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行政單位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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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單位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三公”經費管理,有效降低行政執行成本,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其中,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反映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費用;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

  第三條 全市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適用本規定,包括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辦、局,市人大,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鄉鎮街區,市屬和部門所屬財政全額撥款、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自收自支管理事業單位。

  第四條 “三公”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由市財政局結合各單位工作職能下達“三公”經費年度預算。各單位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認真執行預算,不準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三公”經費支出。對超預算支出的單位相應減少下一年度預算,並向市政府、市財政局書面報告超預算原因。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追加,特殊原因需追加的,應嚴格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式。

  第五條 建立“三公”經費支出定期報表制度,各單位每月15日前按時向市財政上報上月份《“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便於動態掌握、分析和考核各項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條 各單位要按政府收支分類會計科目細化填列“三公”經費支出資料,分別按照“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公務用車執行維護費”據實核算“三公”經費,並做到相關報表與會計賬簿一致。

  第二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七條 市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的稽核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出訪團組計劃審批管理制度。各單位要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因公出訪。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由市財政局按預算統一管理。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需經市政府審批,然後由市財政局稽核據實撥付。

  第九條 各單位不得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不得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出國(境)經費的支付,要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的核銷管理,詳細核實出國人員國(境)外費用報銷單,認真稽核出國(境)相關批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必須按照批准的出國(境)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相關報銷憑證必須由單位財務負責人簽字稽核,單位分管領導籤批,主要領導予以審籤,明確稽核審批責任。

  第三章 公務接待費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控制公務接待費預算,未經市政府審批不準超預算支出。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接待費的支出管理,認真執行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細緻審查公務接待費報銷憑證(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記錄)的合規性,杜絕違規報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準用公款接待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對於正常公務接待,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記錄,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第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各職級人員住宿費標準安排接待物件的住宿用房,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公務接待用餐不得超標準安排,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與接待無關或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費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費支出,應在規定科目和部門決算中全面、準確、真實反映,不得列入其他專案支出科目。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四章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管理

  第十七條 認真執行公務用車配備規定,對於可配備的執法執勤、機要通訊、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要按規定範圍、編制和標準從嚴控制。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

  第十八條 各單位申請配備更新公務用車,要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市財政局按照公務用車管理規定,對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進行嚴格稽核,提出公務用車購置費用安排意見,報市政府審批後納入預算管理,並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定額標準,經市政府審定後依據各單位編制內公務用車數量核定公務用車執行費用預算。各單位公務用車維修、保險等費用實行定點採購,降低執行成本。

  第二十條 各單位購置公務用車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及時登記固定資產臺賬,增加固定資產原值。應切實加強公務用車執行維護內部管理,嚴禁公車私用,節約執行費用支出。

  第五章 職責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決算編制工作,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

  (二)加強本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完善“三公”經費控制制度和措施,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三)負責本單位“三公”經費預算、決算等資訊公開工作。

  (四)接受承擔監督職責的黨委、政府、人大、政協機關和各類媒體以及群眾的監督,對存在的問題認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三公”經費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具體負責“三公”經費管理工作。

  (二)透過深化部門預算管理、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結算等財政管理制度改革,推進“三公”經費管理實現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

  (三)加強對各單位“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的稽核和分析,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三公”經費年度預、決算公開工作。

  (四)組織開展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主要職責。

  加大對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局主要職責。

  加強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根據各自部門工作職責,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各單位“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直各部門、各鄉鎮街區參照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三公”經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三公”經費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行政單位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省、市有關規定,規範“三公”經費管理,鞏固和深化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建立“三公”經費管理長效機制,有效控制“三公”經費支出規模,降低行政執行成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黨政機關、市人大、市政協、市法院、市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市委、市工商聯和市直事業單位。

  第三條 “三公”經費包括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

  第四條 “三公”經費管理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工作計劃在每年編制部門預算時,單獨編制“三公”經費預算,並上報市財政局。“三公”經費預算下達後,嚴格執行預算,原則上不得調整,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安排支出。從嚴控制“三公”經費預算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要嚴格按規定程式審批。

  第五條 “三公”經費支出應在“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用”、“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執行維護費”和“公務用車購置”科目中分別列支,並在部門決算中如實填報,不得列入其他支出科目,不得轉移到其他單位列支或由個人支付。

  第六條 “三公”經費預決算向社會公開。各部門負責公開本部門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決算,公開時間為預決算批覆後20日內。

  第七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三公”經費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開支標準和報銷程式要嚴格執行《市財政局、市外僑辦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外事辦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佳財行〔2014〕2號)。

  第九條 嚴格公車購置審批制度。必須按照規定的配置範圍、配置數量和配置標準進行車輛配置,嚴格按照使用年限規定更換舊車,不得擅自添置公車。凡車輛報廢、購置、更新由各單位(部門)報市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審批。

  第十條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應當建立臺帳,包括車輛使用臺帳、車輛維修保養臺帳、油卡使用臺帳等。車輛使用臺帳、車輛維修保養臺帳實行一車一檔,油卡應實行管用分離,集中管理。車輛使用臺帳、車輛維修保養臺帳、油卡使用臺帳每季度統計一次並歸檔,作為“三公”經費公開的重要內容進行公開。

  第十一條 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佳木斯市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改革實施方案》(佳發〔2013〕9號)及相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改革政策。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範圍、費用結算等嚴格執行市委辦、市政府辦《佳木斯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佳辦字〔2014〕12號)。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是“三公”經費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三公”經費管理制度,明確責任,規範程式,強化管理。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三公”經費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認真受理群眾舉報,開展常態化的明察暗訪,對存在違紀違規問題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嚴肅查處,不僅要給予相關責任人的黨政紀處分,還要對相關單位及相關領導嚴格實施問責,典型案件點名道姓公開通報曝光。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決算的稽核批覆以及經費的核撥,並對“三公”經費使用情況開展財政監督。對於無預算或超預算、超標準安排“三公”經費支出,不按規定履行“三公”經費審批程式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實施年度審計專案時,依法對市直部門、單位“三公”經費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重點審計監督。

  (一)“三公”經費預算編制、調整情況;

  (二)“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三)“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三公”經費是否統籌安排、計劃開支、合理使用;

  (五)“三公”經費支出公開情況。

  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在對“三公”經費進行審計時,應當重點關注下列違紀違法行為:

  (一)未經預算批准安排出國(境)任務;

  (二)擅自提高出國(境)經費開支標準和虛報出國(境)團組級別、人數等套取出國(境)經費,擅自增加出訪國家、地區及城市,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向下屬單位攤派出國(境)費用;

  (三)超標準配置公務用車、違規配置和向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轉移攤派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維護經費;

  (四)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和贈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及土特產品等;

  (五)變相公款消費,將公務接待轉入環境奢華的私人會所;

  (六)採取分開發票或變通入賬的方式報銷大額招待費用;

  (七)虛開發票、套取現金給相關單位或個人過節送禮;

  (八)應當執行而未執行接待定點飯店制度;

  (九)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財政、財務收支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違法違紀線索,要移送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行政單位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的要求,進一步從嚴控制和壓縮因公出國(境)費用、公務車輛購置及執行費用、公務接待費用(以下簡稱“三公”經費)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業成本,不斷提高機關效能,根據中央、省、市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公”經費是指因公出國(境)、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公務接待所產生的費用,其中,因公出國(境)經費包括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包括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是指單位為執行公務和開展業務需要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包括在接待中發生的交通費、用餐費和住宿費等支出。

  第三條 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定。其中,事業單位包括參公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局屬國有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四條 嚴格“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按照“三公”經費管理有關要求,從嚴編制“三公”經費預算,硬化預算約束,確保“三公”經費預算明顯下降。

  第五條 因公出國(境)計劃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因公出國(境)計劃報至局組織人事編制科彙總,待局主要領導批准同意後向市外事管理部門申報。市外事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國(境)計劃,徵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政府批准。自行組團和參加省級以上機關組織的雙跨團組,均須按程式納入計劃報批,未納入計劃的市外事部門將不安排出訪任務。

  第六條 公車配備、更新。局屬事業單位將本單位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報至局辦公室彙總,待局主要領導批准同意後向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將我局申報情況納入全市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徵求市紀檢監察機關、財政部門意見後,報政府批准。

  第七條 公務接待費用控制指標。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各部門單位的工作實際,結合當年目標任務,核定各單位的公務接待費用年度控制指標,報政府批准後下發執行。

  第三章 支出調控

  第八條 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申報核銷制度。局機關及局屬各事業單位申請出國(境)考察,要提交出國(境)經費預算報告至局計劃財務科,報告資金來源及預算情況,並根據出國(境)的具體情況,核定經費限額報銷標準,同時將經費預算報告提交市財政部門稽核。出國(境)費用必須按照核定的限額標準進行報銷,超出限額標準的,不允許報銷。

  第九條 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及執行費用。各單位公車購置嚴格執行審批程式,在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內報批,購置車輛不得超出單位公車編制,市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全市公車購置按年度計劃數進行總量控制。各單位財務部門核算公車執行費用時要實行單車核算,公車執行費用控制在限額標準之內。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關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車,嚴禁公車私用。

  第十條 實行公務接待費進度控制。各單位要按照時間進度,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支出。市財政部門對支出進度過快的財政預算單位會提醒預警,對達到年度控制指標的財政預算單位,市國庫將暫停支付費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支出時要嚴格執行財經方面的相關政策規定和紀律要求,減少現金結算。公務接待費用結算票據,要註明接待具體事項,嚴禁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或在其他專案經費中隨意開支接待費。財政預算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局屬各事業單位每季度末將本單位本季度“三公”經費支出情況以書面報送至局計劃財務科,局計劃財務科稽核彙總後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彙總分析、提出調控意見後,將報市政府相關領導,有關情況向市紀檢監察機關通報。

  第十三條 定期公開“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要透過釋出公示、召開會議等形式進行公開,每季度在本單位公開一次,接受群眾詢問和質詢,條件成熟後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建立協作配合的監督檢查機制。對“三公”經費的監督檢查,由局計劃財務科和監察室牽頭,協同局辦公室、組織人事編制科等相關職能科室,採取集中檢查、重點抽查和明察暗訪等形式進行。各職能科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既各負其責,又協作配合,發揮監督檢查的整體合力。

  第十五條 針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查處存在的違紀違規問題。

  (一)對因公出國(境)報批、境外活動及經費報銷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隨意更改出訪路線、國(境內外)外滯留、公款旅遊和超標準報銷費用等行為。

  (二)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查處超編制、超標準配車,借款、集資、挪用專項資金購車,隱匿或轉移購車款超標購車以及公車私用等行為。

  (三)對公務接待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超標準公務接待行為;查處公款吃喝、在高消費場所以及經營性娛樂(健身)場所安排接待活動行為;查處違規贈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紀念品和土特產行為;查處虛列票據、弄虛作假或轉嫁費用行為。

  第十六條 將“三公”經費監督管理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工作任務,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對違反“三公”經費管理規定的單位,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局計劃財務科商局監察室等有關科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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