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醫院公務接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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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院公務接待管理制度1

  為明確公務接待的標準與程式,保證接待工作效果,合理控制費用開支,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接待來院檢查指導工作的上級領導;

  2.2接待應邀來院協助工作和合作單位的客人;

  2.3集團安排來院調研、培訓或實習的員工。

  2.4與上述接待物件相關的工作日程、食宿、用車、購買返程票等接待工作,均屬於公務接待管理範圍。

  3、職責部門

  3.1來訪人員由直接對口的業務部門負責接待;

  3.2無直接對口業務部門或不可確定對口業務部門的來訪人員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

  3.3省、市級政府部門及其它重要領導、學者等來訪由總經理負責接待。

  4、接待標準及程式

  4.1集團內部人員接待

  4.1.1集團內部人員的接待標準參照《出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標準;

  4.1.2食宿應就近安排,一般應安排工作餐和普通住宿,費用由本人所在單位自行支付;

  4.1.3如需接待地承擔(代墊)費用,需由院辦(人事行政部)報總經理批准。

  4.2集團外來賓接待

  4.2.1集團外來賓的接待標準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由醫院總經理確定並批准。

  4.2.2來賓就餐可採用工作餐和招待餐兩種形式。上級領導或來院指導工作的專家,經總經理批准,可安排招待餐,其它人員由院辦(人事行政部)安排工作餐。

  4.3工作程式

  4.3.1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接待工作的總體協調,包括交通工具、食宿安排、費用結算等,所需經費按照規定申請辦理。

  4.3.2集團內部人員到異地出差、調研、培訓等需由目的地單位接待的,由所在地單位向接待地單位發出傳真檔案,註明人員所乘車次或飛機班次、聯絡方式及接待標準等資訊。

  4.3.3集團外客人需異地單位協助接待時,由所在地單位向接待地單位發出傳真或接待函,註明客人身份、所乘交通工具詳細資訊、聯絡方式、接待標準、費用結算辦法等資訊。客人在異地發生的接待費用由接待地單位墊付,待客人離開後結算全部費用(包括食宿、用車等),並由接待地單位財務部門向客人所屬地單位的'財務部門劃帳。

  4.3.4集團外來賓接待需嚴格執行審批手續,儘量縮小接待範圍、節約接待費用。接待時一般不安排白酒、易拉罐飲料和煙,非經總經理批准,接待人員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標準。

  4.3.5公務接待發生的各項費用,需由院辦(人事行政部,或對口接待部門)填寫《費用報銷單》,並註明詳細情況,報總經理籤批。

  4.3.6公務接待費用未經總經理籤批的,財務部不予報銷。

  4.3.7接待客人需安排車輛時,一般只限市區內使用,由院辦(人事行政部)負責人批准並安排;若需長途用車,需經總經理批准後,由院辦(人事行政部)安排。

  醫院公務接待管理制度2

  1.為進一步規範縣醫院公務接待、用餐管理工作特出臺此規定。

  2.各部門來人事先將人員名單、職務報綜合辦,綜合辦根據來人情況安排接待場地,確定陪同領導。

  3.來人接待實行就餐審批制度,由接待部門填寫《縣人民醫院公務接待就餐審批單》,註明事由、來人和陪餐人員、就餐標準,由主要領導或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後,再由綜合辦按標準統一安排。一般不接受電話訂餐。

  4.公務接待原則上安排在醫院食堂。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批後,綜合辦主任統一安排,根據來人數量、事由確定單獨或合併接待。用餐完畢後,由綜合辦安排專人或相關陪餐人與食堂及時清點好消費物品和金額並簽字。

  5.確需到營業性餐廳接待的,由接待部門填寫《縣人民醫院公務接待就餐審批單》,經分管領導稽核、主要領導籤批後,再由綜合辦按標準安排到指定的營業性餐廳進行接待。用餐完畢後,由綜合辦或用餐部門負責人及時清點好消費物品與金額並簽字。

  6.縣內各業務單位或機關單位來人接待原則上安排在醫院食堂就餐,確需到營業性餐廳接待的,必須經主要領導同意,再安排接待,否則不予報銷。

  7.醫院食堂接待標準由綜合辦統一安排,陪餐人員不得超過外來人員的二分之一,具體參加人員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安排。根據《縣人民醫院公務接待就餐審批單》與食堂結算,無《縣人民醫院公務接待就餐審批單》的不予結算。

  8.緊急情況來不及報批的,先電話按程式口頭報批,事後必須在2個工作日內補辦報批手續。

  9.接待標準:對衛生系統內部的處級、縣市局級以上領導,縣級領導原則上由醫院領導陪同,就餐標準按80-100元/人;系統內部的相關職能部門、兄弟醫院,原則上由分管領導、相關職能科室負責人陪同,就餐標準掌握在50-80元/人以內。其他事項來人一律安排工作餐。特殊情況申請後另行報批。

  10.需住宿的,負責接待的部門應在《縣人民醫院公務接待就餐審批單》上註明,一併由主要領導或部門分管領導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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