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人事管理制度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
各個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都不一樣,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醫院人事管理制度,供大家閱讀參考。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1
一、 人事調動制度
條一條 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式辦理。
第二條 院內各科室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1、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商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2、護理人員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3、後勤人員調動,由後勤有關科室提出,經人事與有關科室商定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隨時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人事管理處填寫科室調動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新崗位報到。
第三條 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崗位專業急需人員,調入物件需由相關職能部門考核、評定後遞交院辦公會議討論透過。
條四條 外單位調入人員自調入之日起,工資參照正式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參照同類(同年工作)人員執行。
第五條 對要求調出人員,在科室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相關職能,經院部同意,由人事科辦理調出手續。
二、 畢業生入院制度
第一條 我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收相關專業應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
第二條 人事管理處負責擬定本年度用人計劃、具體條件及招錄方案,提交院辦公會議討論。
第三條 人事管理處根據院辦公會議的討論結果,對外發布招聘資訊,進行按規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招考工作,並將考試成績報院部,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錄取名單。
第五條 畢業生的人事關係逐步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進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第一條 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於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採用引進的辦法予以解決。
第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和人事科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考核資格審定,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第三條 試聘期一般不得低於三個月,試聘期過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條 同意正式聘用後,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第五條 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關係應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 衛生技術人員准入制度
第一條 人事處稽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第二條 透過院部初步考核,填寫招聘人員報名表。
第三條 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並複核其資格。
第四條 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第五條 體檢。
第六條 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五、 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工作,經院部研究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醫院招收各類協議工,首先由人事管理處根據醫院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用工計劃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報院部批准後負責辦理招收錄用、簽訂合同,核定工資等手續,並負責辦理調配、獎懲、福利待遇、辭退等事項,錄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執業准入規定辦理。
第三條 醫院招收協議工,由人事管理處簽署勞動合同後統一調配給所屬各職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負責考勤、考績,提出獎懲或辭退意見,由財務科編報工資表,經人事管理處稽核後執行。
第四條 招用的協議工須持本人的身份證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年齡在十八週歲以上,體檢合格方可錄用。
第五條 協議工錄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內但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繼續留用須續簽合同,新錄用協議工試用期為3~6個月,如發現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條 協議工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醫院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的、發生重大差錯、服務態度差、不服從分配、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者醫院有權隨時辭退或酌情予以處罰。
第七條 錄用外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涉及原單位爭議時,醫院不負責合同以外事宜,對爭議之外由協議工本人出面和原單位協商,協調無效時和醫院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協議工工資待遇按照勞動法規,參加社會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以雙方協議達成的工資標準執行。
第九條 協議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院內相關執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條 全院實行考勤制,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全體科員考勤工作,每月如實填寫考勤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人事管理處。
第二條 各科考勤必須專人負責,每日的考勤情況要真實地記錄在考勤表上,符號要準確,有差錯改動時,須經科室領導批准後,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準隨便改動。
第三條 全院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假。對於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科室負責人未知下屬人員去向的;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或未與科主任、護士長請假者;
4、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5、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院者。
第四條 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時銷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七、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
6)、外來人員;
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麼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物件: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檔案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後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
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准,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後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後,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後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式、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並需透過逐級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准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後審批(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准。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幹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准(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系統主管部門批准,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准,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准後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八、新職工上崗前教育制度
第一條 為了使新職工上崗前瞭解醫院的基本情況,儘快轉換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特制訂本教育制度。
第二條 對新職工進行上崗前教育,使其瞭解醫院的工作性質、目的任務和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本人的崗位職責及應遵守的職業道德等。樹立以病人為中心觀念。
第三條 教育內容:
1、醫德醫風教育;
2、員工手冊學習:有關檔案與政策法令;
3、醫療相關知識:醫療安全與管理;
4、崗位職責;
5、規章制度。
第四條 教育時間:3~4天。
第五條 教育形式:
學習有關檔案材料,請院部領導作報告,介紹醫院概況,提出要求。請院辦人事、醫務、護理、保衛、物業管理等有關科室介紹醫院的`規章制度,並提出要求。
第六條 新職工上崗前教育結束後需填寫《幹部履歷表》、個人資訊表。
第七條 上崗前教育具體由人事處組織實施。
醫院人事管理制度2
一、 人事調動制度
條一條 人員調動必須堅持崗位工作需要,專業對口,按正常程式辦理。
第二條 院內各科室調動按下列程式辦理:
1、醫師調動,由醫務科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商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2、護理人員調動,由護理部提出,會同人事與有關科室協調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3、後勤人員調動,由後勤有關科室提出,經人事與有關科室商定後,報主管院長,院部討論批准。
4、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院部可以隨時調動任何工作人員。上述院內調動,都必須由人事管理處填寫科室調動表,任何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到新崗位報到。
第三條 外單位人員要求調入我院,必須是崗位專業急需人員,調入物件需由相關職能部門考核、評定後遞交院辦公會議討論透過。
條四條 外單位調入人員自調入之日起,工資參照正式職工發放,獎金等福利參照同類(同年工作)人員執行。
第五條 對要求調出人員,在科室工作允許的前提下,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相關職能,經院部同意,由人事科辦理調出手續。
二、 畢業生入院制度
第一條 我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接收相關專業應屆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
第二條 人事管理處負責擬定本年度用人計劃、具體條件及招錄方案,提交院辦公會議討論。
第三條 人事管理處根據院辦公會議的討論結果,對外發布招聘資訊,進行按規定要求的招考。
第四條 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招考工作,並將考試成績報院部,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錄取名單。
第五條 畢業生的人事關係逐步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三、 引進外地專業技術人員制度
第一條 對專業技術人中的培養應立足於本院,對一些本院緊缺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採用引進的辦法予以解決。
第二條 相關職能部門和人事科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考核資格審定,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確定試聘期限、崗位職責、經濟待遇等。
第三條 試聘期一般不得低於三個月,試聘期過後,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試聘人員的業務能力做出書面的評定,由分管院長遞交院長辦公會議討論正式聘用事宜。
第四條 同意正式聘用後,由人事與應聘人員簽訂相應的聘用合同。
第五條 外地專業技術人員的人事關係應由區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四、 衛生技術人員准入制度
第一條 人事處稽核資格(身份證、畢業證書、執業證書、資格證書、職稱證書)
第二條 透過院部初步考核,填寫招聘人員報名表。
第三條 醫務處(護理部)或所在科室對其業務考核並複核其資格。
第四條 考核合格者,各職能科室交院部簽署意見同意錄用。
第五條 體檢。
第六條 按專業進行崗前培訓。
第七條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執業醫師》等有關規定,報當地衛生局審批或備案。
五、 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醫院協議用工管理工作,經院部研究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醫院招收各類協議工,首先由人事管理處根據醫院人員編制情況,按照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制定用工計劃和工資福利待遇標準,報院部批准後負責辦理招收錄用、簽訂合同,核定工資等手續,並負責辦理調配、獎懲、福利待遇、辭退等事項,錄用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執業准入規定辦理。
第三條 醫院招收協議工,由人事管理處簽署勞動合同後統一調配給所屬各職能科室,由用工科室直接管理,用人科室負責考勤、考績,提出獎懲或辭退意見,由財務科編報工資表,經人事管理處稽核後執行。
第四條 招用的協議工須持本人的身份證及相應的學歷證書和資格證書,年齡在十八週歲以上,體檢合格方可錄用。
第五條 協議工錄用期控制在一年以內但不超過三年,合同期滿繼續留用須續簽合同,新錄用協議工試用期為3~6個月,如發現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和不符合錄用條件者不再留用。
第六條 協議工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和醫院規章制度,工作不負責的、發生重大差錯、服務態度差、不服從分配、不能完成本職工作者醫院有權隨時辭退或酌情予以處罰。
第七條 錄用外單位離退休人員和待業人員,涉及原單位爭議時,醫院不負責合同以外事宜,對爭議之外由協議工本人出面和原單位協商,協調無效時和醫院終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協議工工資待遇按照勞動法規,參加社會標準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以雙方協議達成的工資標準執行。
第九條 協議工工資福利待遇參照院內相關執行。
六、 考勤制度
第一條 全院實行考勤制,各科室負責人負責全體科員考勤工作,每月如實填寫考勤表,並於次月5日前報人事管理處。
第二條 各科考勤必須專人負責,每日的考勤情況要真實地記錄在考勤表上,符號要準確,有差錯改動時,須經科室領導批准後,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準隨便改動。
第三條 全院職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假。對於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科室負責人未知下屬人員去向的;
3、病假當日不交病假證明書(急診除外)或未與科主任、護士長請假者;
4、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5、請假未經批准而擅自離院者。
第四條 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除不可抗拒原因未按時銷假者,一律按曠工論處。
七、 請假制度
第一條 假期的種類、名稱及時間
一、探親假。請假條件:工作滿一年後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假期20天(不含路程)。
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1)、職工當年結婚、離婚、喪偶的;
2)、見實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期滿轉正為正式職工後,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轉正的,下半年起享受探親待遇;
3)、當年六個月(累計)以上長期病假者;
4)、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5)、女職工請哺乳假者(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探親假時間工資可以照發,路費按規定報銷)。
6)、外來人員;
7)、配偶或父母不論用什麼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團聚過的。
二、婚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婚假和未婚職工探父母的當年只能享受一種,晚婚假可以另加。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三、喪假,假期3天(不含路程)。
四、產假:
1、正常分娩假期90天, 難產或多產的加15天,(包括產前按排15天以內的產前假)。
2、符合晚育條件的男方享受5~7天的護理假。
3、哺乳假: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在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方可請哺乳假,哺乳假原則上不執行。
五、放射(療)假,每年給假一次,假期30天。
六、年休假:
1、休假物件:
凡本院職工(正式在編),只要符合檔案規定休假條件的均能享受休假。退休返聘人員和借用期滿一年以上借用人員也參照執行。
2、假期標準:
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休假7天(其中後半年參加工作者3.5天)
參加工作滿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
參加工作滿21年至30年者,休假15天;
參加工作31年以上休假20天。
3、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或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假、療養假累計超過45天的;
2)、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
3)、當年病假、事假相加超過45天的;
4)、當年產假90天的。
4、符合享受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如當年已享受探親假或六年一次探望父母假期的,其年休假時間減半。
5、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事假天數累計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6、假期審批手續仍按醫院請假制度,逐級批准,報人事科備查。
七、病假:員工就診應經保健科同意後去相關科室就診(急診例外)。員工住院經保健科同意後,由業務院長審批。出院後辦理請假手續(所有員工不得掛家庭病床)。
八、事假:請事假以不影響工作為原則,本人申請:事假三天以內由科主任或護士長審批,三天以上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署意見後報所屬職能部門審批。
第二條 請假的程式、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一、除七天節假日和星期天以外的各類假期都必須到人事科辦理請假手續,病假憑醫師診斷證明,其它假期必須書寫請假條,並需透過逐級按規定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為有效。
二、病假經本院保健科出具證明,報科主任、護士長批准有效,外單位病假條醫院不予承認(特殊情況例外)。年休假由科室主任護士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病事假均須經分管院長最後審批(未經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做曠工處理)。探親假、婚喪假等需經科室、職能、分管院領導批准方可,請假條一律交人事管理處備案。
三、科主任、護士長的各類假期需所屬職能科室批准,分管院長簽字尚可,職能科室負責人請假需經院長批准。
四、職工放射(療)假、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科室安排,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系統主管部門審批(醫療系統由醫務科、護理系統由護理部,院辦等由所在科室審批),報人事科備案。全體中層以上幹部外出,均需報院部批准(由相應分管領導簽字方可),人事管理處備案。
五、婚假:須提前提出申請,經科室負責人同意後,報系統主管部門批准,送人事管理處備案。
六、喪假:先填申請單,經科室負責人簽名,職能科室簽署意見後報人事管理處備案。
七、 產假:憑準生證和產科醫療證明,科室領導簽署意見,月末報考勤時附考勤月報表上,報人事管理處登記。
八、哺乳假: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所屬職能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院部批准,報人事管理處登記。原則上不執行。
第三條 假期的使用
一、探望配偶,假期一次用完,不得分開和跨年度。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由科室提出書面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院部批准,可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職工探父母,假期須一次用完,不跨年度。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得延期下一輪使用。
四、放射(療)假,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五、年休假:經批准後可分開使用,跨年度作廢。
六、婚假(以結婚登記時間為準),當年使用,跨年度作廢。
七、此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院部。
八、新職工上崗前教育制度
第一條 為了使新職工上崗前瞭解醫院的基本情況,儘快轉換角色,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特制訂本教育制度。
第二條 對新職工進行上崗前教育,使其瞭解醫院的工作性質、目的任務和有關的政策法令、規章制度、本人的崗位職責及應遵守的職業道德等。樹立以病人為中心觀念。
第三條 教育內容:
1、醫德醫風教育;
2、員工手冊學習:有關檔案與政策法令;
3、醫療相關知識:醫療安全與管理;
4、崗位職責;
5、規章制度。
第四條 教育時間:3~4天。
第五條 教育形式:
學習有關檔案材料,請院部領導作報告,介紹醫院概況,提出要求。請院辦人事、醫務、護理、保衛、物業管理等有關科室介紹醫院的規章制度,並提出要求。
第六條 新職工上崗前教育結束後需填寫《幹部履歷表》、個人資訊表。
第七條 上崗前教育具體由人事處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