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資產的管理制度

學校資產的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學校資產的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學校資產的管理制度1

  校產是國家財產,為了進一步提高財產的使用效率,延長使用期限,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達到育人的目的,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要求:

  1、師生必須樹立主人翁思想,熱愛學校,愛護財產,不允許做有損於財產的事。

  2、固定資產的管理環節必須做到及時登記,月月做帳,季季對帳,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圖書館、實驗室等部門均應建立相應臺帳。

  3、堅決執行誰用誰管,公用分管,責任到人的財產管理原則,桌、凳等可移動的物品,誰拿出室外,由誰負責拿回,杜絕亂拖、亂換等不良現象。

  4、各級財產保管人員必須做好平時財產的保養工作。

  二、請購制度:

  1、全校各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實際需要,在學校全年經費預算分配的範圍內提出購物申請。

  2、凡申請購物者(部門)須填寫請購單,經有關領導批准方可同意採購。

  三、驗收制度:

  1、徵用的土地,新(擴建)的房屋、建築物等財產,由校產管理員依據憑證(一式兩份)入帳。

  2、自制、局撥、捐贈的財產,局固定資產、耐久品由經辦人將物品、原始憑據交學校財產管理員驗收簽字,填寫入庫憑證,報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務主任稽核。憑證一式兩份,一份留底,一份交財務室,並據此及時計帳。

  3、建立校舍資料檔案,財產帳,做好房屋編號。

  4、做好固定資產(除校舍)的編號、登卡、計帳工作。

  5、低值易耗品,直接由保管員驗收簽字,分類定位儲存,建立收支登記帳冊。

  四、領用制度:

  1、各部門的公用裝置,均為部門領用,個人保管(簽名)離校時歸還。

  2、各處室或個人因工作需要特殊的辦公用品或教具(經負責此項工作的總務主任同意,可向倉庫保管領取,在領用登記卡上簽名或寫借條。

  3、一般辦公用品和清潔工具,在每學期初由部門負責人向倉庫保管員統一領取,在領用卡上簽名。

  4、堅持領用、借用、賠償制度。

  五、報廢、報損制度:

  1、確定報廢、報損,應由有關人員會同技術人員作出技術鑑定,經確認無修復和使用價值後,由經管人員上報,總務主任籤具意見,校長批准,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六、檢查制度:

  1、每學期開始,要根據登記本由總務處有關負責人,到各部門核實所有公用裝置。

  2、每學期結束,各處室應自行核實臺帳,再由總務處有關負責人複查臺帳及有關物品,做到帳物相符。

  3、每學期結束,總務處有關負責人要到各部門收齊所借用的物品及教具。

  4、每一年結束前,由總務處牽頭,各部門(組)財產管理員參加的校產年報會。

  學校資產的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縣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管理,提高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率,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舒城縣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結合本縣教育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縣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各校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合理配備並節約、有效使用固定資產,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條各校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原則。

  第五條縣教育局負責對各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各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的“固定資產管理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的產權界定、配備、清查、變動處置,以及資產使用、維護過程中的監督任務。

  第六條各校應確定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資產的配置、登記、統計、維護、保管等,對易燃、有毒及特殊商品入庫時,要嚴格驗收,妥善保管,對所管資產的安全完整負有責任。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章固定資產的範圍、分類與計價

  第七條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一)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二)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分類,固定資產分為六大類: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一類房屋及構築物

  指單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辦公用房、教育教學用房、倉庫、宿舍、食堂用房、鍋爐房等教輔用房;構築物包括道路、圍牆、操場、長廊、亭子、假山、橋、雕塑、綠化景觀等;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電梯、通訊線路、輸電線路、水氣管道等。

  第二類通用裝置

  1.電子產品及通訊裝置:包括計算機、影印機、碎紙機、印表機、速印機、掃描器、錄影裝置、電話總機、電話機、傳真機等。

  2.電氣裝置:空調機、電風扇、洗衣機、電視機、電冰箱、微波爐等。

  3.交通運輸裝置等。

  第三類專用裝置:指各種具有專門效能和專門用途的裝置,包括教育用實驗儀器、量具衡器、機械裝置、網路裝置、監控裝置、投影裝置、廣播音響和影片裝置、職教學校的實訓裝置等。

  第四類文物和陳列品:包括展覽室、陳列室等收存的文物、字畫和陳列品等。

  第五類圖書、檔案:指圖書館(室)、閱覽室的紙質圖書或電子圖書、資料等。

  第六類傢俱、用具、裝具:包括保險櫃、檔案櫃、沙發、茶几、床、辦公桌、椅等。

  第七類動植物。

  第九條固定資產的計價

  (一)新建成(包括自建)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按竣工決算審計金額計價;土地按徵用時支付的費用計價;若基建專案經驗收合格已投入使用,但尚未決算審計的,按專案的批准金額入賬。待審計後,按審計確定的金額進行調整。

  (二)購入、有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購進價、調撥價計價入賬。

  (三)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賬。

  (四)盤盈、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有價格的按原價入賬,不能查明原價的,可以按同類產品的市場價入賬,沒有同類產品的可估價入賬。

  (五)房屋和建築物因擴建、改建、裝修等增加的價值,按竣工審計決算的實際成本計價;區域性拆除房屋、建築物的部分,按拆除部分佔原值比例計算減少固定資產價值。

  (六)固定資產因進行技術改造或改進其質量的`,按其實際支出費用增加其價值;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成套裝置損壞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損壞程度減少其價值。

  (七)報廢、變賣、調出、遺失、損壞的固定資產,需核實並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後按賬面原值登出。

  第十條中小學校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按原值入賬。

  第三章固定資產的管理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賬、卡設定

  (一)固定資產總賬的設定

  中小學校應當設定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資訊,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縣教育經費核算中心設立單位固定資產總賬,按照大類設立明細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各大類的金額。

  (二)固定資產明細賬、卡片的設定,由各校負責資產管理的部門或人員根據固定資產分類,按固定資產的品名設定明細賬、卡,進行數量、金額核算,以反映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情況。明細賬應設定資產的購進日期、規格型號、單位、單價、原值、數量、存放地點、使用部門等資訊。

  (三)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的設定,各校對在用的固定資產,以使用部門或在放點為單位,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表,該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存查,一份由使用部門儲存,若發生變動,重新填制固定資產使用登記簿。

  (四)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應使用電算化軟體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增加管理

  固定資產增加,分為購建(包括新建、自建、擴改、改建等)、購入、自制、調入、盤盈、捐贈和其它形式等。

  (一)購建的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要按照基本建設有關規定進行獨立核算,待基建專案竣工驗收和審計決算後,轉入單位固定資產賬核算。

  (二)購入的固定資產,要按照縣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購入後應及時驗收入賬。各單位要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採購計劃,列入當年單位預算。

  (三)自制、調入、盤盈或其它方式增加的固定資產,由單位資產管理人員填制資產相關資料及時驗收入賬。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各校對其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縣政府舒政[2011]19號檔案《舒城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清查核對管理

  (一)固定資產的清查登記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公共資源、國有固定資產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核實、登記造冊;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建立基本情況資料庫。

  (二)各校保管室應保持清潔,存放有序,對於丟失、損壞、變質情況要及時報告並查明原因。保管人員對學校資產要經常檢查,發現公物損壞,及時維修。要每學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清查,實訓教師、財務人員、保管人員等相關人員應配合管理人員定時對使用的裝置進行檢查、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追查,並採取相應措施。建立裝置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各校在清查中要把實物盤點、核查同賬務結合起來,以物對賬、以賬查物、見物盤點、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賬表相符。

  (三)清查登記要求

  1.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依據國家核發的房屋產權證進行清查登記。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單位按照國家劃撥使用的有關檔案先行清理登記。待清查登記工作結束後,按國家房產管理的有關政策辦理。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購定的房屋建築物,應按實際購買價格進行清查登記。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工程未審計前按工程造價清查登記,工程審計後按審計確認價進行調整。

  2.對固定資產要查清賬面價值。清理出待報廢和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數額及固定資產損失、核銷數額等。

  3.對清查出的各項固定資產盤盈重新估價入賬,對清查出的盤虧固定資產,要認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

  4.經過清查後的各項固定資產,要區別固定資產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重新登記調整,建立健全實物賬。

  5.各校針對在清查登記中發現的問題,要調整和完善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後亂,明確責任,形成單位內部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

  6.每年11月資產盤點結束後,盤點小組都應寫出總結(兩份),對盤點情況進行分析,並報縣教育局一份。將一份與清查核對資料全部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會計人員每年應將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資料、賬面清查資料,更新固定資產卡片、裝訂成冊,交檔案室歸檔。凡需借閱校固定資產的有關資料,需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按檔案管理辦法辦理借閱手續後,方可借閱,但不準將資料帶走。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制度

  各校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包括固定資產請購制度、驗收制度、保管制度、賠償制度、報損報廢制度、維修制度、資產租賃制度、清查核對統計制度等。

  第四章責任

  第十六條各校的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保障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七條若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出現未按規定履行職責,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以各種名目和手段侵佔固定資產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責任。

  第十八條縣教育局將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的檢查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固定資產管理考評制度,實行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與績效掛鉤。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校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可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參照本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舒城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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