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獎懲制度範文

學校學生獎懲制度範文

  一 、設立獎勵制度

  1.獎勵內容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模範遵守校規校紀,敢於向不良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者;

  (3)尊老愛幼,樂於助人,拾金不昧,在師生中或社會上產生良好影響;

  (4)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者;

  (5)積極參加各種競賽,成績優良者;

  (6)有其他先進事蹟者。

  2.獎勵方法

  (1)口頭表揚;

  (2)通報表彰;

  (3)頒發獎品;

  (4)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二、對違紀學生的處罰規定

  凡違反《小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1)批評教育:

  發現學生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校規、校紀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班主任對因有較明顯違紀行為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記錄在班主任工作手冊上,並記錄學生的改正情況。

  (2)警告:

  受批評教育一學期累計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嚴重違紀,打架鬥毆,小偷小摸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無悔改者;

  嚴重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一學期曠課累計6節以上15節以下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確認,報政教處備案,並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學籍表。

  (3)嚴重警告:

  經警告後仍無效果者;

  不遵守社會公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學期內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嚴重警告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簽署意見,政教處批准,並在全校大會宣佈處理決定,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4)記過:

  經嚴重警告後仍無效者;

  發生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者;

  曠課一學期累計30節以上者。

  記過由政教處上報材料到校長室,透過校辦公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張榜公佈,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處分後,考察期為一學期,如受處分者在考察期內有悔改表現或有明顯進步,經本人申請,可予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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