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精選18篇)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精選18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

  為了充分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校車安全的監督作用,進一步規範校車執行,確保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內容

  1、校車未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超員的;

  2、校車沒有按規定停靠站點停靠,導致學生上下車及過馬路存在安全隱患的;

  3、校車駕駛員存在身體、心理不健康現象的;

  4、校車駕駛員存在酒後駕駛校車行為的;

  5、校車駕駛員存在態度惡劣、打罵學生行為的;

  6、校車駕駛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或過度疲勞駕車的;

  7、校車出現超速、闖紅燈等交通違法行為的;

  8、校車接送學生時無隨車照管理員跟車的;

  9、校車未按核定線路行駛的;

  10、無校車準駕資格駕駛校車的;

  11、無牌無證車輛、報廢車輛、非營運車輛等未獲校車許可運載學生的。

  二、舉報方式

  舉報人可採用書面報告、電話、電子郵件、走訪等形式向當地政府、縣校車辦、縣交警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投訴、請求。

  三、舉報受理

  1、對於舉報情況,如實記錄,併為舉報人保密。

  2、對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尊重舉報人的權利。

  3、對舉報內容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情況,由部門負責人向相關領導反映、及時處理。

  四、舉報處理

  相關部門接到校車違規舉報,必須按規定對舉報情況進行核實,對一般舉報情況在當天內處理完畢,對情況特別嚴重,事故隱患較大的舉報,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整改完畢。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2

  1、校長是所在學校學生接送車輛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接送車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從事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學生接送車的安全管理。

  3、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班主任老師、跟車護送老師、接送車車主、駕駛員等簽訂接送車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狀。

  4、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各班主任老師、值班值勤老師、跟車護送老師、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在學校接送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公示、分工到人。

  5、每月召開一次學生接送車輛安全例會,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對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管理部門。會議應有具體的文字記錄。

  6、學校在協助政府調配、租用學生接送車輛、駕駛員,都要達到校車使用標準。並將相關資料交送教育局安體衛藝科備案。

  7、認真確定每輛接送車的學生乘載數。要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認真填寫具體的乘車學生名冊,做到定人、定車、定座、定線路,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

  8、督促學生接送車車主和駕駛員按規定時限參加機動車驗審並依法交納規費,凡證照不全或有效期滿後不及時補辦的,應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按雙方簽訂的安全責任狀和合同有關規定,給予經濟上的賠償並取消其承運學生的資格。

  9、學校配合鎮政府有關部門、接送車車主、駕駛員每學期進行一次行車安全教育,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確保萬無一失。教育培訓應有文字記載。

  10、學生接送車因發生故障一時無法排除時,學校應及時協調車主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確保學生上(放)學不受影響。

  11、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疾患者,不得擔任學生接送車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要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2、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學生接送車輛老師跟車護送值班表,確保每天學生上(放)學乘車途中都有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維護上下車秩序,並跟車全程護送。跟車護送記錄必須在本人完成接送任務親筆簽字後方可交接,要做到前後銜接,一張不缺。

  13、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接送車車況、接送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臺帳資料,保證學生、駕駛員、跟車教師、接送車等每天都有詳實的乘駕記錄。

  14,學校應向車主和駕駛員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學生接送車輛專用停放場所,並明確每一輛接送車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5、學校一旦發現有拼裝車、報廢車、農用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小面的等不合法或不具備接送學生資質的車輛運載學生,要勸誡學生拒乘並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取締。

  16、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裡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職能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各級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3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受時間。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準坐車頭,鎖好前後車門。要組織好學生,不能讓學生開啟視窗、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待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主任轉交接。

  四、學生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學生親自交到家長手中,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學校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裡,不能由學生轉交。

  六、校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回車乾淨。

  七、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及藥物必須聽家長交待清楚並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

  八、出現漏接情況,當接送老師和司機同負責任。

  九、接送老師要保管好學校的財務。

  十、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疲勞駕駛。

  十一、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報告學校主管領導。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4

  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校車管理規定》,切實加強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特制定我園接送車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接送車依法每半年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統一噴塗車身顏色用校車標識;

  二、嚴禁使用拼裝車、報廢車、套牌車、無牌無證等車輛接送幼兒;

  三、嚴禁超員、超速行駛,嚴禁疲勞駕駛,酒後駕駛。駕駛員不得在駕駛車輛時抽菸,不得接打電話,不得閒談;

  四、駕駛員必須滿3年駕齡以上,持A2以上駕照,25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且無犯罪記錄,應建立駕駛員、車輛資訊檔案;

  五、途經河堤、池塘、水庫、山體滑坡、急轉彎、陡坡、窄橋、道路泥濘結冰等危險路段,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遇暴雨、冰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應停駛;

  六、及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其它商業險;

  七、接送車必須配備逃生錘、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應當放置在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使用;

  八、必須制定接送車定人定車座次表,且每車次配備一名教師護送,嚴格實行上下車點名制;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保持車廂清潔衛生,定期對車廂內消毒。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5

  一、校車安全各崗位職責

  1、校車駕駛員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隊長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負責人,並說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1)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1)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後,方可上車。

  (2)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鬚提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3)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下車的幼兒,並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後打勾確認。

  (4)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5)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後,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並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後,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6)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並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7)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8)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後,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後,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9)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長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10)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

  3、GPS監控人員的職責

  1、熟悉並掌握GPS安全監控系統的各項功能和具體操作。

  2、隨時關注GPS系統使用情況,並在車輛出現超速、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時對駕駛員進行及時提醒,防範和控制駕駛員在行駛途中的各類違章行為。在上班過程中不得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和遊戲。

  3、在車輛發出劫警報告時,進行報警確認,並進行相應的處理;有問題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

  4、對於監控中發現GPS系統有故障的車輛,及時上報並下發維修單,保證GPS系統的正常運轉。

  5、監控中發現車輛駕駛員有違章行為的,按公司GPS管理規定處理並及時上報。

  6、按規定採集車輛行駛記錄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安全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對違規車輛月度明細,應交相應管理部門稽核處理,重要監控資訊要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7、GPS管理不得越權使用,也不得將使用權私自賦予他人。管理員嚴格按管理許可權使用,如須授權相應人員使用,應經領導簽字同意方可授權。

  二、校車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的學習、培訓、教育制度;

  1、組織從業人員積極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的各種安全培訓,制定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學習考核計劃。

  2、每月組織兩次以上安全教育培訓、業務學習,及時傳達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精神,落實安全工作任務,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3、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由幼兒園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召開,

  參加的人員為駕駛員、跟車人員。

  4、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的主要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標準,以及道路危險貨物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2)幼兒園概況、行業特點、操作規程,安全責任制,崗位責任制、應急預案等各種管理制度;

  (3)預防事故的一般知識以及發生事故的應急救援知識;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5、駕駛員每月參加安全學習不得少於2次。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特殊情況下不能按時參會的需向幼兒園領導請假,3日內自覺把學習內容補上。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超過三天以上不補課學習的從業人員,第一次扣風險押金50元,2次或2次以上不參加學習的,停車1天集中學習或取消駕駛員資格。

  6、缺席人員由公司採取發放學習資料,單獨召集進行學習教育培訓等方式進行補課,學習內容不變;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落實到位,確保培訓教育面達100%。

  7、駕駛員必須切實做到安全生產工作警鐘長鳴,警示高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三、校車安全執行操作標準和細則要求;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6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2、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經主管同意並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3)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3、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要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

  (5)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6)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7)未出車時,司機應協助電工工作,隨時等候出車。

  (8)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9)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主管,並說明原因。

  (10)司機未經校長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1)下班時間和節假日公車不得私用,應急用車應報主管領導或校長批准。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7

  一、車輛接送老師必須清楚並遵守接送時間。早上接孩子時要做好晨檢工作。

  二、接送過程,老師不能坐車頭,鎖好前後車門。要組織好幼兒,不能讓幼兒開啟視窗、門或打架。

  三、態度要和藹,熱情。家長交代事物必須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向各班班長轉交接。

  四、接送幼兒時,填好幼兒接送點名表;幼兒上下車時,老師必須親自下車。護送幼兒親自交到家長手中。督促家長配合幼兒園接送制度的實施;並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幼兒園的通知或資料單據,必須由接送老師親自轉交家長手裡,不能由幼兒轉交。

  六、接送老師有對家長宣傳幼兒園各項活動和興趣班等的義務和責任。

  七、如園車接送時間有變化,接送老師須及時與家長聯絡。

  八、園車接送回來,一定要清點人數,並保持回車乾淨。

  九、接送老師必須憑卡接送幼兒。如有食物與藥物必須聽家長交代清楚並做好登記,並要求家長簽名。如有鄰居、同事等代接情況,接送老師憑卡送孩子情況下,必須與孩子家長電話確認。

  十、出現漏接情況。當天接送老師與司機同負責任。

  十一、司機要安全行車、不開快車、(不超過50公里/小時)、不酒後駕車、不疲勞駕車。

  十二、如發現特殊情況及家長意見,必須及時向園長彙報。

  幼兒園教師跟車制度

  一、對所負責的幼兒接送車全程線路及各站點乘車幼兒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二、無論早接和晚送,到達每個站點一律下車接待。且態度真誠友好,講究文明禮貌,樹立幼兒教師形象。

  三、熱情接待家長,將幼兒園與家長或家長與各班級之間的一切事物交代清楚。

  四、把乘車幼兒的健康與安全放在首位,視線不離幼兒。調整好幼兒的座位,及時繫好安全帶。避免幼兒在車內打鬧,禁止幼兒玩弄車門、車窗、開關等。

  五、早上最後一名幼兒上車後、晚上發車前,做到認真點名做好記錄。

  六、活躍車內氣氛,使每個乘車幼兒高興而來、快樂而歸。

  七、根據車內溫度和幼兒所坐位置,及時調整幼兒服裝(如是否脫帽、是否開啟衣服拉鍊或釦子),使幼兒感到舒適。

  八、細心觀察、照料每一名乘車幼兒,及時解決車內發生的問題。(如哭鬧、大小便、嘔吐、擦鼻涕、梳頭髮、整理散落的物品、糾正穿反的衣褲和鞋襪等)。

  九、重視隨機教育,培養幼兒的觀察興趣、表達能力、交往能力,注意個別指導及禮貌、衛生等習慣的培養。

  十、早上到園後,若有無人送回班的幼兒,由車內負責教師及隨車教師將其送回。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8

  為建立幼兒園校車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檔案精神,給合我園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 校車安全和隱患排查工作,園長為本位第一責任人,對校長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駕駛員及隨車教師應落實崗位責任要求,確保校車安全運作。

  二、建立實時檢查巡查,日排查等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毒治理制度,將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及時發現並及時排除各類事故隱患。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四、對安全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上報主管及登記,建立隱患排查臺帳。

  五、每月召開一次全園教職工會議,研究解決隱患中存在的問題並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9

  1、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

  2、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必須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車輛整潔。

  3、學校每週對校車進行一次檢查、每月一次保養、維護,使校車隨時保持良好狀態,確保行駛安全。

  4、除正常的定期檢查外,校車每學期開學前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後,方投入使用。

  5、校車檢查必須要有記錄,並存入本單位校車交通安全管理檔案。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0

  1、各地成立校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建立校車安全聯席會議機制,定期不定期開展校車聯席會議,研判安全形勢,明確安全責任,採取得力措施,維護校車安全執行秩序。校車公司和學校、幼兒園成立相應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專班,校車公司經理或自購校車的校(園)長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的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校車安全管理,是具體責任人;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員為校車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2、學校和幼兒園使用的校車和校車駕駛員必須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要求,並嚴格按照規定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的車輛一律不準用作校車,不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駕駛人一律不得聘為校車駕駛員。

  3、學校和幼兒園租用車輛作為校車的,學校和幼兒園必須與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要與乘車學生家長簽訂《學生接送安全協議書》,並與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簽訂責任書,明確學校(幼兒園)、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校車駕駛員、校車提供者或校車服務公司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做到“環環相扣,無縫監管”。

  4、校車公司要制訂校車乘車“實名制”管理辦法。按照定人員、定車輛、定線路、定時間、定座位、定隨車照管員、定製度、定標識、定配置、定站點(不在國道邊、省道邊等交通繁忙的地方設定站點)的要求,積極配合學校(幼兒園)組織學生(幼兒)有序乘車

  ,並做好運行臺帳記錄。

  5、學校和幼兒園要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超速或者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予以制止。在運載學生時,校車要配備一名以上隨車照管人員,負責車內學生乘車秩序和上下車時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對設立上下學站點的村鎮,要將乘車地點和時間告知每位學生和家長,並實行路隊長管理,保障學生按時乘車和路途安全。

  6、學校和幼兒園對固定接送學生的校車,要根據承載人數編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發給每位乘車學生及家長,以便接受監督;校車司乘人員要對照座位表進行安全管理,嚴禁超載、超速、不繫安全帶等違規行為,並與學校(幼兒園)和學生家長做到乘車學生交接工作,履行好交接手續。

  7、學校和幼兒園租用校車時,要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嚴格把好車輛質量關和校車駕駛人的資格關,建立完善的車輛執行情況、安全技術狀態、保險情況、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資訊等資料檔案,做到“一車一檔”,及時更新檔案資料,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8、實現校車管控智慧化。按照《湖北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的要求,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安裝校車實時監控平臺,配備GPS監控網路和實時影片監控系統,安排專人對校車執行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掌握執行動態,記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執行過程中的各種不安全執行行為。

  9、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每月必須召開一次校車駕駛員安全會議,總結當月校車安全執行情況,通報違規處罰結果,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交通事故案例和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強化校車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的安全意識。校車公司要配合學校、幼兒園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學生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每季度開展一次乘車學生逃生演練活動,提高學生乘車安全知識水平和逃生技能。

  10、校車在運送學生時除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乘其他任何人員。學校和幼兒園配備的專用校車不得以任何藉口進行客貨運輸,更不得租給他人。學校和幼兒園租用的校車在非服務於本學校、幼兒園的時間內必須將校車使用的專用證牌收回。

  11、學校和幼兒園要建立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管理制度。重點內容是實行人車分流,具體內容包括:明確車輛出入口與人出入口,並在實際地點做警示標誌;車輛在校內按照指定的道路和低於5公里/小時的速度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並畫出行駛線路和停車位;制定上、放學時段校內和校門維持交通秩序值班表。

  12、校車公司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幼兒園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工作制度和制定校車安全應急預案。針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季節性特點,制定應對極端天氣交通安全措施和預警制度,防範大雨、大霧、降雪及路面結冰對學生和幼兒上下學交通安全的不利影響。必要時,學校和幼兒園可採取停運接送學生上下學車輛或調整上課、入園時間等安全措施。同時,利用簡訊平臺、QQ群、電話、網路等渠道做好資訊共享和極端天氣預警工作,健全職能部門、公司、學校(幼兒園)、校車駕駛員的協同配合和應急聯動機制,確保安全工作處置到位。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校車交通安全管理,保護幼兒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加強農村中小幼兒幼兒上下學乘車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幼兒園使用校車接送幼兒的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幼兒園用於專門接送幼兒入園、離園或者接送幼兒參加相關教育活動的車輛。

  第三條幼兒園校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校車的車型應當是在本市註冊登記的5座以上客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等其他車型以及拼裝和達到報廢標準的客車不得用作校車。嚴禁租用個人車輛作為校車。

  (二)校車的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校車門窗玻璃、座椅座墊、安全約束裝置應當配備齊全,並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車除正常定期檢驗外,每季度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並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校車標誌。未取得校車標誌的,不得用於接送幼兒。幼兒園新增校車或原校車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校車應當保持安全技術狀況良好,專車專用,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或者其他旅客運輸業務。

  (五)校車應當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條校車駕駛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

  (七)3年內未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責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無累計記分滿12分記錄;

  (九)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條幼兒園聘用校車駕駛人,應當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並按下列程式審查合格後,方可聘用:

  (十)駕駛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登記表》,接受駕駛證情況、事故情況及違法記分情況的查詢;

  (十一)駕駛人接受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處罰和重大行政處罰記錄的查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幼兒園校車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週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並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四)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並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十五)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十六)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後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車執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執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並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八)校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接送幼兒工作規程

  (二十一)嚴格落實幼兒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車發車時刻表,按時接送幼兒上下車,如有特殊情況接送時間發生變化的.,需提前電話通知家長。

  (二十二)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卡制度。每車配備兩名跟車教師接送幼兒。跟車教師和司機要掛牌服務。每次交接幼兒時,教師與家長要按時轉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時必須由教師、家長共同簽字確認。校車到達幼兒園時,跟車教師要與本班教師交接並共同簽字,本班教師要電話或簡訊告知家長。不允許家長無卡接送幼兒。

  (二十三)幼兒上下車時,一名教師在車下接應幼兒,另一名教師在車內照顧幼兒,維持秩序。乘車途中要細心照顧每一位幼兒,並幫助幼兒繫好安全帶。

  (二十四)幼兒入園、離園要設定固定接送地點。所有乘坐校車的幼兒,由本班教師帶到幼兒園指定地點,等候校車。入園時,跟車教師將幼兒交給本班教師,雙方簽字確認。離園時,由各班教師將幼兒交給跟車教師,雙方簽字。跟車教師點名核對確認幼兒和人數無誤後方可發車。

  (二十五)所有幼兒入園、離園時,家長要和本班教師交接簽字確認。幼兒要有專人(法定監護人)持卡接送,如委託他人接送,家長要寫出委託書並簽字,並電話告知本班教師。受託人接送幼兒時,教師要檢視家長委託書,要求受託人出示身份證件,經教師再次電話家長確認後,受託人和教師簽字,方可交接幼兒,並簡訊通知家長。

  (二十六)家長未送幼兒入園、未接幼兒離園時,本班教師應主動與家長聯絡,瞭解幼兒情況。對於家長無法及時接幼兒離園的,本班教師要照看好幼兒,等待家長來園,幼兒交接後雙方簽字確認。

  嚴禁將幼兒交給其他家長或讓幼兒獨處。

  (二十七)加強與家長的聯絡,保持通訊暢通。每個幼兒家長至少留兩部聯絡電話,確保教師能隨時和家長取得聯絡。

  第八條校車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二十八)在園長的直接領導下,按照幼兒園有關制度,負責檢查督促校車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務工作。

  (二十九)及時提供車輛的維修、保養計劃。加強對本園自有車輛維修和保養,監督租賃車輛的執行狀況,保證車輛的正常執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員愛護車輛,督促相關人員做好消毒工作,保證車輛整潔衛生。提醒司機和跟車教師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第九條班車司機崗位職責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期間嚴禁飲酒,行車途中儘可能保持車速平穩,不超速行駛,文明行車,確保幼兒安全。

  (三十二)按照規定進行車輛衛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時到達工作崗位,開窗開門通風,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

  (三十三)保證正點出車接送幼兒。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行車路線,確保線路所有接送站點幼兒正點乘車。不準私自外借車輛,不得私自用車。

  (三十四)經常檢查保養車輛,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不開帶病車輛,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狀態,保證安全行車。

  (三十五)配合跟車教師照顧好幼兒,熱情周到為幼兒及家長服務,保證幼兒乘車安全,不得發生車內幼兒碰傷等事故。

  第十條校車跟車教師崗位職責制

  (三十六)熱愛、關心每一名幼兒,對幼兒態度親切和藹。尊重家長,工作認真負責。待人熱情,有禮貌,要親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長,虛心聽取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妥善處理家長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三十七)模範執行幼兒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儀表端正,服裝整潔,不穿奇裝異服,做到勤洗澡,勤換衣服,勤理髮,為幼兒做表率。

  (三十八)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對幼兒進行上下車前檢查,檢查衣帽是否整潔、物品是否帶全;上下車時嚴格執行登記制度,上下車後點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車過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機保持車輛平穩,車內前後各一名教師,維持乘車秩序,及時給幼兒增減衣服,處理各種問題,保證幼兒的乘車安全。

  第十一條建立校車衛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車配備兩套座椅套,每月更換一次。車門、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車內空氣、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噴灑消毒,並認真做好記錄。

  (四十一)保持車廂內乾淨,車內物品要擺放整齊。收車前清理車內的垃圾桶、掛袋等衛生用品。車窗明亮無汙跡,車身及時洗刷,保持美觀。

  (四十二)每週組織行政人員對校車進行檢查,對檢查結果由司機和跟車教師簽字,檢查整改確認合格後簽字歸檔。檢查過程請家長委員會參與監督。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2

  為確保每一位幼兒乘車(校車)的安全,避免出現安全事故,特制訂如下乘車管理制度。

  1 幼兒園專門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園長擔任組長,嚴把幼兒園校車制度落實關,做好“四定”即定人、定車、定時、定點。

  2、定人: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人數將乘車上下學的幼兒分成幾個路隊,排出各線路《幼兒乘車考勤表》《校車接送輪流表》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3、定時:幼兒園根據幼兒乘車遠近距離,排出幾個不同時間段的幼兒上、下學時間表,保證接送車輛按計劃時間有序運作。

  4、定車:幼兒園根據乘車人婁的分佈情況規劃線路,落實車輛,張貼校車標誌,協同簽定幼兒乘車責任合同。

  5、定點:①幼兒放學,統一指定地點排隊,隨車老師護送幼兒上車,由校車送到指定的下車地點。②幼兒上學,根據幼兒分佈情況,設立幼兒乘車點,由隨車老師組織排隊有序上車,乘車幼兒不得隨意選擇乘車地點和其它車輛。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3

  早上接車流程

  1、 校車到點在固定地點等候。

  2、 同家長幼兒打招呼,並從家長手中接過幼兒,進行簡單交流。

  3、 安排幼兒座位。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4、 相同站點人到齊後點名關車門,發車。

  5、 行駛到另一站點同上程式,有到點未到幼兒,接車教師應與家長取得聯絡,請其自己送往。(請假幼兒應主動同接車老師聯絡)

  6、 車子到達幼兒園,司機鳴笛,提醒班級教師接車。

  7、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下車,接車老師一定將孩子送到本班級老師手中。並轉告家長交代相關事項。

  8、 接車老師上車,檢查有無遺漏幼兒、物品。方可下車。

  下午送車流程

  1、 下午4;20/5:00,班級教師將幼兒親自送到相關接車老師手中。

  2、 接車老師組織幼兒站隊。

  3、 車子在園門口停穩後,接車老師組織幼兒有序上車。

  4、 安排幼兒坐好,清點人數。教育幼兒頭手不伸出車外。

  5、 車子在行駛過程中,老師應站起巡視幼兒情況,避免幼兒間爭吵。

  6、 車子到點停穩後,教師先下車,將孩子親手教到家長手中。並交代相關事項。

  7、 超時家長還沒有到,應聯絡家長,並將幼兒帶會園裡,交到本班級老師手中。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4

  為規範校車接送過程管理,保障學生乘車安全,避免錯接、 漏接情況的發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學生乘車時隨車教師要按照乘車名冊,清點學生人數,確認每個接送點上、下車的學生,學生憑乘車卡乘車。如有學生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車和下車地點、被家長接走或缺勤學生等特殊情況,隨車老師要及時跟蹤調查反饋,並做好記錄。

  二、隨車教師在接送學生結束時,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學生被遺留在車廂內,後方可按動校車巡視按鈕。

  三、隨車教師必須提醒司機要遵章守規,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隨車教師必須在學生上車坐穩後,確保沒有安全隱患,方可讓司機啟動車輛前行。

  五、隨車教師在學生上車後,迅速安排學生坐穩,不要大聲斥責和毆打學生,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六、發現駕駛員有飲酒現象、校車超載或更換駕駛人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要制止校車執行並立即向學校負責人報告。

  七、在車內時刻注意學生的乘坐情況,教育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不要離開座位、不做危險動作等。

  八、要切實做好與家長或監護人在接送點的交接工作,家長或監護人憑乘接送卡接收學生,隨車教師要認真填寫學生乘車記錄,並做好對乘車記錄的保管與移交工作。

  九、遇有緊急情況,首先將學生疏散到安全區域,優先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同時要迅速報警,並與學校、校車服務公司聯絡處理後續事務。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5

  為切實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杜絕安全事故,保障學生乘車安全,創辦促進人民幸福的教育,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諸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諸城市接送學生車輛配備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諸政辦發[20XX]53號)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要建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學生接送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學校校車的安全管理。校長是所在學校接送學生校車交通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校車安全執行工作全面負責。具體負責此項工作的教職工為直接責任人。

  2、校長在每學期第一週內,與校車車主、司乘人員、班主任、管理老師、學生家長等簽訂校車安全執行和學生乘車組織管理責任書。

  3、學校認真研究做好學生接送車管理和確保安全執行的對策。學校有責任對校車進行正常管理,校車車主及司乘人員要接受學校管理,共同維護學生安全和學校聲譽。學校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校車管理工作專題會議,研究接送學生中出現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提出整改要求,及時消除隱患,並有文字記載。對學校無法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報告鎮中心校和鎮人民政府。

  4、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生接送車輛安全管理臺帳,尤其要完善校車行駛、學生乘車、接送管理制度等資料,管理老師每天監督並指導跟車人員認真填寫有關跟車表冊。

  5、科學嚴密地制訂學生乘車定車、定座安排表,落實班主任、值班老師、管理老師、校車車主和駕駛員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崗位職責,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到人。

  6、堅決實行學生乘車實名制,根據接送車輛核載人數以及學生居住地分佈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每一輛學生接送車的乘載人數,做到定人、定車、定次、定時,將乘車學生名單、司乘人員、車號、車次等登記造冊建檔。校長把關、管理老師認真核實每次學生乘車情況,從源頭上杜絕學生接送車輛超員現象,並有序地做好學生乘坐校車的管理工作。

  7、學校配合有關部門對校車車主、司乘人員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將乘車安全納入對學生行為習慣及道德品質的養成教育之中,規範學生乘車的行為習慣,並實行乘車安全警示制度,按時強化學生的安全教育,教育學生安全、文明、有序乘車,提高安全意識,抵制各類交通違法行為。

  8、學校不得提早或延遲放學。學校要提前合理編排好接送車輛護送值班表,確保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內有責任心強的老師負責學生早上下車後和放學上車前的管理工作,做到不亂跑、不打鬧、不隨車追跑,並維護上下車秩序。

  9、學校應向車主提供場地開闊、路面平坦堅固、進出方便、標誌鮮明的校車停放場所,並明確相對固定的停放地。

  10、嚴把駕駛員資質關,凡有酗酒、嗜賭史及心理障礙等精神病患者,不得擔任接送學生駕駛員。學校要預防和堅決制止接送車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車、超員超速和車輛帶病上路等不安全行為,已經發現立即上報公安交通部門,並協助有關部門嚴肅查處。

  11、建立校車與學校、乘車家長與學校、乘車家長和校車的聯絡制度。確保一旦有任何事件發生,可以及時聯絡處理。

  12、校車因發生故障、路況等原因無法按時執行,校車車主設法呼叫別的合格車輛應急接送,或通知家長設法解決。突遇風、雪、雨等惡劣天氣,由學校上報教育局同意後,方可調整作息時間或停運校車。

  13、認真制定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學校要針對學生接送途中可能發生的情況提前制訂應急處置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最有效地組織搶救並進行善後處理。在第一時間裡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上報事故情況,以便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突發事件,保持社會穩定。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定、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定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透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援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援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援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資訊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校可以配備校車。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及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執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並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7

  一.學生應按照規定時間在指定地點依次排隊上車,上車後服從班車長和司機的管理,按座位就座;車輛行駛時不準離開座位前後走動,車輛未停穩,學生禁止上下車。

  二.學生上下車時要注意過往車輛,不準盲目奔跑或橫穿馬路,以免發生意外。

  三.學生憑卡乘車,乘車卡是乘坐班車的唯一憑證,無卡不準乘坐;若乘車卡丟失請及時聯絡所坐班車司機補辦,以免耽誤乘車。

  四.學生要愛護車內設施,禁止損壞。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損壞車內設施的學生移交學校政教處進行處理,並將其行為計入學生檔案。

  五.嚴禁學生在車內寫作業,嚴禁使用小刀和筆,嚴禁食用帶扦子的小食品,如肉串等。上述存在尖銳稜角的物品,極易在行車中遇特殊情況採取緊急制動時對學生的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有發現違規者一律全校通報批評,拒不改正將取消其乘坐班車資格。

  六.學生乘車時不許大聲喧譁打鬧,更不允許搶佔座位,以大欺小,威脅恐嚇年齡小的同學。學生乘車時要注意文明禮貌,互相關心照顧和幫助,發揚助人為樂的精神。

  七.嚴禁將手、頭等身體部位伸出窗外,以免發生意外.禁止食用小食品,向車窗外拋物,不得在車上吐痰、亂扔垃圾。

  八.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品及有損身體健康的物品上車(包括刀具等)。

  九.如發生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時,學生要服從駕駛員和班車長的指揮,不要擁擠,有序疏散。

  校車管理安全規章制度 篇18

  一、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確定一名負責人分管校車工作,負責校車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兒園應當每週對校車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校車駕駛人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記錄,並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幼兒園組織師生外出等集體活動需包車的,應當向專業客運單位承租,及時審查相關車輛和駕駛人的情況,並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使用校車應當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校車行經的路線和停靠的站點,經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校車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設施的,應當經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四、3歲以下幼兒不得乘坐接送校車;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座幼兒;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禁超載。幼兒園應當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幼兒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準駕不符、飲酒後駕駛或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情形,應當制止,不得放行。

  五、校車執行過程中幼兒園要指定專門人員隨車進行看護,防止車輛執行時車內危險的發生,並及時制止校車駕駛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六、校車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將校車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情況抄送幼兒園,幼兒園應當加強對違法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七、幼兒園要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租用車輛的幼兒園要與租賃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逐車、逐人明確交通安全責任。

  八、教育行政部門每學期至少對幼兒園落實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情況進行兩次以上的監督檢查,對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的,責令限期整改。對校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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