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考勤制度範本
公司員工考勤制度範本
想必每個公司都會有不同的公司員工考勤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員工考勤制度範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公司員工考勤制度範本
為加強公司員工的作風建設,嚴格勞動紀律,以樹立企業文明辦公、文明營銷形象,促進企業文化建設,特制定湖北省電影總公司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管理原則:
根據獎勤罰懶的原則,將出勤率、經濟效益、工作效率與津貼的發放掛鉤。對勞動紀律渙散、遲到早退、出工不出力、上班時間幹私活、打牌賭賻、翫忽職守、釀成安全事故等各種違章違紀者,視情節輕重,扣發或停發當月津貼直至工資。
二、考勤(打卡)規定:
1、打卡範圍:在公司辦公大樓內工作的正式員工(含聘用員工)。
2、打卡地點:公司辦公大樓1樓大廳。
3、考勤(打卡)時間:每天上午7:00至8:30,中午12:00至14:00,下午17:00至18:00,一天內考勤(打卡)四次。因公外出不能出勤(打卡)的員工,應通知部門考勤員。
4、員工不得請、替他人代打考勤卡。
5、考勤卡損毀或丟失,影響打卡考勤的,須及時向總公司辦公室備案。
6、各部門(或實體)負責人為本部門(或實體)考勤第一責任人,考勤員由部門(或實體)負責人確定。每天上班後半小時和下班前半小時內,考勤員須對本部門(或實體)上班人員進行考勤記載,遲到、早退人員要向考勤員報到,不報到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7、各部門(或實體)每月5日前根據考勤原始記載和打卡記錄情況,對本部門(或實體)上月的出勤情況實事求是的彙總,經部門(或實體)主要負責人審定並簽字後報辦公室(或實體)彙總。
8、一個月遲到、早退達3次以及請人、替人代打考勤卡者,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9、全體員工的年度考勤情況,由總公司辦公室負責在次年的元月十日前予以公示。
10、總公司將不定期對考勤情況進行抽查,檢查結果作為各部門(或實體)年度考核的.一項內容。
三、請假審批程式
1、病假:凡請病假者,需持有醫院假條並按下列程式審批:部門(或實體)主要負責人請病假,須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部門(或實體)工作人員請病假一週以內,由所在部門(或實體)主要負責人批准,請病假一週以上者,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同時報辦公室備案。
2、事假:因特殊情況需請事假者,寫假條並按下列程式審批:部門(或實體)主要負責人請事假,經分管領導批准後,報辦公室備案;部門(或實體)工作人員請事假三天以內(含三天)者,由所在部門(或實體)主要負責人批准;請事假三天以上者,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同時報辦公室備案。
3、公司員工的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喪假,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執行。但必須履行以下審批程式:由本人書面申請,部門(或實體)負責人簽字(中層以上幹部還須分管領導同意),並交辦公室備案。
四、考勤實施辦法
1、依據本人崗職工資(固定部分)、津貼(活動部分)及每月22天來測算本人日工資和日津貼。
2、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上下班以鈴聲為準,當月遲到、早退兩次以下累計超過半小時,每次扣發津貼5元,三次以上(含三次)或一次超過半小時,每次扣發津貼10元;一次超過兩小時,按曠工半天處理。
3、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上班者按曠工處理。曠工按天扣發日工資和日津貼。
4、一個月內准予病假2天(限於當月),從第三天起,按天扣發日津貼。
5、請病假超過一天的,應交醫院開據的病假單。弄虛作假、開假病假單、假證明者,一經發現,其所休假一律按曠工論處。
6、曠工超三天以上的停發當月津貼;病假超過十天以上的(含十天)停發當月津貼(節假日除外)。
7、長期病休和辦理勞保手續的員工,無崗位津貼,並按國家規定扣發一定比例的月工資(固定部分)。哺乳期請長假的女員工,無崗位津貼。
8、上班時間禁止帶小孩到辦公室,禁止進行文體活動(集體組織除外),違者每人每次扣罰津貼5元。
9、各部門節日加班需於節日放假前兩天將加班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查,經主管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加班。
10、工作人員全年的考勤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定等次的依據之一,並與年終一次性獎金掛鉤。全年累計遲到、早退5次以上者,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其中:全年累計遲到、早退5一10次者,扣發50%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全年累計遲到、早退10次以上者,全額扣發年終一次性獎金。
11、病、事假一月含一個月(自然月份)以上者,按月計算,等比例扣發半、全年一次性獎金。
五、特殊情況的處理
1、因公負傷住院,在家休息的病人,經總公司領導研究同意,病休期間不扣款。
2、對嚴重違反考勤制度,經教育不改者,除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外,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令公開檢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處理。
3、各部門待聘人員在待崗期間無崗位津貼,在上崗試用三個月考核期內只發給津貼的50%。
4、業務看片脫場視同曠工;上班時間抹牌賭賻從重論處:中層幹部通報批評就地免職,下崗待崗;普通員工下崗待崗。
5、各部門考勤統計嚴重失實,被查實的,考勤員、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與當事人同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