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制度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制度
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議制度
一,合夥人會議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一次,由律師事務所主任或執行合夥人(首席合夥人)或其指定的合夥人召集,主持,全體合夥人參加.
二,合夥人會議的職權:
1.制定,修改,補充和解釋律師事務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或執行合夥人(首席合夥人)提名的部門負責人,決定合夥人的退夥,增補;
3.審議批准律師事務所年度業務計劃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4.決定律師事務所的分配方案;
5.決定律師事務所的.解散,分立,合併;
6.決定律師事務所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審議批准財務報表,討論重大財務支出及固定資產的購置和處理;
8.其他需要由合夥人會議審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合夥人均有權發表意見和進行表決.
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上述15項(重大事務)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議透過,其他事務由半數以上合夥人決議透過.
四,合夥人會議必須由專人做好會議記錄.必要時,應形成會議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