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私車公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私車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強企業凝聚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xxx集團本級及所屬各單位的私車公用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私車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報經集團總栽批准將其私有車輛用於公務活動。
第二章條件及審批程式
第四條具備駕駛資格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私車公用:
一、對本集團有特殊貢獻人員;
二、在本集團擔任特殊職務人員;
三、確因公務所需經常使用車輛,但所在單位又不能滿足需要的。
以上人員中,不包括已實行銷售費用包乾的銷售人員及片區負責人。
第五條私車用於公司業務前,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稽核後報集團總裁審批(附私車公用申請表)。申請專案包括:申請人、申請時間、使用目的、使用時間、使用車輛種類和車輛、人身保險情況等。
第六條對於符合私車公用條件且已經集團總裁批准的,應與所在單位簽訂私車公用書面協議。
第三章費用報銷規定
第七條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除每月憑過路過橋費和油費發票報銷往返公司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間四次合理費用外,每月憑過路過橋費和油費發票額外報銷公務活動費100元。
一、已婚職工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兩地。
二、工作單位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縣(市)。
三、工作單位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間最近距離不超過xxx公里。
每月報銷的往返公司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間的四次合理費用,包括過路過橋費、油費。過路過橋費按往返公司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間最近路途內發生的費用核報;油費按往返公司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間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報。
已享受本條規定待遇的,不再報銷與往返公司與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關的計程車票或其他公交車票。
第八條按規定程式報經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者,每月憑過路過橋費和油費發票報銷費用300元。
第九條已享受上述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待遇的人員,在其工作單位所在地縣市內出差,不再派用公車,也不再報銷出租車票或其他公交車票。
第十條已享受上述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待遇的人員,因公去單位所在地縣(市)外出差的,原則上應乘坐公共汽車或火車。確需借用其私車時,只准報銷過路過橋費和油費,油費按每公里0.30元核報,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一條每月報銷費用一次,具體時間由所在單位自定。報銷時應填寫《私車公用費用報銷單》並附上相應發票後規定程式報銷。
第四章法律責任及其他
第十二條私車公用車輛必須向車輛所在地車管部門辦理強制保險和任意保險,按規定交納養路費等,辦理一切規費所需支出由車主自負。
第十三條因私車公用而發生的交通責任事故,本集團及其所在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與交通事故相關的其它費用(如事故處理費、車輛維修費等),由車主自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集團對私車公用的歸口管理部門為集團辦公室,各單位對私車公用的歸口管理部門為各公司辦公室。私車公用費用報銷的稽核部門為各單位財務部。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自xxxx年1月1日起試行。
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篇2
根據公司經營情況,方便員工外出辦公,允許員工開私車辦公事,為了進一步規範私車公用行為,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私車公用的概念:上班時間內,經公司相關部門稽核同意,用私車辦理公事的行為。
2、根據公司需要,有私車公用的,應與公司簽訂《私車公用租賃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私車公用時,由公司行政部開具《私車公用審批單》,報銷人每月憑《私車公用審批單》計算公里數,按每公里數給予補貼。憑加油費發票報銷,過路過橋費具實報銷。費用報銷按公司正常費用報銷流程和手續辦理審批和簽報。
4、行車費用。公司補貼行車費用,所有私車公用的補貼標準為0.8元/公里,經稽核彙總後在次月工資中統一發放。
5、私車公用的所有車輛都必須投保車輛保險,由車主交納,如交強險、商業險等。
6、罰款。交通違規處罰款及車損維修費用由車主本人負擔。
7、其它車輛費用。車輛年檢、維修費、車輛購置稅、折舊費等由車主交納。
6、意外事故的處理。發生事故後,車主應作應急處理,迅速報案並及時聯絡公司行政部。車輛事故賠償費和修理費由車主本人負擔。
7、本規定從xxx0年10月8日頒佈實施,本規定解釋權屬行政人事部。
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篇3
隨著公司業務的發展和經營規模的擴大,對外經營工作和接待任務日益增加,交通工具在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從提高辦事效率、降低公司汽車維護成本等方面考慮,並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私車公用”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一、“私車公用”原則
1.有利於公司對外業務的開展原則;
2.有利於提高辦事效率原則;
3.有利於提升公司形象原則;
二、名詞解釋
私車公用是指公司員工為了方便工作以個人名義在自己工作常駐地購買車輛,公司根據相差制度給予相應數額的車輛使用費用補助,車輛產權歸員工個人。
三、適用範圍及補助標準額度
以下崗位人員經審批後按標準限額補助:
1、主管市場銷售、採購、服務等外部事務、月出外辦事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一級部門以上負責人1000元/月;
2、負責對外銷售、服務等業務部、月出外辦事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二級部門負責人500元/月;
3、公司管理部門、客戶服務中心等主管外部事務的部門負責人及經批准的人員(助理和員工)200--400元/月;
4、具體的補助標準額度由總經理批准的額度執行。
四、管理及費用補助辦法
1、所有按本辦法享受車補的人員除出差往來車站、機場的交通費用可報銷之外,不得再報銷車輛上牌所在地及往返周邊地區的其他交通費(“上牌所在地”,簡稱:本市,包括市內、郊市、郊縣和郊區)。
2、所有按本辦法享受車補的人員在上牌所在地及周邊地區辦事(不含出差車站及機場往返)公司原則上不再派公車接送,特殊用車需經上一級領導批准,並由公司辦公室嚴格控制及登記,更不得以部門用車為理由派公車辦事。
3、所有按本辦法享受車補的人員所購車輛必須保證本人在公司上班期間將車輛停放在公司,遇公司商務繁忙時,車輛所有者應給予配合公司使用,否則可取消車補。
4、車輛在使用中購車人要嚴格遵守國家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車輛出現任何的違章行為均由購車人自行負責,與公司無關。
5、補助實行包乾制,限額範圍內補助須根據當月出勤計算折算,領取補助時須提供:1、正式發票(①油費、②路橋費、③停車費;④其他費用)和填寫每月公里數、油耗表數學;2、不足部分以領條的形式發放此補助。
五、符合私車公用條件的個人按照以下步驟申請:
1、填寫《私車公用申請備案表》,由購車人提交車輛型號及相關資料影印件(原件核對,核對人在影印件上簽字);
2、按照規定程式報各有關領導批准,報送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
六、車輛服務期內遇人事變化處理規定
所有實行私車公用辦法的人員必須填制《私車公用申請備案表》審批,崗位發生變化後按新崗位重新審批。
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執行。
私車公用管理制度 篇4
為進一步加強私車公用管理,促進各項業務正常開展,根據興合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本部以及成員企業高階管理成員經集團公司前置審批確認的私車公用費用,均實行定額管理;成員企業其他人員確因工作需要私車公用的,其費用管理由各企業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自行確定。
二、管理原則
私車公用費用管理本著“必需節儉,效益優先,分類指導”的原則實行動態管理。
三、費用定額範圍
小汽車報銷費用包括保險費、修理費、汽油費、停車費、洗車費、年審年檢費等六項費用。
因公出差的過路過境費在差旅費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車費用;各種因違反交通法規而產生的罰款不予報銷。
四、費用定額標準
1.集團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原則上定額標準為2—2.5萬元/年。
2.集團公司本級部門人員根據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工作量以及私車公用頻繁程度確定定額。
3.成員企業高階管理成員的定額標準按照“效益優先,分類指導“的原則確定。經考核,上年或前兩年平均年資本收益額[指經濟(工作)目標責任制確定的考核口徑,下同]在300萬元(含300萬元,下同)以上的成員企業(包括下屬分子公司,下同)負責人,年定額標準為2.5萬元以內;資本收益額200-300萬元的,定額標準為2萬元以內;資本收益額100萬元-200萬元的,定額標準為1.8萬元以內;資本收益額50萬元-100萬元的,定額標準為1.5萬元以內;資本收益額在50萬元以下但規模在1億元以上的定額標準為1.0萬元以內;年度出現虧損但確實因企業處於初創階段或其它特殊情況的,由該企業提出申請報集團公司稽核批准後,在1萬元/年以內給予報銷。
五、私車公用費用報銷程式和辦法
1.報銷定額採取“一年一定”的辦法。具體由集團公司管理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提出意見,由集團公司領導審定。
2.私車公用費用由集團公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稽核,財會部複核。定額內一次性報銷金額在1000元(含)以內的由集團公司總經理審批;超過1000元的由公司董事長審批。成員企業高階管理成員的費用在定額內由所在企業董事長一支筆審批。未按規定程式或許可權稽核審批的,財會部門不得給予報銷。
3.定額內每次憑發票報銷80%,個人承擔20%。對確實因公用程度較高而超過年定額費用較多的,憑相關發票由個人提出申請,經集團公司管理職能部門核實報集團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後可在超定額50%以內酌情增加定額。
六、享受私車公用費用報銷人員不再享受交通費補貼;市區計程車費用不再給予報銷;省內或距離較近的公務活動,公司原則上不再調派公務用車,特殊情況的需經集團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七、集團公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每年會同企管部、財會部對成員企業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集團公司對執行本辦法情況較好的部門和成員企業給予表揚;對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成員企業及有關責任人,將作違規處理。
八、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試行,集團公司以前有關辦法或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