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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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根據《xx市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再供使用者的形式。

  第三條 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及各縣級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行政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按照《xx市城市供水條例》規定的水壓標準供水。不能滿足使用者需要時,建設單位應當投資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需實施城市二次供水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六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及其變更,應當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核准,並按規定辦理其他有關審批手續。施工單位應當按核准的設計方案施工,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水池(箱)容積、水管管徑、機泵等能夠滿足使用者需求,便於維修、管理;

  (二)水池壁堅固、光潔,不滲漏,水池(箱)加蓋且密封效能好,透氣孔有防止蚊蟲、異物進入的裝置;

  (三)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佈局合理,無死水區,管道表面用不同顏色的防腐塗料相區別;

  (四)不得將溢水管與排水設施直接連通;

  (五)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和質量標準;

  (六)機泵室與儲水池分建,並配備必要的防水質汙染的裝置;

  (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周圍10米範圍內,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

  第八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使用者用水設施同時驗收。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供水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產權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無產權單位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供水企業或有資質的單位(以下統稱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條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保持供水設施正常執行,保證水壓符合設計要求和不間斷供水。因按計劃檢修供水設施或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時,應當事先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按規定報批,並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因突發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

  使用者並報告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生活用水停止供應超過3天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一條 二次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不能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定期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半年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水質異常時,應當隨時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後的`10日內將檢驗結果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當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專業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並經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資質審查後,方可從事相應業務。

  第十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保潔維修專業人員,必須經預防性健康體檢,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方可從事城市二次供水日常管理、保潔維修工作。

  第十四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和保潔維修專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管理部門的檢查。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和擅自改動、停止使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有異常變化,應當立即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費收取標準,須經市物價部門核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至20000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五)未經批准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潔維修的。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至10000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範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五)損壞、侵佔、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行政管理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質量與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xx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中的自來水,透過另行貯存、加壓再送往使用者的供水方式;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城市二次供水設定的儲水設施、加壓裝置、水處理裝置、供水管線、電控裝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稱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簡稱維護管理單位)是指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產權單位等。

  第三條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範圍內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xx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門(以下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其所屬的xx市公用事業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

  xx市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監督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築工程,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開發單位或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城市供水企業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

  第六條 凡屬應配套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房屋建築工程,在工程總概算中應計入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費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與房屋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和同時交付使用。

  第七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造價、施工和監理等活動應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八條 建設單位委託設計單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後,應徵求城市供水企業對該方案的意見。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九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執行《城鎮供水設施建設與改造技術指南》的規定,所用裝置、材料等必須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裝置、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建設單位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參加。

  建成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通之前,建設單位應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條 新建房屋建築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後,產權人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

  城市供水企業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手續完成後,應將相關資料分別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對已建成執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自願選擇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在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對設施進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戶一表”改造,且驗收合格後,可移交或委託給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接管。

  第十二條 已建成執行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其維護管理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產權單位計入服務費成本。

  第十三條 對無物業服務企業或無產權單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房屋所有權人自願移交或委託城市供水企業維護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應負責對相關設施進行檢修完善、維護管理,房屋所有權人應繳納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本規定涉及自願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產權人(含房屋所有權人)應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或委託維護管理協議,依法約定相關事項。

  第十五條 城市二次供水設施委託或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後,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維護、更新等相關費用,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合理制定標準。城市供水企業對所收取的費用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並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及價格、審計等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和水壓的合格,相關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進行搶修,並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應。

  第十七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檔案管理和相關維護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管理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

  維護管理單位應定期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周邊環境進行巡查,確保該設施的周邊環境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維護管理單位至少每半年應對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水質進行一次檢測,並對蓄水池和水箱進行清洗消毒。不具備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確保供水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檢測與消毒的結果應及時向相關使用者公示。

  第十八條 維護管理單位應保證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不間斷供水,因工程設施維修等原因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使用者。

  因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停止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使用者,並在12小時內採取緊急處置措施;超過24小時仍未恢復供水的,維護管理單位應採取應急供水措施,確保使用者基本生活用水供應,並在24小時內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對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質定期進行衛生安全監督檢測。對供水設施未按規定清洗消毒及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責令維護管理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當符合相應的條件,清洗消毒的專業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 維護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二次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託檢測的;

  (四)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資訊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維護管理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維護管理單位供應的二次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維護管理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管理維護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直接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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