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範本(通用17篇)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範本(通用17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學籍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彙編有關精神,現制定本校學籍管理規定如下:

  一. 入學註冊

  1. 學校最遲在新學年開學前十五天向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新生按規定時間憑通知單辦理入學手續。

  2. 因故不能按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

  3. 開學後,學校發放新生學籍登記表。

  二. 請假制度

  學生因事或因病不能來校,應當天主動聯絡教師予以請假,事後補交請假條或病假條,請假條必須由家長簽名。不符合以上請假手續者,作無故曠課處理。

  三. 轉學

  1. 由學生家長向原校提出申請,學校核準後發給“轉學聯絡單”。

  中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與戶籍所在區招辦聯絡,經核准並安排落實後辦理轉出、轉入手續,學生聯絡轉學未落實之前,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

  2. 外省市轉入本市,須持戶籍證明和轉學證明及成績手冊、學籍卡、健康卡等,向區招辦申請入學,經核准後安排入學。接受學校對其進行文化考核,按其實際文化程度編入相應年紀。

  3. 本校學生轉出時,必須得到轉進學校開出的證明,保證學籍落實,此後本校再開出轉學聯絡單。

  四. 退學

  1.以下條件者須家長書面申請,申請中須寫清確保以後不在返校,經學校稽核同意,報區招辦批准,方可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1) 長期患病,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學習者。

  (2) 出國定居者。

  2. 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出八週或累計曠課十週以上,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絡幫助教育無效者,經學校報請區招辦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由學校發給學歷證明,證明上要註明“自動退學”字樣。

  五. 休學、復學

  1. 學生因病無法學習者,須由家長持區級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批准,報區備案,發給休學證明。

  2. 學生連續病假三個月,應辦理休學手續。

  3. 因出國要求休學者,須由家長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可保留學籍一年,一年後未復學者登出學籍。

  4. 學生因病休學申請復學者,須有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經校核準後方可復學。

  六. 留級

  1.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五門者,不得補考,即予留級。

  2. 學年總評成績不及格學科達四門以下者,經補考後,語、數、外三門中有兩門不及格者;或語、數、外三門中有一門不及格,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不及格學科達四門者。

  3. 高中學生選修課成績未達到規定學分或活動課一學年無故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2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公開、公正,便於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併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後,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後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稽核批准後,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准。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於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稽核、校長批准,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於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後,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後由分管校長稽核後報請校長批准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於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3

  一、學籍檔案是學生取得學籍的憑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德、智、體、美、勞等情況的真實記錄。因此,新生入學,首先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建立學籍檔案。有關表冊填寫要認真、完整,不得缺項。學籍檔案照片加蓋鄉級主管部門印章方能生效。

  二、學籍檔案按學年度統一編號後立卷歸檔。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裝訂整齊規範。

  三、每學期結束,班主任要如實把學生在校的思想表現,學習和獎懲情況及時填入學籍檔案。

  四、學生入學、休學、借讀、轉學時,要及時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手續,做好登記和有關材料的歸檔工作。

  五、學生升學、轉出,需要提取檔案時,由學校統一辦理,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私自提取。

  六、學生入學,需在學籍冊上辦理入學手續;學生轉學,需持有關介紹信交由班主任老師,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辦理轉學手續;學生休學,需持有關證明,由班主任交給學籍管理員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借讀,需持有關介紹信辦理入班手續,班主任負責給借讀生透過學籍管理員辦理學籍登記。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4

  1、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既取得學歷,由教導處負責登記造冊和統一編號並按規定建立學生檔案。

  2、各班主任要認真填寫學生的學籍卡片,交教導處儲存。

  3、學生因家庭住址遷移確須轉學的,須家長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得到批准後,方可轉出。

  4、學生請假必須履行正式手續,否則做曠課論處。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教導處審批,一週以上者由校長審批。

  5、學生因病休學必須呈交請求休學報告及醫院證明,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學生休學時間超過三個月,復學時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同意後編入相應的班級。

  6、因故在非戶口所在地申請就學的學生,經有關部門稽核符合條件的,可準其借讀,並可按有關規定收取借讀費。

  7、小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一律不準退學。

  8、學生違反《小學生守則》、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學校要與家長配合教育並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給予適當的批評教育。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9、小學應從德、智、體等方面評價學生。要做好學習困難學生的輔導工作,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

  10、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 新生無正當理由逾期一週未入學,或入學後一月內因病停學。

  (2) 在籍學生一學期內,曠課三十六節。(三次遲到或早退算一節曠課)。

  (3) 一學期內請事假累記達一個半月。

  (4) 在籍學生開學時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學期滿,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5

  為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讓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制定學籍管理制度。

  1、嚴格學籍管理,每學年在新生入學三週內各中心校必須到聯校辦理學籍手續,不得拒收適齡兒童,否則拒收一生罰班主任50元,罰校長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聯校統一編號,建立檔案,任何班級和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如有隱瞞,每生罰班主任20元,罰校長10元,考試時該生按零分計入本班成績。

  3、不經聯校批准不得留級,對強行留級的教師,按隱瞞學生對待。

  4、堅決杜絕輟學現象,對因學習成績、家庭困難等情況輟學者,要依法做好學生及家長的工作並給予照,勸其必須復學,若出現一例輟學學生,教師和中心校長向聯校寫出書面彙報,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因體罰學生造成輟學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

  5、學生的轉出轉入,要嚴格掌握,跟蹤調查,在一週內報聯校辦完手續,否則按隱瞞學生對待。

  6、每學期期中、期末考試前兩週不允許變動學生檔案。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6

  1.本校服務區內受完規定年限小學教育的學生憑入學通知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負責建立學籍檔案資料。

  2.對非本服務區學生因特殊情況要求在本校借讀的,憑轉學證明和檔案同意插班並註冊後即取得學籍。

  3.教務處建立學生學籍檔案,由班主任填寫。成績品德評語交教務處儲存。學生受到的各種獎勵或處分要及時歸檔。

  4.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統一編定學號。每生的統編學號編定後不作變更,直至該學段結束。各類表冊均應以統編學號為序。

  5.學生有關情況填入各類表格後,傳送到教育局。

  6.學生因其它適當理由確需轉學的,學校按有關程式辦理轉入、轉出手續。

  7.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的,由縣級人民醫院出具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休學,復學時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編入相應班級別學習。

  8.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因病因事不能上課者,應請假或補假,未經批准而不上課者為曠課;在上課後才進教室為遲到;下課前擅自離開課室為早退。

  9.每節課由負責考勤的班幹部點名登記,考勤情況每週由班長交教務處。學期結束時,把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

  10.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三天以內由班主任審批;請假一週以內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務處審批;請假一週以上由班主任、教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因急事或病來不及請假者,應在回校後兩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11.學科成績考核期未考成績採用百分制記入學籍表。

  12.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評為三好學生,每學期評定一次,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13.對違紀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

  14.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面達到規定要求,修完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者,准予畢業;不合格者給予結業;對雖未修完全部課程,但修業年限已滿九年者,予以肄業。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7

  為了維護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委關於《大慶市普通高階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如下:

  一、招生和學籍:

  我校每屆新高一招生必須按照市教委當年招生政策、計劃招生,錄取的新生一律憑入學通知書、初中檔案及當地戶口在一週內到學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凡不符合條件的,一經查出,取消學籍。

  二、學生檔案

  1、用藍黑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必須字跡工整,出現錯誤不能剔塗,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須與戶口相符,不得弄虛作假。凡無檔案的,一律不承認學籍,不發畢業證書,不準報考上級學校。

  2、學生檔案材料包括:

  (1)小學升初中考生登記表和錄取通知書;

  (2)初中學生學籍簿(加蓋市(縣)學籍章);

  (3)初中學生卡片;

  (4)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登記表;

  (5)中學生體育合格標準登記卡;

  (6)學生體格檢查表;

  (7)初中畢業生登記表(加蓋市(縣)學籍章);

  (8)小學檔案中所有材料。

  3、學生受校級以上獎勵或處分其有關證明材料存入檔案。

  4、學校每學期檢查一次學籍。

  三、請假

  學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課時,憑家長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辦理請假事宜。請假三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教師批准。請假三天至一週的,由教務處批准。請假兩週以內由主管校長批准,不請假的按曠課處理。

  四、曠課及處理

  一學期內連續或累計曠課達半個月者,經學校通知學生本人和學生家長,仍不到校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

  五、休學和復學

  學生因病一學期以上不能到校上課的,須持家長申請書及區級以上醫院診斷書辦理休學手續。家長申請須由班主任教師簽字,學校同意休學,出具休學證,教學副校長在休學證上簽字,交給學校主管學籍人員。學校主管學籍人員每月到市教委為學校近期休學的學生辦理一次休學備案手續(須攜帶休學學生家長申請、休學證及學籍檔案)。休學一次一般為一年,極特殊情況休學半年。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要申請辦理延期休學手續,其程式與辦理休學手續相同。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次。休學期滿需要復學時,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的復學時應交健康證明),經市教委審批後,編入休學時的同一年級學習。休學期滿後,超出一個月未辦理復學或延期休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其學籍不予保留,並通知學生及家長。休學期間原則上不得轉學。畢業年級學生的休學要嚴格掌握,無極特殊情況,一般不準休學。

  休學的學生,學校要將其病情填入學生體格檢查表。

  六、轉學

  1、轉入

  凡符合教委檔案精神允許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必須按以下程式經審查合格方可入學。

  (1)經學校考核合格後由學生本人向教委審請轉學,經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轉入前須由保衛科審查轉入學生在原學校的品德表現,如品質惡劣,學校不予接收。

  (3)轉入後須填寫合同書,如違反合同立即清退。

  (4)在原學校休學或留級的學生不予接收。

  (5)手續不全或夫檔案材料的學生不予接收。

  (6)學校不收借讀生。

  2、轉出

  凡有轉出學生必須先由家長寫出轉學審請,然後由學生本人、家長、班主任、年級主任、教務主任、主管校長簽字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七、退學、開除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需持家長的書面申請和家長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區政府的證明,由教務處審查,校長批准,市教委批准備案後,辦理退學手續。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8

  1、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學區適齡兒童持戶口本報名,必須入學。

  2、根據學生的學前教育情況、身體情況、家庭狀況等均衡分班,並注意保持班集體的穩定。所教年級的班主任全員參與分班,採用抽籤定班的辦法,保持分班的公平性。班及順序抽籤而定。班級學生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班主任自流,一份上交教務處。

  3、班主任的運用一般採用跟班制,大迴圈的辦法。

  4、轉入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入手續,然後拿轉入通知單到教導處編班,學生拿編班通知單入班,班主任根據入班通知單接收學生,及時填寫出點名冊、出席板,並把編班通知單上交教務處,教務處作完整的轉入登記。各個班級每天要及時填寫出席板,班級人數一定要與出席板相符。

  5、轉出的學生先到教務處辦理轉出手續,沒有轉入學校證明的不能辦理轉出手續。轉出手續辦好後,教務處通知教導處記錄,教導處通知班主任允許學生轉出,發給學生學籍。班主任沒接到教導處的通知,不能讓學生帶走學籍。轉出手續不健全或沒有轉出手續而“轉走”的,按流失生處理。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9

  一、 實行學籍管理分級責任制

  小學學籍實行分級負責管理,既教育局依據省市檔案規定相關政策,教育科透過中心校間接管理全市農村小學學籍;各鎮鄉中心校安排專職人員(小學教研員)負責所轄小學學籍的驗章、管理。

  學校由教導處負責學籍的管理工作。

  二、 嚴格學籍管理許可權和手續

  省、市教育部門有關學籍管理的政策性檔案,是我市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各級各校一定要嚴格執行。

  (一)入學

  依據省市檔案,學校接收新生入學時應首先認定該生是否屬於學校服務範圍,堅持“兩個統一”的原則:既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統一,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凡年滿6週歲(截至當年8月31日)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地戶口薄、房產證明到就近小學報名登記入學。教育局和各小學相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審查學生身份,對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一律不得接受,一經查出違反規定入學者,一律清退。

  凡年滿6週歲的流動兒童,其法定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原居住地戶口薄及以上證件到教育局指定的學校登記借讀。

  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學生入學後,由教育局按上級規定統一為一年級新生建立學籍(借讀生建臨時借讀學籍),按照省市有關規定,鄉鎮學生學籍號由中心校統一編排。

  (二)轉學

  1、轉學條件

  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戶口及家庭住址遷移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轉學者。學生轉學必須提供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和房產證明(房產證或購房有效票據)。

  2、轉學手續辦理程式

  a、由鄉鎮小學轉往城區小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b、鄉鎮之間相互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持遷入地戶口本、房產證明,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初步認定合格後,持轉出校開具的證明信、學籍表到轉出校所在地中心校開具正式轉學證明,然後持相關證件到轉入校所在地中心校審批。

  c、外地轉入我市的需持轉入學校所在地戶口本、住房證明到教育科審批。

  d、由我市轉往外地的,需持轉學證明等相關證件到教育科審批。

  對符合轉學條件並按規定經中心校或教育科審批的學生,接收學校核實無誤後應在三日內安排學生入學。

  對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原學校和所在地中心校不得開具轉學證明。未按規定審批,各中小學不得私自接收學生轉學。

  轉學在每學期初開學兩週內辦理,除工作調動或住址遷移等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辦理。

  學生轉學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無特殊情況,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學。

  學生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辦理轉學手續。

  (三)借讀

  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生。

  為落實上級檔案精神,照顧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對符合在我市借讀條件的學生,一律安排在教育局或中心校指定的學校借讀。

  1、借讀條件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要對借讀學生登記造冊,建立借讀學生學籍,同時報教育科備查。

  2、手續辦理

  借讀學生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暫住證、就業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原學校開具的借讀證明信到教育科稽核蓋章;鄉鎮之間小學借讀的到鄉鎮中心校稽核蓋章。學生借讀應在學期初辦理,並一律不得變更年級。

  3、借讀學籍的管理

  借讀生可把學籍表帶到借讀學校,以便填寫學生成績、評定、獎懲情況。但原學校要保留學生借讀證明,保留好借讀學生學籍。借讀生要回原學校進行畢業、升學考試。

  (四)休學和復學

  學生確實因傷病不能堅持上學,由學生本人或其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收據、住院病歷影印件向學校提出書面休學申請,經學校調查後由學校寫出詳細的調查報告,開具休學證明一式兩份,鄉鎮小學到中心校審批。

  休學時間以一年為起點,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因病休學期滿後,學生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對符合復學條件的學生,學校應批准其復學,並編入相應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要嚴格掌握,一般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總數的3%。

  三、 努力實現學籍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為確保學籍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特強調以下幾點:

  1、全市統一編排中小學生學籍號

  嚴格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的有關規定編排學籍號,中小學生學籍號由14位數字組成:

  第一、二位為唐山程式碼“02”;第三、四位為縣(區)程式碼,遷安為“26”;第五、六位為入學年份程式碼,取入學年份的後兩位數字;第七、八、九位為學校程式碼;第十位是學校類別程式碼,小學為“0”、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位為學生程式碼,從0001開始編排。各校一定要連續編排,不得留空號。

  2、統一時間、統一方式註冊學生學籍

  每年9月份完成中小學學籍驗章和新生學籍的建檔工作。為及時掌握學生的變動情況,實行中小學生學籍變動情況月報制度,小學以鎮鄉中心校為單位。

  3、加強領導,嚴肅認真的抓好學籍管理工作

  各級各校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必須由專人負責本校學籍管理工作,把握好客觀政策,對學生學籍變動情況做到底數清、統計準。對弄虛作假、失職瀆職、管理混亂的單位,市局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加強中小學學生學籍規範化管理,推進教育管理的資訊化和現代化,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水溝鎮中心小學的學生電子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和建檔

  第三條 小學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軟體系統建立班級和學生學籍檔案。對已有電子學籍檔案的學生小學升初中的情況,參見後述升學說明。

  第四條 班級建檔。新生入學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根據學生實際分班情況,按系統要求正確建立新生班級資訊,班級編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第五條 新生建檔。各學校務必按系統要求,建立全部就讀新生的基本資訊檔案,相關說明如下:

  a. 學生編碼。學生編碼是識別學生的唯一標識號,學生轉學、借讀、升學等學籍異動均不改變學生編碼。學生編碼在新生新建檔案時由系統自動分配。

  b. 學生型別屬性。是指非普通就讀生(隨班就讀、借讀生、殘障生等),新建學生檔案時,務必錄入正確。

  c. 姓名。學生在小學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為曾用名予以保留。

  d. 學生所在班級、民族、出生日、是否民工子女、是否獨生子女等資訊,務必全部錄入準確。

  e. 監護人建檔。每個新生建檔後,必須再建立該生的家庭檔案,至少要錄入一個監護人的資訊。包括姓名、出生日、證號、文化程度、與學生的關係、職業等資訊。

  f. 學生照片上傳。每個新生建立文字檔案後,必須給該生上傳一張近期免冠登記電子數碼照片。

  第六條 貧困生的認定與取消,由學校管理員提出認定或取消申請,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三章 學籍異動

  流失(輟學)

  第七條 學生流失由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註明流失原因,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轉 學

  第八條 轉出轉入學校都在本市的,由轉出學校學籍管理員按有關程式在學籍管理資訊系統中提交轉學申請,指定轉入學校及班級,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同意接收後,經學籍異動審批部門稽核透過,該學生的電子學籍自動進入轉入學校。

  第九條 由其它省市轉入,按相關程式進行操作。

  借 讀

  第十一條 參見前述學生型別,將學生的型別更改為借讀生。

  退 學

  第十二條 按流失處理,記錄正確的流失原因。

  留 級

  第十三條 學習成績特別優秀或落後的學生,由學校根據留、跳級的相關規定,在學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

  休學、復學、死亡

  第十四條 在電子學籍系統中建有檔案的流失學生,重返學校繼續學習時,均應按復學情況進行處理,無需再為其建立新的電子檔案。由需復學的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向原就讀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學校同意後,將該生電子檔案中對學籍變動提交申請,審批部門稽核後自動生效。復學後到其他學校就讀的,按前述轉學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因傷病或其它原因連續缺課達3個月以上,可辦理休手續,由學校向休學審批部門提交申請,經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十六條 第十五條學生死亡,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生流失欄中註明。

  畢業、結業

  第十七條 學生在小學學習期滿,成績符合畢業、結業規定,由學校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中提交畢、結業申請,並填寫正確的畢業證書編號,審批機構稽核後自動生效。

  第四章 基本資訊的日常維護

  第十九條 學生基本資訊發生變動或初始建檔時發生錯誤(如重新分班、學生依法更改姓名或資訊錄入錯誤)時,學校必須及時進行修改,保證系統中資訊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 學生法定臨護人的資訊發生變化時,學校學籍管理員必須及時在系統中予以修改更新,正確反映監護人的資訊。

  第二十一條 學生照片的更新上傳。照片與文字資訊不符,如果能夠置換學生照片來更新,應先分別在系統裡下載學生的照片儲存後,重新上傳覆蓋,使文字資訊和照片一一對應。如果找不到與文字資訊對應的照片,要及時上報並補照後上傳。

  第二十二條 班級的畢業和調整。現有班級因為畢業、重新分班合併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學校管理員應及時進行修改或更新。

  第二十三條 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後,轉入學校必須進行接收確認後,縣區級管理員才對審批透過。學校管理員應及時檢視轉入學生的接收確認工作,符合要求的,要及時確認。

  第二十四條 小學高年級整班轉學。因教學的調整,鄉鎮內小學低年級的學生升級就讀高年級時,需整體轉入某個中心小學,鄉鎮學籍管理員須正確的進行整班轉學的操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合併。由鄉鎮管理員提出合併請求,縣區級管理員稽核後自動生效,被合併學校的學生將全部自動轉入目標學校。

  第五章 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 系統管理員的指定和更換。教育機構和主管單位,必須為學生電子學籍檔案管理系統指定落實管理人員,配備相應的設施和裝備,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各級管理員要有安全和保密意識,禁止洩露自己的密碼(或口令)給他人,並杜絕共用同一賬號的情況(可據需要在系統中新建使用者)。所有使用者在系統中的任何錄入和修改更新,系統將自動記錄使用者名稱和時間等資訊。

  第二十九條 各授權使用者,不得在系統中任意篡改資料,嚴格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條 各區縣學籍管理員每週至少要登陸系統兩次,檢視下轄學校管理員提交的各種申請,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稽核透過。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員應嚴格按照此管理辦法錄入、修改、稽核相關資料,市教育局將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市直各學校學籍管理系統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在全市進行通報。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提高新形勢下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國所有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三條學生學籍管理採用資訊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宏觀指導各地學生學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建設全國聯網的學生電子學籍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制訂相關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本省(區、市)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各地和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執行環境和學生資料庫,確保正常執行和資料交換;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國家和本省(區、市)關於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作為學籍主管部門指導其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學校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學校負責學籍資訊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學籍建立

  第四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為其採集錄入學籍資訊,建立學籍檔案,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籍主管部門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准學生學籍。

  第五條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籍號具體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訂。

  逐步推行包含學生學籍資訊的免費學生卡。

  第六條學校不得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學籍主管部門和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七條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資訊及資訊變動情況;

  二、學籍資訊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資訊、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群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資訊、預防接種資訊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資訊;

  六、享受資助資訊;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訊和材料。

  學籍基礎資訊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

  第八條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逐步推進學籍檔案電子化,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

  第九條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影印件。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儲存學生的學籍檔案,或按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合併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十條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資訊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檔案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影印件或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資訊,並報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資訊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資訊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資訊,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資訊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稽核同意後,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透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機制。

  對學籍管理員當實行先培訓後上崗,並保持相對穩定。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資訊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資訊和學籍變動資訊準確。

  第二十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非經學籍主管部門書面批准,學籍資訊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嚴防學籍資訊外洩和濫用。

  第二十六條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資訊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資訊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資訊的;

  八、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或完善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2

  一、建立學籍檔案

  (一)學籍檔案建立。所有學籍,實名管理。初中一年級對新生學籍資料(含相片)進行全面更新。列印學籍表由家長簽名確認。從區外轉入的學生必須進行資訊採集,家長或學生填寫《順德教育系統在校生資料採集表》,學校根據《採集表》內容輸入學籍管理系統。

  (二)學籍資訊更改、更新程式。在校期間,學生學籍資訊有變更時,家長提供有效證明向學校提出申請,學籍資訊更改時,學籍管理員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中進行修改。學生學籍資訊更改須由校長授權,學校學籍管理員操作完成。

  二、學籍異動管理

  (一)嚴格執行就近入學。對適齡少年實行免試就近入學,不得以學生戶籍和居住地變動、學習成績及思想品德等為由脅迫或者誘導學生轉學、退學。

  (二)嚴格控制班額。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校長有權接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區教育局統一設定),學籍管理系統將自動拒絕辦理轉學申請,轉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三)規範辦理時限。

  初一初二轉學應在學期結束前兩週至新學期開始後兩週內辦理,學期中段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初三申請轉學必須在上學期完成,下學期不接受轉學申請。

  (四)轉學辦理程式。轉學必須有正當理由,在班額未滿的前提下,對戶籍遷入我校招生轄區及在我校招生轄區內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生條件的學生,優先辦理轉學。不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1、區內轉學。

  (1)家長到學生現讀學校提出轉學申請。

  (2)現就讀學校透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向轉入學校發出申請。

  (3)轉入學校透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稽核透過。

  2、區外轉入。

  (1)家長憑相關證明材料按就近入學原則向學校教務處提出轉學申請。

  (2)學校對具有順德戶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顧藉讀條件的,在招生計劃範圍內應無條件接收。招生計劃已滿,由街道教育局統籌安排。

  (3)家長來學校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教務處稽核蓋章並透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稽核程式。

  (4)家長憑《申請表》回原學校及原學校所屬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蓋章,辦理轉出學籍手續。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式性蓋章。

  3、向區外轉學。

  (1)家長到教務處領取填寫《順德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由學校稽核蓋章。

  (2)家長攜帶表格向區外接收學校及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依照當地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3)最後憑當地接收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簽章的《申請表》回我校辦理學籍轉出手續,我校透過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完成稽核程式。

  (五)休學辦理程式。學生在學期間,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段時期的,由家長憑縣(區)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相關材料,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稽核同意後,備案相關材料,在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更改學生資訊。同時,學校發給學生休學證明。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到期不能復學的,應申請延期,辦理續休手續。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六)復學及退學辦理程式。學生休學期滿,應於新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復學時學校依據其實際學力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其家長意見後,編入適當年級就學(不能低於休學時的年級)。休學期滿,不按時到校復學((七)自動放棄學籍情況。不明去向或已轉學離校一週的學生,學校在學籍管理系統予以登出。

  三、畢業證書驗發

  區實行學籍管理實名制驗發初中畢業證書工作。學校稽核初三學生畢業資格,將畢業學生名冊上報區教育局,經稽核後,驗發廣東省義務教育證書。區教育局稽核時,將嚴格按照區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名核實畢業學生名冊。未按正常程式建立電子學籍檔案的畢業生將不予畢業審批。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3

  根據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有關學籍管理的規定,為使我校學籍管理更加規範、公開、公正,便於班主任老師操作,特此制定本規定。

  一、關於休學

  1、任何老師不得主動向家長建議學生休學,不得為學生休學弄虛作假,此項將作為班主任考核內容之一。

  2、確需休學的學生,由家長和學生提出書面申請併到教務處領取“休學申請表”,家長填寫有關內容、班主任簽署意見後,將“休學申請表”及病歷、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發票等材料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受理後由德育處考察簽字,分管校長稽核批准後,報市教育局。

  3、每個年級休學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年級人數的1.5%,超過的名額需報請校長室批准。

  4、畢業年級須在三月底前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可辦理。

  二、關於復學

  1、休學的學生需憑本人復學申請、醫院證明和休學證明,且休學滿一年以上,方可申請復學,由教務處受理,填寫“復學申請表”,報請分管校長稽核、校長批准,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

  2、原則上休學學生不可以提前復學。

  3、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復學學生,任何老師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復學學生。

  三、關於轉學、借讀

  凡需轉學、借讀的學生提出申請後,首先由教務處受理,填寫轉學、借讀申請表格,然後由分管校長稽核後報請校長批准簽字,辦理有關繳費手續,再由教務處開出插班通知書,班主任需憑教務處的插班通知書方能接受轉學、借讀的學生,任何班主任不得拒收,任何老師也不得違規私自接受、安排轉學、借讀的學生。

  四、關於插班通知書

  插班通知書一式二聯,一聯作為存根,一聯給學生本人交班主任收存。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4

  一、入學

  1、新生入學,採取開學時以通告形式將開學通告張貼到街上及學校附近的各村各組,使新生父母或其監護人接到入學通知後,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戶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監護人到指定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2、新生入學後,入班學生都無條件地要定案,定案後學校教導處應立刻批准取得學籍,編列正式學籍號。學生學籍號長期不變,休學一年後一律使用新學籍號。

  3、新生入學後,接任的班主任老師要填寫好新生基本情況表和該班學生花名冊,上交學校教務處。

  4、學生的學籍卡內容由學校教務處組織相關人員負責填寫,所有欄目要填齊。學籍卡中的填寫要實事求是,要如實反映學生真實情況。學籍卡由教導處保管,學生畢業後,學校應把學籍卡歸檔備查。

  二、轉學

  1、學生因家長變動工作地區、家庭搬遷(戶籍變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轉學的,經學生家長(監護人)申請,學校審查後發給轉學證明書,再憑接收學校的“接收證明”,然後由教導處辦理轉學手續,連同本人學籍簿一併轉出。

  2、轉入學生須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過教導處考核透過,憑原所在學校的轉學證明方可辦理插班手續,由教導處統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級。

  三、休學、復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休學:

  (1)因傷病需長期治療,不能堅持學習者;

  (2)患傳染性疾病未愈,不適宜集體生活者;

  (3)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十週,跟班學習有困難者。

  2、符合休學條件的學生(病休學生須持醫療單位的證明),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屬實後,報區教育局批准,準其休學,由學校發給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以一年為限,期滿不能復學的,可申請延長。學生休學期間,學籍仍然保留。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復學時,應憑休學證明書和有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學校稽核批准後,即可到校復學,學校原則上安排到原年級的下一年級學習。

  4、學生休學期未滿,休學原因消失並具有相關證明的,可向學校提出申請提前復學。經學校稽核同意後,可提前復學。復學時,學校可視其學力程度和個人志願安排到合適的年級學習。

  注意:期中考試後不再辦理休學證明。

  四、留級

  義務教育原則上不實行留級制度。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5

  一、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一條各市(區)屬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含民辦)學籍由市(區)教育局(泰州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管理。市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有專人負責學籍管理與控輟工作,建立學籍的學期會審制度,及時糾正或解決學籍管理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時瞭解學籍的變化情況和控輟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處報送會審結果和學生電子學籍檔案。

  第三條任何學校(含民辦)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範圍,新生入學後,學校應按本規定辦理入籍手續。

  第四條學生或監護人不按本規定辦理的有關手續,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糾正,引起的後果由學生或監護人負責。

  二、新生入學

  第五條市、市(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學生報到名冊辦理新生學籍並建立電子檔案,編制省統一格式的學籍號。小學新生入學年齡為年滿6週歲(當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條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到入學後必須及時辦理入籍手續。無故不按時報到的,學校和當地鄉鎮、村要跟蹤調查,依法確保適齡兒童少年到學校就讀為止。

  第七條凡沒有納入當地就近入學範圍的民辦(含按民辦機制運作的學校)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須與公辦學校劃片招生同時進行。民辦學校非起始年級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規定條件的轉學學生。

  第八條新生入學的辦理

  1、農村公辦小學新生入學。由鄉(鎮)中心小學,根據當地適齡兒童名單,在7月底前,向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下簡稱"監護人")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監護人持入學通知書按通知時間帶適齡子女到指定學校報到。

  2、城市公辦小學新生入學。適齡兒童監護人根據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學校施教範圍,在學校公佈的報名時間內到學校報名,報名時需出具監護人及適齡子女在本施教區的戶籍、居住情況(房產證)等有關證明。

  3、農村鄉(鎮)公辦初中新生入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每年七月,將全鄉(鎮)小學畢業年級學生名冊、畢業生的電子檔案交鄉(鎮)中心初中,並填寫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學、中心初中、鄉(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據接收的學生名冊在七月底前給所有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4、城市公辦初中新生入學。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七月底前,根據戶籍和住房分佈情況將本轄區範圍內小學畢業生,按施教區分配給各初中學校,各初中學校根據接收的新生名冊,經核查後發放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學校報到。

  5、民辦學校招收小學、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地域範圍招生,新生名單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向新生髮放入學通知書。

  6、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軟體建立學生檔案。城市小學向初中提供畢業生電子檔案的具體方式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7、小學、初中新生無故不按時報到的,應做好跟蹤調查和詳細記錄,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確保不讓一個孩子輟學。

  8、小學、初中新生入學後須編制全省統一規定的學籍號。學籍號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縣編碼,第7位表示學校型別,第8位表示學校性質,第9-11位表示學校編碼,第12-15位表示學生入學年份,第16-19位為學生在學校中的編碼。

  9、適齡兒童、少年,因故未及時上學或在外地上學的,戶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確屬應在本地入學的,應安排學校就讀或准予參加畢業和升學考試。

  10、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按規定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家長向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憑相關手續(暫住證、務工證、住房協議)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校就讀,享受當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級的可以建立學籍,非起始年級的按轉學處理。

  11、民辦學校跨市(區)錄取小學、初中新生的,由學校在新學年9月15日前向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發出來源於該地的學生名單。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收到名單即予備案。

  12、學生在小學、初中階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須向學校交驗更改後的戶口簿及影印件,學校更改備案後在規定時間(小學、初中在升學報名前)持影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更改手續。

  13、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可以到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14、學校招收的小學一年級學生必須入籍,不能作為借讀生處理。

  三、轉學

  第九條學生家庭戶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區)、鄉(鎮)遷移的,准予轉學。學生單人戶口遷移不視作轉學理由。初中學生在本市(區)、本鄉(鎮)內不轉學。

  第十條學校不得拒收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安排的轉學學生。轉學一律不得進行入學考試。

  第十一條轉學過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休學期間轉學的學生待休學期滿後,轉入學校方可准予復學。

  第十二條轉學操作流程

  流程一:學生或監護人向轉入地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時提交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等原件。

  流程二:轉入地學校稽核同意接收後,開出同意接收轉學證明。並由學籍管理員到教育行政部門稽核、蓋章。

  流程三:學生或監護人持同意接收轉學證明與戶籍遷移證明、住房證明原件到轉出學校提交書面轉出申請,學校稽核後開出轉學證明。

  流程四:學生或監護人持轉學證明到教育行政部門蓋章後連同學 生登記表交到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為其辦理轉入手續。

  說明:

  1、民辦學校的學生,不得轉學至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中途轉入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教育行政部門稽核後統籌安排,並由學校提供同意轉入證明。

  2、轉入學校辦理轉入手續須接收轉學證明和學生電子檔案。跨省轉學的須經泰州市教育局同意,並及時傳送和收取學生紙質《學生登記表》,學校要及時將轉入學生資訊輸入計算機。

  四、借讀

  第十三條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學校借讀的,須雙方學校同意。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

  第十四條起始年級學生必須在錄取學校取得學籍後方可外出借讀,任何學校不得接受沒有學籍的學生借讀。借讀過程一律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第十五條借讀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擬借讀學校提出借讀書面申請。

  流程二: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接受借讀證明。

  流程三:本人或監護人持同意接受借讀證明交到原就讀學校,學校稽核後開出同意借讀證明。

  流程四:本人或監護人將同意借讀證明交到借讀學校,學校憑同意借讀證明安排借讀。

  說明:

  1、同一地區小學、初中原則上不辦理借讀手續。

  2、借讀生的數額不得多於在籍生數的5%,不得影響正常在籍生的學習。

  3、學生監護人因公出國工作一年以上、從事野外或流動性工作、長期支援邊疆、現役軍人(含武警),其子女因投靠親屬可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

  4、學生因個人或家庭原因,擬到非戶籍所在地公辦學校借讀的,須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同意。

  5、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校。學籍所在地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複製給學生帶到借讀學校;學生返回學籍所在學校時,借讀學校要將借讀學生的電子檔案複製給學生帶到原校。學生在借讀期間的有關成績、評定、獎懲等,由借讀學校記入學生電子檔案。借讀學校在借讀學生離校時要留存學生電子檔案。

  6、外省到我市借讀的學生,借入學校應為其建立電子檔案,學生離校時列印紙質<學生登記表>封好後讓其自帶回學籍所在學校,電子檔案留存。

  五、休學和復學

  第十六條學生因傷病或不可抗拒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以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畢業學年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八條休學期限為一年,休學者不得提前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推遲復學或連續休學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休學期滿,經批准復學後,應回原級就讀。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登出其學籍。

  第二十條休學和復學操作流程

  學生因傷病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1、市(區)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2、住院病歷(原件)

  3、藥費收據等相關材料(原件)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情況特殊者須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核檢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學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可提出休學申請。

  流程一:本人或監護人向在讀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公安、民政、勞動等有關部門的證明,

  流程二:學校初審後統一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稽核。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備案。

  流程四:學校出具休學證明。

  說明:

  1、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稽核、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出國、出境所需的學業成績、就讀年級等證明,學校應如實開出。

  2、休學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自缺課開始計算;出國的自批准之日計算。休學期限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遲復學,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學校上學。

  3、休學期滿,學生或監護人持休學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學的,復學須回原級就讀。

  4、因傷病或學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學期滿不能復學的,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學校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續辦休學手續。出國、出境休學期滿後不能復學的,學校上報教育行政部門登出其學籍。

  六、留級和跳級

  第二十一條根據省學籍管理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實行不留級制度。

  第二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可以跳級。小學、初中跳級學生畢業時視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學生跳級由學校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七、畢業和修業

  第二十三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和有關考查考核成績合格,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學校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畢業證書,小學畢業證書由學生六年級就讀學校免費發放。初中畢業證書由學籍所在學校免費發放。未畢業者由學校免費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修業證書。學生畢業成績有不及格者,准予補考。補考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畢業,只發給全省統一樣式的小學修業證書或初中的義務教育證書:語文、數學、外語有一門不及格者;其他學科有兩門不及格者;操行不及格者;體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四條畢業證書、修業證書加蓋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章並經電子認證後生效。

  八、升學

  第二十五條小學畢業學生免試升入初中學習。

  1、跨市(區)借讀的小學、初中畢業生,一般都應回學籍所在地參加畢業考試、領取文憑、安排升學。

  2、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可以升入戶籍所在地學區公辦初中,也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或非戶籍所在地的民辦學校初中就讀,不能升入非戶籍所在地學區的公辦初中。民辦學校小學畢業生要升入公辦初中的,需向戶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進入初中。跨區縣就讀民辦學校的小學畢業生,要先將學籍轉移到戶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

  九、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依照規定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1、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凡受到校級以上獎勵的,應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學校應根據規定,民主、公開、公正地評選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學生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日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關規定的,應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電子檔案。

  因違法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需服刑、勞動教養的學生,服刑、教養期滿超過十六週歲的,由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取消學籍。

  3、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進步顯著,確實改正了錯誤,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批准,可以撤銷處分。處分一旦撤銷應在學生電子檔案上加撤銷記錄。

  4、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在留校察看期內仍無改正表現的初中學生,經監護人同意可送工讀學校託管。

  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的學生,可按規定送工讀學校。

  到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學籍留在原校,參照借讀辦理有關手續。

  5、累計已經學滿九年義務教育年限並年滿十六週歲的,其本人及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不再繼續上學的,學校稽核,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取消學籍。

  6、學生受行政拘留、勞動教養處理期滿,年齡在十六週歲以下者,可持批准處理單位有關證明,向原校提出書面申請回原級就讀,原校應予接收。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經批准後登出其學籍。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6

  一、明確學籍管理責任

  1、幼兒園的學籍管理由園長主管、業務園長為幼兒園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

  2、各班級每一學期要負責好幼兒基本資訊的登記,每一學期要做好幼兒花名冊記載等。

  3、幼兒園學籍管理員、檔案管理員要認真做好幼兒學籍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要求文字資料與電子資料同時歸檔,資料收集要做到及時、準確,無遺漏、無差錯。

  二、做好招生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幼兒園負責在網站和各相關公告和張貼“招生簡章”,積極動員適齡兒童接受教育,切實做好每學年的新生招生工作。

  2、幼兒園每學年嚴格按照區教育局的招生要求招收新生。

  3、幼兒園每學年採取計劃招生,按照有關檔案精神嚴格控制班額數(或根據教育局的相關規定)。

  4、幼兒入園前須進行體格檢查,由方松街道出具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5、新生入園須按相關要求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絡電話等)。

  三、做好畢業學生統計工作

  1、做好畢業班學生的登記和上報工作。

  2、根據區教考中心分配的小學,做好發放告家長書。並將資料交檔案室。

  3、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等。

  四、落實學籍管理

  1、關於幼兒轉學:

  1)幼兒因家庭居住地的變化或其它特殊原因須轉學者,必須由家長提出申請,經托幼辦同意,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2)為嚴格學籍管理制度,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各班要在每學期末認真填寫幼兒變動情況登記表,並上報園長室。

  2、關於幼兒休學:

  1)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須由家長向班主任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經幼兒園審批同意後,方能辦理休學手續。

  2)連續休息超過一個月,重新入園時,須到方松街道重新體檢,並出具相關健康證明,方可入園。

  3)對因患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來園的幼兒,超過三個月,取消其在園學籍,重新入園時須重新報名。

  學校學籍管理制度 篇17

  1. 新生入學前必須按規定做好體檢,並將體檢卡交保健老師處存放。

  2. 新生入園需填寫好幼兒情況登記表。

  3. 新生入園前需要向衛生老師提供預防接種的相關記錄,並登記。

  4. 根據新生填寫的幼兒情況登記表,各班教師將本班幼兒的情況進行彙總,並編制好班級幼兒花名冊,並根據情況及時修整。(幼兒姓名、性別、家庭住址、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聯絡電話等)

  5. 編制幼兒點名冊,)及時做好幼兒出缺席統計,對不來園的幼兒及時家訪。

  6. 對不繳納管理費的幼兒,將取消幼兒學籍。

  7. 對中途轉學、退學的幼兒需登記備案。班級老師根據證明負責陪同家長一起做好各種轉學、退學手續。(幼兒物品的發放、結帳等)

  8. 對畢業的幼兒發放離園證。

  9. 對幼兒獲獎證書進行復印留存,並專門造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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