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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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1
第一條 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 獎勵
1、對於有下列表現行為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採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為: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稽核並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 處罰
1、對於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翫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偽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為: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為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為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為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為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為,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裝置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汙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並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為,並經過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於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2
1 目的
為了強化“誰管理,誰負責”的全員安全管理制度,激發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施工的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安全獎懲工作。
3 引用檔案(無)
4 術語與定義(無)
5 職責
5.1 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獎懲管理辦法,並負責安全獎勵資金的落實。
5.2 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違章罰款及事故懲處細則的制訂,並監督實施。
5.3 公司計劃財務中心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確保專款專用。
5.4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是安全獎懲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
6 具體內容
6.1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
a) 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施工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b) 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c)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安全獎懲管理制度
d) 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e) 堅守崗位,忠於職守,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6.2 對於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專案部和專業公司,公司應給予其領導班子一定的獎勵。
6.3 按照公司要求,分包單位認真開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並接受公司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監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且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應給予一定獎勵。
6.4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6.5 公司及專案部應從工資總額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安全專用獎金(此獎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獎金),由公司計劃財務中心建帳,公司安全監察部直接控制使用。
6.6 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訂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公司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
6.7 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6.8 安全施工具有一票否決權。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
6.9 對發生人身、機械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一經查證落實,將給予單位(部門)領導和專職安全員以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並對事故加倍給予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