銷售專區內的食品進行逐件檢查,對為銷售的到期食品,應當在當日閉市後立即停止銷售、撤出貨架,並做好相關記錄。

  四、商場、超市應當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標明每批次入庫日期和保質期限,出庫銷售應當做到先進先出。倉庫區域應當設立明顯的退換貨區域並加貼醒目標籤。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避免員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

  五、散裝食品應當設定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誌區分或隔離。銷售區域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嚴謹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並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定相應的溫度調節、銷售和存放裝置、設施;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收貨工具分揀。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銷售散裝、裸裝食品必須有防蠅防塵設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汙染。

  食品冷鏈制度

  在銷售如奶製品、豆製品等易腐敗變質食品時,在食品運輸、貯存、銷售過程中需保持食品標籤標示的儲存溫度,以確保食品品質。設立專人記錄食品在運輸、貯存、銷售過程時的溫度,同時確保相應的冷凍(藏)裝置的正常運轉。

  食品經營者承諾: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實踐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維護消費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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