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獎懲制度範文
學校學生獎懲制度範文
一 、設立獎勵制度
1.獎勵內容
凡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模範遵守校規校紀,敢於向不良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者;
(3)尊老愛幼,樂於助人,拾金不昧,在師生中或社會上產生良好影響;
(4)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者;
(5)積極參加各種競賽,成績優良者;
(6)有其他先進事蹟者。
2.獎勵方法
(1)口頭表揚;
(2)通報表彰;
(3)頒發獎品;
(4)授予各種榮譽稱號。
二、對違紀學生的處罰規定
凡違反《小學生守則》,違反校紀、校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1)批評教育:
發現學生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校規、校紀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班主任對因有較明顯違紀行為的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記錄在班主任工作手冊上,並記錄學生的改正情況。
(2)警告:
受批評教育一學期累計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嚴重違紀,打架鬥毆,小偷小摸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無悔改者;
嚴重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一學期曠課累計6節以上15節以下者;
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確認,報政教處備案,並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學籍表。
(3)嚴重警告:
經警告後仍無效果者;
不遵守社會公德,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學期內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嚴重警告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簽署意見,政教處批准,並在全校大會宣佈處理決定,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4)記過:
經嚴重警告後仍無效者;
發生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者;
曠課一學期累計30節以上者。
記過由政教處上報材料到校長室,透過校辦公會議討論,校長批准,張榜公佈,並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處分後,考察期為一學期,如受處分者在考察期內有悔改表現或有明顯進步,經本人申請,可予撤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