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三公”經費是指政府部門公務出國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公務接待費用三項。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企業三公經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和公務接待費(以下簡稱“三公”經費)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 例》、《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加強公務機票購買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預算決算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資委機關(含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下同),納入部門預算範圍的直屬單位、直管協會以及所屬、代管的預算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公”經費管理,是指為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對所安排的“三公”經費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四條 “三公”經費管理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厲行勤儉節約的原則,合理編制“三公”經費預算,嚴格執行預算審批制度,保證“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準確性。“三公”經費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包括使用當年財政撥款、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以及其他資金安排的預算資金。

  第五條 委機關各廳局和各直屬直管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是“三公”經費管理的主體,負責對本單位及所屬代管單位的日常管理,管理局負責對各單位的指導、監督工作。

  第二章 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管理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境)費預算,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國(境)團組。

  第七條 因公臨時出國(境)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轉嫁或攤派費用。

  第八條 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境)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附件1),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籤意見,明確稽核責任;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籤意見。出國(境)任務、出國(境)經費預算未透過稽核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未透過稽核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境)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國內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線,以及因最臨近目的地國家(地區)中轉需辦理過境簽證而選擇其他部近中轉地的,應當填寫《乘坐非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和改變中轉地審批表》(附件2),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

  (二)因公臨時出國(境)購買機票,須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優先購買透過政府採購方式確定的國內航空公司航班優惠機票,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機票款透過公務卡或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三)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階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定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

  (四)出國(境)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境)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境)計劃中列明,並報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准。出國(境)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未列入出國(境)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部門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

  第十一條 出國(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第十二條 出國(境)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境)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境)計劃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四條 出國(境)簽證費用、護照照片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境)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五條 出國培訓費開支按本辦法所附分國家和地區標準(附件3)執行,並在規定的標準之內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境)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由團組負責人和外事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或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交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影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稽核,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境)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單位外事部門和財務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提供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相關原始憑證。外事部門負責向審計部門提供完整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和相關稽核材料;財務部門提供準確的費用報銷憑證。

  第三章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管理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應嚴格執行計劃和預算管理。各單位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編制數量和現狀,在編制部門預算之前,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報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總額。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購置及執行費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公務用車購置、保險、維修、加油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執行,降低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成本。

  第二十條 各單位資產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提供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相關的材料,如公務用車保有量、公務用車配置計劃、公務用車購置和執行費支出明細賬及原始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單位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邀請外賓來訪應當按照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計劃審批規定。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第二十三條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物件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禁止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開支清單(附件4),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開支清單包括接待物件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專案、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條 接待物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物件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物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條 外賓接待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住宿費、日常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贈禮等,原則上不得列支外賓來華國際旅費。

  (一)住宿費標準: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率領的外賓代表團,可安排在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司局級及以下人員率領的代表團以及其他一般外賓代表團,安排的賓館最高不超過四星級。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

  (二)日常伙食費(含酒水、飲料)標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每人每天600元;副總統、副總理和正、副議長級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長級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三)宴請費(含酒水、飲料)標準:正、副部長級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級及以下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會、茶會分別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四)交通費標準:接待外賓確需租用車輛的,各單位應當與資質合格、運營規範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外賓赴地方訪問時,應當按級別乘坐相應等級標準交通工具,副部長級及以上外賓可提供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高階軟臥),其他人員可提供飛機經濟艙、輪船二等艙和火車軟席(含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座、火車軟臥)。

  (五)對外贈禮以贈禮方或受禮方級別較高一方的級別確定贈禮標準。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部長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400元;贈禮方或受禮方為司局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以視情況贈送小紀念品。

  (六)陪同外賓赴地方訪問期間,陪同人員的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開支標準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並由所在單位分別負擔。各單位接待工作人員在接待活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的,經接待單位領導批准,可以領取誤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第二十九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開支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三公”經費預算批覆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遇重大事項確需調整,經委內各廳局、各預算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後報送管理局,由管理局向財政部提出調整預算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建立“三公”經費定期報告制度,各單位應按月報送“三公”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嚴禁超預算或無預算支出。

  第三十二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三公”經費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資訊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管理局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各單位進行檢查,“三公”經費管理使用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一項重點內容。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三公”經費預算執行和標準執行情況;

  (三)“三公”經費資訊公開情況。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三公”經費管理細則報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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