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7篇)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通用7篇)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那麼,下面是詳細內容。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1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透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 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 ,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總則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支援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代表

  第五條職工代表佔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佔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佔50%;男女職工代表佔一定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組織

  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職權

  第十條 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審議透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並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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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援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審議透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後果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十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幹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佔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範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 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透過。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精幹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七、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援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六章 車間、班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條 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許可權範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 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干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原則上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築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2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學校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為加強教代會職能,體現民主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根據《安徽省中小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條例》規定,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

  2、在教代會召開前一個月,把提案表分發給教職員工,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醞釀提案。在教代會前一個星期把提案彙總、分類。

  3、要把教代會開成一個民主、團結、積極向上的大會,體現教職員工主人翁的地位。

  4、每次教代會,根據社會發展和學校實際確立中心議題,對中心議題廣泛聽取意見。

  5、教代會中的提案,學校工會有權利、也有義務督促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落實,並在下一次教代會中公佈,對暫不能落實的,要查清原因,向教職工說明實際情況。

  6、教代會的程式必須符合有關規定。關係到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舉措必須經教代會透過。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3

  一、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參與學校管理的一種組織形式。學校要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令、法規,執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定、決議和指令。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正確處理國家、學校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和落實教職工的各項民主權利,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援和監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政治、業務素質,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而開展工作。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都要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教職工群眾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准產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可根據學校教職工總數確定合理分配,代表應包括學校黨政工團在內的各類人員,代表總名額佔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4到1/3,其分配體現教師為主,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於代表總人數的60%。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學校工會委員會作為其閉會期間的常設工作機構。學校工會委員會要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籌備工作及會議期間的會務工作。

  七、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五項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財務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

  (三)討論教職工的福利經費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提出意見。

  (四)監督學校各級領導的工作,每學年定期民主評議幹部。

  (五)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並監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領導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援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常活動提供條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督。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4

  為了維護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秩序,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條例的精神,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實行“坐班制”,坐班制度另行頒佈。

  2、教職工請假半天以內(不影響授課)由年級組、教研組及各處負責人批准,超過半天或雖不超過半天但影響授課者,須由組、處負責人批准並報人事幹部備案,一天以上須報校長批准,組、處負責人請假須報校長批准,校長請假須經董事長批准。

  3、教職工因事請假,一般應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半天以上(含半天)須寫請假條。如遇不可抗力引起的突發事件,事先無法請假者,應於事後補假,事後補假一律須經校長批准。

  4、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於病假起始日或第二天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持醫院證明向組、處負責人辦理請假手續。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或曠工處理。組、處負責人收到病假證明後即交至人事幹部處備案。

  5、教職工因公請假,應持相關通知,經主管主任批准後向人事幹部備案。

  6、教師因病、因事、因公請假影響上課者,組、處負責人應及時報告教導處,共同研究代課或調課方案。

  7、教職工因病因事請假者,其工資獎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均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8、各組、處負責人及人事幹部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若有因私徇情,學校將追究責任。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5

  根據《公司法》規定:“企業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本公司在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實行公司黨組織領導下的職工代表大會制。

  為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切實保證、監督總經理任期目標的實施,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援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幹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幹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並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並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範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絡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於和善於同不良傾向作鬥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任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絡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6

  一、總則

  (一)職工代表大xxx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是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基本制度。它的主要任務是:

  1、參與單位重大決策;

  2、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3、監督單位領導幹部。

  (二)職工代表大會xxx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xxx經營班子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經營活動的職權。

  (四)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二、職工代表

  (一)按照法律規定有政治權xxx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應當是擁護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法令,作風正派,公平正義,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信的職工。

  (二)職工代表的選舉,以部門為單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比例結構,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xxx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職工代表。

  (四)職工代表人數視情確定比xxx總人數的10~30%,不得少於30名。

  (五)職工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職工代表的組成:基層人員佔代表總數的70%,中層管理幹部、黨政工領導幹部佔代表總數的30%。專業技術人員、青年職工和女職工代表應占適當的比例。

  (六)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xxx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有權參xxx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4、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處分職工代表xxx工會委員會同意。

  (七)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絡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3、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xxx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八)職工代表大會新建或換屆,應成立職工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委員會提出。它的任務是:

  1、審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權xxx在職職工;

  2、審查代表的產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式;

  3、審查代表比例結構是否符合規定;

  4、向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報告審查結果。

  (九)職工代表xxx或部門時,由代表推薦原部門補選缺額代表。

  (十)工會委員會有權撤換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代表:

  1、因違法亂紀受到處分的;

  2、經常無故不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嚴重失職的;

  3、因長期病假或事假、出國、脫產學習等情況,不能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各項活動和履行代表義務的;

  4、不能履行代表義務,失去原選區職工信任的.。

  (十一)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列席代表出席會議。列席代表一般是指因名額限制而未能當選代表的中層以上管理幹部,人數不得超過職工代表總數的20%。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無表決權和選舉權。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一)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公司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一般應分為組織籌備、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四個階段。

  (二)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應當xxx發展、規範經營管理、搞好安全生產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針對在企業管理、體系建設、勞動人事、分配製度、勞動條件、職工教育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來確定。

  確定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有下列工作程式:

  1、黨政工聯席會議提出中心議題的意向;

  2、工會廣泛徵求職工代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

  3、工會與行政溝通,進行協商;

  4、提請同級黨組織討論。

  (三)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內容,應圍繞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來徵集。徵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有下列工作程式:

  1、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15天,由工會下發《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徵集表》至各代表組;

  2、職工代表透過廣泛徵求職工意見,由1人提議、2人以上附議,填寫提案徵集表,內容包括:案由、依據、解決的辦法以及提案人、附議人署名;

  3、提案工作小組對經審理後的提案立案,並經整理分類統計後呈送行政分管領導人批轉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4、受理提案的職能部門必須及時研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填寫在表中的相關欄目內,交職工代表大會提案工作小組;

  5、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組織督促檢查;

  6、提案工作小組對未立案的提案返還提案人,並說明原因;

  7、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的立案、督辦、落實情況應形成書面材料,為在下次職工代表大會上做專題報告準備。

  (四)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選舉大會主席團;

  2、報告大會籌備工作情況和代表資格審查情況;

  3、提出會議中心議題、議程和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的建議;

  4、透過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

  5、透過會議中心議題和議程;

  6、透過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7、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聽取報告,組織審議,依法表決,形成決議。正式會議分為三個階段:

  1、職工代表大會開幕式的工作程式:

  (1)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召開。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職工代表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確定會議召開的合法性;

  (2)行政主要領導人做工作(企務公開)報告,行政分管領導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作單項檔案的說明;

  (3)工會或行政做關於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提案處理等情況的報告。

  2、組織職工代表審議的工作程式:

  (1)職工代表分組審議;

  (2)職工代表大會秘書處彙總整理各代表小組的意見,轉交行政有關部門進行修正。

  3、職工代表大會閉幕式的工作程式:

  (1)各項議案的修正情況,分別向主席團會議和職工代表大會作說明;

  (2)確認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聯席會議處理的有關問題的決定;

  (3)民主評議領導幹部結果的報告;

  (4)進行大會決議、決定的表決;

  (5)大會總結。

  四、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重大決策事項的審議建議權;

  2、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項的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3、對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的審議決定權;

  4、對領導幹部的評議監督和獎懲建議權;

  5、對行政領導人的民主推薦或選舉權;

  6、其他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決定的事項。

  (二)審議建議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公司的經營方針;

  2、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財務預決算;

  4、職工培訓計劃;

  5、重大專案投資;

  6、基礎設施建設。

  (三)審查同意或否決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經濟責任制方案;

  2、工資改革方案;

  3、內部分配方案;

  4、職工獎懲辦法;

  5、勞動保護措施方案;

  6、有關職工社會保險各項改革方案;

  7、其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訂和廢除。

  (四)審議決定權的內容,一般應包括:

  1、職工福利資金使用方案;

  2、職工公積金方案;

  3、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行使以上三項權利的基本工作程式是:

  1、行政提出重大決策的目標、措施和依據的書面方案;

  2、將方案提前10天發給職工代表聽取意見,必要時職工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工作小組作可行性論證;

  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分組審議,彙總職工代表審議的意見,向行政領導人反饋,修正方案;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對方案形成決議或做出決定;

  5、對重大決策方案實行預告制,經職代會聯席會議審議,可作3~6個月的試行,視試行情況再做修正,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實施。

  (五)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透過。

  (六)民主評議幹部權

  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應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由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實施,每年進行1次。評議的主要物件、評議的內容、評議的等次、評議的工作程式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對經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為優秀的和不合格的領導幹部,可提出獎懲的建議。

  (七)推薦選舉權

  主管機關任命或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五、職工代表大會與黨政工組織

  (一)職代會與黨、政、工組織之間的關係是:互相依靠、互相支援、密切合作、齊抓共管,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透過民主管理渠道落到實處。

  (二)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同級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在規定的範圍內依法行使職權。職工代表大會向黨組織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1、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計劃、中心議題和議程;

  2、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各項檔案;

  3、職工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各項活動的安排;

  4、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民主管理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5、民主管理日常監督檢查中遇到的重要事項。

  (三)職工代表大會應支援和督促行政依法行使職權:

  1、認真聽取和審議行政提出的各項決策方案,一經透過,應組織和動員職工認真貫徹執行;

  2、支援行政的業務工作指揮權,維護行政的管理權威,教育職工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證業務活動有序地開展;

  3、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幹部制度,認真聽取領導幹部的述職報告,客觀公正地對領導幹部做出評價;

  4、緊密圍繞單位發展目標,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獻計獻策活動,支援行政實現崗位任期目標;

  5、開展協商懇談活動,爭取行政對職代會工作的支援和配合,依法正確行使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力,督促行政有關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做出決議的實施和提案的處理,接受職工代表對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四)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主要承擔下列任務:

  1、向職工宣傳民主管理知識,提高主人翁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2、組織民主選舉職工代表,提出大會中心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

  3、發動群眾,廣泛徵集提案;

  4、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成員的建議名單;

  5、做好大會期間的各項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6、職工代表大會閉會後,宣傳大會決議,組織傳達大會精神,協助和督促行政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處理,召集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

  7、建立與職工的聯絡制度,組織職工代表對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開展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動;

  8、反映職工代表和群眾的意見、要求與建議;

  9、制訂職工代表培訓計劃,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

  10、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基層民主,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工會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條例的執行。

  第二章職工代表

  第五條按照法律規定與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聘用關係的職工,可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實行常任制,可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

  第六條選舉職工代表應當根據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分佈狀況,劃分選區,分配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應當有選區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參加方為有效,職工代表獲得選區全體職工過半數贊成票始得當選。

  職工代表可以按選區或者分佈狀況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人數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30人;職工人數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100人;職工人數10000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於150人。

  第八條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代表不少於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不超過職工代表總人數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職工代表應當佔適當的比例。

  第九條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不履行職責的,可以撤換其代表職務。代表缺額由原選區及時補選。撤換或補選程式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參加職工代表大會並行使提案、審議、表決、評議和質詢等與職工代表大會有關的權利;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因履行代表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認真履行職工代表的職責,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承擔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對本選區職工負責,定期向職工通報履行職工代表職責的情況,接受職工的評議和監督;

  (三)遵守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第三章職工代表大會職權

  第十二條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工作報告、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及執行情況;聽取和審議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廠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財務報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透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企業經濟責任制考核方案和職工收入分配方案、裁員、分流和安置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和工資集體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企業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選舉、罷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透過廠務公開實施細則和企業改制、改組及破產方案、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草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和企業提交的其他議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業章程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五)按照國家規定選舉、評議、罷免、聘用、解聘企業負責人;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企業年度工作計劃、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等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勞動定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解除、變更或者撤銷勞動合同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提出方案和意見;

  (三)審議透過職工與企業平等協商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四)根據企業要求,評議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單位工作報告、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報告和事務公開情況等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透過職工聘用聘任、獎懲和收入分配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等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單位中層以上領導人員,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決議、決定,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全體職工應當執行。

  職工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不得與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確定。任期屆滿應當按時換屆。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或者特殊情況,經企業、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第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經協商,提前七天共同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代表公佈會議議題。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議案作出決議、決定,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工作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和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以及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企業、事業單位在行政經費中列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拒不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

  (二)不按規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拒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及職工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申訴,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侵犯職工代表大會職權及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等違法違紀行為,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工會有權進行通報,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罰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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