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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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1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為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積極開展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推選,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一屆,每學年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由工會主席負責日常工作。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2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透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透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援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透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透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