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
各單位都有不同的勞動紀律管理制度,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相關範本,僅供參考。
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制度1
1.0 目的
為規範對員工勞動紀律的管理,提高全員勞動紀律意識,確保良好的工作程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2.0 適用範圍
物業公司全體員工。
3.0 管理部門及職責
3.1 辦公室(人事培訓部)為員工勞動紀律管理的職能部門,編制管理規定,並實施考核。
3.2 各部門負責人須協助對員工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紀行為及時反饋給人事培訓部。
4.0 管理內容及規定
4.1 出勤管理規定
4.1.1 工作時間:按照公司各崗位工作時間準時出勤。
4.1.2 出勤紀律
(1) 工作時間內必須佩戴工卡。未按規定佩戴工卡者,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若工卡殘舊、破損、汙染,憑舊工卡到人事培訓部補辦換領,工卡遺失補辦每次扣款30元。
(2) 員工必須按規定的工作時間親自打卡。除因工作需要連班的崗位,其他員工必須每天打卡三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但下午上班最多提前45分鐘打卡。未按規定次數打卡,按未出勤處理。
(3) 員工因公外出或考勤機出現故障無法打卡時,須及時將考勤卡交許可權責任人簽字說明。一般員工交部門負責人籤卡,經理助理級以上交分管領導籤卡,未打卡也未及時補籤者,按未出勤處理。
(4) 嚴禁代(請)他人打卡,違反者第一次給予雙方扣發當月工資50元,第二次下浮工資一級的處分,第三次辭退處理。
(5) 考勤卡如有遺失及時到人事培訓部補辦,補辦必須出具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失卡期間在崗的證明。
(6) 嚴禁在考勤卡上亂塗亂劃,對打卡不規範,描寫或塗改考勤卡者,一律按未出勤處理。
(7) 員工必須按規定順序插放考勤卡,保持考勤卡插放整齊。未按規定插放者或自帶考勤卡者每次扣款30元。
(8) 規定上班時間或公司組織培訓及安排節假日值班無故不到崗或到崗後擅離者,視為早退或曠工。
(9) 遲到、早退的有關規定: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無故遲到、早退15分鐘以內者,每次罰款20元。無故遲到、早退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者,每次罰款30元。無故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罰款50元。無故遲到、早退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10)曠工不到半天按半天處理,超過半天不到一天按曠工一天處理,曠工半天扣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曠工兩天依此扣六天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計曠工五天按自動離職處理。
(11)員工請假期間考勤參照4.2條款有關規定處理。
4.1.3 相關規定
(1) 人事培訓部定期對員工出勤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情況記錄於員工考勤卡上,報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生效。
(2) 員工考勤卡由人事培訓部每月26日統一發放,並根據考勤卡、請假單、人員變動等情況稽核統計當月員工出勤情況,呈各級領導稽核批准後於次月三日前報財務一分部核發工資。
(3) 公司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保安員滿勤天數界定為當月實際天數減去當月星期六、星期天的天數,保潔員、綠化員、後勤人員滿勤天數。
(4) 公司所有需輪班的部門,如工程維修部、經營部、客戶服務中心值班室、保安部均需將次月排班表交分管領導稽核後,於當月二十五日前報人事培訓部備案,作為考勤檢查的依據。排班情況若有變動,部門負責人須及時以書面形式知會人事培訓部。
(5) 部門負責人須協助人事培訓部對員工出勤情況進行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將異常情況反饋人事培訓部。
4.2 請休假管理規定
4.2.1 請假程式
(1) 員工先到人事培訓部領取《請假單》(附表1),按要求填寫並履行逐級審批手續後,由本人將《請假單》及考勤卡交人事培訓部核實,待工作交代清楚後,方可離開公司。審批手續未結束離開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2) 人事培訓部及時登記員工年度請假記錄於員工考勤卡。
(3) 員工假期結束後首先到人事培訓部銷假,並取回考勤卡,然後到所在部門報到。凡未按規定到人事培訓部辦理銷假手續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4) 假期間因事不能按時上班,須請示部門負責人,得到同意後方可續假,並由部門負責人及時知會人事培訓部。續假結束後須於24小時內到人事培訓部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或未經相關領導批准而超假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4.2.2 請假審批許可權
(1) 公司保安員、保潔員、綠化員及後勤人員請假,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分管領導審批後生效。
(2) 除上述人員的一般員工請假,三天以內經分管領導審批後生效,三天以上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3) 主管(包括工程師)以上幹部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後生效,一天以上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4) 部門經理助理以上幹部請假,不論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5) 任何人員請帶薪假,不論請假時間長短都必須經總經理審批後生效。
4.2.3 事假
(1) 請三天以內的事假,至少提前半天申請,請三天以上的事假,至少提前兩天申請,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有效。
(2) 一次性請事假不得超過二十天。試用期內的員工原則上不得請三天以上的假期,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除外。
(3) 事假期間按比例扣發當月工資,計算方法為:本月全勤應發工資/應出勤天數X請假天數。
(4) 當月事假超過五天或累計超過七天,扣發季度獎或年終獎的當月份額。
4.2.4 病假
(1) 員工因病請假,應出具鎮級以上醫院證明(一天內免附證明),並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有效。
(2) 員工請病假不得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如重病住院)除外。
(3) 遇本人重病或住院時,先由他人代請假,事後向人事培訓部提供有效病假證明。請假證明及手續不齊全者,按事假處理,弄虛作假者,按曠工處理。
(4) 病假期間按比例扣發當月工資,計算方法與事假相同。
4.2.5 婚假
(1) 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且符合國家《婚姻法》結婚條件,可享受有薪婚假三天,按審批許可權批准後方有效。
(2) 凡婚假提前三天申請,婚假結束後,必須向人事培訓部提供有效結婚證明,否則視為事假處理,弄虛作假者,按曠工處理。
(3) 請三天以上的婚假,其餘天數視為事假,但共計不超過二十天。
4.2.6 喪假
(1)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給予帶薪喪假三天。
(2) 員工請三天以上的喪假,其餘天數視為事假,但共計不超過十天。
4.2.7 探親假
(1) 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探親假十天。
(2) 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計發全額工資。
(3) 員工休探親假,遇節假日及公司規定的休息日,不再順延假期。探親假不得與其他假期連休。
4.2.8 法定假
(1) 員工依法可享受的國家有薪法定假為:元旦一天(1月1日),五一勞動節三天(5月1日、2日、3日),國慶節三天(10月1日、2日、3日),春節三天(農曆初一、初二、初三)。
(2) 員工在法定假日期間加班的,按崗位基本工資的三倍計發加班工資,或給予同等天數的補休,補休後公司不再計發加班工資;補休原則上安排在當月休完。集團公司另有規定,參照集團公司相關規規定執行。
4.2.9 產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2.10 工傷假
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2.11 公假
員工參加與工作相關的專業技能培訓(如,物業管理崗位培訓)或參加國家規定的社會活動,經總經理同意後可享受公假,公假髮給全額工資。
4.2.12 員工請休任何假期公司一律不報往返路費,遇節假日不再順延另計。
5.0 考核辦法
5.1 綜合勞動紀律依據員工出勤率、請假天數累計、違紀處罰次數實施考核。
5.2 辦公室(人事培訓部)不定期對員工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違紀員工開具《員工違紀處罰單》(附表2),報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生效。
5.3 各部門發現本部門員工違紀行為,由部門負責人開具,《員工違紀處罰單》,呈分管領導稽核同意後報人事培訓部備案。
5.4 員工違紀行為經查屬實,而本人拒接受者,加倍處罰或視情節輕重辭退處理。
5.5 對每月累計違紀超過三次的員工,給予通報批評或根據違紀性質降級甚至除名。
5.6 經審批後的《員工違紀處罰單》由人事培訓部留存。人事培訓部每月末統計彙總當月受處罰情況,呈總經理審批後,於次月3日前報財務一分部,在員工當月工資中扣罰。
5.7 員工勞動紀律考核記錄作為員工加薪、調職的重要依據之一。
6.0 附則
6.1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自行廢止。
6.2 本辦法由人事培訓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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