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簡介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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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透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透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透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師法》對教代會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高校教代會制度是怎樣建立和發展的?
1979年,教育工會恢復組織活動後,參照企業實行職代會制度的經驗,在遼寧、上海部分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開展建立教代會制度的試點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國教育工會聯合頒發了《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同年5月,黨中央作出的《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2012年11月9日國家教育部、全國總工會發布了《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明確教代會的定位,科學界定教代會的職權,為新時期完善高校教代會制度,進一步推動教代會制度建設進入全面發展階段,提供了政策依據。
三、我校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是第幾屆,何時召開的?
南京理工大學第八屆教職工代表大會於2014年5月15日至16日與校第七屆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同時召開。2016年4月26日召開了八屆三次教代會。
四、學校為什麼要建立教代會制度?
首先,這是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需要。要辦好學校必須全心全意依靠廣大教職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教代會能夠集思廣益,在辦學中發揮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強和推進基層民主建設的需要。第四,是進一步改革完善學校管理體制的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怎樣認識教代會制度在學校民主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在保證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管理,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學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樣理解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會具有多方面的優越性,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1、教代會具有廣泛的群眾性。教職工代表來自學校各個方面,包括了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產業等崗位的人員。
2、教代會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教代會在規定範圍內行使其各項職權。教代會審議透過或決定的事項,學校有關方面應當實施、執行。教代會的提案,有關方面應當認真落實、處理。
3、教代會具有較完備的工作制度和組織體系。教代會有會議、提案、表決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執委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和代表組構成的組織體系。
4、教代會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有關法律法規對教代會作了明確規定,教代會工作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5、教代會經受了實踐檢驗。教代會工作在學校改革、建設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會這一形式已經為廣大教職工和各級領導所認可。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任務是什麼?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鄧小平理論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有哪些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透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透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義是什麼?
按照高校教代會暫行條例規定,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意味著代表一經選舉產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任職,無論教代會是開會還是閉會期間,代表應始終享有其權利,履行其義務。代表實行常任制有利於教代會工作制度化和經常化。
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式,撤銷或更換本單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職責,原單位應及時補選並報教代會執委會備案。
十、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享有那些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十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那些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十二、 教代會的組織原則和建立規則是什麼?
教代會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建立二級教代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其性質、領導關係、組織制度、執行規則等,原則上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十三、怎樣理解工會與教代會的關係?
答:學校工會與教代會既有區別又有聯絡。二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工會是工人階級群眾性的組織,從中央、地方到基層,有系統的組織體系。教代會則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兩者性質、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關係又很密切。我校教代會實施細則規定: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黨委的領導下,在執委會指導下,開展教代會各項工作。長期以來,我校教代會與工會工作一直是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